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资料
信用卡管理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管理信用卡的目的信用卡是一种非常方便的支付方式,能够提供很多的消费便利。
但是,当我们习惯于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也需要对信用卡进行管理,以避免出现负面影响,如背负高额的债务、信用记录不良等。
因此,管理信用卡就变得非常重要。
如何管理信用卡管理信用卡不仅是为了提醒自己不要盲目使用,还包括卡片的保护和处理卡片问题的方法。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建立预算计划在您使用信用卡之前建立一个预算计划是非常必要的。
在计划中包括固定的花销(如房租、水电费等)和可变费用(例如购物、餐饮、旅游等)和债务支付。
制定预算计划后,您可以时刻检查自己的开销情况,确保您不会把信用卡用得过度消费。
2. 保存卡片号码和信息对于所有信用卡,保留卡片号码、有效日期、CVV码和发卡行联系方式等信息非常重要。
在遗失卡片或被盗时,可以立即通知发卡行以挂失并取消信用卡,减少遭受欺诈风险的可能性。
3. 规范使用习惯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循某些规则,如:•遵守消费习惯:只在必要时使用信用卡并进行必要的消费•每月偿还信用卡:避免背负高额的利息费用•随身携带信用卡时妥善保管(例如不要随意将其放在口袋中)•将支付终端保护好,防止受到欺诈4. 检查账单和记录检查信用卡账单和确保所有费用确实是您所消费的,不要出现任何错误或欺诈行为。
您还可以定期记录信用卡的消费状况和账单记录,以便于后续跟踪和管理。
5. 信用卡失窃或滥用如果您的信用卡遭到失窃、滥用或涉及其他不正当操作,您应该立即与发卡行联系挂失信用卡。
此外,迅速报案并向当地警察报告。
6. 不要张冠李戴每个信用卡都有不同的利率、利息期限、封顶和现金提取要求。
如果将它们混合使用,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风险。
确保您仔细了解每一张信用卡,避免张冠李戴。
结论管理信用卡是很重要的,应该始终遵守以上建议,以保护信用卡信息的隐私,有效规避信用卡问题,并在不经意间提升自己的信用记录得分。
2023修正版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保护信用卡持卡人权益,提升信用卡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支付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认可。
然而,信用卡业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不合理收费、不当催收等,严重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发展。
因此,制定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用卡业务,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信用卡申请与发行3.1 申请条件申请信用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2 信用评估银行在信用卡申请阶段将进行信用评估,通过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收入情况、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
3.3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分和信用卡类型来确定。
银行应当向信用卡持卡人明示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消费能力和资信情况合理调整。
四、信用卡使用与管理4.1 信用卡消费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ATM等场所进行消费、取款等操作。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确保安全使用。
4.2 还款方式持卡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全额还款:持卡人在还款日前将全部应还款项一次性偿还;- 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需按照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及时偿还,但未偿还部分将按照一定利率计息;- 分期还款:持卡人可以选择将部分或全部应还款项分期偿还。
4.3 费用与费率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年费、利息、逾期费、取现手续费等。
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明确的费用与费率信息,并不得擅自调整费用标准。
4.4 逾期还款与催收持卡人逾期未还款的,银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并可能对持卡人的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银行应当在逾期前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并不得使用恶意催收手段。
五、风险防范与安全保障5.1 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章定义、分类和专业术语第六条 XX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系指由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七条本行发行的信用卡为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可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助设备及本行营业网点使用。
第八条本行发行的信用卡为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其中普卡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5万元,金卡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10万元,白金卡额度为人民币8万元—20万元,钻石卡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100万元;按信息存储媒介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第九条信用卡的卡号编排方法及凸印、印刷格式按“银联”标识信用卡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信用卡专业术语(一)持卡人。
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二)信用额度。
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永久额度、临时额度等。
(三)交易日。
持卡人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四)银行记账日。
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信用卡管理制度范文

信用卡管理制度范文信用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信用卡持有人的权益,保障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制定本信用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及其持有人。
第三条信用卡持有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业务并获得信用卡的个人。
第四条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经营信用卡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信用卡是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持卡人在商户处消费或提取现金时按照约定使用付款和取款的工具。
第二章发卡机构的义务第六条发卡机构要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信用卡业务,同时制定明确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确保信用卡的安全、便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发卡机构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保密、服务客户的原则,建立健全的业务流程和服务体系,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合规性和可控性。
第八条发卡机构应当对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信用额度和借记额度,确保信用卡的使用和消费不超过持有人的还款能力。
第九条发卡机构应当定期向信用卡持有人提供账单,详细记录信用卡的消费情况和还款要求,确保持有人掌握自己的消费情况和还款义务。
第十条发卡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保障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信用卡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信用卡持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消费能力,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和借款,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信用卡持有人应当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信用卡,并确保信用卡的安全和不被盗用、冒用。
第十三条信用卡持有人应当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使用信用卡,按时还款,遵守信用卡的使用规则,不得违法使用信用卡。
第十四条信用卡持有人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提供详细的消费和还款信息,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信用卡管理的规范与约束第十五条信用卡的使用应当与持卡人的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相匹配,不得超过持卡人的自由还款余额。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范本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加强信用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防范信用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指由我行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信用卡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切实保障持卡人、特约商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我行应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信用卡发行第五条我行发行信用卡应遵循审慎原则,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六条信用卡发行应符合国家关于信用卡发行的规定,不得向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发放信用卡。
第七条信用卡发行应实行实名制,持卡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接受银行的审核。
第三条信用卡使用第八条持卡人应按照信用卡协议的规定使用信用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
第九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转账、取现等交易时,应输入正确的密码,并确保卡片安全。
第十条持卡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及时还款,避免逾期产生利息和费用。
第四条信用卡额度与分期第十一条我行应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信用卡额度。
第十二条信用卡额度分为临时额度和固定额度,临时额度有效期最长为 3 个月,固定额度有效期限根据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持卡人可在信用卡额度内进行消费、转账、取现等交易。
第十四条我行可对信用卡额度进行调整,需提高额度的,持卡人可向银行申请。
第十五条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我行应明确分期手续费等费用,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
第五条信用卡费用与利息第十六条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日利率 0.05% 计收,透支消费和取现业务的利息费用相同。
第十七条信用卡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 计收,最低收费金额由银行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信用卡业务,遵守自律规则和市场准入要求,规范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商业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领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信用卡发卡机构备案证明》。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前,应当提交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第六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记录;(三)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盈利能力;(四)拥有完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五)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履行信用卡业务相关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二)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和安全;(三)确保信用卡产品、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公开透明,不得欺诈、虚假宣传;(四)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垄断、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建立和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条件、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
信用卡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信用卡公司、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用卡公司的所有业务领域,包括信用卡发行、使用、回收、清算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信用卡公司应遵循诚信、合规、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信用卡发行管理第四条信用卡发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确保信用卡发行业务的合法合规。
2. 客户自愿: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强制推销信用卡。
3. 严格审查:对申请信用卡的客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客户信用良好。
4. 信息保密:对客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信用卡发行流程:1. 客户申请:客户向信用卡公司提交信用卡申请资料。
2. 审查审批:信用卡公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3. 发卡:审批通过后,信用卡公司为客户制作信用卡,并通知客户领取。
4. 客户激活:客户领取信用卡后,按照规定激活信用卡。
第三章信用卡使用管理第六条信用卡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确保信用卡使用业务的合法合规。
2. 诚信守信:客户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进行欺诈、套现等违法行为。
3. 安全使用:客户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注意保管好信用卡和密码,防止信用卡被盗刷。
4. 合理消费:客户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合理消费,避免过度负债。
第七条信用卡使用流程:1. 交易授权:客户在消费场所刷卡或使用手机支付时,授权信用卡公司进行交易。
2. 交易清算:信用卡公司对交易进行清算,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3. 交易通知:信用卡公司向客户发送交易通知,包括交易金额、日期等信息。
4. 交易查询:客户可通过信用卡公司提供的查询渠道,查询信用卡交易记录。
第四章信用卡回收管理第八条信用卡回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自愿:客户在终止信用卡使用时,可自愿选择回收信用卡。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 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 DWK ”字样,在“ DWK ”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 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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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全面提高信用卡营销人员职业素质,规范营销行为,树立良好职业形象,防范操作风险,提高发卡质量,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试行)》、《银行员工职业操守》等银行内部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信用卡营销人员行为规范是银行信用卡营销人员在营销推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参与信用卡营销活动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柜面服务人员、大堂经理、公司、机构、个人金融等条线客户经理以及信用卡直销人员。
第三条行为规范
(一)客户第一
信用卡营销人员必须努力完成发卡任务,牢记客户是本行生存与发展的源泉,自觉践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尊重客户选择,倾听客户之声,了解客户需求,维护客户权益,始终不渝地致力于本行和客户双赢。
(二)诚实守信
信用卡营销人员必须如实向申请人告知我行信用卡功能及收费标准,公平待客,不进行不实宣传及许诺,不夸大产品功能或有意向申请人隐瞒有关信息,不损害客户及银行利益。
(三)精通业务
营销人员要学习和掌握信用卡产品营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
和充分理解信用卡产品的功能和特点,提高产品应知应会能力,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四)遵章守纪
营销人员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客观真实
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风险管理政策规定,必须真实、客观地提供营销受理环节获取的各类信息要素,如实反映申请资料来源、营销受理方式、与申请人关系等内容,不得蓄意隐瞒。
(六)防范风险
营销人员应按照受理岗位职责和营销指引的要求受理客户申请,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防范、堵截、抵制各种虚假申请、骗领信用卡等危害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法行为。
(七)为客户保密
信用卡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为客户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或向其他机构披露客户资料。
第四条基本受理要求
受理信用卡申请时,信用卡营销人员在网点营销、驻点营销、上门营销过程中,有条件接触到客户的,必须落实“三亲见”要求,即“亲见本人、亲见身份证件原件、亲见签名”,确保申请人身份真实性。
营销人员要确保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及规范。
第五条受理审核内容
(一)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1.要求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应与申请
人姓名一致。
网点柜面人员应通过公民身份信息平台进行联网核查,确认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2.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
3. 申请人相貌特征与身份证件上的照片基本一致。
4. 审核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二)审核申请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及规范性
1. 申请人须以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申请表,不得用圆珠笔填写,尽量以规范的正楷体填写申请表,字迹清晰易辨。
营销人员可对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过程予以指导协助。
2.申请表各项要素填写应当完整齐全,无缺漏项。
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某些项目(非必填项)无法提供,原则上应在申请表相应栏位注明“无”或划线。
(三)审核申请表签字的规范性
1.申请人应在受理现场签字并提交申请表。
需要申请附属卡时,附卡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2. 申请人的签名应与身份证件上登记的姓名完全一致。
境内居民不得签署英文姓名、拼音姓名、曾用名等,境外人士签名必须与护照一致。
(四)审核申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本行相关特色产品例如汽车卡等对证明材料有具体要求的,申请人还需根据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营销人员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种类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指引要求。
(五)例外情况的受理
以下情况营销人员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受理并收表,但必须如实
记录受理情况:
1.申请表未见申请人本人现场签名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再次当面在申请表签名栏签名。
如客户不同意签名,营销人员应在申请表银行专用栏内注明“未亲见签名”。
2.申请表非申请人本人递交的,营销人员应要求代交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并在该代交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他人代交”。
若他人代交,未出示身份证原件的,营销人员应在申请表的银行专用栏内注明“他人代交”。
本行员工代他人交表的,应同时提供本行员工身份证、工作证或胸卡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员工代交”。
3.对于本人交表时未出示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应在该复印件上标注“未亲见原件”。
4.主动营销经信用卡审批牵头人事先核准的优先发展单位,或与本行有业务往来关系且符合信用卡发卡条件的团体客户的,经与一级分行优质客户团体发卡名单中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比对一致的,可免于要求“三亲见”,但应当在申请表上或团体办理说明中标明受理渠道、方式等情况,重点防止搭车办卡风险。
第六条资料交接登记
(一)受理登记
受理申请后,营销人员应在申请表上做好登记工作,具体包括:在申请表上登记营销单位名称、营销单位代码、营销员姓名、营销员代码,其中营销员代码必须准确填写,不得缺漏;勾选营销方式、与申请人关系项;按照客户类型、来源渠道正确标注来源代码;在“营
销人员注记”栏注明受理方式、受理日期。
(二)登记台账
营销人员和各级机构均应建立信用卡受理台账,登记相关受理信息。
(三)资料交接
营销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填写的申请资料移交上级机构或征信审核部门进件岗位。
资料传递过程中应做好交接登记,避免出现申请资料传递延误、遗失等情况。
对于不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资料,直销人员不得擅自退件、销毁或长时间保管,要及时上报。
(四)补交资料
对于收到申请资料后发现需要客户补充资料的,营销人员须通知客户在一周内及时补齐。
如果客户未及时补充证明材料的,营销人员亦需要在一周后及时将申请资料上报,不得压件,同时在银行专用栏内注明“未收到补件”。
(五)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移交前,营销人员须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业务主管报告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七条营销人员着装要求
营销人员在上门营销、驻点营销时,必须按照员工规范着装,注意个人仪表,衣着、外表保持整洁大方,符合职业身份及工作要求,
保持良好精神风貌。
对外营销时必须配带工作牌或配备名片。
第八条语言规范
营销人员应注意文明规范用语,在接听外线电话时应首先说“您好,银行”,并认真倾听电话,对答文明,态度和蔼,杜绝服务禁语。
上门营销、驻点营销时要首先表明自己身份;向客户介绍业务应口齿清晰,通俗易懂,坚持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礼貌用语。
第九条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营销人员或相关人员代替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严禁违背客户办卡意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代客户填表,代客激活卡片。
(三)严禁掩盖申请表真实来源,私自变更申请渠道,将零星柜台或其他渠道受理的申请表混同为主动营销申请表提交。
(四)严禁使用挑衅性、侮辱性语言指责、顶撞或讽剌客户。
(五)严禁接受信用卡中介机构代交申请表。
(六)严禁将客户信息资料交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七)严禁在未经本行批准的风险区域、行业、职业进行营销。
(八)严禁伪造或引导客户用虚假资料申办信用卡,不得诱导唆使申请人按有利于核批通过的方法应对征信电话照会。
(九)严禁以承诺代办卡片或提高信用额度为名向客户索取或收受贿赂,不得对客户做出保证成功办卡或保证给予高信用额度的承诺。
(十)严禁私自拷贝、私抄、外带、出卖客户资料等泄露客户信息资料行为。
第十条离职管理
营销人员离职应办理手续,经人事部门签字同意后方可离职。
离职前必须交回本人工作电脑、名片、工作证、胸卡、出入证、申请资料和空白申请表、客户台账等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移交。
第十一条处理措施
信用卡营销人员未落实本细则规定的工作要求,违反禁止性规定,形成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隐患或造成资金损失的,或造成客户严重投诉影响我行声誉的,应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银行关于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