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法理学教案一、教学目标1.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掌握法理学的主要学派和代表人物;3.理解法理学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运用的重要作用;4.培养学生对法律问题的思辨能力和分析能力。
二、教学内容1.法理学的定义和基本概念;2.法理学的发展历程;3.法理学的主要学派和代表人物;4.法理学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运用中的作用。
三、教学方法1.教师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2.案例分析和思辨讨论的教学方法;3.小组合作和个人报告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四、教学过程1.导入(5分钟)简要介绍法理学的定义和基本概念,引发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和思考。
2.知识讲授(20分钟)从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引出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介绍法理学在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的发展情况。
3.案例分析(20分钟)选取几个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和方法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
4.学生讨论(15分钟)分成小组,就一个具体问题进行讨论,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思维和分析能力。
5.学生报告(15分钟)每个小组选取一名代表进行报告,分享他们的思考和结论。
6.总结(5分钟)对本节课的学习内容进行总结和概括,强调法理学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运用中的重要作用。
五、教学评价1.对学生的学习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参与讨论和报告的表现、对案例分析的理解程度等。
2.对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进行评价,包括对法理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等。
六、教学资源1.教学课件,包括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学派和代表人物等内容;2.法律案例,用于案例分析和讨论;3.教材和参考书籍,用于深入学习和思考。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一、教学目标1.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掌握法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3.理解法律规范的本质和作用;4.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
二、教学内容1.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1.法理学的定义和特点;2.法理学的发展历程;3.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 法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1.法律规范的本质和特征;2.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层次;3.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4.法律规范的效力和效果;5.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变更;6.法律规范的实施和执行;7.法律规范的缺陷和改进;8.法律规范的比较和评价。
3. 法律规范的本质和作用1.法律规范的本质和特征;2.法律规范的作用和意义;3.法律规范的限制和保障。
4. 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1.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2.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方法;3.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实践。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分组讨论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层次;3.案例分析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4.观察实践法律规范的实施和执行;5.辩论比较法律规范的优缺点。
四、教学评价1.学生的课堂表现;2.学生的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报告;3.学生的实践报告和辩论比较成果;4.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
五、教学参考书目1.《法理学概论》(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2.《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3.《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4.《法律规范的效力与效果》(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5.《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变更》(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6.《法律规范的实施与执行》(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7.《法律规范的缺陷与改进》(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8.《法律规范的比较与评价》(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概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
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
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
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一、引言1.1 课程背景介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强调法理学对于理解法律实践和理论的指导作用1.2 课程目标培养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和认识帮助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提高学生对于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的能力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2.1 法律的定义介绍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探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特点和功能2.2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解释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的概念分析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和联系2.3 法律的价值探讨法律的价值观念,如正义、公平、效率等讨论法律价值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三、法律的起源与发展3.1 法律的起源介绍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分析不同法律起源的理论观点3.2 法律的发展探讨法律发展的动力和因素分析法律发展的阶段和特点3.3 法律与社会变革讨论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分析法律在应对社会变革中的作用和挑战四、法律的解释与适用4.1 法律解释的概念和原则介绍法律解释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合理性等4.2 法律解释的方法介绍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文本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等分析不同解释方法的特点和适用场合4.3 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解释法律适用的概念和过程分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和挑战五、法律的效力与效力范围5.1 法律效力的概念介绍法律效力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效力的来源和依据5.2 法律效力的要素分析法律效力的构成要素,如制定机关、内容、时间等5.3 法律效力范围解释法律效力范围的含义和确定方法探讨法律效力范围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六、法律的制定与程序6.1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原则介绍法律制定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如民主、公开、科学等6.2 法律制定的机构和程序介绍我国法律制定的机构和程序分析不同法律制定机构和程序的特点和作用6.3 法律制定的实践与问题讨论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实践和问题分析法律制定对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七、法律的关系与法律关系7.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介绍法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如主体、客体、内容等7.2 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点分析不同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点探讨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7.3 法律关系的变动与调整解释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方式分析法律关系调整的机制和作用八、权利与义务8.1 权利的概念和特点介绍权利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权利的基本特点,如独立性、排他性等8.2 义务的概念和特点介绍义务的内涵和外延阐述义务的基本特点,如强制性、稳定性等8.3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探讨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九、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9.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介绍法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9.2 法律制裁的概念和作用介绍法律制裁的内涵和外延分析法律制裁的作用和意义9.3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分析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探讨法律制裁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的作用十、法律与发展10.1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分析法律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影响探讨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挑战10.2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介绍法律与政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10.3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分析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探讨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挑战十一、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1.1 法理学研究方法概述介绍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如概念分析、逻辑推理、实证研究等强调法理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11.2 比较法研究方法解释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含义和作用探讨比较法研究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和限制11.3 案例分析方法介绍案例分析方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分析案例分析方法对于理解法律实践和理论的作用十二、法律伦理学12.1 法律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介绍法律伦理学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伦理学与法理学的关系12.2 法律伦理学的原则和理论分析法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探讨法律伦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12.3 法律伦理与社会公正讨论法律伦理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分析法律伦理在促进社会公正中的作用和挑战十三、法律哲学13.1 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介绍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价值等强调法律哲学对于理解法律实践和理论的重要性13.2 法律哲学的主要流派介绍不同法律哲学流派的基本观点和代表人物分析不同法律哲学流派对于法律实践和理论的影响13.3 法律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讨论法律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和区别强调法律哲学对于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启示和影响十四、法律与全球化14.1 全球化与法律的关系分析全球化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和挑战探讨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发展趋势和问题14.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介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互动分析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和作用14.3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文化讨论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和特点强调法律文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保护和传承十五、法理学的应用与实践15.1 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分析法理学在法律咨询、立法、司法等实践领域的应用强调法理学对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的重要性15.2 法理学在法律教育与研究中的应用介绍法理学在法律教育和研究中的应用和意义强调法理学对于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和推动法学研究的重要性15.3 法理学在法律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分析法理学在法律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挑战探讨法理学在构建法治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中的贡献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围绕华东政法法理学展开,涵盖了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的起源与发展、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法律的效力与效力范围、法律的制定与程序、法律的关系与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与发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律伦理学、法律哲学、法律与全球化以及法理学的应用与实践等十五个章节。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法理学》教案导论法理学概述一、正确理解法理学学科名称演变的线索1、在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2、在西方:法哲学---法理学。
二介绍法学和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1、※ 重点强调的法学定义法学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重点讲授法学的研究对象(一)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
(二)动态--立法--实施--实现--实效。
(三)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
(四)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
(五)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历史。
3、※ 正确理解法理学研究对象(一)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
(二)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
(三)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平等、法的作用、法与秩序、法与自由。
(四)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
三※ 重点讲授法学和法理学的产生1、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恩格斯语:(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二)出现了职业法学者阶层。
2、法理学产生的前提:(一)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二)以社会革命为基础。
四、具体介绍资产阶级的法理学学科的历史发展:1、自然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1)形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自然法存在于自然和人类理性之中,先于国家存在,人定法(实在法)是国家制订,并依据自然法的。
(2)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
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
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二)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国家产生以前,人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国家出现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否则实在法就没有法律效力,人们可以不遵守,甚至有权推翻它。
(三)自然法学派的评价:自然法学派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过历史进步作用。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一、引言1. 课程背景及意义:介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分析学习法理学的重要性。
2.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培养学生的法理学思维。
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讨论、案例分析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的定义:引导学生探讨法的本质特征,分析法的定义。
2. 法的分类:讲解自然法、实证法等不同类型的法,分析其特点。
3. 法律规范:介绍法律规范的结构、种类及其作用。
三、法的起源与发展1. 法的起源:探讨法的起源原因,分析法的演变过程。
2. 法的阶段:介绍古代法、近现代法的特点及转变。
3. 我国法的现状:分析我国法的体系、制度及其发展。
四、法律关系1. 法律关系的概念:讲解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分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 法律关系的种类:介绍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3.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讲解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变更的条件及消灭的方式。
五、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概念:阐述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分析法律责任的种类。
2.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讲解责任法定、过错责任等归责原则。
3.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分析法律责任减轻与免除的条件和效果。
六、法的运行1. 法律制定:讲解法律制定的程序、原则及其重要性。
2. 法律实施:分析法律实施的过程,包括执法、司法等环节。
3. 法律监督:介绍法律监督的机制、主体及其作用。
七、法律规范的适用1. 法律解释:阐述法律解释的概念、种类及方法。
2. 法律适用:讲解法律适用的原则、程序及其要求。
3.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分析法律规范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
八、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 历史分析法:介绍历史分析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
2. 比较分析法:阐述比较分析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作用。
3. 实证分析法:讲解实证分析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
九、法与道德1. 法与道德的关系:探讨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分析法与道德相互作用的意义。
大学法理学教案

课程名称:法理学授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 了解法理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2. 掌握法的本质、特征、价值和功能。
3. 理解法的历史发展、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4.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治观念。
教学内容:一、法理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 法理学的定义: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普遍原理、规律和方法的科学。
2.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的本质、特征、价值、功能、历史发展、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等。
3.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逻辑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实证方法等。
二、法的本质、特征、价值和功能1. 法的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
2. 法的特征: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历史性、民族性等。
3. 法的价值:正义、秩序、自由、平等、人权等。
4. 法的功能: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保障人权、促进社会进步等。
三、法的历史发展、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1.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历史演变过程,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
2. 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
3.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
4. 法律关系: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学过程:一、导入1. 通过案例引入,让学生了解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2. 提问:什么是法?法有哪些作用?二、讲授新课1. 讲解法理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2. 讲解法的本质、特征、价值和功能。
3. 讲解法的历史发展、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三、课堂讨论1. 让学生就法的本质、特征、价值和功能进行讨论。
2. 让学生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四、课堂小结1. 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
2. 强调法理学在法学学习和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五、课后作业1. 阅读相关法理学著作,了解法的历史发展。
2. 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讨论中的表现,评价其法律思维能力和法治观念。
法理学教案[1]
![法理学教案[1]](https://img.taocdn.com/s3/m/c27192e85ef7ba0d4a733bec.png)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 的一口水塘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公安 局认定死者为该村村民张在玉,随即以有故意杀 人嫌疑为由,拘捕了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是年 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 处死刑。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此案因疑 点重重被发回重审。后经市、县有关部门协调,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在 佘祥林已经服刑11年后,张在玉突然现身。“死 者”复活,媒体哗然,佘祥林案很快被证实为一 起典型的冤案。
(二)法的价值概念
所谓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 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 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的价值既是主体的,又是客体的,是主体性与客体 性的统一。从主体方面看,法的价值总是以社会主体 的需要与目的为根据的。如果没有社会主体的需要与 目的参与,法本身就谈不上所谓价值问题。从客体方 面看,法的价值又是法自身存在的一种客观属性,不 论人们是否认识到法有能够满足特定主体需要的这一 性质,它都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具有“客体性内容”。
第三,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 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 为的法律后果。它分为两种情况:(1)对如何 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 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 行为。(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 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 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 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 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 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目 的价值) 第二,它是指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即法 律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是手段,同时它本 身也有特定的价值。(形式价值) 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 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 行评价。(评价标准) 第四,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 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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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概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
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
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
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学与政治学的区别,一些高校也开始恢复设立法律系,开始法学研究和教育,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也就逐步发展起来了,起初是使用“法律基础理论”,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才恢复使用“法理学”这一概念。
那么,到底什么法理学呢?国外法理学家的定义有:法理学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最理论化的学说。
它是对法进行一般性研究,以揭示法律的基本理论,探索法的最普遍的问题。
国内法理学家的定义也比较多,目前比较通用的观点是: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的学说。
从研究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法的历史发展、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等。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法学大家庭中的一员。
同时,它又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是法学大厦的基石,所以它也是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与法理学有其共同之处,当然,两者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法学研究使命不仅仅在于认识各种法律现象,还在于揭示它的发展规律;而法理学则是从宏观上对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进行总体研究。
其次,法学虽然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但重点在于各种具体法学学科,如宪法、行政法学、民商法、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而法理学的研究重点在于法的本体论(什么是法?)、发展论(法是如何发展?)、价值论(法有何作用?)、运行论(法是如何创制、实施、监督?)等内容。
虽然不同的法理学家研究的测重点会有所不同,但基本在离不开这些内容。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是从宏观上研究法律现象和发展规律,研究法的一般性的、普遍性的问题,不是研究微观法律现象。
法学主要研究微观法律现象和发展规律,研究具体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
但这并不等于说法理学不关注现实社会问题,只是从研究具体问题出发,得出具有一般理论,这种理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如法是有阶级性的,就是从研究现实中得出来的。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学通过研究,为人们提供具体法的知识和理论,而法理学通过研究,为人们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例如,法理学和民法学都研究“权利”问题。
法理学研究权利的种类、特征、法律保护等问题,都是一般性的理论;而民法学研究的是十分具体的财产权、人身权、债权、婚姻权等。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它不仅为人们提供研究法律现象的世界观,也为人们提供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具有方法论价值;二是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即当人们运用一定的理论思考、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时,理论实际上就成为指导和规范研究活动的一种方法。
况且法学方法论本来就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我国法理学要特别注重研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方法论。
第二节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一、我国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1,我国法理学的形成过程。
我国历史上的法律理论、法律思想是十分丰富的,但并没有专门的法理学学科。
早在夏、商、周时期,我国出现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德主刑辅是当时重要的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百花齐放、百家争?的时代,法学思想也得到大发展,墨家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家主张援法而治,以法治国,这些是当时的重要代表思想。
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在德主刑辅的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即道德与法律合一,刑民不分,诸法合一。
法学也被称为律学,或者称为刑名律学、注释律学,并成为正统的法学,是法学的代表。
1840年以后,我国社会开始发生重要变革,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康有为、梁启超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孙中山、章太炎主张实行民主共和。
1901年京师大学堂设立法科,1906年设立法律学堂,法学开始成为我国一门独立的学科,法科师生开始传播西方法学理论。
我国最早出现研究法理学,是清未以来西方法理学传入中国的结果。
“法理学”一词是从日本传入的。
1881年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穗积陈重在讲授“法论”时,即法哲学,认为形而上学太重,就提出“法理学”一词。
在我国,最早使用“法理学”的是梁启超在他的《法理学发达史论》一书当中。
旧中国已有少数高校开设过法理学课。
民国时期,在法学研究和教育方面,法学有预科、专科、本科、研究科等,学位有学士、硕士、博士,在一些大学也开设了法理学,主要介绍西方的法理学知识,出现了一批研究法学包括法理学的专门人才。
新中国成立后,称之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前苏联的模式)。
之后,由于将法理学等同于资产阶级法哲学,而被禁止。
改革开放以后,法学界提出将国家与法的分开,国家理论和法的理论也分开,研究国家归政治学;研究法归法学。
但在80年代初,仍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到8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正式恢复使用“法理学”,90年代后“法理学”的名称才被广泛使用,法理学研究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2、我国法理学是马克思主义性质的法理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二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产生的标志之一,之后的《共产党宣言》《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资本论》等著作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到了列宁时期,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国家与革命》《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等是代表作。
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另一方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当代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指导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产生,是人类法理学史的重大变革,主要体现在:第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深刻揭示了法的物质制约性。
资产阶级法理学否认(经济)物质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最终决定因素。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深刻揭示了法的阶级性。
资产阶级法理学总是以各种方式否认法的阶级性,而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类公意或人类理性或统治者的个人意志。
马克思主义法理则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任何法都是有阶级性的,这是马克思阶级分析的观点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区别于资产阶级法理学的主要标志之一。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深刻揭示了法的历史性。
资产阶级法理学通常认为法是一直存在的,因而法是超历史的,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则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一直存在下去,法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法也会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也就是说,法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
二、西方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1、西方法理学的形成过程。
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也非常发达,出现过很多哲学家,形成了很多学说,如政治学、伦理学、文学、哲学、法学、美学等学科。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最高时期,与之相对应的古罗马的法学也十分发达,产生过许多法学家、法律学校、法学流派。
中世纪的欧洲法学被神学取代,但法学思想仍然存在。
特别是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法律又开始被人们重视,于是,重新出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出现了法学家集团,和法学流派,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注释法学派。
到了13、14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形成,和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发展,法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间。
人文主义法学派是当时最重要的标志。
2、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历史发展。
资产阶级法理学是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是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至18世纪)。
此时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然法学派。
它们认为,法律有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分,自然法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实在法则必须接受自然法的指导,实在法是违背自然法的“恶法”。
资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就是为了推翻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建立资产阶级的自然法。
当时最著名的理论就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
它们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反对君主,主张民主;反对集权,主张分权。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8至19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