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青政办[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8]14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二00八年九月)加快工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实现我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受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我省部分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较快,在有力带动全省经济发展的同时,产业布局分散、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资源、环境对工业发展的约束不断加大。
因此,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对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坚持控制总量、淘汰落后、降低能耗、减少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推进高耗能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向精细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7.18•【字号】青财建字〔2007〕633号•【施行日期】200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7〕633号各州、地、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有关单位: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于今年3月转发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并明确了省内各级政府之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分成比例。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财建〔2003〕5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青海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财建[2003]5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可分配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级可分配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省财政厅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一)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二)资源保护支出,包括独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
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09〕62号)精神,对照《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青工建治〔2009〕4号)清理标准和要求,对373件省级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经审查,需废止、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件,现予公布(详见目录)。
凡已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执行;凡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根据青办发〔2009〕62号、青工建治〔2009〕4号要求,请抓紧予以修改,并按相关程序报请批准公布实施。
附件: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青政办[2013]320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3]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0日青海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3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秩序,提高我省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中标者的活动。
第四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综合监管、部门监督、行政监察”的原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青政办[2008]150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15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二00八年十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兰青线兰州至西宁增建二线电化项目和青藏线西宁至格尔木段增建二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就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定如下方案:一、建设规模及征地情况本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条长3800米、宽45米的跑道,原跑道改为平行滑行道并向西延长800米,跑道两端各新建2条快速出口滑行道;新建航站楼39300平方米,新建站坪客机位18个(4B9C4D+1D),约21万平方米;配套建设货运、空管、供油、消防救援、生产辅助、办公生活服务等设施。
工程总投资210868万元。
其中:机场工程项目202941万元,民航青海安监办项目728万元,空管工程项目4311万元,供油工程项目2888万元。
需征用互助县高寨镇东村、西村、中村、曹家堡村土地2570亩(实际征地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地拆迁补偿原则(一)使用国有荒山、荒坡,河流水面、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青政办[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节能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6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个部门《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全省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根据工信部等十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推动节能减排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确保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核对象:各州、地、市政府。
(二)考核内容: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等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三、工作程序(一)每年1月底前,各州、地、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企业名单,并抄送省经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青政办〔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旨在阐明“十四五”期间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指导“十四五”时期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文件,是制定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年度工作和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十三五”期间主要工作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立足“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省情定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和化解重大风险,全面深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更加科学有效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主力军作用,为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和“五个示范省”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青政办[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2010〕17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水平,促进优势资源转化,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研究决定全省大中型水电资源配置和企业发展相关延伸电力产业链项目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决定全省矿业权配置重大事项。
(三)研究提出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钾、锶、煤、金、铁、铜、铅、锌等重要矿产的矿业权配置初步意见,按规定上报国土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
(四)研究决定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以外的盐湖矿产(不分规模)、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上的煤、金、铁、铜、铅、锌等重要矿产的矿业权配置。
(五)研究确定全省招标、挂牌、拍卖出让的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
(六)研究决定全省涉及大、中型矿产地以及具有大、中型矿产地找矿潜力勘查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及矿业权配置。
(七)研究决定为大型企业、省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矿产资源的矿业权配置。
二、组成人员组长:骆惠宁省委副书记、省长副组长:徐福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骆玉林副省长张光荣副省长成员:曹文虎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守成省经委主任程丽华省财政厅厅长刘山青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文林省监察厅厅长赵浩明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姚海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下设重要矿产资源配置管理办公室和水电资源配置管理办公室。
重要矿产资源配置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及时掌握和报告全省矿产资源重要情况和动态,组织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提出需报领导小组研究的矿业权配置初步意见,根据领导小组决定负责矿业权配置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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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青政办[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7]4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二00七年四月)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整矿业结构、实现矿产资源规模集约开发、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对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矿产资源对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精神,结合青海实际,特编制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通过整合,使矿产资源开发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矿山布局进一步合理和优化,矿区开发规模逐渐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宜,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资源、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
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
通过整合使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
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固体废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开发。
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通过整合实现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和控制。
三、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整合工作要按照《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对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
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
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矿产资源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2007年整合的矿种和矿区(一)矿种:煤炭、石棉、石灰岩、铜、铅锌等矿种。
(二)矿区1、煤炭矿产资源整合矿区(1)江仓煤矿区,现有5家企业,整合为 2家;(2)聚乎更煤矿区,现有3家企业,整合为1家;(3)默勒煤矿区,现有11个矿井,整合为 2-3个矿井;(4)三岔煤矿区,在已关闭原有40余个开采小矿的基础上,整合为3个矿井。
2、石棉矿产资源整合矿区小八宝石棉矿区,现有5个开采矿山,整合为3个矿山。
3、金属矿产资源整合矿区(1)祁连县尕达坂铅多金属矿区,现有采矿权3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2)祁连县二珠龙铜矿,现有采矿权2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
4、石灰岩矿产资源整合矿区大通县石山乡石灰岩矿区,现有多个采矿权,整合为1-2个采矿权。
五、2008年整合的矿种和矿区(一)整合的矿种:煤炭、盐湖矿产、铁、锰、铅锌、石膏、石英岩、砂石、粘土、建筑石料等矿种。
(二)整合的矿区1、煤炭矿产资源整合矿区(1)宁缠煤矿区,现有生产井6个,整合为3个;(2)瓜拉煤矿现有采矿权2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3)高泉煤矿区,现有采矿权2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4)鱼卡煤矿区,由矿区内大型企业对两家小型开采企业进行整合。
2、盐湖矿产资源整合矿区(1)茶卡盐湖,现有2个采矿权,整合为1个采矿权;(2)柯柯盐湖,现有采矿权4个,整合为3个采矿权;(3)大柴旦湖硼矿,现设矿权3个,整合为1~2个;(4)察尔汗铁路东钾、镁盐矿区,现有采矿权3个,整合为1-2个采矿权。
3、金属矿产资源整合矿区(1)乌兰县哈莉哈德山锰矿区,现有采矿权3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2)都兰县白石崖铁(铅锌)矿,现有采矿权6个,整合为1~2个采矿权;(3)祁连县小东索铁矿区,现有采矿权3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4)都兰县黑石山铅锌矿区,现有2个采矿权,1个探矿权,整合为1个采矿权;(5)都兰县沙柳河铅锌矿区,现有采矿权3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
4、石灰岩矿产资源整合矿区互助县柏木峡石灰岩矿区,现有多个采矿权,整合为3个采矿权。
5、建材非金属矿产资源整合我省东部地区的建材非金属矿山如石英岩、石膏、砂石、粘土、建筑石料等矿产资源开发普遍存在一个矿区有多个采矿权、开发规模较小的问题,致使许多大中型矿床的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小规模无秩序开发破坏城市景观,污染环境、占用耕地的现象比较突出。
因此,对西宁市及海东地区建材非金属矿山要加大整合力度。
(1)石英岩矿产资源整合矿区为:大通斜沟石英岩矿床、大通县卧牛掌石英岩矿床、乐都县李家昂石英岩矿床、乐都县下黑岭石英岩矿床、湟中县李家山石英岩矿床、互助扎板山石英岩矿床、互助松多夹道石英岩矿床。
(2)砂石、粘土矿产资源整合: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砂石、粘土开采矿山进行整合,选择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环境影响小的区段编制砂石、粘土资源开采规划,逐步将分散开采的砂石、粘土矿山整合到划定的规划区内开采。
六、工作安排2007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
整合工作分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制定实施方案。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
整合矿区为省级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矿区所在地州 (地、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合矿区为州(地、市)、县级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矿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矿业权处置方法、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
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要在 6月底前逐级报批完毕。
(二)方案实施。
要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按照审批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三)检查验收。
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对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国土资源部申请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
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州(地、市)和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整合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总负责,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州(地、市)、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通力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研究解决整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矿区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州(地、市)上报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对矿业权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出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从产业政策、工业布局方面提出意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收缴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
各级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优惠政策,注重运用经济、法律手段,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矿产资源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