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放开行政审批中介(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推进中介服务提质提效,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关于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XX市网上“中介超市”实施方案》、《XX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三十条”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省、徐州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我市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以加强中介机构监管为抓手,进一步深化中介服务资源市场化配置,打破行业垄断,培育壮大各类优质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中介执业行为,压缩服务时间,规范服务收费,提升中介服务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持续优化中介服务,营造“诚信守信、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1.推行中介市场准入“零门槛”。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全面清理中介机构准入条件,允许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XX市场,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推行告知性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平等对待。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2.培育壮大中介服务机构。
积极培育壮大工程咨询类、测绘类、评估类等高水平中介服务机构,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网上比选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加快形成结构优化、市场环境规范的高端中介服务体系。
鼓励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二)推行中介服务规范化3.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明确涉及行政审批的全部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会同市司法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对不同环节或不同领域重复设立的服务事项进行整合。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简称中介清单)动态管理,切实维护中介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清单,是指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市直单位(统称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包括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实施机构、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中介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审改办负责组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中介清单。
市政府部门负责依法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中介清单;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中介清单。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部门应当申请调整中介清单:(一)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三)因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等调整,需对应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四)依法变更中介清单其他要素的;(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中介清单的动态调整,由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中介清单的调整结果应及时通过市政府及相关市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除外。
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中介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会计、审计、代理、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实施市场监督管理。
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介机构在各个领域的作用日趋重要。
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和有效管理,相关部门制定了《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细则的关键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背景介绍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桥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不合规范的中介机构存在乱象,给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危害。
因此,为了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保障公众利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注册资格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格和管理要求。
首先,中介机构必须依法注册并符合相关条件。
其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此外,中介机构还应遵守诚信经营原则,不得从事与其注册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三、经营范围和服务质量《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服务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按照其注册的经营范围进行操作,不能越界经营。
同时,中介机构还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得误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
四、责任与风险管理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减少风险,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服务过程中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报告和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管与处罚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相关部门加强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与处罚。
一方面,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将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吊销其注册资格,以保障市场秩序。
六、未来展望《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和公众利益保护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将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宛政办〔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1〕4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介机构入驻条件第三章中介机构执业行为规范第四章中介机构的选取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南阳市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省关于规范中介服务管理,推进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工作部署,为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打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南阳市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的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服务选取、结果管理、咨询评价等服务的“一站式”中介服务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涉及的第三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行为。
第三条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地入驻、全市通行,一处失信、全市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第六条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从低收费。
中介工作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介机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中介服务。
第七条中介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中介机构歇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中介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四)通过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介服务职责;(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三)保守客户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四)不得利用中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五)不得利用中介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规范参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行政审批服务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规范、部门监督、行业自律、非禁即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用办负责统筹协调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政务服务办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
各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各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放开中介市场,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鼓励和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我市中介服务领域。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指定。
第七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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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09 08:50:17信息来源: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业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消费者以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开发区职能部门以外的入驻中心的所有窗口单位(含其他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房产、土地、安全、环保、节能、工程造价等评估机构;
(三)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
(四)规划建筑设计、审图等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要具备合法设立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才能在中心设立窗口开展业务,并将合法设立的相关材料报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管理原则
根据自愿的原则,经中心批准,中介机构可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从事中介服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三、管理内容
(一)规范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二)严禁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5.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6.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执业行为或其他行为。
中介机构服务窗口有上述损害中心形象的行为者,中心有权要求中介服务窗口撤出中心。
四、管理措施
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窗口要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及业务协调。
中心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其窗口进行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中介窗口工作人员有不服从中
心管理,及服务对象投诉窗口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经查实,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并将当事人退回原单位。
五、其它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心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各类中介机构。
(二)本办法由中心窗口管理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