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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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项目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现风电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散式风电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分散式风电项目应遵循安全、经济、高效、环保的原则,实现风电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四条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风电设备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项目应选择适宜的风电场址,充分考虑风能资源、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风电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接入系统设计第六条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电力系统规划,确保风电场与电力系统的协调运行。

第七条接入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风电场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

第四章规划与指导第八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制定风电发展规划,明确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布局、规模和时序。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根据风电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五章投资与建设第十条分散式风电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政策支持第十二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供应等。

第十三条政府应建立风电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风电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分散式风电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28条
第29条鼓励开发企业将位于同一县域内的多个电网接入点的风电机组打捆成一个项目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进行项目前期入
第8章
第31条通过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满足国家标准GB/T19963《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通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满足国家标准GB/T33593《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26条
分散式风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占用其他类型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协议等途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27条分散式风电项目申请核准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自发自用部分电量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其中电网企业承担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差额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对未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建设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国家不予补贴。
第38条
(1)地市或县级电网企业客户服务中心为分散式风电项目业主提供并网申请受理服务,向项目业主填写并网申请表提供咨询指导,接受相关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政府核准文件、客户有效身份证明之外的材料缺失为由拒绝并网申请。
(2)
(3)电网企业为分散式风电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和咨询服务,并在受理并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将接入系统方案送达项目业主,经项目业主确认后实施。
第53条加强分散式风电项目监测和评价。电网企业应与分散式风电项目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分散式风电运行情况。在电网和分散式风电项目检修期间,做好接入点隔离措施。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背景随着国家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保意识的加强,风能发电作为清洁能源在我国的应用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至2020年底,我国风电总装机容量已达到了2.01亿千瓦,居世界第一。

为了规范风电开发建设行为,保障风电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制定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立项前的审批管理在立项前,申请单位需要提交“风电场选址意见书”和“风电场选址申报书”,由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要提交项目开发建设计划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材料。

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选址及规划阶段。

风电场选址及规划风电场选址及规划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应从不选”的态度,不能盲目选址。

同时,对选址范围内的环境和生态条件进行全面调查,制定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生态保护措施,保障环境生态安全。

设计与施工风电场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设计时需考虑安全、经济、美观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施工时需要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特别是对于高空作业要严格把关。

施工结束后还需要进行产权移交、竣工验收等程序。

运维与保养风电场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维与保养。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人员培训、设备维护与管理、环境保护等。

特别是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保障风电场的安全运行。

监管和考核为保障风电开发建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将对风电场进行监管和考核。

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核实等,考核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得分,其中得分较高的风电场将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总结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国风电场建设的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保障了风电产业的发展和环保目标的实现。

同时,该法规的推行也使风电产业的运行更加规范和透明,促进了风能发电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有利于实现我国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散式风电项目是指所产生电力可自用,也可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的风电项目。

项目建设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一)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内消纳,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

(二)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三)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

(四)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

国家关于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均适用于分散式风电项目;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风电场执行。

第三条鼓励各类企业及个人作为项目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建设和经营分散式风电项目。

鼓励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第四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规划、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指导第五条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和相关企业,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风能资源、电网接入、清洁能源消纳能力等开发建设条件,制订当地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规划进行滚动修编。

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应做好与《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在落实消纳条件和分散式风电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对风电建设规模的相关要求以及我局关于风电预警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

发改能源【2013】1381号《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能源【2013】1381号《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能源【2013】1381号《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分布式发电方式:(一)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四)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第五条分布式发电在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均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分布式发电项目应符合有关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分布式发电产业政策,发布技术标准和工程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分布式发电的发展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评价和综合规划第七条发展分布式发电的领域包括:(一)各类企业、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或设施;(三)文化、体育、医疗、教育、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物或设施;(四)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商业建筑物或设施;(五)城市居民小区、住宅楼及独立的住宅建筑物;(六)农村地区村庄和乡镇;(七)偏远农牧区和海岛;(八)适合分布式发电的其他领域。

第八条目前适用于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包括:(一)小水电发供用一体化技术;(二)与建筑物结合的用户侧光伏发电技术;(三)分散布局建设的并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技术;(四)小型风光储等多能互补发电技术;(五)工业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六)以农林剩余物、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废水和生活垃圾等为原料的气化、直燃和沼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七)地热能、海洋能发电及多联供技术;(八)天然气多联供技术、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技术;(九)其他分布式发电技术。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第三章风电项目选址与规划第四章风电项目建设准备第五章风电项目建设第六章风电项目运行管理第七章风电项目检查与监管第八章风电项目安全管理第九章环境保护与监测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引导,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快速进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特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境内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包括风场选址、规划、建设、运行、检查、监管、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监测等各环节。

第三条风电开发建设应遵从“节省能源、保护环境、可持续进展”的基本方针,依照“能效优先、技术先进、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加强风电工程学科交叉应用和协同创新,推动风电技术创新,提高风电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风电开发建设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调控作用,优化风电产业链布局和产业进展结构,调动社会气力参加风电开发建设,形成良好的进展环境和秩序。

第二章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是风电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订立风电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政策、标准和技术指南,对风电开发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处理风电开发建设的重点问题。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其重要职责包括:拟订年度风电开发建设计划,引导和管理风电开发建设,组织开展风电技术和标准讨论、监测、检查和评估工作等。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依照国家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定期订立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引导和管理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相应建立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引导、监管和评估工作等。

第三章风电项目选址与规划第九条风电项目选址应遵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避开污染、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并考虑风能资源、基础设施、用地情况等综合因素。

第十条风电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并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导则。

第十一条风电项目建设准备应当充分调查、讨论、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讨论报告的结论,包括风能资源、选址、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

第七条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在落实项目风能资源、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综合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八条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综合考虑风能资源、能源需求和技术进步等因素,负责对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进行技术经济评价。

第九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方规划进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年度开发计划内的项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晋能源新能源发〔2022〕208号•【施行日期】202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能源新能源发〔2022〕208号各市能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各相关企业:为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2022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电网接入管理第五章事中事后监管第六章附则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风电项目分为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分为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工商业分布式和户用分布式(不含自然人)发电项目。

第三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在省能源局指导下,做好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年度开发建设计划、项目储备、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设、电网接入管理、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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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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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散式风电项目是指所产生电力可自用,也可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的风电项目。

项目建设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一)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内消纳,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

(二)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三)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

(四)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

国家关于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均适用于分散式风电项目;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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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接入系统设计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风电场执行。

第三条鼓励各类企业及个人作为项目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建设和经营分散式风电项目。

鼓励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第四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规划、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指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和相关企业,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风能资源、电网接入、清洁能源消纳能力等开发建设条件,制订当地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规划进行滚动修编。

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应做好与《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在落实消纳条件和分散式风电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对风电建设规模的相关要求以及我局关于风电预警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

规划编制可按以下流程开展:1.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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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出规模及布点方案;2.电网企业据此方案,基于电网、负荷,按照电网接入条件约束进行容量和布点的优化;3.能源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分散式风电规划报告并进行滚动修编。

第六条全面拓宽应用领域。

鼓励分散式风电项目与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各类能源形式综合开发,提高区域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与生态旅游、美丽乡村、特色小镇等民生改进工程深入结合,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与智慧城市、智慧园区、智慧社区等有效融合,为构建未来城市(社区)形态提供能源支撑;与海岛资源开发利用充分结合,促进发展海洋经济、拓宽发展空间。

第七条各级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制订工作,提供本地区电网建设规划、潮流、新能源消纳等相关信息,并明确各并网点及其潜在接入容量等数据。

鼓励分散式风电等分布式发电建设条件好的市(县)及地区电网企业编制分布式新能源电网接入和消纳的专项规划。

第八条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生态保护、乡村发展、电网建设等相关规划有效衔接,并符合城乡规划,避免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与其它规划冲突。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各地方要简化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流程,建立简便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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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核准管理工作机制,鼓励试行项目核准承诺制。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制订完善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细则,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试行项目核准承诺制的地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不再审查前置要件,审查方式转变为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经过后,即对项目予以核准。

第十条鼓励各地方政府设立以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的“一站式”管理服务窗口,建立国土、环保等多部门高效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并与电网企业有效衔接,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等“一站式”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土地、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后,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各地相关部门要针对分散式风电项目的特点简化工作流程,降低项当前期成本。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项目核准后两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处理。

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浇筑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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