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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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汇总说明

潮州市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汇总说明

潮州市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汇总说明为更好保障潮州市“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操作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粤国土资规划〔2016〕12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2017〕59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市各县区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已完成公示、听证、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并按照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上报稿。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全市规划指标调整情况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对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15项指标进行调整,各项指标调整情况如下:1、总量指标根据《省方案》,我市耕地保有量由原65.70万亩调整为47.91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由原56.07万亩调整为40.77万亩;建设用地总规模由原63.60万亩调整为67.30万亩,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70万亩。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相应增加3.70万亩,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由原45.00万亩调整为48.70万亩,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由原18.60万亩调整为22.30万亩。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保持不变,仍为18.60万亩。

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用地规模,结合城市扩容提质的需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原11.64万亩调整为11.90万亩。

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根据2014年变更调查数据确定,园地调整为61.05万亩,林地调整为213.64万亩,牧草地调整为0万亩。

2、增量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相应增加3.70万亩,由原18.30万亩调整为22.00万亩。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0]1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0]1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0〕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或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市财政担保的资金)、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以及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捐款。

(四)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类型项目。

潮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2006年发布)

潮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2006年发布)

【法规标题】潮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2006年发布)【发布部门】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潮府办〔2006〕14号【适用区域】潮州市【发布时间】2006-03-23【生效时间】2006-03-23【关键词】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印发潮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06〕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潮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潮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潮州市国土资源局二○○六年三月十七日)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开采秩序,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我市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全市矿业走出一条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路子。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对于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三类矿产,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普查程度,并符合矿山开采设计要求。

(二)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固体矿产资源,其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及以上级别的资源储量应占保有资源储量的50%以上;涉及地热或矿泉水资源,其C级及以上级别的资源储量应占查明资源储量的70%以上。

(三)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除第三类矿产以外的采矿许可证的,涉及大中型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详查程度,涉及小型及以下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普查程度,并符合矿山开采设计要求。

二、规范扩大矿区范围管理(四)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采矿权人应凭同意扩大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储量核实,在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通过后,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再办理资源储量备案。

(五)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扩大的矿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的二分之一。

(六)新立采矿权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批准扩大矿区范围。

三、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和审批管理(七)新建矿山的采矿权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原有矿山采矿权人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应补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手续。

(八)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设采矿权(在缺水地区可设置适当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已设采矿权不得扩大矿区范围,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登记。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潮府办[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潮府办〔2005〕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当前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绝大多数非煤矿山生产规模小,装备落后,安全水平低。

二是矿业秩序仍较为混乱,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设计能力开采等现象仍然存在,形成许多安全事故隐患。

三是由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刚刚起步,一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仍在生产。

因此,实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的任务仍相当艰巨。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下大决心,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度。

为深刻吸取今年8月7日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教训,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重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面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落实省委、省政府“以铁的手腕,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监管工作,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潮府办[2003]42号)精神,建立健全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环保、林业等部门配合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制,认真贯彻市纪委、监察局《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肃党纪政纪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潮纪发[2005]12号)精神,切实履行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中初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0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搞好依法行政,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我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一)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土资源部授权我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不含煤炭资源):(1)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的;(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2.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以上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3.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矿产资源。

4.年开采量为3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石料。

5.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6.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以外的,经省政府批准列入我省保护性开采的矿产资源(包括离子吸附型稀土、端砚和玉石等)。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潮府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潮府规〔202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8日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推进征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和“百千万工程”实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三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

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其中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占留用地面积不超过15%。

第四条新征地项目原则上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应空间规划用途确定留用地的土地用途。

涉及多种用途的,按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项目对应不同的空间规划用途,分别计算安排留用地。

其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应空间规划用途为公益类用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线性工程等)部分,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应空间规划用途为公益类用途的土地面积的10%给予折算货币补偿。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21〕1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21〕1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2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3日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潮州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总体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未按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均视为无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实施主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职能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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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2015年度修编方案潮州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3月潮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2015年度修编方案申报单位:潮州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单位: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一队编写人员:钱龙兵苏艳华余庆亮林传旭审核人员: 卜安总工程师:卜安单位负责:胡胜雄编制时间:2015年3月目录一、总则 (1)二、社会经济发展分析与地质成矿背景 (2)(一)自然地理位置、交通 (2)(二)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4)(三)矿产资源勘查及地质调查工作概况 (5)(四)地质成矿背景 (6)(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9)三、矿业权划分方案 (13)(一)总体部署 (13)(二)矿业权设置现状 (15)(三)找矿工作部置 (16)(四)矿业权区块划分 (23)(五)矿业权区块划分合理性分析 (40)(六)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41)四、矿业权设置方案 (41)五、保障措施 (42)(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新机制 (42)(二)强化《方案》管理制度 (42)六、附则 (43)一、总则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潮州市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区通过科学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提高潮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布局更加合理性,推动潮州市找矿战略突破行动顺利实施并取得重大突破,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努力实现“三年有重大进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年重塑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新格局”的“358”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地勘发[2011]55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1]167号)的要求,编制《潮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潮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是加强进一步矿产资源管理和宏观调控,提高合理布局完善矿业权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方案》的编制是在“十五、十一五”期间对潮州市矿产资源规划执行的基础上,对市区及潮安区、饶平县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调整和统筹规划;落实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具有政策性指导意义,本《方案》编制的依据主要有: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1]167号);3、《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4、《潮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5、《广东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6、(粤国土资矿管发〔2014〕44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有关事项的通知;7、(粤国土资矿管报〔2015〕352号)关于潮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部分拟设采矿权信息变更的复函;8、《潮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2011-2015)[粤国土资地勘函];9、《广东省稀土重点规划区专项规划暨矿业权设置方案》(2011—2015年)。

《方案》的功能定位是对潮州市探矿权、采矿权空间布局详细安排,是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本次修编是在原《方案》(2011—2015年)的基础上增加了1个拟设探矿权、7个拟设采矿权,并修编现有矿业权。

二、社会经济发展分析与地质成矿背景(一)自然地理位置、交通潮州市位于广东省东部,地处韩江中下游和黄冈河流域,是广东省的“东大门”,东与福建省交界,北与梅州市接壤,西南及南面与汕头市、揭阳市相连,东南面临南海,辖湘桥区、枫溪区、潮安区和饶平县(三区一县),地理坐标:东经116°20′00″~117°11′00″,北纬23°26′00″~24°13′53″。

全市陆地面积3110.9平方公里,海域面积533平方公里。

潮州市地貌特征为北高南低,北部以丘陵和山地为主,约占陆地总面积的60%,丘陵山地海拔一般在80~300米之间,全市海拔标高1000米以上高山7座,最高峰为潮安区北部凤凰山,海拔1497.8米。

南部和东南部为河流冲积平原和海积平原。

区内水系发育,韩江、黄冈河分别从西北往东南斜贯全市后注入南海。

本区气候温和多雨,年均气温21.4°C,年均降水量1696毫米,夏秋季节台风多。

属亚热带季风气候。

潮州市交通方便,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均十分发达,广梅汕铁路从西边揭阳入境,经潮州通往汕头。

公路在境内四通八达,国道324线、汕汾、汕梅、高速公路从南部及西部通过,沿海及内河港口泊位达到20个。

水陆交通运输体系已基本建成。

潮汕机场启用,深厦铁路的开通,潮州市的海陆空运网络更加畅顺便捷。

饶平三百门港口经广州和香港、厦门及可通世界各地(见图1)。

图1:交通位置图(二)社会经济发展概况潮州市自古以来均以农业、林业、渔业和手工业为主,农业以精耕细作著名,是广东著名的农业高产区。

陶瓷、石刻、金银饰品、抽纱、潮绣早已中外驰名,有“南国瓷乡”美誉。

历史文化名城带旺了旅游业的发展。

经济作物种类繁多,其中潮州柑、凤凰茶、岭头单枞茶、古楼山荔枝、径南红柿等是传统的出口产品,海水养殖的石斑、对虾、鳗鱼、牡蛎等久负盛名。

上世纪六十年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得到很大发展。

“十一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带领全市人民积极实施“农业稳市、工业立市、旅游旺市、人才兴市、依法治市、富民强市”跨世纪发展战略,实现了国民经济迅速健康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基本形成了以陶瓷、食品、服装、电子、不锈钢、塑料制品、印刷包装等支柱行业为龙头的较完整的工业体系。

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对外贸易持续增长,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

潮州市山区经济以农业为主,种植水稻并大力发展水果、茶叶为主的“三高”农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历史比较早,据记载,宋朝以来钨、锡、铅锌、金、瓷土等矿产均已有老百姓进行过零星开采,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由于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扩大。

根据潮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分析,“十一五”及到2020年期间需求量较大的矿产资源有:瓷土、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锡、银、铅锌、金、矿泉水、地下热水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目前潮州市把矿业勘查开发作为“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重点内容之一部署实施。

(三)矿产资源勘查及地质调查工作概况本区有记载的地质工作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两广地质调查所在潮安一带进行过钨锡矿资源调查,自1950年以来,已陆续有地质部门地质队进行过矿产资源调查和基础地质调查,至目前为止,全市已完成1:20万区域地质调查、1:20万航空物探测量和大比例尺综合物化探检查;编制完成1:10万地质图、矿产分布图和成矿预测图;开展了全市地下水、地下热水、矿泉水普查勘探;对重点矿区结合外围找矿进行过1:5万地质矿产调查;对潮州市区进行过1:5万城市综合地质调查。

通过较系统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获得了大量地质、矿产资料,大致掌握了全市地层岩石的分布特征;对全市矿产资源情况已大致了解;大致查明了主要城市分布区和沿海地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特征。

(四)地质成矿背景1、地质特征潮州市地区处于淅闽粤沿海中生代火山岩浆活动带东南部,区域莲花山断裂带南东段旁侧的粤东隆起区部分地区。

区内出露地层主要有三叠统小坪组,为海陆交互相碎屑岩建造;下侏罗统金鸡组,以浅海相为主的碎屑岩建造;上侏罗统高基坪群为一套复杂的火山岩系,由中性、中酸性、酸性火山熔岩及其相应的火山碎屑岩和沉积岩夹层组成;第四系主要为砾石、卵石、砂、粉砂、粘土与滨海细砂组成。

上三叠统小坪组-下侏罗统金鸡组、上侏罗统高基群碎屑岩、火山熔岩、火山碎屑岩是区内钨、锡、银、铅锌、铜等金属矿重要的赋矿层位。

(如潮州市厚婆坳银锡矿、潮安区田东锡矿、四望坪铜矿、饶平县的旗山铜矿、上城铅锌矿等矿(床)区)。

区内这些赋矿层位分布较广,具有较好的找矿前景。

自古生代以来,几乎每一次地壳运动都伴随有岩浆侵入活动。

但以燕山期的岩浆活动最为强烈。

形成了不同规模的岩基或岩株、岩墙、岩脉。

区内岩浆岩分布面积较广,构成主体岩石为燕山期的黑云母花岗岩类。

区内岩浆岩的时代以晚侏罗世(燕山三、四期)侵入岩为主。

产状有基岩、岩株、岩墙、岩脉等。

主要岩性为花岗岩类的细粒、中粒至粗粒(斑状)黑云母花岗岩,二长花岗岩、石英闪长岩、二长岩等,如燕山三期的曼头山岩体、凤凰岩体、万峰山岩体、葫芦田岩体;燕山四期的三饶岩体、莲塘岩体、凤山岩体、东界岩体等,此外还些规模较小、分布零星的基性—中基性岩脉。

本区内地质构造运动频繁强烈构成复杂的构造形态。

依其组合方式可分为北东向构造带、东西向构造带、北西向构造带。

其中以北东向构造断裂较大规模有潮安—普宁深断裂带,从陆丰经普宁、延伸至潮安、饶平一带。

其两侧伴随着一些规模较小的北东向断裂等。

北西向断裂有韩江断裂、大南湖断裂,经本区饶平、潮安向大埔县境内延伸,其两侧有小断裂规模相伴。

东西向构造以褶皱形式出现如赤凤向斜、田东河向斜、平林背斜、洋铁岭背斜,新丰向斜等主要分于潮安区北部。

这些不同的构造形迹控制了成矿(床)区的分布,低序次的构造裂隙直接控制矿(床)体的生成、分布及产状等。

2、成矿规律据资料分析本区上三叠系小坪组—侏罗系岩层中存在较高的Sn、Pb、Zn、Ag等地层地球物理化学成矿元素,在有利地质环境条件下,为矿床(体)的生成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充。

燕山岩浆活动与成矿关系密切,岩浆的侵入为成矿提供所需的热源和部分矿源。

岩浆岩与不同时代的地层接触,在内外接触带往往形成各种类型的铜、钨、锡、铅锌、银金等金属矿床。

花岗岩体中常有石英脉、云英岩型、伟晶岩型、或岩体型锡、钨、铍、铋、铜、钼、铅锌、钾长石、铌钽等矿床。

部分花岗岩风化后形成的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床亦有所见。

火山岩或花岗岩等中—酸性岩处于湿热多雨的气候环境形成的风化壳型的高岭土(瓷土)矿在本区较为发育。

花岗岩风化后,在沿海海滨沉积或河流阶地形成钛铁矿等砂矿床。

区内构造活动较频繁,断裂带有强烈的硅化作用,这些断裂构造为岩浆发生发展演化提供动热力和活动空间条件,断裂构造带是重要的导岩构造,沿断裂侵入的岩体多达几十处。

中生代以来,由于构造活动中心不断向东转移,导致了高能量释放区—温泉、热水盆地不断向沿海迁移,本区有多处的矿泉水,地下热水分布。

3、成矿预测本地区处于武夷成矿带之南西段,地质找矿研究工作程度较高,获得的矿产资源信息比较丰富多样。

地层层位含矿性较清晰,岩浆活动强烈,构造较发育,为成矿提供了丰富的矿源、热源、导矿容矿空间,形成各种类型的内生金属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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