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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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运行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法理学的世界,探索其中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简单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1、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

2、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3、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必读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重点、公基法理学知识点)

必读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重点、公基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和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我们的理解: 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 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第一章绪论1.法学的概念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

法学,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

2.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第一编法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的层级本质:国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2.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正义4. 法的特征①国家创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②特殊规范性:法律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规范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③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④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5.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否定性的法律后果)6.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7.法的功能: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法具有规范作用,其中教育功能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8、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直接对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发生决定或重大作用的,首先是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9法与政治的关系:10法与道德的异同;道德的评价标准是善与恶①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②形成的方式不同③表现形式不同④调整范围不同⑤作用的侧重点不同⑥实施的方式不同11政策: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2、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①意志的属性不同②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③调整的范围不同④稳定的程度不同⑤实施的方式不同第二编法的演进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史以来的法可以划分为四个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律理论的基本原理、规范和规律。

本篇文章将为您介绍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从法律的概念、分类、性质以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

它是由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1. 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律: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

其他法律是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如刑法、民法等。

2.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体间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调整个体间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如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国内法是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

三、法律的性质法律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性质:1. 目的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强制性:法律对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都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 平等性:法律对所有的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论贫富、地位、性别等都不能影响法律的适用。

4. 可变性:法律的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四、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

法律的制定需要依靠立法机关,如国家立法机构。

而法律的适用则需要依靠司法机关,如法院和检察院。

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原理和判断标准来做出裁决。

总结:以上是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的介绍,涵盖了法律的概念、分类、性质以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方面。

通过对法理学基础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为未来的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2.实现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三)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1.在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裁判功能。

2.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

3.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这是法律原则可诉性的根本特点。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法律规则着眼于个性。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广。

3.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在适用时,不同的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

4.对法官来说,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的自由裁量度要小。

(五)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9)(六)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1.共同性2.冲突性3.补充性(七)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家政策,习惯法。

(9)(八)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理想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九)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1.从结构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价值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3.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割裂对立再到相互一致的过程。

4.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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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

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

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7、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总之,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在利用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法律的消极作用,将法律与其他的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

9、简述法的渊源:传统法的渊源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即指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体。

科学内涵: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法的渊源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10、法的渊源的意义:a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b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系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的作用;c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d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社会稳步发展。

1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主要包括:法的清理、法律编纂和法律汇编.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的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安排,汇编成册。

特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活动,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法的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法的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统一、系统的法。

其特点在于法律编纂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2011)13、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指有立法权的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和不成文宪法。

二者划分标准为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

14、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一般来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

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根据各国实践,法的溯及力原则大致可以分为:从旧、从新、从轻、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15、法的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空间效力、时间效力16、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原则: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适用上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冲突,适用特别法;根本法与普通法冲突,适用根本法。

时间冲突,新法优于旧法(统一机关制定,同级法律之间,同一机关新一般对旧特别)17、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模式分类:a命令;b规则,分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次要规则授予权利;c规则、政策和原则三要素;d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我国长期以来通行法律规范说,但近年来多主张多要素说,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三要素.18、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可以分为描述性概念和规范型概念(按功能)、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确定程度)、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按涵盖面大小)。

19、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前者是指对已有的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后者是指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其所指定的行为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

20、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二者同属于法律的要素,具有共性,但是也具有区别:a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法律原则有更宏观的指导性。

b在变化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着较强的稳定性,通常是社会历史重大价值的积淀,一般不会改变。

而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的多。

c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适用的方法也不同。

规则一般“全有全无”,而法律原则必须平衡或衡量,相互之间需要把握分量。

(法律原则的适用P66—67)2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a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b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成而形成体系化的有机整体;c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d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22、法系: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或法的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强调法的传统,可以跨越国界和历史。

23、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划分标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a整体性原则;b均衡原则;c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24、权利主张学说:a资格说,把权利理解为资格,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b主张说,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性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理的理由要求呼吁承认主张;c自由说(2011);d利益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义务即为负担和不利;e法力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f可能说,权利是有权人依据法律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义务是法律所确定的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一定行为的必要性;g规范说,权利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尺度,义务是为一定必要行为的尺度;h选择说,可以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权利人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25、权利义务的本质:a权利和义务是实在的,作为法理学科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理出来的;b是统治阶级代表的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的体现,并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c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界限,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且互为界限,不得超过“度”;d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e权利更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2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对立统一,互为存在的前提),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27、权利和权力:主体不同、内容不同、确定程度不同、要求不同。

28、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示行为与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9、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0、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前者是产生之前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如买卖法律关系),后者产生之前并不存在(如破产法律关系)。

31、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以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大体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2、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违反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其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a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通过法律作出的否定性评价;b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c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的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33、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因素。

可以概括为:责任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损害结果(侵犯他人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和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利益)、因果关系(指违反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联系)和主观过错(指行为人事实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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