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换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一、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林地林权管理,保护林地和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目标1、规范全省林地林权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林权登记数据库。
2、对现有的林地林权证书进行全面梳理和换发,确保所有证书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提高全省林地林权管理水平,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工作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便民服务原则: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林权所有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保护权益原则: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防止非法占用和破坏森林资源。
四、工作内容1、制定全省统一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
2、对现有的林地林权证书进行收集、整理、审核和换发。
3、建立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查询。
4、对换发后的林地林权证书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工作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
2、宣传动员: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3、收集整理资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现有的林地林权证书进行收集和整理。
4、审核换发证书:对收集整理后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换发证书。
5、建立数据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数据库。
6、公示公告:对换发后的林地林权证书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7、总结评估:对整个工作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建专业化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队伍,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六篇)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山西省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夏店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人口情况全村现有总户数____户,总人口____人。
(其中。
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数____户。
(二)资源情况林业用地总面积____亩。
村集体经营____亩,其中。
有林地____亩,灌木林地____亩,宜林地____亩。
其它租赁、流转、拍卖、转让亩,其中:有林地亩,未成林造林地亩。
(三)改革范围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经营的林业用地。
参与林改面积____亩,人均各类林地____亩。
不参与林改面积亩。
(要注明不参与林改的类型和原因。
)二、组织机构村林改领导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长:范苗锋副组长:李剑成员:范春云范生宏范树文三、改革遵循的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收益权。
2.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
3.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
4.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客观实际确定改革形式。
四、改革形式1、非集体林地的处理办法(1)对于合同完善,群众没有异议的,依法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或授权的村林改领导小组确认后直接确权发证。
(2)对于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不大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变,可以通过调整承包费缴纳比例的办法对合同进行完善。
(3)对暗箱操作,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群众意见较大的,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依法进行纠正。
(4)对承包的宜林地没有按要求完成绿化任务的,一是限期绿化,二是作为合同违约处理,按照程序收回,归村集体所有,列入这次改革范围。
2、集体林地的改革办法按“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均股利方式落实产权,由大户承包统一经营管理,村民以均股利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确定给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国有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及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林权登记发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林权由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和发证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五条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尊重历史。
林权权利人的林权已经依法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保持稳定。
第七条林权登记发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开发的《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和按规定统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3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1236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4f.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依法促进和规范林权管理,巩固和扩大造林绿化成果,切实保障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发放林权证,是实现依法治林,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当前,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对新造林进行确权发证和对发生变化的林权依法变更登记,也是对过去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和完善,对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林业和生态建设,保障农村和林区社会稳定,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绿色山西”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积极参与,搞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此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广大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精心部署,搞好工作。
2024年新中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范本(二篇)

2024年新中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范本一、方案背景当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中村集体林权制度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其中包括权益保护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完善、资源利用不合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新中村集体林权的作用,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和生态环境质量,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目标1. 建立健全的新中村集体林权制度,为农民提供权益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有力支持。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方案内容1. 完善新中村集体林权法律法规体系- 修订完善《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中村集体林权的定义、权益归属和管理机制等具体规定。
- 加强对新中村集体林权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对林业法律法规的知晓和认同度。
2. 健全新中村集体林权管理体制- 建立由村级组织负责的新中村集体林权管理机构,加强对林地资源的规划、监管和服务。
- 鼓励村级组织聘请专业人员或设立专职工作岗位,提高新中村集体林权管理的科学化程度。
- 加强村民参与,设立相关制度和机制,促使农民能够更好地参与管理和决策。
3. 保护新中村集体林权权益- 建立健全林权登记制度,确保新中村集体林权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 设立林权保护基金,用于处理涉及林地利益纠纷和法律诉讼等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 完善林权法律救济机制,为农民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和法律保障。
4. 优化新中村集体林权资源配置- 制定新中村集体林地资源利用规划,合理划定不同功能区域,并提升资源利用效益。
- 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有特色、有竞争力的林下经济,提高农民林权收益。
- 鼓励农民参与林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提高林地的生态价值。
5. 加强新中村集体林权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林权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新中村集体林权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事后评估。
- 加强信息化技术支持,建立林权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讲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宽阔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部分。
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方法》进行学习、理解,把握《方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娴熟运用。
第一部分林改相关政策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对我们在林改工作中时常用到的一些相关政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共有1、自留山政策,2、责任山政策,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4、谁种谁有政策,5、林地流转政策,6、生态公益林政策,7、退耕还林政策,8、确权发证主体与对象的政策等八个方面。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连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夫集体全部,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爱惜。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转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全部。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依据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准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0913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a3.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县林业发展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全社会共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明晰产权,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林权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1X]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1X]2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办发[201X]27号)、《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恩施州发[201X]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产业建设,确保林业健康发展。
通过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确保生态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在认真总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用两至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
201X年在原已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重点开展好长江三峡、清江水布垭库区淹没涉及村和各乡镇两个村的试点工作。
201X年,完成全县集体林地外业调查及踏勘定界任务。
201X年,全面确权发证,各项配套措施基本到位,基本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地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生态环境改善、农民收入提高、林业效益增加、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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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换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镇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促进林业搞活,林农增收,林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就明晰林业产权关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发展产业,加大投入,抵御风险,保护生态,强化服务”为内容的林权制度改革,落实好配套改革,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充分挖掘林地资源、劳动力资源、物种资源和林产品市场的潜力,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收入增加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加快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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