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建一局集团京内建筑市场投标协调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24•【字号】京政办发[1987]152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4日京政办发〔1987〕1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4-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标前评审程序

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标前评审程序1.总则1.1为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提高集团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建立健全集团市场营销体系,进一步规范全集团的市场营销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投标中标率,特制定本程序。
1.2工程项目的标前评审应以“今天的质量是明天的市场,企业的信誉是无形的市场,用户的满意是永恒的市场”为营销理念,以预见风险、尽可能消除风险,提高标书质量,使工程项目中标为目的,集中有限的投标人力、物力、财力主攻中标可能性较大的工程项目。
1.3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自营及子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的工程。
2.名词释义“标前评审”:本程序中的“标前评审”是指在工程项目通过资格预审后,对于拟投标工程项目的各种市场因素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筛选,选择有较大中标可能性的工程项目进行投标工作,并通过评审使投标文件更趋合理。
3. 标前评审的主要指标与评审方式3.1主要指标有:3.1.1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3.1.2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水平;3.1.3业主对承包商的要求,包括:是否要垫资、让利,工期、质量要求,项目经理班子等。
3.1.4关系运作水平,包括:与业主主管领导的关系,与业主操作班子的关系,与业主委托的招标公司的关系等。
3.1.5工程项目的预期收益率。
3.2集团公司自营项目(包括区域公司操作的项目)在该项目资格预审通过后,由该项目的主跟踪人填写。
3.2.1市场经理负责项目前期策划的执行。
3.2.2由集团所属某子公司自行跟踪的工程项目,如规模大,无法独立承担,可报请集团公司领导,在全集团内组织优势力量,共同组成项目跟踪策划小组。
具体实施由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负责组织工作;3.2.3由集团所属某子公司自行跟踪的投资规模不超过1亿元工程项目,由该子公司自行组成项目跟踪策划小组进行相关活动;3.2.4按国家有关规定须由集团公司出面总承包的大型、特大型群体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领导亲自挂帅,组成项目跟踪策划小组,组织全集团的最优力量,以确保工程项目的中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10月1日)(89)京建法字第220号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一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和区、县建委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经市或区、县建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主管机关为市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建委)。
《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和区、县招标办)负责。
区、县招标办的成立,须经市建和核准。
第三条市招标办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二)起草或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对须由市建委审批开工且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负责以下各项具体工作:1、审查招标工程条件;2、审批招标申请书(包括确定招标方式);3、核准招标文件;4、核准标底文件;5、核查投标企业资格;6、批准决标报告表。
(四)具体指导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招标;(五)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违章事件;(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八)指导区、县招标办的工作;(九)总结、交流、推广招标工作经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资料、信息。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活动。
三、分包招标范围1.已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主承包商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须报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分包。
2.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副署合同部分涉及的分包工程,均需依法依规经过正规招标程序。
四、招标管理1.分包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竞争机会。
2.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明确分包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内容,确保投标者了解清楚并能够准确报价。
3.招标公告应在规定媒体上发布,同时应在政府指定的平台上公示,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五、投标资格1.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指定地点。
六、评标与中标1.招标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进行,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2.中标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并签订合同。
七、履约管理1.中标的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分包工程,并接受主承包商的监督检查。
2.分包工程出现问题时,分包商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整体工程顺利进行。
八、违约处理1.对于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的分包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资格等。
2.主承包商若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分包商违约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九、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办法的执行。
2.对于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
十、附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八条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学农二00三年四月二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劳务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工业建设项目和一般民用、工业建设项目及专业工程中的劳务分包项目。
招标人也可采用其它评标办法评标,但其内容不得与国家、建设部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第三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应将本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采用其它办法评标,应将该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劳动经济、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施工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五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劳务项目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决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程序和方法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有疑问的部分,可以书面方式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澄清,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
澄清工作应做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分别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评标内容包括对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投标人业绩及实力、质量目标和工期的评分和评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计算出各有效标的分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
第十条按本办法评标获得最高分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变更中标单位,若发生并列第一名的情况,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需要的侧重面(如质量、工期、造价等)从并列第一名的投标人中选一名为中标单位,同等排序下,来自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的投标人应优先考虑中标。
【京建法[2005]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5]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980784ec3a87c24028c492.png)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5]12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2月7日印发共印200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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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一局集团京内建筑市场投标协调办法
1.总则
1.1 为了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挥本企业的集团优势,减少集团所属各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维护中建一局集团的整体利益,以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公司投标工作的管理和协调,规范集团所属各公司在市场投标中的竞标行为,经集团所属各公司共同讨论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建一局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及集团公司资产重组中新成立的若干公司。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京内建筑市场。
京外工程如情况相同,可参照执行。
2.名词释义
2.1 投标协调:本办法中的“投标协调”是指在建筑市场竞争中,当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出现两家以上集团所属子公司时,由集团公司牵头组织协调,并针对该工程投标所进行的、以参加投标的某一子公司为重点保护对象,而其余参与投标的子公司为集团整体利益顾全大局,协助投标,以提高集团的总体中标率,保护集团的整体利益的工作。
2.2 协调项目:指有两家以上(含两家)集团所属子公司参加投标的工程项目。
2.2.1陪标:指业主委托集团内某一子公司自选投标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负责办理投标有关手续而无实质性投标工作的工程项目;
2.2.2业主邀标:业主邀请的投标单位中有两家以上集团所属子公司参与竞标的同一工程项目;
2.2.3有集团公司和数个子公司共同参加投标的工程项目;
2.2.4根据工程性质的需要,由集团公司事先组织数家子公司参加投标的工程项目。
2.3 中心公司:指经过一定投标协调程序确定的在某一工程投标中重点保护的子公司。
3 投标协调工作的责任划分
3.1 投标协调工作归口管理在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
3.2 当某一工程项目被确定为协调项目时,应组织“**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工作小组”,由集团公司主管市场营销的副总经理任组长,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任副组长,“中心公司”的总经济师、参与协调项目投标的集团所属其他子公司的经营人员和其他必要人员为工作小组成员。
3.3 中心公司负责协调项目投标过程中的公共关系、本公司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工作的具体运作、信息反馈、标后书面总结等工作。
3.4 参与协调项目投标的其他公司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将标书送“**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工作小组”审核后,方可封标。
3.5 当某一协调项目的投标工作完成后,中心公司应在接到业主方中标通知书(或不中标通知)的一周内,向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提交“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投标协调项目信息反馈表”(见附表一),其内容应包括:
(1)该项目的各项指标值;
(2)竞标分析;
(3)结论。
3.6 协调项目中标后,中心公司应向参与投标协调的集团所属的其它子公司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方法详见本规则第六条“补偿办法”。
3.7 “陪标”工程,由各子公司自行组织。
4.投标协调原则
4.1 集团整体利益原则
中建一局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已由行政连接变为资产连接,集团所属各成员单位必须把集团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强化集团意识,顾全大局,任何经营开拓均不能有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
4.2 尊重业主原则
在协调项目投标过程中,应着重体现尊重业主意愿的原则,一旦能确定业主对集团所属参与投标的某一子公司有倾向时,该子公司自然成为本协调项目的中心公司。
4.3 连续性原则
对一项完整的工程,若业主采取分段招标,前段工程由集团所属某子公司中标施工的,后段工程业主以压价为目的再行招标时,原工程施工的子公司自然成为中心公司。
4.4 时间原则
根据参加投标各子公司介入该项目时间的早晚来确定中心公司的原则,为能够确定各子公司介入该项目跟踪时间的早晚,各子公司应按《集团经营指标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上交各类统计表。
4.5 平等竞争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必然的,但在竞争中各参加协调的单位,应有公平竞争的精神,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不得互相指责、互相贬低、压价竞标,不得损害集团的利益和声誉。
4.6 事先性原则
针对协调的项目,必须在获得项目信息阶段时,就开始作到事先周密策划。
4.7 专业化原则
当协调项目为专业化要求较高的项目时,若遇有土建公司和专业公司在同一项目上进行投标,应侧重专业公司。
如在道路、桥梁工程项目招标中,若土建公司和专业公司发生撞车,应侧重专业公司。
4.8 价格统一协调的原则
参加协调的各家公司的投标书在最终封标前,必须经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审查,不得以不正当削价、让利等手段来恶性竞争。
4.9 综合评分原则
在参与协调项目投标中无法确定业主方的倾向性时,“**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可对参与协调的各子公司在公共关系、运作时间长短、市场优势、工程特点及参与协调的各子公司的合同额存量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中心公司。
4.10 共同遵守的原则
各子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参加竞争必须遵守共同保护的原则、互不排它的原则,因此各子公司参加竞争时必须共同遵守和维护以上原则。
4.11 中心公司一经“**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确定,各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子公司都必须服从,绝不允许背后搞小动作,破坏集团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形象。
4.12 中心公司中标后,视工程情况,也可拿出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参与投标的集团内子公司。
5.投标协调程序及要求
5.1 当在某一项目投标中有两个以上集团所属子公司参加投标,且参加投标的子公司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希望由集团公司出面协调时,由该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核实后,即书面通知参与该项目投标的集团所属各子公
司,协调程序正式开始。
5.2 确定参与协调项目的投标单位
参与协调项目投标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提交参加该工程投标资格预审的复印件,以使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有确定参与协调项目的投标单位的依据,并在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备案。
5.3 由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的成员,并及时开展工作。
5.4 由“**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根据本规则的有关条款确定中心公司。
5.5 中心公司需向“**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提交有关本协调项目的完整的招标文件。
5.6 由中心公司按照该协调项目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好本公司商务标和技术标;其他参加协调的子公司可自行确定是否要自行编制该工程的商务标和技术标。
5.7 在送标前,中心公司公司需向“**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系统汇报本公司对该协调项目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编制情况;其它参与协调的子公司的标书也要求送“**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审核。
经审核后,各参与投标的单位方可按业主方的要求封标、送标。
5.8 投标本身是一项风险很大的工作,参与协调的各子公司在协调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本规则,服从协调,顾全大局,不得在协调过程中诋毁其它公司。
如发生此类现象,一经查实,集团公司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违规处理”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5.9 “**工程项目投标协调小组”的成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
否则,集团公司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违规处理”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5.10 无论本工程是否中标,中心公司都需按本规则第3.5款要求,在中标或未中标三日内及时将信息反馈到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
5.11 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是集团具体组织进行协调的部门,要公正、合理、规范的作好协调资料记录、收集、整理、分析、处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及时解决在协调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集团投标协调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6.补偿和奖励
6.1 对在协调过程中能顾全大局,服从协调,积极配合的单位和个人,将在经营系统年度总结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金额视具体工作情况确定。
6.2 对在参与协调中而牺牲了局部利益的单位,由中标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6.2.1 中标价在标底价±0.00以上的项目,按中标总价的1.5‰,总额不超过15万元;
6.2.2 中标价在标底价±0.00以下的项目,按中标总价的 1 ‰,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6.3 陪标项目按每平方米0.1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由中心公司直接付给参加陪标的其他子公司。
6.4 参加协调但未中标的项目不进行经济补偿。
6.5 补偿费统一由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经办,并由集团公司提留补偿费总额的10%,用于每年年终进行全集团经营系统评比时,奖励在投标协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其余补偿费按参与投标的公司数量平均分配。
7. 违规处罚
7.1 投标协调是关系到集团公司生存发展的重要的一环,各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企业的经营机密,对外不得泄露有关协调工作的信息资料。
7.2 对违反上述规则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7.3违规单位必须向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递交书面检讨,并半年内不得向集团公司申请投标协调。
8. 其它
8.1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市场拓展部负责解释
8.2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