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单次给药毒性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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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毒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毒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为加强对古典医籍精华的梳理和挖掘,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新药研发和产业发展,《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局2020年第68号公告)将中药注册分类中的第三类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细分为“3.1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简称 3.1类)”与“3.2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简称3.2类)”。

3.2类包括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中药复方制剂。

对于上述制剂,需要提供非临床安全评价资料。

为指导和规范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研发与评价,药理毒理学部于2021年启动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毒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本指导原则起草工作起草始于2021年,列入2021年中心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

根据中心指导原则制定工作程序以及本指导原则起草计划,于2021年8月撰写形成指导原则初稿,经中心指导原则核心工作组讨论,于2021年9月9日召开了指导原则初稿专家讨论会。

专家会后,经药理毒理学部部门技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核,根据专家讨论会意见和部门技术委员会意见进行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思路本指导原则在《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所提出的中药复方制剂毒理学研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毒理学研究要求,主要为明确该类药物毒理学研究的内容,并基于其特点提出需特别关注的内容,以及明确3.1类多家企业申报同一品种的毒理学资料能否共享问题。

具体试验的一般要求参考毒理学试验相关指标原则。

四、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明确和细化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毒理学研究要求,包括毒理学研究的内容、试验管理、各项试验要求、结果分析与评价等。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注册分类3.1和3.2类。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1、关于毒理学研究内容根据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定义和范围,古代经典名方属于采用传统工艺、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因此按照《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_201704(征求意见稿)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_201704(征求意见稿)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概述遗传毒性研究(Genotoxicity 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它与其他研究尤其是致癌性、生殖毒性等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及上市的重要环节。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遗传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是指用于检测通过不同机制直接或间接诱导遗传学损伤的受试物的体外和体内试验,这些试验能检出DNA 损伤及其损伤的固定。

以基因突变、较大范围染色体损伤或重组形式出现的DNA 损伤的固定,通常被认为是可遗传效应的基础,并且是恶性肿瘤多阶段发展过程的重要因素(恶性肿瘤发展变化是一个复杂过程,遗传学改变可能仅在其中起部分作用) ,染色体数目的改变也与肿瘤发生有关,并可提示生殖细胞出现非整倍体的可能性。

在遗传毒性试验中呈阳性的化合物为潜在人类致癌剂和/或致突变剂。

由于在人体中已建立了某些致突变/遗传毒性化合物的暴露和致癌性之间的关系,而对于遗传性疾病尚难以证明有类似的关系,故遗传毒性试验主要用于致癌性预测。

但是,因为生殖细胞突变与人类疾病具有明确的相关性,所以也因同样重视化合物引起潜在可遗传性效应的风险。

此外,遗传毒性试验结果可能对致癌性试验的结果分析有重要作用。

因此,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遗传毒性试验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试验来预测受试物是否有遗传毒性,在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遗传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介绍标准试验组合方案,阐述体内外试验的基本原则,以及对试验结果的分析评价与追加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二、基本原则一)实验管理要求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属于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并在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进行。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遗传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质量标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质量标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为确保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的安全性和制剂质量可控性⽽定。

包括异常毒性检查法,降压物质检查法,过敏反应检查法,溶⾎与凝聚检查法。

中药注射剂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提供的检查法进⾏检查项⽬的适⽤性研究。

检查限值 检查限值可按以下各项⽬内容要求进⾏研究。

1.异常毒性检查法 ⑴按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法求得中药注射剂的半数致死量(LD50)和最低致死量(LD5),并了解其毒性反应症状。

给药途径为静脉注射或其他注射途径,观察时间为48⼩时。

⑵如中药注射剂静脉注射(或缓慢注射)每只⼩⿏0.8ml仍未见死亡或毒性反应,可以该剂量作为异常毒性检查限制。

2.降压物质检查法 ⑴确定供试品对⿇醉猫能否引起⾎压下降以及降压值与剂量间的相关性。

⑵⼀般根据临床⽤药剂量估算供试品的剂量限值。

⑶如中药注射剂静脉注射2ml/kg剂量未见降压剂量可以作为给药限值。

⑷凡有可能产⽣类组胺样急性降⾎压杂质的输液剂和静脉注射剂均应设定降压物质检查。

3.过敏反应检查法 ⑴观测供试品对豚⿏腹腔注射(或⽪下注射)和静脉给药急性毒性反应。

⑵根据豚⿏毒性反应剂量和临床反应剂量确定豚⿏致敏剂量和攻击剂量。

⑶研究预试验应取⾄少9只豚⿏,分3组,三次致敏后,在⾸次致敏⽇后14⽇、21⽇、28⽇进⾏攻击以确定攻击反应时间。

⑷必要时,预试验采⽤半成品进⾏致敏和攻击研究,以确定该注射剂成分和⼯艺有⽆致敏的可能性。

4.溶⾎与凝聚检查 按溶⾎和凝聚检查法观察供试品原液和稀释液有⽆溶⾎和凝集反应、如为阳 性反应,应测定⽆反应的最⼩稀释度,以确定规定稀释限值。

以上研究确定限值后,⾄少应进⾏三批以上供试品进⾏检查验证。

异常毒性检查法 本法系将⼀定量的供试品溶液注⼊⼩⿏体内或⼝服给药,在规定的时间内观察⼩⿏出现的死亡情况,以判定供试品是否符合规定的⼀种⽅法。

供试验⽤的⼩⿏应健康合格,体重17~20g,在试验前及试验的观察期内,均应按正常饲养条件饲养。

简述 药物急性毒性试验研究主要设计要点

简述  药物急性毒性试验研究主要设计要点

简述| 药物急性毒性试验研究主要设计要点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是指药物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予后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毒性反应。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通常需要进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对初步阐明药物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具有重要意义。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所获得的信息对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剂量设计和某些药物临床试验起始剂量的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能提供一些与人类药物过量所致急性中毒相关的信息。

实验设计注意事项01受试物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须有研制单位的COA。

来自于市售的辅料、溶媒等应具有相关的说明和规格。

02实验动物年龄| 试验应使用年轻健康成年的动物,如果是儿童用药,必要时采用幼年动物进行试验。

种属| 可根据药代或药效结果选择合适的动物种属,试验应采用至少两种哺乳动物,从多个方面暴露药物动物毒性,选择一种啮齿类和一种非啮齿类动物,如未采用非啮齿类动物进行动物试验,应该说明理由。

性别| 通常采用雌性和雄性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

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

动物数| 根据研究目的,选择合适的动物数,比如小动物每组动物10只,大动物每组动物4只。

动物数应符合试验方法及其结果分析评价的需要。

体重| 试验中的啮齿类动物初始给药时的每组平均体重差异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

03给药途径通常情况下给药途径应至少包括临床拟用途径,或者增加一种能使药物较为完全进入全身暴露的途径如静脉给药。

急性经口给药前啮齿类动物应禁食一段时间,但禁食时间可能会影响暴露量,受到药物代谢酶的活性和受试物肠道内吸收的影响。

04给药剂量水平常用的试验方法有最大给药量法、最大耐受量法、半数致死量法等。

根据不同的试验方法选择合适的剂量,为了充分暴露毒性,高剂量可选择出现严重毒性的给药剂量或达到最大给药量,低剂量可选择未见毒性剂量,同时设空白和/或溶媒(辅料)对照组。

中药、天然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中药、天然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中药、天然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Z 】 G P T 2 - 1 指导原则编号:中药、天然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二OO 四年三月十八日目录一、概述 (1)二、急性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 (2)(一)试验管理 (2)(二)试验设计 (2)三、急性毒性试验的基本内容 (2)(一)受试物 (2)(二)实验动物 (2)(三)试验分组 (3)(四)给药途径 (3)(五)给药容量 (3)(六)观察期限 (3)(七)观察指标 (3)(八)结果处理及分析 (3)四、不同情况的中药、天然药物急毒试验的一般要求 (4)五、附录 (6)附录Ⅰ (6)急毒试验的一般研究方法附录Ⅱ (7)急性毒性试验的一般观察结果与可能涉及的器官、组织、系统六、参考文献 (9)七、起草说明 (9)八、著者 (12)中药、天然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急性毒性是指动物一次或24 小时内多次接受一定剂量的受试物,动物在短期内出现的毒性反应。

其目的是为新药的研发提供参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3 年颁发的《中药新药研究指南》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 年颁发的《中药新药药理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对于统一、规范中药急性毒性试验,推动我国中药的研究和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药研究手段的不断改进,对中药、天然药物认识的进一步深入,这些要求越来越表现出它的局限性。

多数中药、天然药物作用温和,中药复方制剂通过合理的配伍,也可能使毒性减轻。

多数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其处方来源有些是古方,有些是医院制剂或临床经验方,有一定的临床应用基础。

但由于现代中药、天然药物制剂运用了大量的新技术甚至新的理论,与传统中药相比,物质基础和给药方式可能有明显改变,而有些改变带来的结果又是未知的,特别是当某些成分的含量明显提高后,其药理作用可能会明显增强,毒性反应也可能明显增大。

因此,中药、天然药物进行急性毒性试验研究十分必要。

本指导原则是根据中药、天然药物的特点,结合国际上药物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和我国药物安全性研究现状而制订的。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是指药物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予后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毒性反应[1、2]。

狭义的单次给药毒性研究(Single dose toxicity study)是考察单次给予受试物后所产生的急性毒性反应[2]。

本指导原则所指为广义的单次给药毒性研究,可采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药的方式获得药物急性毒性信息。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通常需要进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见注释1)。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对初步阐明药物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具有重要意义。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所获得的信息对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剂量设计和某些药物临床试验起始剂量的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能提供一些与人类药物过量所致急性中毒相关的信息[1]。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二、基本原则(一)试验管理用于支持药品注册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对于化学药,应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同类化合物情况、适应症和用药人群特点、试验目的等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结合其他药理毒理研究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价。

对于中药和天然药物,还应考虑到其与化学药的不同特点,试验时应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进行针对性设计。

(三)随机、对照、重复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符合动物试验的一般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基本内容(一)受试物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

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

8化学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8化学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H】G P T1-1指导原则编号:化学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二OO四年三月一日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目录一、概述 (2)二、基本原则 (3)三、研究内容 (3)四、数据分析及评价 (5)五、名词解释 (6)六、参考文献 (6)七、附录 (7)八、起草说明 (17)九、著者 (20)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动物急性毒性试验是指动物一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予受试物后,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毒性反应。

所有拟用于人的药物通常需要进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1]。

从新药开发的客观规律来看,急性毒性试验处在毒理研究的早期阶段,所获得的信息有助于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剂量选择,初步揭示受试物可能的毒性作用靶器官,同时也会暴露一些迟发的毒性反应。

另外,急性毒性试验的结果有时可用作Ⅰ期临床试验起始剂量选择的参考,并能提供一些与人类急性药物中毒相关的信息[1,2]。

由OECD(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rporation and Development)于1987提出的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称为经典的急性毒性试验[3],为新药的开发作出了重要贡献。

美国、欧盟、日本为了国际注册要求的统一协调,于1991年召开了第一次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1),对经典急性毒性试验进行了科学、客观的分析与评价,认为经典急性毒性试验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有些要求缺乏科学基础。

各方在科学的基础上就急性毒性试验达成了共识:建议采用两种啮齿类动物或一种啮齿类动物加一种非啮齿类动物的严格设计的、单次给药的、逐渐增加剂量的耐受性研究,取代啮齿类动物或非啮齿类动物半数致死量(LD50)测定的要求[4]。

在1997年进行的第二次ICH会议中,又对支持单次给药临床试验的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进行了讨论 [5]。

我国在1993年和2001年分别发布了两版有关急性毒性试验的指导原则,在我国的新药研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产新药进行国际注册成为必然,这种情况下,技术指导原则应首先符合国际注册的要求。

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2年03月目录一、概述 (1)二、一般原则 (1)三、对照药的选择 (2)四、基本考虑 (3)五、药学研究 (4)1.处方药味 (4)2.制备工艺 (5)3.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5)4.稳定性研究 (6)六、药理毒理研究 (6)七、临床研究 (6)1.开展临床研究的一般考虑 (6)2.说明书撰写一般考虑 (7)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征求意见稿)2一、概述3(2020年第68号),根据《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4同名同方药是指通用名称、处方、剂型、功能主治、用法及5日用饮片量与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相同,且在有效性、安全6性、质量可控性方面不低于该已上市中药的制剂。

同名同方7已上市中药应当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安全性证据。

同名同方8药的研发应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9创新,高质量发展。

鼓励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药品质量。

10同名同方药的研发应避免低水平重复。

11为指导申请人开展同名同方药的研究,制定本指导原则。

12申请人可就同名同方药研发的问题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13通。

14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中药注射剂、中西复方制剂。

15二、一般原则161.申请人应对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的临床价值进行充分17评估。

临床价值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床治疗需求、18处方组成、剂型、临床定位的合理性、有效性、安全性、以19及与同类品种比较的特点和优势。

临床价值应有充分的证据20支持。

212.同名同方药的研发应选择合适的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22作为对照药。

申请人应提供所选对照药的有效性、安全性证23据。

同名同方药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应不低于对照24药,应符合现行技术要求。

253.同名同方药与对照药相比,工艺变化不引起药用物质26基础明显改变的,可参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27导原则(试行)》进行评估;工艺变化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明显28改变的或难以评估的,应开展有效性、安全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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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一、概述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是指药物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予后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毒性反应[1、2]。

狭义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Single dose toxicity study)是指为获得药物单次给予后的急性毒性反应的试验[2]。

本指导原则所指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是广义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通常,可采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药的方式获得药物急性毒性信息。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通常需要进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注1]。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对初步阐明药物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具有重要意义。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所获得的信息对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剂量设计和某些药物Ⅰ期临床试验起始剂量的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能提供一些与人类药物过量急性中毒相关的信息[1]。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研究。

二、基本原则(一)试验管理药物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属于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对于化学药,应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同类化合物情况、适应症和用药人群特点、试验目的等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结合其它药理毒理研究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价。

对于中药和天然药物,还应考虑到其与化学药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

由于中药、天然药物情况复杂,试验时应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进行针对性设计。

(三)随机、对照、重复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符合一般动物试验的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基本内容(一)受试物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样品或上市药品。

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

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

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

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规格及生产单位。

化学药物: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受试物应注明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附有研制单位的自检报告。

试验中所用辅料、溶媒等应标明批号、规格和生产单位,并符合试验要求。

在药品研发的过程中,若受试物的工艺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性的变化,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性研究。

化学药物试验过程中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并提供样品分析报告。

成分基本清楚的中药、天然药物也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

(二)实验动物[1、3、4]1、种属:不同种属的动物各有其特点,对同一药物的反应会有所不同。

啮齿类动物和非啮齿类动物的单次给药毒性可能在质还是量上会存在差别。

从充分暴露受试物毒性的角度考虑,应从啮齿类动物和非啮齿类动物中获得较为充分的安全性信息。

因此,对于化学药,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采用至少两种哺乳动物进行试验,一般应选用一种啮齿类动物和一种非啮齿类动物。

若未采用非啮齿类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

对于中药、天然药物,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啮齿类和/或非啮齿类动物进行试验(参见附录二)。

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2、性别: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

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

3、年龄:通常采用健康成年动物进行试验。

如果受试物拟用于儿童或可能用于儿童,必要时应采用幼年动物进行试验。

4、动物数:应根据动物种属和研究目的来确定所需的动物数。

动物数应符合试验方法及结果分析评价的需要。

5、体重:动物初始给药时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

(三)给药途径给药途径不同,受试物的吸收速度、吸收率和暴露量会有所不同。

通常,给药途径应至少包括临床拟用途径。

如不采用临床拟用途径,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胃内容物会影响受试物的给药容量,而啮齿类动物禁食时间的长短会影响到药物代谢酶活性和受试物肠道内吸收,从而影响毒性的暴露。

因此,经口给药前动物一般应进行一段时间的禁食,不禁水。

(四)试验方法和给药剂量[1 、3、4]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重点在于观察动物出现的毒性反应。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试验方法较多,常用的试验方法有近似致死量法、最大给药量法、最大耐受量法、固定剂量法、上下法(序贯法)、累积剂量法(金字塔法)、半数致死量法等。

研究者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急性毒性研究,根据不同的试验方法选择合适的剂量水平[注2]。

总体上,给药剂量应包括从未见毒性剂量到出现严重毒性 (危及生命的) 的剂量。

必要时应设空白和/或溶媒(辅料)对照组。

不同动物和给药途径下的最大给药容量可参考相关文献及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五)观察时间及指标[1、3、4、5]给药后,一般连续观察至少14天,观察的间隔和频率应适当,以便能观察到毒性反应的出现时间及恢复时间、动物死亡时间等。

如果毒性反应出现较慢或恢复较慢,应适当延长观察时间。

观察指标包括临床症状(如动物外观、行为、饮食、对刺激的反应、分泌物、排泄物等)、动物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濒死前反应等)、动物体重变化(给药前、试验结束处死前各称重一次,观察期间可多次称重,动物死亡时应称重)等。

记录所有的死亡情况、出现的症状,以及症状的起始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

所有的试验动物应进行大体解剖,试验过程中因濒死而处死的动物、死亡动物应及时进行大体解剖,其他动物在观察期结束后处死并进行大体解剖。

当组织器官出现体积、颜色、质地等改变时,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在一些情况下,为获得更为全面的急性毒性信息,可设计多个剂量组,观察更多的指标,如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学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等,通过这些设计,更好地确定毒性靶器官或剂量反应关系[2、5]。

四、数据分析及评价1、根据所观察到的各种反应出现的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分析各种反应在不同剂量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

根据观察结果归纳分析,判断每种反应的剂量-反应及时间-反应关系。

2、判断出现的各种反应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或系统(参考附录一)等。

3、根据大体解剖中肉眼可见的病变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可能的毒性靶器官。

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应经病理学检查负责人签名和病理学检查单位盖章,检查报告应详细描述,尤其是有异常变化的组织。

对于有异常变化者,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

4、说明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学方法,必要时提供所选用方法合理性的依据。

5、根据各种反应在不同剂量下出现的时间、发生率、剂量-反应关系、不同种属动物及实验室的历史背景数据、病理学检查结果以及同类药物的特点,判断所出现的反应与药物的相关性。

判断受试物引起的毒性反应性质、严重程度、可恢复性以及安全范围;根据毒性可能涉及的部位,综合大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毒性靶器官。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结果可作为后续毒理试验剂量选择的参考,也可提示一些后续毒性试验需要重点观察的指标。

五、名词解释最大给药量(Maximal Feasible dose,MFD):指动物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2~3次)给药所采用的最大给药剂量。

最大耐受量(Maximal tolerance dose,MTD):是指动物能够耐受的而不引起动物死亡的最高剂量。

半数致死量(Median lethal dose,LD50):预期引起50%动物死亡的剂量,该值是经统计学处理所推算出的结果。

六、注释注1:急性毒性的充分信息也可从其他来源获得,如可从实施适当的剂量递增试验或短期的剂量范围试验中所获得。

[2、6]。

注2:试验方法不同,所采用的给药剂量不同。

试验者可参考相关的文献进行试验设计,但应注意,由于中药、天然药物的预期临床用药剂量通常较大,因此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方法中所规定的剂量限度(如上下法中的2000mg/kg或5000mg/kg的剂量限度)仅适用于化学药,中药、天然药物的剂量设计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确定。

七、参考文献1、CDER, FDA. Guidance for industry: single dose acute toxicity testing for pharmaceuticals (Final).19962、CHMP,EMA.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the withdrawal of the 'Note for guidance on single dose toxicity.20103、Cordier A. Single dose toxicity: Industry perspectives. In: P.F. D’Arcy and D.W.G. Harron edited, Proceedings of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Brussels: 1991, 189-1914、Outcome - Single dose toxicity. In: P.F. D’Arcy andD.W.G. Harron edited, Proceedings of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Brussels: 1991, 1845、ICH M3(R2)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 for the Conduct of Human Clinical Trials and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20096、Blazka M E, Hayes A W. Acute toxicity and eye irritancy. In: Hayes A W edited,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toxicology. Fifth edition, 2007:1132-1150八、附录(一)急性毒性试验的一般观察和指征[7]以下列出了一些常见的观察指征及其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和系统。

该表格仅作为结果分析评价的参考,其他科学、合理的分析均是可以接受的;急性毒性试验中,可能需要对该表格中列出的全部或部分指征进行观察。

(二)不同情况的中药、天然药物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要求由于中药、天然药物的特殊性,在具体进行试验时可参照以下要求进行;如不按以下要求进行,应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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