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理学经典教案
《法理学》(一)教案

《法理学》(一)教案《法理学》(一)授课讲义上篇法学知识教学目标: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定义和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中西方法学教育的发展概况及比较。
教学课时安排和教学方法:课时安排:4课时;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重点:法学的定义和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性质。
教学难点: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章法学的含义一、法学的语源与称谓二、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观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一、法学研究对象的层次1、法律或法律制度层次2、法律现象层次3、法律观念、思想或学说层次。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学是一门既主要体现社会科学属性、也体现某些自然科学属性的综合科学。
三、法学的实用性与理论性第三章法学教育一、西方法学教育发展概况二、中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三、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四、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定位中篇法律范畴第四章法与法律教学目标: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学生深入地理解法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分,掌握法的基本特征,能够运用实例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了解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教学课时安排和教学方法:课时安排:3课时教学方法:讲授和组织学生讨论。
教学重点:法与法律的关系、法的基本特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难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法与法律释义一、中国古代“法”字的原始意义二、中国古代“律”之语源三、西方语言中“法”与“法律”的二元化西方学者常把“法”和“法律”二元化,“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即制定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四、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区别将“法”视为类(属)概念,即用“法”这一概念来指称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的集合;而将“法律”视为种概念,即用“法律”来特指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为法。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法理学教案一、教学目标1.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掌握法理学的主要学派和代表人物;3.理解法理学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运用的重要作用;4.培养学生对法律问题的思辨能力和分析能力。
二、教学内容1.法理学的定义和基本概念;2.法理学的发展历程;3.法理学的主要学派和代表人物;4.法理学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运用中的作用。
三、教学方法1.教师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2.案例分析和思辨讨论的教学方法;3.小组合作和个人报告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四、教学过程1.导入(5分钟)简要介绍法理学的定义和基本概念,引发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和思考。
2.知识讲授(20分钟)从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引出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介绍法理学在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的发展情况。
3.案例分析(20分钟)选取几个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和方法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
4.学生讨论(15分钟)分成小组,就一个具体问题进行讨论,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思维和分析能力。
5.学生报告(15分钟)每个小组选取一名代表进行报告,分享他们的思考和结论。
6.总结(5分钟)对本节课的学习内容进行总结和概括,强调法理学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运用中的重要作用。
五、教学评价1.对学生的学习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参与讨论和报告的表现、对案例分析的理解程度等。
2.对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进行评价,包括对法理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等。
六、教学资源1.教学课件,包括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学派和代表人物等内容;2.法律案例,用于案例分析和讨论;3.教材和参考书籍,用于深入学习和思考。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一、教学目标1.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掌握法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3.理解法律规范的本质和作用;4.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
二、教学内容1.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1.法理学的定义和特点;2.法理学的发展历程;3.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 法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1.法律规范的本质和特征;2.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层次;3.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4.法律规范的效力和效果;5.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变更;6.法律规范的实施和执行;7.法律规范的缺陷和改进;8.法律规范的比较和评价。
3. 法律规范的本质和作用1.法律规范的本质和特征;2.法律规范的作用和意义;3.法律规范的限制和保障。
4. 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1.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2.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方法;3.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实践。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分组讨论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层次;3.案例分析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4.观察实践法律规范的实施和执行;5.辩论比较法律规范的优缺点。
四、教学评价1.学生的课堂表现;2.学生的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报告;3.学生的实践报告和辩论比较成果;4.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
五、教学参考书目1.《法理学概论》(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2.《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3.《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4.《法律规范的效力与效果》(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5.《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变更》(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6.《法律规范的实施与执行》(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7.《法律规范的缺陷与改进》(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8.《法律规范的比较与评价》(李方达著,法律出版社)。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一、引言1.1 课程背景介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强调法理学对于理解法律实践和理论的指导作用1.2 课程目标培养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和认识帮助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提高学生对于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的能力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2.1 法律的定义介绍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探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特点和功能2.2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解释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的概念分析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和联系2.3 法律的价值探讨法律的价值观念,如正义、公平、效率等讨论法律价值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三、法律的起源与发展3.1 法律的起源介绍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分析不同法律起源的理论观点3.2 法律的发展探讨法律发展的动力和因素分析法律发展的阶段和特点3.3 法律与社会变革讨论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分析法律在应对社会变革中的作用和挑战四、法律的解释与适用4.1 法律解释的概念和原则介绍法律解释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合理性等4.2 法律解释的方法介绍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文本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等分析不同解释方法的特点和适用场合4.3 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解释法律适用的概念和过程分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和挑战五、法律的效力与效力范围5.1 法律效力的概念介绍法律效力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效力的来源和依据5.2 法律效力的要素分析法律效力的构成要素,如制定机关、内容、时间等5.3 法律效力范围解释法律效力范围的含义和确定方法探讨法律效力范围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六、法律的制定与程序6.1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原则介绍法律制定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如民主、公开、科学等6.2 法律制定的机构和程序介绍我国法律制定的机构和程序分析不同法律制定机构和程序的特点和作用6.3 法律制定的实践与问题讨论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实践和问题分析法律制定对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七、法律的关系与法律关系7.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介绍法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如主体、客体、内容等7.2 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点分析不同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点探讨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7.3 法律关系的变动与调整解释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方式分析法律关系调整的机制和作用八、权利与义务8.1 权利的概念和特点介绍权利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权利的基本特点,如独立性、排他性等8.2 义务的概念和特点介绍义务的内涵和外延阐述义务的基本特点,如强制性、稳定性等8.3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探讨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九、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9.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介绍法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9.2 法律制裁的概念和作用介绍法律制裁的内涵和外延分析法律制裁的作用和意义9.3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分析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探讨法律制裁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的作用十、法律与发展10.1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分析法律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影响探讨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挑战10.2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介绍法律与政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10.3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分析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探讨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挑战十一、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1.1 法理学研究方法概述介绍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如概念分析、逻辑推理、实证研究等强调法理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11.2 比较法研究方法解释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含义和作用探讨比较法研究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和限制11.3 案例分析方法介绍案例分析方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分析案例分析方法对于理解法律实践和理论的作用十二、法律伦理学12.1 法律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介绍法律伦理学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伦理学与法理学的关系12.2 法律伦理学的原则和理论分析法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探讨法律伦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12.3 法律伦理与社会公正讨论法律伦理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分析法律伦理在促进社会公正中的作用和挑战十三、法律哲学13.1 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介绍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价值等强调法律哲学对于理解法律实践和理论的重要性13.2 法律哲学的主要流派介绍不同法律哲学流派的基本观点和代表人物分析不同法律哲学流派对于法律实践和理论的影响13.3 法律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讨论法律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和区别强调法律哲学对于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启示和影响十四、法律与全球化14.1 全球化与法律的关系分析全球化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和挑战探讨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发展趋势和问题14.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介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互动分析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和作用14.3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文化讨论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和特点强调法律文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保护和传承十五、法理学的应用与实践15.1 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分析法理学在法律咨询、立法、司法等实践领域的应用强调法理学对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的重要性15.2 法理学在法律教育与研究中的应用介绍法理学在法律教育和研究中的应用和意义强调法理学对于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和推动法学研究的重要性15.3 法理学在法律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分析法理学在法律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挑战探讨法理学在构建法治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中的贡献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围绕华东政法法理学展开,涵盖了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的起源与发展、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法律的效力与效力范围、法律的制定与程序、法律的关系与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与发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律伦理学、法律哲学、法律与全球化以及法理学的应用与实践等十五个章节。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法理学》教案导论法理学概述一、正确理解法理学学科名称演变的线索1、在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2、在西方:法哲学---法理学。
二介绍法学和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1、※ 重点强调的法学定义法学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重点讲授法学的研究对象(一)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
(二)动态--立法--实施--实现--实效。
(三)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
(四)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
(五)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历史。
3、※ 正确理解法理学研究对象(一)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
(二)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
(三)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平等、法的作用、法与秩序、法与自由。
(四)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
三※ 重点讲授法学和法理学的产生1、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恩格斯语:(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二)出现了职业法学者阶层。
2、法理学产生的前提:(一)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二)以社会革命为基础。
四、具体介绍资产阶级的法理学学科的历史发展:1、自然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1)形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自然法存在于自然和人类理性之中,先于国家存在,人定法(实在法)是国家制订,并依据自然法的。
(2)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
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
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二)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国家产生以前,人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国家出现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否则实在法就没有法律效力,人们可以不遵守,甚至有权推翻它。
(三)自然法学派的评价:自然法学派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过历史进步作用。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一、引言1. 课程背景及意义:介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分析学习法理学的重要性。
2.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培养学生的法理学思维。
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讨论、案例分析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的定义:引导学生探讨法的本质特征,分析法的定义。
2. 法的分类:讲解自然法、实证法等不同类型的法,分析其特点。
3. 法律规范:介绍法律规范的结构、种类及其作用。
三、法的起源与发展1. 法的起源:探讨法的起源原因,分析法的演变过程。
2. 法的阶段:介绍古代法、近现代法的特点及转变。
3. 我国法的现状:分析我国法的体系、制度及其发展。
四、法律关系1. 法律关系的概念:讲解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分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 法律关系的种类:介绍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3.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讲解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变更的条件及消灭的方式。
五、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概念:阐述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分析法律责任的种类。
2.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讲解责任法定、过错责任等归责原则。
3.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分析法律责任减轻与免除的条件和效果。
六、法的运行1. 法律制定:讲解法律制定的程序、原则及其重要性。
2. 法律实施:分析法律实施的过程,包括执法、司法等环节。
3. 法律监督:介绍法律监督的机制、主体及其作用。
七、法律规范的适用1. 法律解释:阐述法律解释的概念、种类及方法。
2. 法律适用:讲解法律适用的原则、程序及其要求。
3.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分析法律规范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
八、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 历史分析法:介绍历史分析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
2. 比较分析法:阐述比较分析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作用。
3. 实证分析法:讲解实证分析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
九、法与道德1. 法与道德的关系:探讨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分析法与道德相互作用的意义。
大学法理学教案

课程名称:法理学授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 了解法理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2. 掌握法的本质、特征、价值和功能。
3. 理解法的历史发展、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4.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治观念。
教学内容:一、法理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 法理学的定义: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普遍原理、规律和方法的科学。
2.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的本质、特征、价值、功能、历史发展、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等。
3.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逻辑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实证方法等。
二、法的本质、特征、价值和功能1. 法的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
2. 法的特征: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历史性、民族性等。
3. 法的价值:正义、秩序、自由、平等、人权等。
4. 法的功能: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保障人权、促进社会进步等。
三、法的历史发展、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1.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历史演变过程,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
2. 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
3.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
4. 法律关系: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学过程:一、导入1. 通过案例引入,让学生了解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2. 提问:什么是法?法有哪些作用?二、讲授新课1. 讲解法理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2. 讲解法的本质、特征、价值和功能。
3. 讲解法的历史发展、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三、课堂讨论1. 让学生就法的本质、特征、价值和功能进行讨论。
2. 让学生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四、课堂小结1. 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
2. 强调法理学在法学学习和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五、课后作业1. 阅读相关法理学著作,了解法的历史发展。
2. 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讨论中的表现,评价其法律思维能力和法治观念。
法理学教案[1]
![法理学教案[1]](https://img.taocdn.com/s3/m/c27192e85ef7ba0d4a733bec.png)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 的一口水塘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公安 局认定死者为该村村民张在玉,随即以有故意杀 人嫌疑为由,拘捕了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是年 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 处死刑。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此案因疑 点重重被发回重审。后经市、县有关部门协调,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在 佘祥林已经服刑11年后,张在玉突然现身。“死 者”复活,媒体哗然,佘祥林案很快被证实为一 起典型的冤案。
(二)法的价值概念
所谓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 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 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的价值既是主体的,又是客体的,是主体性与客体 性的统一。从主体方面看,法的价值总是以社会主体 的需要与目的为根据的。如果没有社会主体的需要与 目的参与,法本身就谈不上所谓价值问题。从客体方 面看,法的价值又是法自身存在的一种客观属性,不 论人们是否认识到法有能够满足特定主体需要的这一 性质,它都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具有“客体性内容”。
第三,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 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 为的法律后果。它分为两种情况:(1)对如何 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 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 行为。(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 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 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 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 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 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目 的价值) 第二,它是指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即法 律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是手段,同时它本 身也有特定的价值。(形式价值) 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 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 行评价。(评价标准) 第四,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 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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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是本人从网上收集到的中南民族大学的法理学教案,具体编定者不明。
因为不论从资料的详实上,还是问题的讨论深度上,这个教案都吸收了各教科书的成果,可以说很有特色,故推荐于此。
当然,有些观点尚需进一步讨论!第一章导论法学与法理学第一节法学一、法学词源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
关于法律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
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
律学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注正义等价值问题。
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
《南齐书?孔稚》曾引孔稚的一句话:“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
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
然而,孔白二人所用的“法学”的含义,仍然接近于律学。
宋代以后,律学成为通词。
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学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时才广泛使用。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正如法一词一样。
“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I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 (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
到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被广泛使用。
当时罗马的五dafa学家之一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后来,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拉丁文JURISPRUDENTIA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
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
(有人,如德国学者莱布尼茨说:法学者,权利之科学也。
有的说:法学是自由的科学。
有的说,法学是正义之学。
)二、法学的性质和对象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人类学问博大精深,知识体系复杂。
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
如神学和科学。
关于科学,也有多种分法。
传统的划分方法是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即研究自然现象的科学,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
社会科学即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哲学、心理学等等。
现在有一种划分方法,把科学分成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综合科学、人文(精神)科学、边缘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凡是与人类社会生活有关,与人类社会关系有关,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有关的现象,都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员。
法学是一门具有独特性的社会科学,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它以法、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试图把握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各种法律现象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性,藉以明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文明现象的独特性,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和独特性。
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学是一门特殊的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一样具有普遍性,主要研究法及法律现象(包括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现象)。
第三,法学探索所有法律现象、整个法律现象,在类别上包含各个部门法,在运作上涉及各个环节,在时间上涉及古往今来,在范围上包括中外(法律之时间性,乃古今各有不同;法律之空间性,乃中外各有区别),等等。
第四,法学研究的目的很多,其中最为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所有的社会现象中,法律的特色、角色何在;探索在社会中法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
(二)法学的学科特点第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始终与法律相关,与法律现象相关,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不同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其它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的研究内容非常丰富多样,涉及到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有人认为,“法学既是以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面的研究,即既要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对法进行静态分析,又要对法进行动态研究”。
有人认为,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有人认为,法学研究法律的事实、形式、价值。
第三,法学实践性非常强,应用性非常突出,具有现实性、务实性特点。
第四,法学是与人类经验、知识、智能、理性密切相关,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能、理性的综合体现,是经验与理性的统一,既具有一般的感性经验色彩,也具有抽象思辨的特点。
第五,法学与法律职业的专门化、职业化密切相关,与专门的法学家的存在密切相关,具有专门性、职业性特点。
第六,法学具有强烈的价值取向,具有价值性,是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载体。
(三)、法学的功能法学研究的功能是多方面的。
第一,指导立法司法实践,推进法治事业。
第二,填补实在法的空白,纠正实在法的缺陷、错误。
第三,深化法律理念,扩dafa律观念的宣传。
第四,培养法律人才。
第五,规范理论探索,促进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三、法学体系法学(学科)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法学的科学化近代意义上的科学,是指实证科学、经验科学,即以实验和经验观察为基础的,是以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为模板的。
所谓科学化,即指实证化、实验化、经验化。
就其基本倾向而言,主要标志是专门化、系统化、规范化、实证化、职业化。
任何一门学问能否成为科学,就看它是否达到或实现专门化、系统化、规范化、实证化、职业化。
法学成为科学是一个非常晚近的事情,是在近代才形成为独立的科学,其标志是实证法学的产生和形成,代表人物是边沁、奥斯汀。
此前对法律问题的研究、认识或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之中,或作为哲学、神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等等理论体系的一个方面、环节而存在。
因此,法学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科学。
法学作为科学的生成,主要是下列因素综合的结果:(1)立法的发达;(2)职业法学家队伍、阶层的形成;(3)法律理念的系统化;(4)独立法律机构的出现和存在;(5)法学流派的分化和发展;(6)法律学问、知识的独立化、体系化,学科分化的全面性和高度性。
(二)、法学的分支学科对于法学体系的划分,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并无一致的标准和做法,有较大的主观性。
例如英国法学家沃克将法学分为两大部类(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七个分支学科:法学理论和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超国家法学、国内法学、法学附属学科。
日本《万百科大辞典》把法学划分为四大部类。
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家丁元普将法学分为法律科学和法律哲学两门,而后又把法律科学分为立法政策学、法律解释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
我国台湾学者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类,将法理论学科再分为法理学(含三大课题:法的历史哲学、法学方法论、法价值论)和法经验科学(含法律社会学、法制史学等等)。
法应用科学包括法律解释学和社会政策学等等,其中法律解释学包括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等。
现在我国学者对于法学学科的划分,有多种方法,但其结果大同小异。
具体的划分如下:第一层次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理论法学分为法理学和法律史学,而法律史学又分为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中国法律制度史和外国法律制度史);应用法学分为比较法学、国内法学(含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等)、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等)、外国法学(含外国的部门法学)。
边缘法学主要是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如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等。
四、法学与其它科学的关系每一科学都以特定的客体(事物)为研究对象,以一定的方法为研究途径,从而形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同时又与其它科学相互联系,共同形成了统一的有机的科学体系。
在整个科学体系中,法学与各门科学的区别和联系尤其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法学与哲学哲学是研究自然、社会和思维最一般最普遍最根本问题的科学。
哲学是人安身立命的根基,是社会的标尺,是文明的尺度,是进步的指针。
每一个人、每一民族、每一国家、每一社会都不可缺少哲学,要不以这种哲学思想为基础,要不选择那种哲学理论。
无哲学的人、民族、国家、社会是可悲的人、民族、国家、社会。
每一种人类活动,特别是文化活动都不能脱离哲学,脱离哲学的活动缺乏意义。
在整个科学体系中,哲学非常重要,是不可缺少的。
过去哲学曾一度被称为科学的科学、万法之王,企图囊括所有知识体系,这虽然有些夸大其词,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出哲学的包容性和重要性。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1)哲学是法学的基础,是法学的基本方法论,它对法学起指导作用。
(2)哲学引导法学的发展、变革,每一次哲学理想、观念、方法的变革,都是科学变革发展的前奏,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科学的发展变化。
(3)在研究对象、内容方面,哲学与法学存在部分重合,都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但在方法、侧重点有所区别。
(4)在一定程度上,法学思想、理念的发展、创新也能影响哲学的发展、创新,法学促进了哲学的进一步深化。
(二)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社会中的政治现象、政治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社会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公共权力的运作,社会组织、制度的形成、建设、结构、功能,社会的管理、控制、治理及其方式,社会的民主制度及其运作,政党制度等等问题。
政治学在社会中非常重要,其功能、作用和价值非常显著。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1)在学科发展史上,法学一直是政治学的一部分,到19世纪才开始分家。
(2)在研究对象、内容、方法等方面,法学与政治学相互交叉重叠,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3)政治学是法学的基础,起着引导法学发展、变革的作用。
(4)法学作为异军突起的新科学,它的社会功能、使命,特别是政治功能、使命远远大于政治学,它所发挥的功效也远远大于政治学。
(三)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社会中的经济现象,如各种经济关系、经济组织、经济活动和经济发展的科学。
其中微观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的科学,主要研究有限的资源怎样配置最为合理,怎样使用最为理和系统化,而且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的程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学家集团,因而也没有独立的法学。
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分散于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宗教学、文学、美学著作之中。
在历史上,智者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等思想家和思想流派对于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