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中搜查措施的采用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王敏远【摘要】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刑事审前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及执行,刑事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侦查措施的事前审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立法及实践的发展过程,反映了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发展的进程,体现了国家法治发展的水平.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改之后,虽然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均有显著修改、完善,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变化却十分有限.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除了加强、完善关于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还需要研究增加关于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司法审查.【期刊名称】《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5页(P160-164)【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审查;拘留;查封扣押【作者】王敏远【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体现了法治发展的水平。
我国是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之后,才开启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之门。
当然,这个门最初开得很有限,主要限于对逮捕(这种较长时间羁押)的司法审查。
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改之后,虽然刑事诉讼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均有显著修改、完善,但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变化却十分有限。
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问题,探讨进一步予以完善的途径和方法,对继续推进我国的法治发展,具有积极地意义。
刑事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这两个部分,而侦查对刑事诉讼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出现的问题,主要产生于侦查阶段。
因此,对刑事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以预防、控制其产生不公正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怎样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怎样申请强制执行流程一、怎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怎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院执行方式有哪些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
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二、向法院申请强制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的一、向法院申请强制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具体如下: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规定》的主要内容,统一把握《规定》的适用原则,现将《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作一介绍和说明。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成因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造成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原因纷繁复杂,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这是影响执行案件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个案件能否执行或执行多少,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只能起相对的辅助作用。
”[1]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
经过长期高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物质财富不断积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无可否认的是,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明显。
举例而言,2016年,位于中部省份的河南法院,其执行到位金额是582亿元,而沿海发达省份如广东、江苏等,全省法院执行到位金额则分别达到了1854亿元和1800亿元,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济发展水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2.当事人必然承担的风险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中存在交易风险是客观经济规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应当能够预见到,交易风险是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永远不可能完全规避和杜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实施审计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实施审计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3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川高法(2003)148号2003年4月9日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切实执行难问题,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防范被执行人逃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调查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审计监督制度和方法,对能够客观反映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能力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从而发现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者线索,确定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能力的真实状况的执行方法。
第三条审计调查应当坚持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审计调查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或者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审计调查。
审计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审计调查的启动第五条在执行程序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对被执行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审计调查,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进行审计调查:(-)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二)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三)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投资不足以及其他逃废债务嫌疑的;(四)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五)人民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后,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
从警察执法角度谈搜查程序的规范化

搜查作为公安执法中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搜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过分依赖侦查人员的个人决策,搜查工作中亦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因此,搜查程序应实现规范化,这样不仅有利于规范执法程序,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还能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一、当前搜查程序中的问题分析(一)搜查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搜查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从事搜查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手续以及要求进行,它包括搜查的启动、实施及特殊程序。
1.搜查的启动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面简称“程序规定”)第222条规定了搜查启动程序。
在规定中指出“搜查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与批准。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搜查的,应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开具《搜查证》后方可实施搜查,同时要准备好《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
[1]2.搜查的实施程序。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定》中对搜查的实施程序作了相关规定,对搜查实施人员、见证人、侦查人员出示搜查证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在实施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在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来进行,搜查的相关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其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等”。
[2]3.搜查的特殊程序。
包括搜查的紧急程序与补办程序。
《程序规定》第224条规定:“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可能随身携带凶器;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其他紧急情况下,不用搜查证也能进行搜查”。
[3]搜查补办程序,《检察院刑诉规则》第205条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但规定中要求在实施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补办从警察执法角度谈我国搜查程序的规范化鄂立志,黄鹏(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5)摘要:搜查作为公安执法过程中一项重要环节,在各国刑事诉讼中被普遍使用。
欠债不还可以同时拘留夫妻两人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欠债不还可以同时拘留夫妻两人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夫妻双方是有着共同的责任的,对于一些家庭来说由于经济困难,会跟他人借钱,那么对此如果没有及时还款的话,就会被起诉到法庭,那么对夫妻双方来说是属于共同财产,是不是就可以同时拘留夫妻两个人呢,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解答。
欠债不还可以同时拘留夫妻两人吗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需要执行。
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可以同时拘留。
但一般情况下双方只是共同债务人,做为被执行人是不会被采取拘留的措施的,除非有很恶劣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的流程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具体执行程序如下: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有哪些注意事项
申请强制执⾏有哪些注意事项当您拿到胜诉的判决书,你可能会满⼼欢喜,认为万事⼤吉。
但请注意,您的判决书还没执⾏。
如果对⽅拖延甚⾄拒不履⾏⽣效判决,那您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以兑现判决赋予您的权利。
那么申请强制执⾏有哪些注意事项?下⽂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申请强制执⾏有哪些注意事项1、申请执⾏期限申请执⾏⼈申请执⾏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的期限为⼆年,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限的最后⼀⽇开始计算。
2、执⾏⽴案条件如果您向⼈民法院申请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申请应当向作出⼀审裁判的法院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论案件经过了⼏级审判,强制执⾏都由作出⼀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第⼆,申请执⾏需要提交以下⽂件:(1)申请执⾏书,申请书必须载明您和被执⾏⼈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的事项;(2)作为执⾏根据的⽣效法律⽂书,该法律⽂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标的和明确的被执⾏⼈;(3)您的⾝份证明;(4)如果您是作为继承⼈或者权利承受⼈申请执⾏,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件。
第三,被执⾏⼈在⽣效法律⽂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义务。
需要提醒您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童和⽼⼈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效裁判⽂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机构执⾏,主要包括: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效法律⽂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执⾏案件申请费(1)没有执⾏标的的,每件交纳50-500元。
(2)执⾏⾦额不超过1万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4、执⾏规范(1)法院的⽴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案件,应在七⽇内审查⽴案,并移送执⾏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案件,应当在七⽇内裁定不予受理。
(2)执⾏⼈员在接收案件后,应当在三⽇内向被执⾏⼈发出《执⾏通知书》、《财产申报令》。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政机关是拥有⼀定的权利的,很多时候⼈们不遵守法律规定⽽选择做出违法的⾏为,那么是会受到⾏政处罚的,那么⾏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政强制措施。
《⾏政强制法》根据⾏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个兜底条款,即“其他⾏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政强制措施⼿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由,处置财物,进⼊住宅、场所3类。
1、限制⼈⾝⾃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政相对⼈的⼈⾝⾃由。
(1)⾏政相对⼈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管制不能避免⾏政相对⼈对其本⼈造成危害或对他⼈构成威胁。
(2)⾏政相对⼈意欲⾃杀,⾮管制不能保护其⽣命。
(3)⾏政相对⼈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安全的情形,⾮管制不⾜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法规定了多种限制⼈⾝⾃由的⽅式,如保护性约束、⽴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驱散等。
2、处置财物。
⾏政机关在实施⾏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收益、处分。
在实践中,⾏政机关采取⾏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进⾏限制等。
3、进⼊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命、⾝体、财产有危险,⾮进⼊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危害⾏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政机关⼯作⼈员及时进⼊该住宅、场所采取⼀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政强制执⾏与民事强制执⾏的区别有哪些从我国具体情况看,⾏政强制执⾏与民事强制执⾏的区别在于:(1)从执⾏主体看,我国⾏政强制执⾏的主体在⼀般情况下为⼈民法院;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政机关。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1. 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目的强制措施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个人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的措施。
其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公平。
强制措施通常在以下情况下被采取:•当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章或法庭裁定时;•当个人或组织对他人造成威胁、伤害或损失时;•当个人或组织违反合同、协议或法律义务时。
强制措施的采取应符合法律程序,并且需要审慎考虑权衡个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2. 常见的强制措施类型2.1 拘留和限制自由拘留是指将被拘留人限制在特定地点,使其失去自由。
拘留通常由警察或执法机构执行,其目的是确保被拘留人出庭受审或避免其逃脱。
法庭也可下令拘留被告以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
2.2 搜索和扣押搜索是指根据法院授权,对个人或组织的财产、住所或其他场所进行搜查的行为。
搜索通常由警察或执法机构进行,以收集证据或查找非法物品。
搜查令应明确规定被搜查的场所和时间范围,以保护被搜查者的合法权益。
扣押是指将被怀疑涉及非法活动或违法行为的财物、文件或其他物品暂时扣留的行为。
扣押通常在相关证据收集和调查期间进行。
扣押的物品应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合法所有者或按照法庭判决进行处理。
2.3 暂时禁令和行政限制暂时禁令是指法院根据公益或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暂时禁止某个个人或组织进行特定行为的命令。
暂时禁令通常在法庭审理期间发出,待法庭做出最终决定后会撤销或继续生效。
行政限制是政府或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采取的一项限制措施,以保护公众利益或执行特定法律要求。
行政限制可能包括限制权利、禁止特定活动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3. 强制性措施的特点和范围强制性措施是一种强制执行特定要求或规定的措施。
它们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性措施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违反这些措施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广泛:强制性措施可以适用于个人、组织和政府等各个层面。
•确保遵守规则和义务: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个人和组织履行其法定义务和责任,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公正公平。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 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本章概要
第三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Ⅲ):参与分配
第四节 交付物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01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 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 、变卖、以物抵债
二、强制变卖 • (一)强制变卖的概念和程序
• 变卖是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变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不经过竞价,而由执行法院委托有 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将执行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直接变卖(《民诉法》第247条)。
•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民诉解释》第490条)。
线参加竞买。 • 3.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参与竞买者难以实施串拍行为,而在传统的委托拍卖中
,“竞买专业户”恶意串通压价,导致流拍获利的情形属于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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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 4.网络司法拍卖可以设置相当长的竞价周期(比如24个小时),而传统的委托拍 卖要求拍卖师在很短的时限内完成某一标的物的拍卖过程(比如1个小时)。较长 的竞价周期保证了竞买人的广泛参与和拍卖物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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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 、变卖、以物抵债
•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
• 相对于传统现场拍卖中的委托拍卖而言,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 1.相对固定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受关注程度更高,拍卖公告的效果更好,
可以突破纸媒公告的地域限制,吸引全国范围的潜在竞买人参加竞买。 • 2.获得技术支持的网络空间可以容纳更多的竞买人,竞买人随时可以自由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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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搜查措施的采用
作者:朱文中
一、执行程序中搜查措施的概述
执行程序中的搜查措施,主要是指执行人员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
的被执行人及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
财产隐匿地依法进行搜查、查找的措施。
执行程序中的搜查,实质上是一种保障性的执行措施,是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
索、获取执行证据的有效手段,在执行案件中任何一个时期都不可能无视搜查手段的运用,
可以说,如果不采取司法搜查行为,大量案件的财产线索、执行证据以及被执行人本身都将
难以查获,大量的执行案件将难以执结,因此,搜查措施的正确运用在执行案件中起着至关
重要的作用,是发现执行案件财产真相和惩罚被执行人必不可少的手段。
但是,搜查措施的不当使用又会给公民的宪法性权益造成损害,搜查措施的随意运用不
仅会侵犯人身自由权、住宅权、财产权,还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对公民人身进行搜查时,
公民的人身自由必定受到限制,隐私权也受到侵犯,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则同时侵犯了
公民的住宅权和隐私权,而在搜查过程中对物品进行翻动和查看,会妨碍到该物品所有人对
物品的占有和使用,因而侵犯了财产权,可见,搜查行为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的基本
权利造成损害。因此,民事执行程序中采取搜查措施,必须依法进行。
二、搜查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搜查的范围包括:被执行人人身;被执行人住
所;财产隐匿第。因此,实施搜查必须要在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除对规
定的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第进行搜查外,对其他人员和其处所均严禁搜查。
同时,要明确被执行人的住所及其财产隐匿地的空间、地域范围。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搜
查时,也可搜查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员的房间。已分家析产的其他家庭成员与被执
行人同住一幢住宅,但不能视为被执行人的住所而对其搜查;若藏有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能
按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由于可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隐匿地的处所多、范围广,且大多涉及公
民、组织的住宅、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因而,对财产隐匿地的范围更应从严掌握,特别
对非被执行人住所的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在有一定证据证明的基础上进行,否则,无
故搜查他人住宅,会给其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在实践中,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证据,具体确定财产隐匿地的搜查
范围。
此外,在实践中还要注意,并非所有的财产隐匿地都可以搜查的,如被执行人将被执行
财产隐匿在军事机关、行政机关等办公场所的,只能通过协助执行的方法,要求有关机关将
隐匿财产交出;又如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将现金存入金融机构的,只能通过其他执行措
施取得被隐匿的财产,但不能采取搜查措施。
三、进行搜查要遵循什么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1、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具体搜查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必
要时可由司法警察参加。
2、搜查人员搜查时必须按规定这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人民法院搜查时,禁
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
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3、为了追回被隐匿的财产,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外,
还可以搜查被执行人的身体。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员进行。
4、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扣押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地221条第2款和第223条的有
关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办理。制作查封、扣押笔录,由在场人签署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
一份。
5、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
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