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及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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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一、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
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
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
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
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流程是什么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流程是什么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流程是什么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流程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主体作出处罚决定,并通过强制手段实施的法律程序。

下面详细介绍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流程及各个环节的具体细化内容。

一、立案阶段1. 受理案件:行政机关收到相关举报或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进行案件受理。

此阶段需要进行事实核实,必要时可能会进行调查取证。

2. 确认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核实事实后,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申辩意见。

3.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告知处罚事项、依据、幅度、方式等。

二、履行义务阶段1.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需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

2. 履行期限:当事人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若未按时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责令履行、冻结财产等。

3. 没收财物:若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财物的没收,行政机关需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和没收程序,确保合法权益。

三、强制执行阶段1. 授权强制执行:在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案件移交给强制执行机关,授权其进行强制执行。

2. 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3. 强制执行结果: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强制执行机关将终止执行,并向行政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若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执行机关可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保障措施1. 监督机制: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第三方监督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程序性和公正性。

2. 申诉和救济渠道: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有异议时,可以提起申诉或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3. 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义务。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需要经过的程序有哪些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需要经过的程序有哪些

作出⾏政强制执⾏决定需要经过的程序有哪些⼀个国家的⾏政强制执⾏权分配模式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该国⾏政强制执⾏制度的完善。

⽽⼀个国家⾏政强制执⾏权分配模式的设计在很⼤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对⾏政强制执⾏权性质的理解。

法律咨询:作出⾏政强制执⾏决定需经过哪些程序?律师回答:(⼀)⾏政机关依法作出⾏政决定后,当事⼈在⾏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义务的,具有⾏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章规定强制执⾏。

(⼆)⾏政机关作出强制执⾏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履⾏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义务的期限;履⾏义务的⽅式;涉及⾦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额和给付⽅式;当事⼈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当事⼈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的意见,对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记录、复核。

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的,⾏政机关应当采纳。

(四)经催告,当事⼈逾期仍不履⾏⾏政决定,且⽆正当理由的,⾏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决定。

强制执⾏决定应当以书⾯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的⽅式和时间;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政机关可以作出⽴即强制执⾏决定。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条⾏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政决定,当事⼈逾期不履⾏,经催告仍不履⾏,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然资源的,⾏政机关可以代履⾏,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代履⾏。

第五⼗⼀条代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代履⾏前送达决定书,代履⾏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的理由和依据、⽅式和时间、标的、费⽤预算以及代履⾏⼈;(⼆)代履⾏三⽇前,催告当事⼈履⾏,当事⼈履⾏的,停⽌代履⾏;(三)代履⾏时,作出决定的⾏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完毕,⾏政机关到场监督的⼯作⼈员、代履⾏⼈和当事⼈或者见证⼈应当在执⾏⽂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一、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以确保公正、合法的执行。

二、立案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首先需要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立案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等。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调查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

三、行政处罚决定在立案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合法、合理地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和依据,并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行政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中说明被处罚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四、告知通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

告知通知应当包括处罚决定的内容、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强制执行如果被处罚人未按照处罚决定的规定履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财产查封、扣押、拍卖、罚款等。

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执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被处罚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以避免强制执行。

六、监督和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

被处罚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七、司法救济如果被处罚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行政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审理,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八、结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告知通知、强制执行、监督和复议、司法救济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引言行政强制执行法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确定的职权和中国法律的规定所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主要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行政强制执行目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强制活动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行政强制执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四条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提起,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行政强制执行的通知行政机关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明确执行的事项、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查封和扣押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有权对涉案的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行政强制执行的现场勘验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现场勘验,了解情况,并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第八条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置和公告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置,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告。

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三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信息的公示。

第九条执行信息的公示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

第十条执行信息的发布渠道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公告、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发布,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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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及监督办法
为规范案件强制执行程序,确保案件强制执行按时、合法,根据有关要求,制订此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强制执行实行报审分离制度。

由监察科负责强制执行案件的催告和强制文书提报工作,案件审理组(简称案审组)负责案件催告和强制的提醒工作、文书制作和强制执行与法院联系工作。

一、案审组由副局长、综合科、监察科有关人员组成。

二、监察科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下达行政处罚(处理)文书后,相关案件统一交各监察科科长保管,案审组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后要做相应时间记录。

三、在需强制执行的处罚(处理)案件到达诉讼和复议三个月的时间后,案审组按照时间应提前一至两周在周例会上对相关监察科进行相关案件提醒。

四、监察科在到达三个月的复议和诉讼期后,应在2日内向案审组报送案件催告申请表(附件1),案审组应当在收到案件卷宗之后2个工作日内对监察科移送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关的催告书报监察局领导审批,并报人社局领导签发。

五、人社局领导签发催告书后,案审组应及时对催告书进行盖章,并将案卷及盖章后的催告书及时交还监察科进行
送达。

六、监察科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单位送达催告书,如有需要,案审组人员应协助送达催告书。

七、送达催告书十日后,确认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相关内容,监察科应在2日内向案审组报送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表(附件2)。

案审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监察科移送的案件进行整理,复印整个案卷并作出相关的强制执行书报监察局领导审批,并报人社局领导签发。

八、人社局领导签发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案审组应及时对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盖章,并将复印案卷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院行政庭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送法院行政庭(如行政庭同意让行政庭书记员接收签字)。

并及时联系法院行政庭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同时将相关处罚(处理)案件交还监察科。

九、监察科在收到相关处罚(处理)案件后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和《市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北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附件3)填写结案表办理结案手续,报监察局领导审批,并报人社局领导审批。

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催告文书申请表填报科室:
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强制执行申请表填报科室:
附件3
《市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北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中关于结案内容的要求
二十五、结案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时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果;
(四)承办人申请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时间;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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