湖南省2014年清单计价办法精编版
[精品文档]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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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管理办法》修订稿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工程设备预算价格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材料、工程设备预算价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的材料、工程设备预算价格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工程设备预算价格的编制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实施。
县以上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工程设备材料价格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第四条材料、工程设备预算价格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地点的全部费用之和。
材料、工程设备预算价格由材料、工程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或者由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
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量×工程设备单价)工程设备单价=(设备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2.原价一般采用质量为合格的产品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
3.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第五条材料、工程设备运杂费是指材料自经销单位的交货点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
省14计价办法交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宣贯学习资料一、新计价办法与计量规法包括的内容(一)新计价办法新的计价办法共设17章、61节、332条,比“09计价办法”分别增加12章、42节、199条,比“国家13规范”分别增加1章、3节、3条(详见下表)。
省计价办法与国家规范章、节、条文数汇总表(二)国家“13计量规范”【说明:“14计价办法”及“14消耗量标准”不另编制湖南省“14计量规则”,均按国家“13计量规范”执行。
】国家新编的“13计量规范”是在“08规范”附录A、B、C、D、E、F基础上制定的,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共9个专业。
正文部分共计261条,附录部分共计3915个项目,在“08规范”基础上新增2185个项目,减少350个项目。
具体变化见下表。
二、新计价办法主要变化情况第一章总则(1)“14计价办法”比“09计价办法”增加了第2条、第5条、第7条规定。
(2)将“09计价办法”第二条移到第三章一般规定第63条与第七章合同价款约定第126条。
(3)将“09计价办法”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三十三条与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十一条移入本总则第3条。
第二章术语(1)对“工程量清单”修改完善了定义,并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一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2)新增“风险费用”、“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指数”、“工程变更”、“工程配套费”、“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工程设备”、“费用”、“利润”、“工程计量”、“工程结算”、“预付款”、“进度款”、“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量偏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工程设备”、“工程成本”、“缺陷责任期”、“招标代理人”、“单价项目”、“总价项目”等30个术语。
(3)修改了“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的定义。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1)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中的沟槽、基坑仍按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取 费;
(2)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第一章中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沟槽、基坑除 外)及强夯地基按机械土石方工程取费;
(3)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其他章节的土石方 工程并入相应章节按相应的费用标准取费。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 号)是否适用于住宅以外其他工程的问 题。
5
钢筋工程如何计价的问题。 执行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第五章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
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2.0。 13.带肋钢筋Φ8mm、Φ6.5mm 如何计价的问题。 Φ8mm 带肋钢筋套用 A5-16 子目,人工调整为 18.34 工日/t,并将Φ10mm
带肋钢筋换成Φ8mm 带肋钢筋,其他不变;Φ6.5mm 带肋钢筋套用 A5-16 子 目,人工调整为 27.12 工日/t,并将Φ10mm 带肋钢筋换成Φ6.5mm 带肋钢 筋,其他不变。
(3)对原有道路加宽、加长的扩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时, 人工乘以系数 1.05(已设置全断面封闭式围挡的除外);
(4)安全文明措施费已包括施工围挡的费用,如实际施工围挡造价大 于相应工程量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的 20%,则施工围挡按相应子目计算,扣除 安全文明费中包含的施工围挡费用(即相应工程量安全文明措施费的 20%)。
8
二、综合管廊工程问题解释
1.土石方工程 (1)综合管廊工程使用多台履带式单斗挖掘机转挖土方计价的问题。
综合管廊工程土方每转挖一次,按挖普通土子目乘以系数 0.8。其他 工程土方转挖可参照执行。
(2)大型支撑下机械开挖基坑土方计价的问题。 大型支撑下机械开挖基坑土方按照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 行,乘以系数 1.5;若发生履带式单斗挖掘机转挖土方的,按上述第(1) 条执行,并乘以系数 1.5。工程量按照设计支撑底标高至坑底标高乘围护结 构内围尺寸以 m3 计算。 (3)保护管线下开挖土方计价的问题。 保护管线下开挖土方套用人工挖槽、坑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 1.43。 工程量按管线边沿四边各加 1 米范围计算,保护措施费另计。 (4)V 级岩体机械凿石计价的问题。 钩机钩松 V 级岩体按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 A1-44 钩松 IV 级岩体子目执 行;V 级岩体机械破碎按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机械凿石 IV 级岩体相应子目 执行。
清单计价规范方案[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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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2013 版)1.总则1.0.1 为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和税金项目等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14湖南定额解释汇编

定额解释汇编第一章计价办法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省计价办法》强制性条文第6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均应按照"省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招标人提供(以下简称"甲供")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税费?甲供材料费应计税费。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代缴的规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中?代缴的规费应计人工程造价,可在财务结算中扣除。
4.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 6号)调整了"社会保险费" (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名称与计费标准,《省计价办法》中的"规费"费率标准如何调整?《省计价办法》规费表中的"其他规费"改名为"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由16.7%调整为6.0%。
《省计价办法》规费表M2.4.1条改名为"劳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五项费用;劳保基金费率标准按3.5%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省计价办法》所指的"纳税地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还是指工程所在地?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其他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是否有误?有误,《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修改为不包括暂列金额。
湖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4

安全文明费
2010计价办法
建筑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 园林(景观)绿化工程 仿古建筑 市政工程给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 工程 市政工程道路、桥涵、隧道、防洪堤工 程 机械土石方 打桩工程 20.07 22.06 21.26 14.95 19.57 14.95 15.19 5.46 6.54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计时工) 中的人工费总额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 + 其他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计时工) 中的人工费总额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计时工) 中的人工费总额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 + 其他项目费
0.4
1.5 3.5 18.9 无 无 无 无
利
建筑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 园林(景观)绿化工程 仿古建筑 市政工程给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 工程 市政工程道路、桥涵、隧道、防洪堤工 程 机械土石方 打桩工程
润
2010计价办法 22.00 29.00 39.00 19.00 24.00 34.00 21.00 5.00 12.00 2014计价办法 25.12 28.88 31.59 21.7 26.39 27.8 23.5 7.35 13.64
0.4
1.5 3.5 16.7 2.0 0.19 0.21 0.23
一般风险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 + 其他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 + 其他项目费
税金
2010计价办法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3.461 3.397 3.268 2014计价办法 3.477 3.413 3.284
Word版-湖南省计价办法(2014)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3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4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第5条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6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7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8条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第9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10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11条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第12条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第13条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2)人工挖槽、坑土方超深部分的工程量不执行第一章工程量计算规 则第三条第 6 点,超深部分工程量执行人工挖槽、坑土方子目后再套用 A1-6 “每超深 1m”子目。
(3)槽坑凿石子目 A1-16、A1-17 按深度 2m 以内考虑,超深部分的工 程量执行槽坑凿石子目后再套用 A1-25 子目。
8. 锚杆灌浆的问题。 锚杆灌浆按本次补充子目 BA2-48、BA2-49 执行,取消 14 消耗量标 准第二章地基处理和基坑支护说明第八条的规定及 A2-48、A2-49 子目(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9. 第二章地基处理和基坑支护 A2-30 子目喷浆水泥掺量每增减 1%与 A2-32 子目喷粉水泥掺量每增减 1%,是否应增加人工与机械台班量的问题。 喷浆或喷粉水泥掺量每增减 1%,增减人工 0.70 工日/100m、各种机械 0.07 台班/100m。 10.土钉成孔遇卵石或岩体如何计价的问题。 按照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第二章地基处理和基坑支护工程第七条 规定执行,即土钉成孔项目乘以系数 2.0。 11.建筑工程管桩工程内容注明有管桩接桩,但定额子目 A3-3 中未见 接桩材料与机械的问题。 建筑工程管桩工程子目 A3-3 未考虑管桩接桩。建筑工程管桩工程如须 接桩,则除执行 A3-3 子目外,另按市政工程第三章桥涵工程中的相应子目 乘以系数 0.91。 12.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第三章桩基工程,人工挖孔桩混凝土护壁中的
(3)对原有道路加宽、加长的扩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时, 人工乘以系数 1.05(已设置全断面封闭式围挡的除外);
(4)安全文明措施费已包括施工围挡的费用,如实际施工围挡造价大 于相应工程量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的 20%,则施工围挡按相应子目计算,扣除 安全文明费中包含的施工围挡费用(即相应工程量安全文明措施费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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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3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4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第5条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6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7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8条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第9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10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11条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第12条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第13条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第14条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15条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第16条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第16条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第17条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18条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20条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21条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第22条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
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第23条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24条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第25条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第26条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27条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第28条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参入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
第29条工程配套费专业工程分包人利用总承包人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分包人施工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所需的费用。
第30条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30条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31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第32条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34条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35条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第36条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第37条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第38条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第39条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第40条质量保证金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第41条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第42条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第43条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第44条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45条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46条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办法有时又称招标人。
第47条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办法有时又称投标人。
第48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49条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50条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51条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第52条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第53条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第54条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
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第55条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56条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第57条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第58条预付款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第59条进度款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第60条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第61条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或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第62条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第三章一般规定第一节计价方式第63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必须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64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65条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66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节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第67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附录L表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