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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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决定-佳政规〔2019〕6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决定-佳政规〔2019〕6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决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决定佳政规〔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市政府2019年12月21日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一、公布《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三、《清单》公布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发生变化的,相关事项停止执行。

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清单》所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停止执行。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自行失效。

附件: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3日附件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35项)序号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收费性质收费依据备注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三、《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44号)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2市科学技术局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编制动物实验设施环境检测报告一、《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二、《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工作须知、工作程序和验收规则>的通知》(黑科发〔2005〕110号)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3市科学技术局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饮用水合格证明一、《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二、《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工作须知、工作程序和验收规则>的通知》(黑科发〔2005〕110号)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4市民政局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5市民政局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6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1号)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7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资产评估报告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267号)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该项取消。

大连市行政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大连市行政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大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说明:1.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将“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报告、方案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情形同时纳入清单管理。

2.为便于动态管理,本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序号及中介服务事项序号与《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一致。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汕府〔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汕府〔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现将市政府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各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意见建议,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省以及市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单位向市编办提出,并由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情况,对所属(主管)单位开展与本单位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其中,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相关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于本通知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02
•【字号】长府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长府发〔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清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规范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审批条件,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保留6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规范2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4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等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 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 调整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3. 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大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大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大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说明:1.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将“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报告、方案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情形同时纳入清单管理。

2.为便于动态管理,本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序号及中介服务事项序号与《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一致。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行政审批领域,中介服务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咨询指导、资料准备和代办服务,助力其顺利完成审批手续。

以下是一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便于申请人在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时,能够清晰了解其所涵盖的服务内容。

一、商业登记1. 商业注册:包括企业注册、个体户注册、合伙企业注册等不同类型的商业登记服务。

2. 信息变更:协助申请人完成公司名称、股东、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变更。

3. 注销备案:协助完成企业注销备案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二、建设项目审批1. 建设规划许可:协助申请人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包括用地规划、建筑规划等。

2. 施工许可证:代办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确保项目合法施工。

3. 竣工验收:协助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保障项目质量合格。

三、食品药品审批1. 食品经营许可:协助申请人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包括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等。

2. 药品生产许可:代办药品企业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等。

3. 进出口食品药品备案:协助完成食品药品进出口备案手续,保证产品合格。

四、环境保护审批1. 环评报告编制: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服务,确保项目环保合规。

2. 环境管制设施验收:协助申请人完成环保设施验收手续,合格通过。

3. 废水、废气排放许可:代办相关排放许可手续,保障企业环保合规。

五、知识产权审批1. 商标注册:协助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及续展手续。

2. 专利申请:代办专利申请、专利检索等相关服务。

3. 著作权登记:协助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手续,保护创作版权。

六、其他审批服务1. 其他审批事项:根据不同行业或领域的需求,提供配套的审批服务。

综上所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详细罗列了中介服务机构在商业登记、建设项目、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的服务内容,帮助申请人更好地选择适合的中介机构,加快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8]47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8.22【实施日期】2018.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8月23日前,各县(市)区政府依据《辽宁省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通用版),结合县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机构职责情况,发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凡未纳入《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四、依照相关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鞍发改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鞍发改发〔2017〕58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鞍委办发〔2016〕11号)精神,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鞍山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50号)等相关规定,现重新公布《鞍山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收费目录清单》共有15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11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4项。

与之前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比较,删除了6项,其中“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已经取消收费;“计价器检定、卫生防疫服务、计量器具检定及重要工业品质量检验收费”按照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取消收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精神,此次暂不列入,如省物价局有新政策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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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爆竹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订)
市场调节价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8月通过)
市场调节价
列入《市级行政审批非强制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照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为头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事项收费依据及标准
处理决定
1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捷能评估和审查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重新修订通过)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7年1月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属于“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设立评价报告)”部分内容。列入《市级行政审批非强制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市场调节价
列入《市级行政审批非强制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照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为头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民用建筑类)
编制民用建筑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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