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行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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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国际消费者

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标志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

日”(InternationalDayforProtectingConsumers'Rights)。这壹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于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于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编辑本段由来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且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壹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于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3·15标志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均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于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于这壹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壹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仍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1]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均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均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编辑本段中国世界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根本利益是壹致的。这就决定了中国具有做好维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制度基础、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尽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壹些消极因素,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可是,

政府、企业及消费者正于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积极推动建立消费者组织,这是措施之壹。

据统计,截止1992年底,中国已建立县之上消费者组织2400多个,于农村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学校、机关、集贸市场、大中型工商企业中,建立各种类型的分会、联络站、监督站总计达3万多个。各级消费者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5万件,其中90%的问题均得到了合理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6亿元。由于中国消费者组织受到群众拥护以及党和政府的支持,且具有半官方性质,所以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问题的解决也比较顺利。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另壹个突出之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进展也较快。

中国的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个计划单列市制定颁布了地方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全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也将很快出台。和此同时,许多工商企业也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从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发展实践能够见出,于短短的几年内,中国完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做得到的事情。事实证明和将要继续证明,中国的消费者运动具有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和特色。综上所述,消费者运动经历了壹个从自发的群众性活动到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从政府的行政干预到用法律保护消费者利益;从生产者、运营者对保护消费者的放任状态到积极参和的历史过程。全球壹个总的趋势是,世界各国政府越来越关注国民生活,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列为社会及经济政策的重要部分。由此能够说,消费者运动的前景无疑将是无限光明的。

编辑本段消费者权益定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于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于以后的壹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壹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于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壹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仍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于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获得教育权

结社权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

监督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编辑本段消费者权益保护

[2]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且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总部设于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壹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且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壹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中国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壹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均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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