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网上就业登记备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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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外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用工单位。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外来务工人员登记与备案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凭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向用工单位登记,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及人员信息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章外来务工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财产。

第五章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开展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救助机制,及时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文化程度 | 家庭住址 | 职业技能 | 就业意向 | 用工单位 | 备注 |本制度旨在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范本(2篇)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范本(2篇)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确保外来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地生活和工作。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外来人员:务工人员、学生、投资者、访问学者等。

二、登记与备案1. 外来人员在到达本地后,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经过身份核实。

2. 所有外来人员都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并按时更新个人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联系人等。

3. 外来人员如有变更个人信息的情况,应在三日内前往公安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三、居住管理1. 外来人员在本地居住应遵守当地居住管理规定。

不得在非法出租房屋、旅店等场所居住,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转租居住。

2. 外来人员住所的出租房东或所在单位负有监督义务,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日常检查和调查。

3. 对于居住管理存在问题的外来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示教育、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

四、就业管理1. 外来人员在本地就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规定,签订正当的劳动合同,不得从事非法就业或违法经营活动。

2. 就业单位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外来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劳动监管,确保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

3. 对于就业违规的外来人员,公安机关将严肃处理,包括注销工作许可、强制离境等。

五、教育管理1. 外来人员子女在本地接受义务教育应按照当地教育管理规定进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参加学校的日常教育活动。

2. 学校教育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关注外来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表现,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3. 对于拒不配合或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外来人员,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转至合法学校就读、罚款等。

六、社会保障1. 外来人员在本地享受社会保障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办理,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

2. 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应对外来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29•【文号】劳办发[1996]99号•【施行日期】199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健全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工作,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一九九六年实施计划》(劳部发〔1996〕13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针对前一阶段出现的问题,现就“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和要求,从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劳动部门积极性、促进基层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出发,建立健全以外出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为管理基础的外出就业登记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发放、管理制度。

对已被用工单位招收、但尚未离开户口所在地的外出就业人员,应要求其持身份证和其它必要的证明,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今年,对已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但尚未进行外出就业登记、未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人员,应要求其凭就业单位的证明或就业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尽快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派驻该地的工作机构或与本省劳动部门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当地劳动部门补办有关手续,也可凭上述证明,通过邮寄等方式委托他人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3篇)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员,是指在本地居住、工作、学习、旅游、探亲等非本地户籍人员。

第三条外来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便民、高效、服务;(四)预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外来人员登记与备案第五条外来人员入住本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外来人员入住本地,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居住证明;(三)就业证明或者学习证明。

第七条外来人员入住本地,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八条外来人员变更居住地、就业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外来人员离开本地,应当在离开前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第十条外来人员在本地区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招聘,不得歧视、排斥外来人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外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外来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权益。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享有同本地人员同等的就业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外来人员居住管理第十五条外来人员在本地区居住,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用人单位网上就业登记的使用说明

用人单位网上就业登记的使用说明

用人单位网上就业登记使用说明厦门人力资源网()是政府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便捷服务的一个信息平台,是一个理想的交流通道。

主要包括最新用人单位现场招聘、用人单位直接招聘、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才库信息、相关政策宣传,以及技能鉴定、档案寄存和相关证件的在线查询等。

用人单位网上就业登记是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为广大用人单位提供重点服务的项目之一。

为了保证用人单位信息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用人单位进行网上就业登记,必须先成为人力资源网的一般会员(免费),申请办法为用人单位先在人力资源网上进行网上注册,录入企业基本信息,然后将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5205570,由我中心的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即能成为人力资源网的企业会员。

用人单位可于半个工作日后以注册时登记的会员名称和密码在本网站首页点击“企业”登陆。

用人单位登陆厦门人力资源网进行网上就业登记的相关说明如下:一、用人单位在登录厦门人力资源网时一定要注意网址为(注意:不要通过百度或google等搜索“厦门人力资源网”后再登录)。

在人力资源网首页左上角的会员登陆框内,输入会员名称和密码后,选择“企业”,点击“登陆”。

登陆成功后便进入用人单位管理界面。

其中就业登记栏目,可以看到六个功能选择:新增登记、登记未审核、登记已审核、登记被退回、登记资料打印及EXCEL批量登记。

二、用人单位点击新增登记,在右边页面将出现几个按钮,点击“新增登记”按钮,将出现一个输入页面,用人单位在这个页面输入需登记员工的详细资料。

其中身份证号、姓名请按身份证填写。

有关证书的等级及编号如实填写。

各输入项的右边都有相关说明,请仔细阅读后再填写。

三、合同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按合同填写,其中起始日期必须大于该员工上次退工日期,截止日期必须大于本次起始日期。

四、全部填写完后,点击“保存”按钮。

输入完全部员工登记资料后,可以看到刚才录入的员工资料列表,如果发现错误,可以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阳光就业网办系统用工备案业务申报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探析

阳光就业网办系统用工备案业务申报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探析
(3)注册前未申报开户,单位无账号不能登录。用工备 案业务属于单位网办业务之一,单位首次登录前需要申请登录 账号。具体步骤为:由单位向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组织代码证、法人 代表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单位授权书,阳光就业网上经 办系统的牵头管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账号、 初始密码;单位业务用户注册成功后,可登录网上大厅修改、 找回密码;单位业务用户的变更、注销,由单位提出申请,并 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单位授权书。对已放 账号的单位重新申报业务时,只需直接登录,不需再提交账号 开设申报材料。单位用户在办理注册过程中,应填写用户承诺 书,明确由劳动者本人或单位联系人办理网上业务并承担相应 责任。同时还应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当发现密码被盗时,应及 时注销或修改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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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就业网办系统用工备案业务就业局 安徽 六安 231300
摘 要 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服务系统,是目前就业创业服务部门受理单位和个人服务申请的窗口,本文主要 针对其中应用最广泛的用工备案业务,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指 导意义。 关键词 阳光就业;用工备案;网上办事服务系统
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服务系统,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 处理技术和科学手段,适应当前业务需求,非常具有前瞻性的 劳动就业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它能很好地结合当前劳动 就业业务需求,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其业务范围 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行政审批、劳动关系、职业能力建设、技能 培训等类别近50个项目。其中的用工备案网上办理,主要包括劳 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集 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终止等等,是目前系统中应用最广泛的业 务之一。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问题,影响办事效率 和服务质量,本人归纳几点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就业失业登记证系统常见问题处理方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系统常见问题处理方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系统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审批通过,发现信息录入的有问题,需要补录或者修改,有两种处理方法:1、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审批页面,如下图所示:点击审批通过信息tab页,如下图所示:录入查询条件,比方是号,点击查询,查出来后,选择前面的小方框,点击审批不通过按钮,信息回退到审核状态,然后用审核进入系统,打开审核页面,如下图所示:录入查询条件,比方是号,点击审批未通过信息tab页,如下图所示:查到审批未通过信息, 点击前面的方框,然后点击审核不通过按钮,信息回退到申请状态,然后用申请登陆系统,打开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在申请页面右上角小放大镜处,如下图:录入号,点击回车,查出此人,点击后此人的信息会铺到页面上,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好后点击保存按钮,这样由于误操作审批通过的错误信息就可以得到修改,如果要删除的话,在申请页面将此人查出来,点击删除按钮,就可以直接删除。

2、另外一种处理方式:既然已经审批通过了,可以给继续发放,发放后不要直接点击打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变更模块中,如下图所示: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变更页面右上角小放大镜处录入发放后产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点击回车,查到此人信息,进行修改,然后保存,如果已经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无法进行变更修改,在前台操作的话只能是给注销掉,如果需要重新办理的话用申请账号登录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页面重新登记。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或者失业登记审批后,发现申请信息录入错误,需要修改这种情况与就业失业登记的操作略有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审批环节回退之后,用审核登录系统,审核页面的查询条件认定状态或者是登记状态要给手动置为审核,然后点击审批未通过信息tab页,通过号或者别的信息联合查询可以查询到确定的某条信息,审核不通过后,即可回退到申请页面,然后在申请页面进行修改。

三、审核通过后审批查不到这种情况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1是用审批的办理了申请或者审核的业务,导致审批用此查不到数据,2是审核时审核机构信息没有取到,没有取到的原因可能是网络问题导致的,结果审核通过了,但是数据库里没有审核机构信息,导致审批时查不到,3是已经审批过了,这3种情况都可以通过综合查询看一下,在综合查询里查到此条信息之后,号是用蓝色字体显示的,如下图所示:点击这个蓝色字体显示的号,会弹出一个详细界面,如下图所示:通过查看经办人、经办机构、审核人、审核机构、审核标记、审批人、审批机构、审批标记,如果这些信息都存在并且确实无误,并且没有审批的话,那可能是组织机构建的有问题,不过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首次使用办理业务的时候,如果以前办理过业务,并且组织机构最近没有改动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出现的,通过查看,如果是第一种原因,可以给我们现场维护系统的人员联系,通过后台调整,如果是第二种原因,可以在审核模块里重新审核,如果是就业失业登记证审核,可以点击审核已通过信息tab页查到这条信息,然后重新审核通过,如果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核或者失业登记审核,将审核页面里的查询条件认定状态或者登记状态置为审核状态,在待审核信息tab页,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此条信息,进行重新审核通过,如果是第三种原因,已经审批,则不需要再次审批。

青岛市社保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及就业备案指南

青岛市社保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及就业备案指南

青岛市社保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及就业备案
指南
第一步: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申请企业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步: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填写《青岛市就业登记表》,从网站上导出并打印《青岛市就业登记表》一份和《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三份,连同劳动合同,被招用工的身份证,毕业三年之内具有青岛市户口的大学毕业生还需要提供已改派到本单位的《派遣证》,携带以上资料去鞍山二路48号市北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现场确认。

派遣证的办理流程
《派遣证》改派的办理需要《就业协议书》,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和原公司的解约函;
《就业协议书》是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网上签约自动生成的协议书,目前我们公司没有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注册过,现在需要注册一个账号,员工才能和公司进行网上签约。

注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企业账号流程第一步:与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由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管企业员工档案;签订协议时需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步: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注册账户
第三步:省内用人单位提供的审核资料:
注册时选择的签协议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 1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2 )注册申请表(加盖人事代理部门公章)
( 3 )如接收毕业生需上级单位同意的需提供上级单位证明(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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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网上就业登记备案常见问题Q&A
1、Q: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提示‚该职工不属本单位‛是什么原因?
A:出现这一提示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由于本单位已为该员工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二是由于本单位之前未为该员工办理过招工登记备案手续;三是由于该员工未办理过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的,在网上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的过程中如遇问题的,可咨询相应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部门。

2、Q:网上办招退工的时间是否是每月的5日到25日?
A: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有关规定,每月1-31日均可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因此,通过‚就业登记备案系统(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系统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没有时间限制。

同时,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就业起始之日起30天内为该员工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3、Q:现在外地员工的招退工和参保手续是不是都只能在网上操作,还能去柜面上办吗?
A:为进一步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含招工、退工、劳动合同备案等)手续,本市新增了单位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网上就业登记备案功能。

无法实现网上办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前往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4、Q:单位前往外来人员就业管理部门为员工办理个人信息初始化后,是否仍需继续在网上操作招工?可否直接在柜面上申办就业登记?
A: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人员如未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登记的,需携带《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前往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登记。

办妥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登记后,可通过‚就业登记备案系统(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系统,或直接在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5、Q:网上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和‘就业起始日期’的填报有什么要求?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次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应在就业起始之日起30天内。

另外,‚本次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不能晚于办理招工登记的当天。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招工登记的当天应在就业起始之日起30天内。

详细情况您可以查阅‚就业登记备案系统(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操作指南‛。

6、Q:网上已提交的用工就业登记信息有误应怎样修改?
A:单位如在网上办理招工、退工登记时正式‚确认‛后发现所填信息有误的,需携带重新填写的该人员《招工备案登记表(外来从业人员)》或《退工备案登记表(外来从业人员)》,以及在‚招退工结果查询‛菜单打印的该人员详细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前往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7、Q:网上招工登记后,要多久才有办理结果?
A:一般情况下,1个工作日后即可查询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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