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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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格式合同

经典案例格式合同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 益。”第二十一条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 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 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 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 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在该案中,导游明知购物中心可能存在假货,而不向 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存在消极不作 为行为,可视为没有履行保护职责,此行为违反了国 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国内的货物运输合 同,托运人对货物进行保险是任意性的,因为托运人 可基于二点考虑,一是如前面所述,风险责任本来就 是由承运人负担,交纳保费只能增加成本,因此不愿 意投保。另外,货物运输合同常常与货物买卖合同同 时发生,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 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法理评析】 纠纷虽以调解结束,但该案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则不能 不引起重视,即旅行社对旅游者的行为是否有说明和警 示义务? 从民法角度分析,旅行合同是一服务合同,即旅行 社根据合同约定的旅行目的地、旅行的线路和旅游的景 点等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一种合同,旅游者是接受 服务的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经营者则在第十八条规定: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 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由此可知,在旅游服务 中,旅行社除给旅游者提供旅游和因旅游必需的衣食住 行的服务外,还应该为旅游者在旅游中提供人身和财产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人陈传实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给付违约金被驳回案2004年5月,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和陈传实(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向房主购房,如果被告在提出的条件满足时,不达成协议,不履行合同的约定,除了给房主的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外,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

后被告在同房主交涉时,由于对于某吉房是否包含两台空调等问题发生争议而没有达成协议。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0元。

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居间合同,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应该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房主承担的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允许原告这样的居间人收取违约金,则会出现被告这样的委托人既要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向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原告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

被告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强加给原告。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3、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诉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运输单记载运费5元,保价栏为空白。

修改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修改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因其模式统一、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企业商务往来中被广泛地使用,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等。

但由于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而常常引发法律纠纷,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格式条款会被认定无效?下面让小编来为您具体解答吧:1、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比如,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3%的违约金。

这样的条款就是房产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

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在某些场合下因为谈判议价能力的巨大差异,导致弱势一方接受此类条款。

比如,在格式旅游合同中约定因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而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就属于此类无效的格式条款。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4、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条款无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格式合同也是合同中的一种,因此,格式条款如果具备《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则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如下:1.提示规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无效规则,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格式条款的风险是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较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一、《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货物运输合同审核要点

货物运输合同审核要点

货物运输合同审核要点一、合同主体审核1. 核查合同双方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确保合同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和能力。

2. 审查合同对方是否为合法注册的实体,是否具备从事相关货物运输业务的资质和许可。

二、合同内容审核1. 核查合同中的货物描述、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等关键信息,确保与实际业务需求相符。

2. 审查运输服务范围、运输方式、运输路线、交货地点等约定,确保符合业务需求和法律规定。

3. 审查货物装卸、仓储、保险等附加服务的提供与否及具体条款,确保符合业务需求和合同约定。

4. 审查运输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款项相关条款,确保符合市场行情和合同约定。

5. 审查违约责任、赔偿标准等风险控制条款,确保符合业务需求和法律规定。

6. 审查合同期限、终止条件等相关约定,确保符合业务需求和合同约定。

三、合规性审核1. 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 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 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具体日期)止。

2. 本合同一式(具体份数)份,甲乙双方各执(具体份数)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约定;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签署,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应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送达。

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送达方式也具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本合同中的手写内容与打印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涂改或添加内容,需经双方共同确认并在涂改或添加处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有关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

有关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

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概述作为法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许多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通过介绍一些经典案例,对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说明。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及说明1. 《华南某公司与华北某公司供销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华南某公司与华北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中包含了许多格式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在司法审理中,法院认定该合同中的部分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并对该格式条款进行了说明和认定。

在判决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予以了合理的认定,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某电商评台用户服务协议纠纷案》在某电商评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包含了大量的格式条款。

在该案中,用户因不当格式条款引起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修改相关条款。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认定和说明,并最终做出了合理的判决,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也保护了电商评台的合法利益。

二、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1. 《某银行信用卡合同纠纷案》在某银行与客户签订的信用卡合同中,包含了许多格式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因未被告知部分格式条款而产生了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银行存在未尽提示义务的行为,并依法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在最终判决中,法院要求银行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并对客户的损失进行补偿。

2. 《某航空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在某航空公司与旅客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中,客户因未被告知相关格式条款而产生了纠纷。

在司法审理中,法院对航空公司存在的未尽提示义务进行了认定和说明,并对航空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责任追究。

法院依法做出了补偿旅客损失的判决,并要求航空公司加强提示义务,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总结通过以上经典案例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01一、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管辖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其中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

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

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

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

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

所以,这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2、当事人按《民法典》,托运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收货人不是,类似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因此收货人收不到货的情况下,仍只能由托运人起诉。

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买卖关系时(这种情况占多数),如为代办托运(亦很常见),则一旦货交承运人,交付即完成,风险即转移。

之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无损托运人利益。

所以,在出现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受损的是收货人,可是却只有托运人能起诉。

3、转手运输如前所述,有不少运输公司并不实际组织运输,而是转手由他人运输。

所以可能会主张其只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是过错责任。

这需要根据托运单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运输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标准的托运单,因而主张按委托代理处理没有事实依据。

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委托关系与运输关系来区分这一点。

还有一点,就算该公司只有货运代理的经营范围亦不影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有效。

4、货物丢失在货物丢失或受损的情况下,有两种案由可供选择。

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或由货物所有人(经常是收货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权纠纷起诉。

关于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

关于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

式 条款 , 当以可能 订 约者平 均合理 的 理解进 行解 释 。 应 因 为 , 式 条 款是 当事人 一 方制 定 的 , 内容 未经 过单 个 、 格 其 具 体 协 商 , 有 为 交 易 上 的 制 度 或 规 范 的 性 质 。 消 极 方 具 从
面 说 , 不 受 交 易 当 事 人 个 别 主 观 情 事 的 影 响 ; 积 极 方 应 从 面 讲 , 应 使 将 来 不 特 定 多 数 的 交 易 具 有 统 一 的 内容 。 则 既 然 格 式 条 款 是 为 不 特 定 的 人 所 制 订 的 , 应 考 虑 到 多 数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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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索菲 武铁 军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E常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许 多 合 同 ( 与 l 如 水 电 供 应 、 通 运 输 、 讯 服 务 及 保 险 等 ) 是 由 当事 人 一 交 电 都 方 ( 常 是 卖 方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一 方 ) 出 基 本 甚 至 全 部 定 通 提 出平常 的 、 常 的 、 俗 的、 般 意义 的解释 。 果 某个条 通 通 一 如 款 所 涉 及 的 术 语 或 知 识 不 能 为 某 个 可 能 订 约 的 相 对 人 所
时 间 范 围 等 因 素 ) 可 能 订 约 者 , 持 解 释 的统 一 性 。 解 的 保 在 释 格 式 合 同 时 , 考 虑 专 业 语 言 的 特 别 含 义 ( 如 医学 、 不 例 化 学 及 工 程 技 术 学 等 的 语 言 的 含 义 ) 如 果 专 业 语 言 系 于 普 。 遍 的 习 惯 用 法 中 无 法 查 找 的 , 正 常 的 理 性 人 自然 不 可 能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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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
一、差不多案情
2003年6月26日,北京银河创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创先公司)托付康达公司办理公路物资运输业务,为此,双方当事人签署了由康达公司出具的北京康达快运公司托运单,托运单上填写的内容为:收货人河北承德市德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发货单位银河创先公司,物资名称笔记本电脑,件数2台,运费40元,上述托运单的下部载有运输协议的格式条款, 要紧内容为:发货人应保价运输,保价运输的,在承运期内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按运单填写实际价值80%赔偿,未保价的,按运费的5-10倍赔偿,最高不超过800元,低于运费10倍的按实际金额赔偿,保价栏未填写内容和未付保价金视为放弃保价运输。

上述托运单签署后,银河创先公司将清华同方超锐V8800-4型号的笔记本电脑2台交付给康达公司。

同月27日,康达公司为银河创先公司出具证明:康达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从银河创先公司提取笔记本电脑两件,丢失一件8800-4型号。

至银河创先公司起诉时,双方当事人对另一台笔记本电脑的情况均未提及。

另查,银河创先公司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清华同方超锐V8800-4型号的笔记
本电脑的单价为13 230元。

二、评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署的托运单下部的运输协议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康达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赔偿银河创先公司的物资损失?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咨询题
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的称谓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和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合同法采纳了格式条款的概念。

依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视为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因此认定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两个差不多要件。

其一,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或提供。

此类合同在邮电、通信、运输、电力、金融等领域广泛存在。

其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格式合同的要紧特征有:① 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
人事先拟定而多次重复使用的,这一特征体现在要约方面,即表现为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所谓广泛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而不只是向某个人发出。

所谓持续性
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刻内发生效力,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策略及战略之前,该要约都能够作为承诺的对象。

所谓细节性,指该要约一般都包含了合同的全部的条款,无需也不同意对方在承诺时对要约加以任何的修改。

② 格式合同承诺的无奈性或不平衡性。


式合同一般是由在社会上颇具经济或政治阻碍同时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的一方拟定和使用

其合同内容一般总是与一般百姓的生活有紧密联系,因此,作为承诺人的另一方,在承诺与否之间往往只能选择承诺;在面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时,只能毫无保留地同意。

要么同意,要么走开是一般百姓面对格式合同的要约所能作的全部选择,而在许多情况下,只能选择同意。

③格式合同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事先拟定好被多次的使用,因此,要约
人不必就每次交易单独拟定和发出要约;同时,格式合同的承诺又是相当简单,因此,格式合同
的缔约过程较一般的缔约效率高且成本低。

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要紧社会缘故之一。

④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

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细节性,因此,格式合同
的条款在合同成立之前差不多确定,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在成立之前都差不多明白合同的内容。

同时,多份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相同的,且在较长的时刻内,合同的内容差不多上不变的。

具体到本案,银河创先公司与康达公司2003年6月26日签署的托运单是固定的,凡是和
该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单位均使用该合同,而不是只针对银河科技公司使用。

该托运单下部
记载的运输协议系运输单位康达公司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其与托付方银河创先公司订立合同时出示,不是双方充分讨价还价协商的结果,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因此该运输协议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及其规制
一般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

关于要
约人提出的要约,受要约人认为能够同意,遂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或签字认可,合同成立。

假如受要约人不同意,还能够发出反要约或者新的要约,通过要约反要约承诺如此反复的过程(那个过程就是双方协商的过程),直到最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而格式条款则不同,不存在反要约的过程,格式条款提供者提出要约后,相对方只有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而没有反要约的权利。

从这方面来讲,格式条款的订立,部分地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各国在规定格式条款的同时,对格式条款亦都作了相应的规制:
第一,条款提供者应依照公平原则拟定条款。

任何合同,若显失公平,则当事人能够行使撤
销权,而格式条款由因此一方预先拟定,且内容不容对方协商,因此,对条款提供者提出一个公平的要求是专门必要的。

第二,条款提供者应承担提请对方注意并作讲明的义务。

在格式条款中,条款提供者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己一方的责任

也就是讲,条款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其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事实。

同时,当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讲明时,条款提供者就有义务对条款进行准确、详尽的讲明、解释,以使对方能确定地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

第三,条款提供者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利,否则格式条款无效。

在采纳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若出现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康达公司在运输协议中关于发货人应保价运输,保价运输的,在承运期内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按运单填写实际价值80%赔偿,未保价的,按运费的5-10倍赔偿,最高不超过800元,低于运费10倍的按实际金额赔偿,保价栏未填写内容和未付保价金视为放弃保价运输规定中不合理或不正当地排除了托运人的要紧权利,免除了己方部分的赔偿责任,即托运人即使选择保价运输,在托运物资丢失损坏时只能获得物资价值的80%赔偿,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且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康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

已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方式提请条款的同意方给予注意,该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其他相关咨询题
1、格式条款的概念使用咨询题。

格式条款是合同法第一次使用的概念,其准确含义应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而订立的条款。

那个地点要强调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
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即已成立的条款,应与尚未签订的格式条款文本相区不。

同时,格式条款与合同示范文本有本质的区不,只有当一方将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且不同意对方修改的条款经对方承诺之后才能认定为格式条款。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24条规定中曾出现了
格式合同的概念,同时,在法学理论上还有定式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等概念,因此,应

准确把握格式条款的法律含义,关于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实际意义。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关系咨询题
格式条款存在于合同之中,也就是讲一个合同中有可能全部是格式条款,有可能部分是格式条款,部分是非格式条款,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那个地点有一个咨询题,若格式条款更有利于对方,是否适用优先采纳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呢?这只能依照不同的案情作具体分析。

3、格式条款的解释咨询题。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为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单方拟定的因此条款内容更侧重于爱护自己一方的利益,为了防止格式条款提供者滥用权利片面维护自
身利益,当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应由条款提供者承担不利的解释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形往往是条款提供者把最终解释权留给自己。

比如某商店在搞有奖销售活动时,会在最后加上一句:本活动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

那个地点面就有解释的规则咨询题,非常可能欺诈消费者,事实上最后加上这么一句本身就是无效条款,因为这是条款提供者为自己创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

(四)本案应如何认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康达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单的约定,将托运的物资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物资丢失或损坏应负赔偿责任。

康达公司承认上述交运的笔记本电脑中有一
台已灭失,其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那康达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赔偿银河创先公司?尽管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但笔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赔偿额和赔偿限额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a.假如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b.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该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c.合同没有约定,而按照该法第61条的规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交付时物资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因运输协议中第三条款免除了承运方部分的赔偿责任,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因此不能作为计算物资灭失赔偿额的依据。

而本案中的承运方康达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运输企业,因此本案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2条合同没有约定,而按照该法第61条的规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交付时物资到达地的市场价格确定承运人康达公司的赔偿数额。

一、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判决承运人康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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