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解析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作者:刘德标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第9期■刘德标国际商报报社目前,我国签署了7个自由贸易协定(不包括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亚太贸易协定),均对“原产地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出口到自由贸易区的产品必须符合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提供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才能享受关税优惠的待遇。
一、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内容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在于限制由于关税的差异而从最低关税国进口后再在区域内的贸易转移。
没有严密的原产地规则,就不能防止区外第三国的“免费搭车”行为,自由贸易区也就失去了预期的作用和意义。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设立了标准来判断产品必须包括的区域价值成分以取得协定赋予的贸易利益。
原产地规则将产品分为三大类:一是完全原产产品,二是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三是非原产地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采用的原产地标准为完全原产标准。
对于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如何确定其原产地,这是一个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
当产品生产涉及到一个国家以上时,其产地应视为最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判断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主要有增值标准和加工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
各个自由贸易协定根据不同产品和产业在本国的发展而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
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一巴基斯坦、中国一秘鲁、中国一智利、中国一新加坡、中国一新西兰、中国一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作为一章来规定;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是单独制订。
另外,有的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还规定了操作程序,如中国一智利、中国一秘鲁、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有的没有,如中国一新加坡,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在《原产地证书说明》中做简要规定;有的则用附件单独制订,如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有的还规定“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模式”,制订了专门条款或附件,如中国一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规则1:定义对于此附件:(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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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 psr规则

东盟psr规则
东盟的PSR规则,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个规则主要是针对在东盟成员国制造或加工的产品,如果这些产品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则被视为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
PSR规则具体包括惟一标准清单和选择性标准清单。
惟一标准清单中的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原产地标准,而选择性标准清单中的产品出口商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或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
为了判断产品是否符合PSR规则,首先要查看产品的税号,然后对照PSR 清单进行判断。
如果产品符合PSR清单的要求,那么在申领原产地证书时,可以在第8栏填入“PSR”。
总的来说,PSR规则是东盟地区的一种贸易便利化措施,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对于出口商来说,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规则,可以更好地享受关税优惠和扩大市场份额。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RCEP)是一份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的自贸协定。
RCEP由东盟成员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RCEP的原产地规则是货物贸易的基础,旨在确定哪些货物可以享受协定下的关税优惠。
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货物原产地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包括在该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和植物货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从活动物获得的货物,以及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采集或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等。
2. 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材料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是指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的货物。
3. 区域内的原产地累积规则:RCEP规定,在计算原产地时,各
缔约方之间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累积计算,从而使企业更好地享受关税优惠。
原产地规则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降低进出口货物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区域内的贸易往来。
此外,RCEP原产地规则还涉及到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和管理规定,企业需按照规定申请原产地证书,以享受关税优惠。
总之,RCEP原产地规则为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原产地选择,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区域内的贸易便利性,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详解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之原产地标准(下)

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认证程序一、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对象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中方和东盟国家之间的商品贸易。
按照协议,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不同的商品种类,这些规则主要包括商品的制造过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来源等具体要求。
二、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是指对商品原产地的确认程序,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初步审查:出口商向相关当局申请原产地证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生产加工过程、原材料证明等。
相关当局初步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 现场核查:相关当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对申请出口商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颁发原产地证书:经过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相关当局颁发原产地证书,证明商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4. 商务文件检验:收到原产地证书的进口国进行商务文件检验,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进而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
三、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原产地规则作为自由贸易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方和东盟国家的贸易合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遵循原产地规则可以为出口商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降低商品的进口关税,提高竞争优势。
也有利于促进中东盟贸易的平衡发展,加强合作关系。
四、原产地规则的争议与挑战然而,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繁琐,耗时耗力,不同国家对于原产地的具体要求也存在差异,这给出口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另外,一些出口商也存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原产地证书的情况,增加了进口国的审核成本和风险。
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更加严格和高效的认证监管机制,推动原产地规则的落实。
五、总结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作为贸易便利化和互利合作的重要方面,对于中东盟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各方需要充分理解和遵守原产地规则,合理利用原产地证书,以实现贸易的互利共赢目标。
也要不断完善认证程序,加强监管合作,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原产地规则体系,推动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深入发展。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随着我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经济合作的不断加深,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建立为双方的贸易往来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其中,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作为一种证明货物来源的重要文件,在CAFTA的贸易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就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概念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根据双边或多边协定的规定,由产品原产国或者受惠国政府或授权机构签发给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文件。
该证明书主要用于证明出口货物符合相关协定的规定,并享有优惠待遇。
在CAFTA中,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我国出口商向东盟国家出口货物时,享受进口国提供的相关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主要内容1. 出口国信息:包括出口国的名称、位置区域、通信方式等信息。
2. 进口国信息:包括进口国的名称、位置区域、通信方式等信息。
3. 出口商品信息:包括出口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
4. 原产地标识:需明确指出商品的原产地,证明商品符合协定规定。
5. 签发日期:证明证明书的签发日期,确保证明书的时效性。
6. 签发机构盖章:出口国政府或者授权机构的盖章,表明证明书的合法性。
三、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流程1. 申请资格:出口商应当合法登记并符合CAFTA相关规定的要求,方可申请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2. 资料准备:出口商应准备好相关的出口商品资料,包括产品的原产地证明、报关单据、合格证明等。
3. 申请途径:出口商可通过指定的商会、政府部门或者电子化系统等渠道进行申请。
4. 审核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出口国政府或指定机构将签发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并寄达出口商手中。
四、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1. 享受关税优惠:凭借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可以享受进口国提供的相关关税优惠政策,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 降低出口成本:通过减免或者降低关税,出口商可以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拓宽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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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解析
发布时间:2010-05-05 12:32:15 来源:广东省WTO事务咨询服务中心浏览次数:299
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
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
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1、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就是产品的全部成分均来自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其有严格的范围限制。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完全获得标准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基本上在获得产品的时候即可判定其是否属于原产品,如动物的出生、鱼的捕获、剪下的羊毛等。
也正因为完全获得标准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其往往仅适用于农林牧副渔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工业品因制作过程复杂,无法应用完全获得标准。
2、非完全获得产品
非完全获得产品是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来自自贸区内部,另一部分则来自自贸区外部。
(1)判定标准。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
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则其可以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
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2)累计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内某个国家的价值不足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国家,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和超过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举例:若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 美元,其中来自印尼的原材料20美元,来自泰国的原材料15美元,马来西亚本地材料10美元,尽管A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5美元(20+15+1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5%,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 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3)直接运输。
一缔约方的产品如果经由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运输到另一缔约方内,则该产品不能在经由的国家或地区境内进行实质性的或足以改变产品原产地的加工,也不得进入经由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或消费市场,否则将不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原产产品,不能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