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法规类别】专利权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0.08.26【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办法一、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取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等。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被重视。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率,促进创新发展,一项重要的制度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相关办法和流程。
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定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由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的质权人与质押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向相关知识产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行为。
通过质押登记,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获取贷款和融资,并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主体1.权利人:指拥有知识产权并享有权益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质押权人:指向权利人提供质押贷款或其他金融支持,并与权利人签订质押合同的金融机构或个人。
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流程1.准备材料:权利人向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质押,应提供以下材料:–质押合同及其登记申请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复印件;–质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文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提交申请:权利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并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3.审核登记: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则予以登记,并颁发质押登记证书。
4.公示公告:质押登记完成后,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将进行公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质押权人、质押的知识产权类型、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等。
5.变更和注销:在质押期限届满或质押权人同意解除质押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质押登记。
五、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意义和作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包括:1.创新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使权利人能够将知识产权作为资产,通过质押获得融资和贷款,为创新研发提供资金支持。
2.提高市场价值:质押登记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效率和透明度,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和价值。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7篇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7篇篇1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专利权质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目的与原则为明确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程序及相关事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
二、专利权质押基本情况(一)质押的专利权基本信息: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日、发明人、专利权人等信息。
(二)专利权质押的价值评估:双方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质押的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质押价值。
(一)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质押的专利权信息、质押价值、质押期限等。
(二)提交材料:甲方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质押合同、双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价值评估报告等。
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相关材料。
(三)受理与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受理与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双方应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工作,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四)登记与公告:经审查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并予以公告。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五)合同备案:完成登记手续后,甲乙双方应将已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备案后,该合同具有公示效力。
四、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保证质押的专利权真实有效,未涉及纠纷,未被第三方追索。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应按约定支付质押款项,并妥善保管质押的专利权。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质押的专利权丧失或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质押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处置质押的专利权。
如需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解读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解读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指在中国专利法的框架下,针对专利权质押进行的一系列登记法规。
它规定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要求、流程、标准和规则等基本内容。
本文将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实践意义和引申价值。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要求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将已授权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以在约定条件下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利益。
在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之前,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专利权人必须是授权人或所有权人,专利权转让、许可使用或其他相关协议必须经专利权人同意。
2、质押人必须是专利权人、专利权授权人或者是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质押人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协议。
3、专利权必须是在中国授权并且有效的,且未侵犯他人专利权。
质押物必须为专利权所有权的简单财产权。
4、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必须在专利权归属地(专利权是中国授权的,则在中国申请)申请。
如果满足以上要求,质押登记机构将马上受理申请。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基本上分为三个步骤:1、申请人填写并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并提交质押协议、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
2、质押登记机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如果满足相关法规,则颁发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并以公告留存。
3、当质押权利履行完毕之后,质权登记人须及时向质押登记机构申请注销专利权质押登记,质权登记人才能解质押物。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标准专利权质押登记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协议等规定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编号一致、质权人和质押权人为同一人,且质权登记无异议。
2、专利数量一致,质押权人、人数和质押的对象都必须清楚明确。
3、质押标准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专利权利废止或失效质押的抵押价值不得超过专利权利本来价值的50%。
4、已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大于专利权的质权或其他抵押权的总额。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规则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规则包括:1、质押人可以将专利权质押给一人或多人,而被质押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人。
专利质押操作流程

专利质押操作流程1. 引言专利质押是指将专利权作为质押物进行抵押,获取融资或用于其他经济交易的操作。
随着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专利质押成为企业发展和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深入探讨专利质押的操作流程,帮助读者了解专利质押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2. 专利质押操作流程2.1 评估专利价值在进行专利质押前,首先需要评估专利的价值。
评估专利价值可以从专利的技术优势、市场竞争力以及市场潜力等多个方面来考量。
一般情况下,只有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专利才适合进行质押操作。
2.2 寻找专利质押机构寻找专利质押机构是进行专利质押的关键一步。
专利质押机构可以是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或专业的专利质押公司。
在选择专利质押机构时,应该考虑其资信度、专业性以及质押利率等因素。
2.3 准备贷款材料为了申请专利质押贷款,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料。
通常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权人的唯一识别信息明和质押合同等。
还需要提供专利的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的市场分析数据等支持材料。
2.4 进行专利质押登记在准备好贷款材料之后,申请人需要将贷款材料提交至相关的专利质押机构,并进行专利质押登记。
在登记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质押登记表。
2.5 签署质押合同专利质押机构在审查通过后,将与申请人签署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申请人与专利质押机构之间的法律协议,其中包括质押的期限、质押物的使用权归属以及利率等具体条款。
2.6 完成专利质押签署质押合同后,申请人需要将专利证书等相关质押物交由专利质押机构保管。
在质押期限内,专利质押机构享有对质押物的一定权益,包括处置权和使用权等。
2.7 偿还贷款在质押期限内,申请人需要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一般情况下,偿还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的方式,具体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2.8 解除专利质押在质押期限届满或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专利质押。
解除质押后,质押物的所有权将重新转移到专利权人手中。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时间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时间目录1.引言2.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意义3.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程序4.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时间要求5.结论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专利成为了企业和个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专利权的质押登记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利益作为债权人的债权担保,从而获取额外的投融资能力。
然而,为确保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相关法规对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时间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中涉及到的时间要求进行探讨。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意义专利权质押登记旨在保护专利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双方提供一种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可以通过质押专利权获取资金支持,推动创新项目的开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而对于债权人而言,质押专利权作为可变现的担保,降低了投融资风险,增加了投资收益的可预见性。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程序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准备资料:质押人需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专利权质押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包括专利证书、质押合同等。
2.申请登记:质押人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通过专利权质押登记系统进行线上申请。
3.审核登记:专利权质押登记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根据法规要求进行审核,并判断是否满足登记条件。
4.登记结果:专利权质押登记机构在审核通过后,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发放专利质押登记证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时间要求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时间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披露时间: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申请应在专利权公开披露之日起三年内完成。
这个时间要求是为了保证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及时性,避免因时间延误而对相关利益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登记期限:自专利权质押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质押登记证书。
该时间要求旨在保证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高效性,使质押人能够及时获得质押登记证书,展开后续的经济活动。
3.效力期限: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的效力期限为质押权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最长不超过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二篇)

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七.自受理日起____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首先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九.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当事人凭协议及有关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或转质登记。
十一.因质押期满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十二.登记注销后,协调司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十三.债务清偿失败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涉及专利权转移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协调司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二)引言: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的一种方式。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程序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公众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以促进专利权质押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申请登记程序1. 申请人资格确认: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合法代表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

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当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时,为确保质押权的效力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需要进行登记手续的过程。
以下是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介绍。
1.准备材料:在开始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前,需要准备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质押合同:质押人和受质押人之间的质押合同,包括质押的专利权的详细信息、质押的期限和质押的范围等。
-专利权证书: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提供质押的专利权的正式证书,包括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权的名称和专利权的号码等。
-质权人身份证明: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质权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
-质押权人身份证明:质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质押权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
2.编制质押通知书:在准备完相关材料后,质押人需要编制质押通知书并向质押权人发送。
质押通知书是质押人向质押权人正式通知其将专利权作为质押物的文件,通知书中需要详细阐述质押的专利权的内容、质押的期限和质押的范围等。
3.申请质押登记:质押人需要向相关机构或部门申请质押登记。
在中国,质押登记通常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质押人需要通过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提交质押合同和专利权证书等相关文件,并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
4.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一旦质押登记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质押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质押的专利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如果审核通过,将发给质押人质押登记证明;如果审核未通过,会告知质押人原因,并给予修改的机会。
5.领取质押登记证明:一旦质押登记申请通过审核,质押人可以到相关部门领取质押登记证明。
质押登记证明是证明专利权质押登记已经成功的正式文件,质押人需要妥善保管。
6.公示程序:在质押登记完成后,相关机构会进行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的目的是向公众公示专利权的质押情况,包括质押的专利权的名称、质押人和质押权人的信息等。
在公示期间,任何人都有权利对质押登记进行异议。
如果没有异议,公示程序结束后,质押登记将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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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第56号
【发布日期】2010-08-26
【生效日期】201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56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