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标准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模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模板【模板标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前言】为了加强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特制定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障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溺水、坍塌、中毒、物体打击、电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八条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接、调查和救援过程中,不得隐瞒、篡改或销毁任何相关证据。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九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置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应当客观、事实准确、分析合理,并提出相应的事故原因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及时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将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第十五条对于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和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将予以相应的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可能对其进行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开展事故报告和处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岗位和部门,涵盖所有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1.一旦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类型、伤亡情况、可能的原因等相关信息;3.事故报告应以简洁、准确、清晰的语言描述,杜绝不实的信息和夸大的描述;4.事故报告要保证不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三、事故报告的程序1.事故发现后,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安全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3.根据勘查结果,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企业其他部门做出通知,调集必要的资源进行应急处理;4.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人员,共同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案和工作计划。
四、事故报告的结果处理1.根据事故处理小组的方案和计划,开展各项处置工作;2.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3.对事故中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4.根据事故教训,更新相关制度和流程,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能力;5.对事故受害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善后处理和赔偿。
五、事故报告的反馈和总结1.对事故报告的核实情况、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并及时通报所有相关人员;2.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3.将事故报告归档,作为日后安全生产工作的参考和教训,并定期进行复查和反思。
六、附则本制度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进行执行。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相关条款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以上是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范本,我们将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安全事故、险情隐患整改制度范本

安全事故、险情隐患整改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安全事故和险情隐患的整改工作,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安全稳定运行。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对企业安全事故和险情隐患整改的程序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安全事故和险情隐患的整改工作。
所有岗位人员都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三、定义1. 安全事故:指在生产、作业、工程建设等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损失,以及威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不安全事件。
2. 险情隐患:指存在于生产、作业、工程建设等活动中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风险因素和隐患。
四、整改要求1. 安全事故和险情隐患应当立即上报:发现安全事故和险情隐患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2. 事故和隐患的分析和评估: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发现的险情隐患,应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分析应包括事故或隐患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的后果;评估应包括事故或隐患的危险性和紧急程度。
3. 制定整改方案:在分析和评估基础上,对安全事故和险情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
方案应包括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部门和人员等内容。
4. 整改措施的实施:按照整改方案,责任部门和人员应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整改验收:对已完成的整改工作进行验收。
验收应由安全管理部门或专业人员进行,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要求。
6. 整改的监督和检查: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改工作符合要求。
对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和修订,另行通知。
2. 有关安全事故和险情隐患的整改工作,应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
记录和档案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3. 本制度中所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是指与安全事故和险情隐患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处置和复查制度范文(二篇)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处置和复查制度范文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处置和复查制度》,并严格执行,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整改责任1.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整改及督查的责任制度,在本职工作中发现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2.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整改工作负责,确保隐患整改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3. 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整改工作。
4. 隐患整改责任人应按照规定要求,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汇报整改情况。
二、整改程序1. 隐患排查: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各部门、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结果记录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中。
2. 隐患报告:各级管理人员在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上报隐患报告表。
上级应在接到报告后,对隐患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整改任务分配。
3. 整改方案制定:上级根据隐患的性质和程度,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责成相关人员实施整改。
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资源需求等内容。
4. 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整改进展情况。
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5. 整改验收:整改责任人完成整改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请求进行整改验收。
上级根据整改情况,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整改验收意见。
三、处置措施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后,应根据隐患的性质和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不得因整改难度大、费用高或时间紧迫等理由而草率处置或不处置。
2. 根据不同性质的隐患,可以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组织措施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
事故隐患整改规定范本

事故隐患整改规定范本一、引言本规定旨在加强企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保障生产安全,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改要求1. 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责任清单,明确整改具体措施。
2.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隐患所在位置、隐患描述、隐患等级、整改责任人等信息。
3. 事故隐患整改应采取专业措施,确保隐患消除或减少对生产安全的威胁。
4. 针对严重隐患,企业应立即停工整改,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5. 隐患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三、整改流程1. 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后,相关部门应成立整改小组,清查隐患清单,并组织召开整改工作会议,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
2. 整改小组要制定整改方案,对每个隐患点进行具体措施和整改要求的制定,明确责任人和配合部门。
3. 整改责任人要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每个整改措施的实施过程都应有专人督促和记录,确保整改工作的全程可追溯性。
5. 整改工作完成后,整改小组应组织复查,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可向上级部门申请恢复正常生产。
四、整改措施1. 针对设备隐患:a. 建立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b. 修缮老旧设备,更换磨损严重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c.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润滑和清洁,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针对生产场所隐患:a.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
b. 定期清理生产场所,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确保生产环境的清洁和整洁。
c. 安装和维护排风设施,保证生产场所空气的流通和排放的顺利进行。
3. 针对员工操作隐患:a. 进行员工培训,加强安全意识教育,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技能。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能够及时报告并得到妥善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伤害。
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二、报告的基本原则1. 及时报告: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报告。
2.真实报告:报告内容要真实、客观,不得掩盖、隐瞒或美化事故情况。
3.层层报告:责任人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层层报告,确保报告能够及时传达到相关人员。
三、报告的内容1.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类型、原因、损失程度等详细情况的描述。
2.伤亡情况:包括人员伤亡人数、伤势程度等信息。
3.现场控制情况:包括事故现场的管控措施、扑灭火源等信息。
4.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和推测,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5.处理措施: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等。
6.责任追究: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和追责。
四、事故处理的程序1.紧急处理: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扩大,确保人员的安全。
2.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责任人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接受指导和协助处理事故。
3.事故现场处理:依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避免进一步危害和损失。
4.事故调查和分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5.处理结果通报:处理事故的结果和处理措施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确保信息畅通。
五、责任追究1.对于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责任外,责任人还应当承担降低事故发生的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六、改进措施1.对于发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和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模板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模板范本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流程,确保事故及时报告、精确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报告程序2.1 事故发生时员工受伤,设备损坏或其他紧急情况发生,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2.2 直接上级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安全主管汇报;2.3 安全主管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实和处置;2.4 安全主管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给高层管理人员。
3. 报告内容3.1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和程度;3.2 事故原因分析;3.3 受伤人员情况;3.4 相关设备损坏程度;3.5 目击证人证言;3.6 其他与事故相关的细节。
4. 调查和分析4.1 安全主管及相关人员应尽快足够的时间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4.2 根据调查和分析结果,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责任人;4.3 若事故责任属于个别员工,应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4.4 若事故责任属于设备故障或其他非人为原因,则应着手进行设备维修或更换。
5. 处理和纠正措施5.1 针对事故的主要原因和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理措施;5.2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5.3 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5.4 建立事故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以保障员工的及时疏散和救援;5.5 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5.6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6. 监督和反馈6.1 监督员工执行上述处理和纠正措施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6.2 收集员工对处理和纠正措施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6.3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提升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逐步完善和调整。
凡违反本制度者,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相关附件:事故报告表格、事故调查及分析记录表格、处理和纠正措施执行情况反馈表格。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应急处置。
三、职责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事故调查工作原则1、事故报告(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____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____人事故,由经理、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一次重伤____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____第____号令,____年____月____日)进行调查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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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事故类型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责任分析。
(4)事故性质的认定。
(5)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通过对事故类型的分析和确定(参见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分类)、事故原因的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参见第三章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确定(参见本章第二节)、事故性质的认定和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析,才能对一起事故的分析比较完整。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来评定。
应当注意:(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④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分类为了准确地实行处罚,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中发[1970]71号)第4条规定:“严格组织纪律,今后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
”(2)《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3)《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1.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1)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特大火灾事故;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6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5)《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0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7)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1条规定:“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2条规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第2款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1)《安全生产法》第78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