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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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节笔记整理教案

法理学第一节笔记整理教案

法理学第一节笔记整理教案教案标题:法理学第一节笔记整理教案教学目标:1. 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2. 掌握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3. 能够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

教学重点:1. 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2. 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3. 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教学准备:1. 教师准备:掌握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准备教学课件和教学素材;2. 学生准备:预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

教学过程:Step 1:导入(5分钟)引入法理学的概念,提出法理学在法律学习中的重要性,并与学生进行互动讨论,了解他们对法理学的初步认识。

Step 2:知识讲解(20分钟)2.1 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 讲解法理学的定义,即研究法律的本质、原理和规则的学科;- 解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的形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

2.2 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介绍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如法的本质论、法的目的论、法的权威论等;- 解释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

Step 3:案例分析(15分钟)选择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并培养他们运用法理学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

Step 4:小组讨论(15分钟)将学生分成小组,让他们讨论并总结本节课所学的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

每个小组派代表发言,并与其他小组进行交流和讨论。

Step 5:课堂总结(5分钟)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强调法理学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激发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兴趣,并预告下节课的内容。

教学延伸:1. 布置阅读任务,让学生阅读相关的法理学经典著作或案例,进一步加深对法理学的理解;2. 提供学习资源,如网上课程、学术论文等,让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索法理学的更深层次内容;3. 组织学生进行小组报告或辩论,让他们运用法理学的知识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法理学教案一、教学目标1.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掌握法理学的主要学派和代表人物;3.理解法理学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运用的重要作用;4.培养学生对法律问题的思辨能力和分析能力。

二、教学内容1.法理学的定义和基本概念;2.法理学的发展历程;3.法理学的主要学派和代表人物;4.法理学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运用中的作用。

三、教学方法1.教师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2.案例分析和思辨讨论的教学方法;3.小组合作和个人报告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四、教学过程1.导入(5分钟)简要介绍法理学的定义和基本概念,引发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和思考。

2.知识讲授(20分钟)从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引出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介绍法理学在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的发展情况。

3.案例分析(20分钟)选取几个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和方法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

4.学生讨论(15分钟)分成小组,就一个具体问题进行讨论,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思维和分析能力。

5.学生报告(15分钟)每个小组选取一名代表进行报告,分享他们的思考和结论。

6.总结(5分钟)对本节课的学习内容进行总结和概括,强调法理学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运用中的重要作用。

五、教学评价1.对学生的学习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参与讨论和报告的表现、对案例分析的理解程度等。

2.对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进行评价,包括对法理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等。

六、教学资源1.教学课件,包括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学派和代表人物等内容;2.法律案例,用于案例分析和讨论;3.教材和参考书籍,用于深入学习和思考。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安全管理学校2014年法律学教案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就要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具有熟练的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 力和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能力。第三,人际沟通能力。 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人才,甚至无法从事 这种职业。
3.身体心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法律人才良 好的心理素质包括:第一,正当的动机和兴趣;第二,恰当地进行自我 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第三,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 压力承受能力;第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 断的性格。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大学法律院系的 基础理论课程仿效当时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为“国家与法的理 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基本上使用苏联在1940—1950年出版的同 名教材。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 二为一,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和价值,不利于对法进 行专门的、深人的研究。在当时,“法理学”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意 识形态和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苏联大百科全书》明确宣布,法理学 或法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我国1979年出版的《法学词 典》还把法理学解释为“资产阶级法哲学的别称”,同时把法哲学定性 为“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 思想学说”。
法理学地位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他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 和方法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的材料 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所以法理学提 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 观点和方法,同时他所阐述的基本概念 基本 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具有指导意义。法理学是把对法 律现象的哲学研究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从不同的角度阐明 法学现象的共同问题。因此,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 地位。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法理学大纲法理学教学课件

法理学大纲法理学教学课件

《法理学》教学大纲李振华第一讲导论一、法学概述1、内涵概念;特征2、研究对象法和法律现象3、法学体系二、法学的历史1、产生条件2、中国法学的发展史3、西方法学的发展史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三、法学教育1、现状2、层次3、定位四、法理学1、概述(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2、主要内容(1)法是什么(本体)(2)法应当是什么(价值)(3)法是怎么来的(产生与发展)(4)法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商法、法律方法)(5)法与社会的关系3、法理学的学习(1)地位(在法学课程体系)(2)意义(对部门法和学生)(3)方法第二讲什么是法(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1、法的词源2、汉语语境中的“法”3、西语语境中的“法”4、学术意义上的“法”5、马克思法学理论下的法二、法的基本特征1、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性)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意志性、程序性)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双向性)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性)三、法的本质1、历史上的法的本质观神意说;理性说;主权命令说;意志说;自由说;事物性质说;民族精神说;利益说等2、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1)法体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2)指引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教育作用(6)惩戒作用2、社会作用(1)物质文明(2)精神文明(3)政治文明(4)生态文明3、法的局限性(1)僵化、繁琐(2)保守、限制(3)运行成本高(4)依附条件严第三讲法的历史一、法的历史1、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氏族习惯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2)与国家同步产生(3)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4)受道德和宗教等因素的影响3、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1)体现的意志不同:统治者、全民(2)产生的过程不同:自觉、自发(3)管辖原则不同:属地、属地(4)实施方式不同:国家强制力、首领威信二、历史类型1、奴隶制的法2、封建制的法3、资本主义的法(1)法制内涵(2)法制原则(3)两大法系4、社会主义的法(1)产生规律(2)性质(3)特点三、法的继承1、定义2、根据和理由3、内容四、法的移植1、定义2、必要性3、类型五、法的现代化1、一般(1)从等级的法到平等的法,从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英国梅因)(2)从义务本位的法到权利本位的法(3)从实质理性的法到形式理性的法(德国马克斯·韦伯)(4)从专制的法到民主的法,从少数人的法到全体人的法(5)从人治的法到法治的法2、中国(1)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2)从模仿他人到具有自己特色(3)启动的形式是立法主导型(4)制度变革在先,观念更新在后六、中国法制改革1、政法体制的改革(司法独立)2、法律体系的重构(公私分离)3、法律精神的转换(以人为本)第四讲法的形式和效力一、渊源与形式释义二、法的形式1、正式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2、非正式形式政策、判例、习惯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三、法的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2、根本法与普通法3、一般法与特别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6、公法与私法7、普通法与衡平法四、法的效力1、定义2、效力层次(1)宪法的最高效力(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3、效力范围(1)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2)空间效力主权范围;特定区域(3)对人的效力本国公民;外国人(4)对事的效力第五讲法的要素一、概述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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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1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1参见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版。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13.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14.法律的正式渊源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体现于国的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15.习惯法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6.制定法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创制的成文法。

17.判例法判例法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18.法理法理指法律精神演绎而来的一般法律原理、法律原则,是与社会生活和谐所要求的常理。

19.普通法普通法这里专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由法官通过判例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法律。

20.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在14世纪开始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法律。

21.法律的实效法律的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社会生活中被遵守、执行、适用的状况,是法律的实际有效性。

2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2.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23.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25.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责任主体、主观过错五个方面的内容。

26.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27.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不同,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28.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发挥的作用,是从法律目的和本质角度来考察法律的作用的。

29.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需要和主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30.秩序从社会角度,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社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性,秩序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作为主体的人互动的状态和结果。

31.法律秩序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一种由实体性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合成的社会状态。

32.安全安全是对人类自我保存需要的满足;对社会而言,意味着安宁与和平;对个人而言,意味着生命、身体、名誉、财产和其他种种自由权利的免受侵害和保存。

33.自由自由,从词源上讲指不受任何拘束地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等含义;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自由即主体的认识和实践必然性的统一。

34.正义实质上的正义,是一种善、一种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理想关系、一种公正的体制、法治或合法性。

形式上的正义,意味着平等,即给予同一范畴或阶层的人同样的对待。

35.法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36.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37.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38.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旧政权、摧毁旧法体系基础上创建起来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39.法律继承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40.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涵摄、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41.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一般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在内的法律实践,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同时也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习惯、理论。

42.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

43.法制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44.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45.法治形式意义上,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体制。

实质意义上,法治强调“人民主权”、“权力制约”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46.法律制定法律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活动,将一定的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47.立法权立法权是一定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利。

48.法律制定程序法律制定程序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49.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

其方式有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监督等。

50.法律执行广义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51.法律发现法律发现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找到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即个案如何使用法律,从而获得正当的案件裁判。

52.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主体依据法律对社会事实进行思考、认识所形成的一种思维方式。

55.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监督。

若检察院的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的监察和监督。

56.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含义、术语所作的分析、说明。

57.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而为法律适用的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58.法律推定法律推定是指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某一事实是否存在时,根据已知的事实或周围的情势加以推定。

59.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指基于公益的需要,对某一事实存在与否、存在意义,依据公理、政策等加以规定。

二、简答(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2.实现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三)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1.在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裁判功能。

2.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

3.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这是法律原则可诉性的根本特点。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法律规则着眼于个性。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广。

3.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在适用时,不同的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

4.对法官来说,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的自由裁量度要小。

(五)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9)(六)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1.共同性2.冲突性3.补充性(七)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家政策,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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