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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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机犯卓长仁命毙台北内幕

劫机犯卓长仁命毙台北内幕

劫机犯卓长仁命毙台北内幕
唐席平
【期刊名称】《法治与社会》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 一、沈阳296号客机被劫真相rn1983年5月5日上午,中国民航的296号三叉客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腾空而起,朝上海飞去.
【总页数】3页(P57-59)
【作者】唐席平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卓长仁劫机案戏剧性开辟中韩外交通道 [J], 杨梅菊
2.试析“子罕言利与命与仁”的正确解读兼及«论语»利、仁、命、与四字使用状况[J], 张之权
3.内地被遣返劫机犯试图再劫机内幕 [J], 东;时闻成;
4.中交四航局董事长、党委书记梁卓仁:中交四航局出海记 [J], 刘灵君;刘新歌
5.效益四航的领头人——记全国劳模、中交四航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省交协副会长梁卓仁 [J], 许颖敏;何少英;宣泽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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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

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

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卓长仁劫机案是中国公安史上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在1990年。

当时,卓长仁带着一把匕首和一把手枪,乘坐飞机前往广州,途中劫持了飞机。

他要求飞机上的空姐为他提供一架直升机,并且要求释放一名在监狱中的犯罪伙伴。

在与警方的谈判中,卓长仁最终投降,劫机案得以解决。

这起案件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引发了人们对劫机案的深入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卓长仁劫机案的背景。

卓长仁是一个有着犯罪前科的人,他曾因抢劫罪被判刑。

在监狱中,他结识了一名同样有犯罪前科的伙伴。

这两个人在监狱中密谋,计划在获释后继续犯罪。

卓长仁的劫机行为,可以说是他们犯罪计划的一部分。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卓长仁劫机案的动机。

卓长仁的劫机行为并非出于一时冲动,而是经过精心策划的。

他带着武器上了飞机,表明他已经做好了一切准备。

他的目的是要求释放他的犯罪伙伴,并且逃离现场。

这表明,他对自己的犯罪计划有着清晰的思路和目标。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卓长仁劫机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在劫机过程中,警方展开了紧急处置,与卓长仁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

最终,卓长仁在警方的劝说下放下了武器,投降了。

这起案件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得到了解决,警方的处理手段得到了肯定。

通过对卓长仁劫机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

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经过精心策划的,需要警方做好充分的准备。

其次,警方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保持冷静,展开有效的谈判和处置。

最后,对于犯罪分子,法律的制裁是必不可少的。

总的来说,卓长仁劫机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对类似案件的研究和分析,不断提升自身的处理能力,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296 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 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 3 名.11时20 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 月 6 日上午9 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 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南朝鲜军事当局将 6 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 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 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月10日时间15时45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被劫持的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离开汉城回国.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707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受到各界代表200 多人的热烈欢迎.乘296 客机的 3 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回日本。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诺特鲍姆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

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296 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 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 3 名.11时20 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 月 6 日上午9 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 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南朝鲜军事当局将 6 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 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 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月10日时间15时45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被劫持的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离开汉城回国.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707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受到各界代表200 多人的热烈欢迎.乘296 客机的 3 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回日本。

中国历史故事-卓长仁劫机案谈判始末——中韩交往的一次破冰之旅

中国历史故事-卓长仁劫机案谈判始末——中韩交往的一次破冰之旅

中国历史故事-卓长仁劫机案谈判始末——中韩交往的一次破冰之旅作为2012年中国重要的外交纪念日之一,中韩将在8月迎来建交20周年。

自1992年8月24日起,紧密的经贸、文化交往及官方互动,两国的相互影响水乳交融。

向历史回溯,围绕1983年5月卓长仁劫机案而展开的艰难谈判,可以说是中韩两国交往的一次破冰之旅。

当时,从沈阳飞往上海的296次航班被卓长仁等6人劫持,最后在韩国东北部江原道迫降。

虽然当时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但是从5月5日案发,到5月9日结束谈判,短短不到一周,双方就稳妥解决了这一事件。

1997年,已经赴台的卓长仁等3人因绑架杀人案被执行死刑,其他3人也淡出公众视野。

而中国工作组历史性地首次赴韩国谈判,则推开了两国交往的大门。

就卓长仁劫机案谈判过程及其影响,《瞭望东方周刊》日前专门访问了当时担任中方工作组翻译的外交部退休官员蒋正才。

今年78岁的蒋正才是重庆人,毕业于朝鲜金日成大学朝鲜语文系。

卓长仁劫机案发生时,他担、任外交部亚洲司一处(朝蒙处)副处长。

他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参与中朝外交,直到1998年自中国驻韩国釜山总领事馆总领事职位上退休,是中国最了解朝鲜半岛事务的人之一。

当时,这个工作组不仅带回了被劫持的飞机和机组、乘客,也带回了两国改善关系的努力与希望。

蒋正才口述了处理这件突发,事件的始末。

意外的破冰之旅卓长仁劫机案发生在中韩关系比较微妙的时候。

从整个事件的处理来看,韩国方面非常积极主动。

这是当时的大背景决定的。

因为我们先后和美国建交、和日本恢复邦交,韩国也就迫切希望与我建立联系。

我们当时则主要是怎么走出去的问题,是怎么从“文革”那种封闭状态进一步开展对外交往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朝鲜问题一直是我国周边外交的重点之一。

我们和朝鲜的关系非常紧密,战后也一直在援建朝鲜。

20世纪50年代,我们有明确规定:在国外,一律不跟韩国的外交人员打交道。

当时规定得很具体,不能握手,也不能谈话。

到了70年代初,情况有了一些变化,主要是韩国对我们的态度有了一些变化。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期末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期末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期末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期末作业1、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

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

A国以双发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

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

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

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做才能引渡甲?2、A国总统甲因贿选丑闻陷入信任危机。

他利用出席B国国际会议之机转道C国寻求政治避难,随后遭A国国会罢免。

C国承认甲的C国国籍,并允许他在C国定居。

A国指控甲犯有腐败罪和侵吞国家财产罪等20项罪名,多次要求C国引渡,但C国以甲拥有C国国籍予以拒绝。

A国民众对此极为不满,愤怒的示威人群冲进C国驻A国大使馆,占领使馆并将使馆工作人员扣为人质。

A 国政府宣布保持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以向C国施加压力。

C国因此派遣一支特种部队到A国解救人质,但被全部抓获。

A国以非法入境罪判处他们4年监禁。

A国和C国都是《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问题:1)C国拒绝引渡甲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对A国指控的罪行是否享有豁免权?为什么?3)A国对其民众占领C国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是否承担国家责任?为什么? 4)C国派遣特种部队解决人质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5)被抓获的C国特种部队人员是否享有战俘地位?3、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一A国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

该货轮在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

C国接受了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货轮上逮捕了嫌疑人,并将货轮带回其港口进行刑事调查。

国际法案例(2)

国际法案例(2)

1.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案情: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

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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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296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3名.
11时20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月6日上午9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
南朝鲜军事当局将6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
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
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
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月10日
上午,双方就交还被劫持的客机上的乘客,机组人员和客机等问题答署了一份备忘录.在当地时间15时45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被劫持的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离开汉城回国.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707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受到各界代表200多人的热烈欢迎.
乘296客机的3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回日本。

5月18日,民航296号客机经过必要的技术性准备之后从汉城金浦国际机场起飞(5月15日从春川机场顺利起飞安全降落在汉城金浦机场),于中午12时半抵达北京,劫机时被暴徒开枪打成重伤在南朝鲜治疗的机组人员也随机返回祖国.
中国有关部门指出,5月5日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6名武装暴徒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高东萍(女)等人,不但犯有劫机罪,而且是犯有盗窃枪支弹药,伪造证件,投机诈骗等罪行的刑事犯罪分子,因此,南朝鲜当局应当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立即把他们交还中国进行审判.
5月24日,南朝鲜汉城地方检查院宣布,已将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卓长仁等6名暴徒正式逮捕,他们将听候对其劫机罪行的审判.6月1日,该检查院以违反南朝鲜《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卓长仁等罪犯提出起诉.7月18日,南朝鲜汉城刑事地方法院开庭审判以卓长仁为首的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6名罪犯.8月18日,该法院开庭,分别对这6名罪犯宣判:判处卓长仁6年徒刑,姜洪军和王彦大各5年徒刑,安卫建,吴云飞和高东萍各4年徒刑.经抗诉和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有关知识点
1、空中劫持飞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
空中劫持飞机的事件不是当代才发生的.世界上发生第一起空中劫机事件是1933年在秘鲁发生的.6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国际航空业务的扩大,空中劫持事件就不断发生,而且危害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产的安全.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特别严重关注.联合国大会呼吁所有国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在国家管辖的范围内阻止,防范或查禁这类行为;犯有劫机行为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因而,在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对空中劫持犯罪惩罚的三个国际公约,即1963年9月14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12月1日在荷兰的海牙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1971年9月
23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尔举行的航空法外交会议,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根据这三个公约的规定,凡是从航空器的地勤人员,机组人员为具体飞机作飞行前准备开始,到任何一次着陆以后的24小时为止,任何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都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而且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2、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对劫机犯的制裁,可以由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的降落地国按照其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是不满意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为此,我们表示了严正的抗议。

三、本案在考试中的常见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四、本案常见考题的参考答案
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

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

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

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

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
意。

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

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

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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