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分论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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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地诉诸法律解决纠纷;(2)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指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事项都有选择与决定的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

形式公平;实体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性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合同严守原则;(8)鼓励交易原则。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典型):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单务合同(一方负担):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合同,债务间具有牵连性。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为合同成立的合同。

要物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县市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

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5.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债务人);相对性的突破:代位权6.合同成立: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

特征: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构成要素。

7.合同成立要件:一般要件: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须对合同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法典,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和真实的要求。

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结束。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

六、合同法中的特殊合同合同法中对于特殊合同也有详细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使用中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七、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合同法还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经济困难等。

当合同中发生这些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修复性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违约程度来确定的。

九、合同法的法律适用和补充总而言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5。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7。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1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13。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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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PongChing一、合同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简答】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3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法适用范围:1. 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 2 民事合同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范围:1 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基本原则: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简答】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成立1.要约【法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合同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合同法学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22.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它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P114.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P195. 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P196.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其特点是一方预先拟定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P237.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P418.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P469.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变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P50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P5111.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允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P5112.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P52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二、名词解释(4*5=20分)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2.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承担的法律上的约束与不利益。

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意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初始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该要件嗣后一经确定即可明确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6.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7.抵消合同: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又为保罗诉权。

三、简答题(4*5=20分)(一)情事变更原则1.定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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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

本文将重点回顾合同法的核心知识点,帮助读者复习和掌握这一重要法律领域。

二、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其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和形式。

2. 合同的合法性要求合同必须符合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通常经历邀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合同的成立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2.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时效可以是立即生效、约定生效条件、约定生效时间和约定生效时效等。

四、合同的履行和风险转移1. 合同的履行要求合同的履行要求履行义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人有义务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交付。

2. 合同的风险转移在一般贸易合同中,风险通常在合同成立时转移到买方;而在特殊贸易合同中,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合同的约定有关。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要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通常需要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形式记录。

2. 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通常要经过原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且遵循法律的要求和程序。

六、合同的履行和违约1. 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涵盖时间、方式、质量等方面。

2.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七、合同的解除与权利救济1. 合同的解除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和法院判决解除等方式终止合同关系。

2. 权利救济当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正确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赔偿等。

八、合同的无效和撤销1. 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即不存在或者成立后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对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

以下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要约、承诺和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学生需要掌握这些要素的定义、要求和成立条件。

2.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学生需要掌握各种合同的特点、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4.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学生需要了解合同违约的情形和后果,以及违约方和受益方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5. 合同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各种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学生在复习和准备考试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以确保对合同法知识的全面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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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论第一章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买卖合同是岀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依约左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岀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岀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2、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的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的约立,除了标的、数量和质屋、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1.交付方式:交付方式一般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实际转移给买受人。

拟制交付,是指岀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的交付。

2.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

3.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左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4.岀卖人应按约左内容实际、全而地交付。

(1)当事人应按按约立的数量交付(2)按约泄的包装方式交付(3)交付的其他约定内容5.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二)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瑕疵,是指标的物具有质量的欠缺或者是权利上的欠缺,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

1.标的物权利保证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标的物质量担保义务:出卖人当按照规左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三)支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受人的义务(一)接受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左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标的物,不得无故拒绝接受。

(二)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及时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出卖人。

1.依约检验义务。

2.及时检验义务■当事人之间对接受标的物未约說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通知岀卖人。

3.通知时间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买受人都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特別是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泄。

(三)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或按合同约左或在接受标的物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

1.按照约泄的数额支付价款。

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3.按照约泄的时间支付价款。

(四)通知、保管和紧急处置的义务四、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标的物风险,指标的物可能遭受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被査封扣押、毁灭、损坏、非正常腐烂变质等。

1、约定原则:标的物毁损、火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交付转移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左而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泄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例外规定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泄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泄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岀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泄的以外,毁损、火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泄交付地点或者约左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立或者将标的物巻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左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火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五、特殊的买卖合同特殊买卖合同:指于交易方式上有某种特殊性的合同。

由于这些特殊性,生岀交易双方当事人一些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是有在法律上作出特别规制的必要。

1、样品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样品而订立的由岀卖人按照样品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2、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3、招投标买卖合同以及拍卖合同招投标合同是以招标、投标、开标与决标形式而订立的合同。

4、易货合同易货合同又称以货换货合同、以物换物合同、物物交换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泄转移货币以外的财物所有权于他方的合同。

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第二章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含义;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财产的合同。

英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

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2、特征:(1)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4)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5)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3、赠与合同的种类(1)一般赠与与特种赠与(2)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3)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道徳义务的赠与和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道徳义务的赠与. (4)口头赠与、书面赠与和公证赠与二、赠与合同的效力(一)赠与人的义务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瑕疵担保义务3.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二)受赠人的权利受赠人的权利是接受赠与物并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

三、赠与合同的终止1、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

条件:(I)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总而成立。

(2)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

(3)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以及不是道徳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赠与合同生效后,在发生法立事由,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有权撤销赠与时,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撤销赠与。

条件:(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有抚养义务无抚养能力的除外)(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泄的义务的。

赠与人可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丧失撤销权。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左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含义:指约定赠与后履行完毕前,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抗辩权。

条件:(1)行使穷困抗辩权的时限应为赠与约左后履行完毕前。

(2)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严重彫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3)对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赠与人不能预见。

(4)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不可归责于赠与人。

第三章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特征:(1)借款合同是转移借贷款项处分权(货币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2)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4)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5)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为不要式合同3、种类(1)按照借款合同的主体不同来划分,可分为:1.金融借贷合同。

金融借贷合同也叫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将货币借给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合同。

2.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人为贷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 即非金融机构之间关于一方贷款给另一方,另一方在约疋的期限内返还相同货币,并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的合同。

(2)按照借款的期限不同来划分,可分为:1.长期借款合同。

长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合同。

2.中期借款合同。

中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贷款合同。

3.短期借款合同。

短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合同。

(3)按照借款用途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工业贷款合同、农业贷款合同、商业贷款合同和基本建设贷款合同(4)按照是否提供担保来划分,可分为:担保借款合同和信用借款合同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2)保密的义务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收取借款(2)接受借款人的用途监管,向贷款人提供必要的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借款(4)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及时偿还借款(5)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第四章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特征:(1)租赁合同为转让财产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双务、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和继续性(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3、分类:(1)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标准,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2)以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分为泄期租赁与不泄期租赁合同(3)以合同当事人的成立目的不同,分为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二、租赁合同的订立1、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1)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和质量。

⑶租赁物的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

2、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3、租期的更新: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单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三、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一一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一一除法律列有规左或合同列有约左外,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的义务。

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否则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二)承租人的义务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即包括保管(保存)也包括正常维护和维修3.不作为义务:禁止添附(1)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2)不得随意转租和转让租赁权一一不经同意4.支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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