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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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行动实施方案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行动实施方案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省市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行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大力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减事项、减费用、减时间、降门槛、提升监管和服务质效,着力形成规范有序、监管有力、服务高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

实施过程坚持“十个不得”:1.不得设定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2.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3.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4.不得违法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5.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违法强制委托中介服务。

6.不得以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为由拒绝接收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

7.不得将行政审批单位委托中介服务费用转嫁为市场主体承担。

8.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9.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行动,力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法应减尽减;2.网上中介超市改革事项入驻率达100%;3.网上中介超市改革事项平均服务费用下降15%以上;4.网上中介超市改革事项平均服务用时下降15%以上;5.除按招标投标法采购法规定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外,行政审批单位委托中介服务事项网上中介超市公开交易率达80%以上;6.改革事项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制定覆盖率100%。

三、主要任务(一)减事项。

系统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做“减法”、促“瘦身”,进一步明确的权力边界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

1.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推动事项全量入库。

要及时推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法设置、全量入库、动态管理。

3.及时调整办事指南、办事流程。

要及时调整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并与事项库精准关联、实时联动。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 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审批范围与权限1. 明确审批事项的范围,对于非必要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精简或取消。

2. 各级审批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3. 超出审批权限的事项,应及时上报或转交有权限的部门处理。

三、审批程序1. 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时,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

2. 审批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实质审批阶段。

3. 审批过程中,应确保审批流程的透明,允许申请人查询审批进度。

4. 审批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时限1. 各审批事项应设定合理的审批时限,并在对外公布的审批指南中明确告知申请人。

2. 对于紧急或特殊情况的审批事项,可适当缩短审批时限。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 对于违反审批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审批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提出。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审批部门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2. 对于因审批不当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2024年行政审批中介管制实施方案

2024年行政审批中介管制实施方案

2024年行政审批中介管制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逐渐成为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一些不规范、低效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为,不仅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还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成本。

为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规范中介服务市场,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便捷、高效、公正的服务。

2. 原则:(1)依法合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注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公正透明: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公开透明经营,不得从事虚假宣传、诱导和贿赂等违法行为。

(3)高效便捷: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缩短审批时间,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三、具体措施1.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1)加强注册与备案管理:所有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注册,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服务。

(2)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监管体系,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机构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3)促进中介机构自律:鼓励中介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并加强行业交流和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2. 提高中介服务质量(1)推行阳光操作: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公开服务流程和要求,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求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申请人和办事机关。

(2)优化服务模式:鼓励中介机构利用信息化技术提供在线服务,减少纸质材料提交和人工办理环节,提高服务效率。

(3)加强人员培训:中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素养,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3.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1)精简审批环节:对于不涉及安全、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工作流程优化研究,缩短审批环节。

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秩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局全体工作人员,以及与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若干名,下设综合办公室、业务审批科、信息管理科、投诉督查科等科室。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统一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

(三)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进行优化,提高审批质量。

(四)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工作的规范、高效。

(五)负责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规范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一)申请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者予以受理。

(二)审查审批: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决定送达: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依法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跟踪服务:对审批结果进行跟踪服务,确保审批事项顺利实施。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遵守以下规范:(一)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公开透明: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审批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四)热情服务:积极主动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信息化管理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电子审批。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呼政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呼政发〔2008〕9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呼伦贝尔市政府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严格执行《规则》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政府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开展。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党委各项部署,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人民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定不移地实行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旅贸活市、科教兴市、文化名市战略,努力把呼伦贝尔的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关注和改善民生,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第六条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从低收费。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呼政字[2007]18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呼政字〔2007〕185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制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文件有关规定,市政府认真开展了市本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现将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法制办对46个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严格审核,其梳理的结果为,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2524项,其中,行政许可239项、行政处罚2092项、行政确认40项、行政强制64项、行政征收57项、行政给付9项、行政裁定4项、其他行政行为19项。

各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459部。

二、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过程中,重点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和确认,市政府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共248项,其中,市直部门148项,驻呼伦贝尔市垂直管理的执法单位100项。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市本级行政许可项(包括市直部门和驻呼伦贝尔市执法单位)将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 。

四、各部门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

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将变化事项及时调整。

附件:1.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汇总表2.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附件一:序号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小计处罚许可确认强制裁决征收给付其它小计1 市保密局0 1 0 0 12 0 0 0 0 0 0 0 22 市财政局3 5 1 8 17 102 6 0 0 1 0 0 0 1093 市地税局 2 16 1 3 22 36 6 2 2 0 17 0 0 634 市地震局 1 0 0 0 15 0 0 0 0 0 0 0 5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9 10 2 8 29 76 3 0 5 0 0 0 9 93 6 市规划局 1 1 1 1 4 1 8 0 1 0 1 0 0 11附件二: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有关意见,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重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本级市直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一)、市经委1、野生药材销售外运准运准核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号令《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室内装饰工程许可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核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三)、市教育局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等的审批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教师资格认定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五)、市公安局1、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核准依据:国务院412号令2、公章刻制业特种作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3、机动车登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核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5、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依据:国务院412号令6、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安全许可依据:国务院412号令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8、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9、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10、公民出国因私护照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11、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12、大陆居民赴台湾通行证核发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3、外国人签证及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六)、市安全局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七)、市民政局1、社团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民办非企业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退役士兵异地变籍安置审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依据:国办发[2004]62号(八)、市财政局1、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依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3、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许可依据:《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4、财政贴息项目审批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5、教育、科技、文化事项经费审批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6、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九)、市司法局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核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十)、市人事局1、国家公务员录用依据:公务员法2、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3、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房资格核准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暂保留事项3、工伤保险率审定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十二)、市国土局1、采矿登记(34种矿种以外的矿种)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临时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十三)、市建委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燃气企业资质审批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务院保留事项3、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登记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国务院保留事项(十四)、市规划局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5、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6、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依据:国务院[2004]412号令7、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8、城镇体系规划审批依据:国办发[2004]62号令(十五)、市交通局1、客运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旅游班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通航水域内沉船物打捞作业审批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6、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7、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8、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0、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1、港区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2、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3、水路运输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4、从事港口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5、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16、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呃逆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17、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十六)、市水利局1、取水许可审批依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依据:《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7、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8、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依据:《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化审批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十七)、市农牧业局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种子法2、市级水产苗种生产认证许可依据:渔业法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4、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种子法5、兽药经营许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6、兽医从业许可依据:动物防疫法7、市管水面《养殖证》核发依据:渔业法8、渔业船舶登记依据: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9、捕捞许可证审批依据: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10、植物检疫核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1、种子调运核准依据: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12、农机行驶证号牌驾驶证核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3、种畜禽准运证核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14、农牧机械产品销售维修技术资格依据:内蒙古农机管理条例15、农机产品鉴定核准依据:内蒙古农机管理条例16、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依据:动物防疫法(十八)、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十九)、市林业局1、木材运输证(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开发森林旅游项目(审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4、勘察设计、开采矿藏、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7、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二十)、市商务局1、开展加工贸易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屠宰企业设立审批依据:内蒙古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3、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二十一)、市文化局1、市属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变更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营业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事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3、审批除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外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自治区授权事项4、审批经营性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的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自治区授权事项5、审批经营性的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的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自治区授权事项(二十二)、市广播电视局1、境内卫星节目接受许可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保留事项3、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二十三)、市体育局1、体育市场经营许可依据:《内蒙古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国务院令第412号》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国务院令第412号》4、开办武术学校审批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十四)、市卫生局1、食品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5、医疗机构设置和变更核准和执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7、母婴保健技术考核证书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8、医疗机构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9、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0、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二十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核准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管理办法》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十六)、市环保局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3、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核准依据:环境保护法(二十七)、市统计局1、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十八)、市旅游局1、中俄边境出境旅游核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二十九)、市人防办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依据:《人民防空法》、《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审批依据:《人民防空法》、《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三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依据:国办发(2004)62号属国务院保留事项2、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3、权限内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项目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权限内外商项目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十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事业单位登记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十二)、市外事办公室1、邀请外国人来团组审批依据:关于同意授权发通知签证函电的通知(外交部〈1993〉37号)属于国务院授权事项2、赴蒙古国边民通行证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实施办法》属国务院保留事项、授权事项*(三十三)、市残疾人联合会1、《残疾人证核准》依据: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开办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注:第“*”号的是无部门专业法律、法规或不是政府序列的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未列入本次梳理对象的单位。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字号】呼政字〔2016〕272号•【施行日期】201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呼政字〔2016〕272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监管。

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协同监管。

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强化监管合力。

(三)审监分离。

行政机关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行政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分别由不同的科室行使,形成审批与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四)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提高监管和服务效率。

三、监管主体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四、监管内容(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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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保障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第五条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均可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六条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限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申请人丧失对其它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选择权。

第七条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归集和公布各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登记、许可、备案、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

对核发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年度报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管理制度。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相关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完善信用体系、考核标准和评价机制,对未按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由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将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监管不力,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受理行政审批的办公场所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和中介服务的其它要求。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方式进行,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评审活动,费用不得由申请人支付。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文物、压覆矿、水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安全、社会稳定、地质和地震灾害危险性等方面实行区域评估,并由组织评估的管理机构购买中介服务,承担相关评估费用,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对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确需单独出具相关评估报告的,由各有关部门与组织评估的管理机构协调承担区域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意见。

行政审批部门不采信中介服务意见的,应当向行政审批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管理平台。

平台应当与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时推送,信息共享。

中介服务管理平台上应建立中介服务网上超市。

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申请入驻网上超市,实行统一管理,动态调整,规范服务。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中介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如实记录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

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自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不得少于2年。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参与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招投标;情节严重的,清理出中介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清单管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并动态管理。

清单应当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上涨较快或者有明显上涨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在显要位置进行价格公示、只收费不
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或者实施价格垄断、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价等违法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发现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以向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主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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