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型重整中企业亏损抵税价值的分配
公司重组业务中的税收筹划及相关案例分析

公司重组业务中的税收筹划及相关案例分析税收筹划是公司重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优化公司重组方案,减轻公司在重组过程中的负担,实现最大效益。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安排企业活动和财务结构,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缴纳的税费,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的目的。
公司重组时,税收筹划的具体内容包括:1. 合并税前亏损和收益在重组过程中,原先分散经营的多个公司可能出现税前亏损和收益。
合并这些税前亏损和收益,可以实现在税前减税的效果,降低公司的综合税负。
2. 合理运用资本和债务结构通过合理运用资本和债务结构,可以实现税务优惠。
如公司可以适当调整资本结构,增加借款比率,将利息支出作为减税成本。
3. 合理选择重组方式重组的形式与税费有着密切的关系,实现最佳的税收筹划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重组方式。
如公司可以选择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重组,减少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费。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税收筹划案例。
某公司拟进行股权重组,通过并购实现市场份额的扩大。
原有的股权结构中,公司A持有60%的股份,公司B持有40%的股份。
为了实现股权的集中控制,公司计划通过股票交换方式获得公司B的股份。
如果该交易采用现金方式,所需支付的税费会非常高昂。
但如果采用资产置换的方式,能够大大减少税费负担。
公司最终选择了将自身持有的一批不动产与公司B的股权进行置换,从而实现了股权重组。
本案例中,公司通过合理选择重组方式实现了税收筹划,最终达到了减少税费负担的目的。
如果公司没有进行税收筹划,将会缴纳大量的税费,导致公司重组方案的不利影响。
因此,税收筹划在公司重组过程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https://img.taocdn.com/s3/m/6de2674dfe4733687f21aa05.png)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三、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根据59文第五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条件(三)和条件(四)中比例59号文第六条给予了明确,笔者将结合案例解读如下:1、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基本延续了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第6号令)中的相关规定,但比第6号令中规定更详细,即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企业应该注意的是,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两部分:相关资产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应首先测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如果已达到该比例,可分五年平均摊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对债转股业务,59号文明确了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这意味着只要债转股企业未将股份转让,可享受暂免税的优惠政策。
该政策的出台将大大降低债转股税收负担,为更多企业债转股交易打开方便之门。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1)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收处理的比例要求为:①收购企业/受让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转让企业全部股权/全部资产的75%;②收购企业/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资产重组中代偿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资产重组中代偿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债务代偿是一项常见且关键的步骤。
对于企业来说,代偿债务是减轻负债负担、恢复财务健康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进行债务代偿时,企业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代偿债务所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当企业代偿债务时,可能涉及到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和税收政策也会对企业代偿债务的税务处理产生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是确保资产重组财务效益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讨论资产重组中代偿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按照其所得额计算并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也会因地区而异。
在资产重组中,企业进行债务代偿时,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现金偿还债务。
当企业选择使用现金偿还债务时,企业需要根据债务总额和相关利息等因素计算应付的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一般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盈利额来进行,但是在资产重组中,可能需要根据特定的规定和准则进行调整。
第二种情况是发行债券偿还债务。
有些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选择发行债券来代偿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会有所不同。
企业需要根据债券的发行额和相关利息等因素,计算应付的企业所得税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代偿债务时所支付的利息可能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税法对于债券利息可能有特殊税务政策规定。
第三种情况是股权交换偿还债务。
有时,企业会通过股权交换的方式偿还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有所不同。
企业需要根据股权交换的价值和相关税务规定,计算应付的企业所得税额。
对于股权交换所带来的税收处理,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税务法规和要求。
综上所述,资产重组中代偿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一项需要仔细考虑和正确执行的任务。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税法规定,合理计算和处理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还需要与专业税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密切合作,确保所得税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并购干货】解析重组、借壳实务中会计处理的“争议性”问题

【并购⼲货】解析重组、借壳实务中会计处理的“争议性”问题◆◆◆◆引⾔随着A股并购浪潮的不断掀起,在交易中会计处理⽅法的选择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实务中,应防⽌企业利⽤权益结合法作为调整会计信息的⼿段。
合并类型的判断不同于司法意义上对并购重组的考量,会计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分为了两⼤基本类型:同⼀控制下合并与⾮同⼀控制下合并。
⾮同⼀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法律上的被购买⽅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的原则被判断为会计上的购买⽅,则被划分为反向购买,即通常所说的借壳;在反向购买中,⼜基于会计上的被购买⽅是否构成业务,划分为⼀般的反向购买与权益性交易两种类型。
合并的类型不同,所遵循的会计处理原则也不同。
⽐如同⼀控制下企业合并采⽤权益结合法,⾮同⼀控制下企业合并采⽤购买法;划分为权益性交易的反向收购,不确认商誉,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等等...因此,在对⼀项并购交易进⾏会计处理时,判断合并类型显得极为重要。
下⾯结合案例进⾏细致梳理:A公司是上市公司,E公司为A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数量众多且股权分散。
2013年A公司进⾏重⼤资产重组:向B公司发⾏股份2亿股,以购买其持有的C公司和D公司100%股权。
2014年10⽉完成C、D公司股权过户⼿续以及变更注册资本的⼯商登记。
重组完成后,B公司持有A公司33.3%的股份,成为A公司第⼀⼤股东。
A公司重组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图:试问,此次交易应该属于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哪种企业合并类型?⾸先,根据准则中对交易的定义,判断核⼼在于合并⽅的实控⼈是谁以及交易中控制权是如何发⽣转移的。
交易前E公司为A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是C、D公司控制⼈。
根据同⼀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定义,参与合并的A公司、C和D公司在合并前分别受不同公司控制,故不属于同⼀控制下企业合并。
交易后A公司持有C公司和D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A公司33.3%股权,E公司持有A公司30%股权。
关于企业重组的的59号文

最近几天,关于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问题讨论较多,将原来写的对59号文件股权收购理解翻出来,略作修订进行讨论。
目前关于计税基础的问题分为两派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
个人认为是第一种意见。
以下详细阐述关于股权收购各方面的理解,也包括计税基础的确定。
(一)备案资料按照以上理解的5类来准备。
(二)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1、多家企业收购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及一家企业收购多家公司持有的股权是否符合条件呢? 59号文件第一条将股权收购定义为:一家企业购买另外一家企业股权的行为,为股权收购。
多家对一家,或者一家对多家的交易,是否符合要求呢?从字面意思来看,“多家收购一家企业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如,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公司收购D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M公司100%股权,每家收购33.3%,似乎不符合条件,而“一家收购多家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符合条件。
(1)多家企业收购一家企业,只要被收购股权综合不少于75%,是否算作符合特殊重组条件。
例如:某企业购买被收购企业股权50%,30%股份则由其子公司来购买,这样的购买方式符合转让股权方75%比例限制,但是由于针对收购企业一家而言,收购的股权比例不够,因此认为不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一家企业收购多家企业持有的股份。
例如:ST百花拟向农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增发,以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该交易是典型的一对多。
文件规定:一家企业收购另外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是股权收购,文件并没有要求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也是一家,因此“一对多”是符合文件要求的。
2、假设收购企业已经拥有被收购企业70%股权,要收购剩余的30%股权,是否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呢?如前述,笔者以为不符合条件,只有在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的股权收购累计达到75%,才属于“多步骤交易原则”。
债务重组损失和收益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债务重组损失和收益的所得税如何处理(⼀)债务重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三种:⼀是债权⼈受让的现⾦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当期损益;⼆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价值⼤于未来应收⾦额,债权⼈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价值减计⾄未来应收⾦额,减计的⾦额作为当期损失;三是债务⼈以⾮现⾦资产抵偿债务的,⽤以抵偿债务的⾮现⾦资产的账⾯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于应付债务账⾯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是建⽴在债权⼈与债务⼈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修改债务条件的基础上的事项,债权⼈由此造成的损失将⽆法收回,因此在会计上被确认为重组损失,这部分损失实际上就是债权⼈在重组⽇确认的⼀笔坏账,基于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直接在“营业外⽀出”列⽀,⽽不在“管理费⽤”或“坏帐损失”列⽀。
税收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承认该项损失。
当该笔损失具备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七条对坏账确认的条件(如应收账款已逾期3年未收回)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种情形属于债务⼈确认的重组损失。
按照现⾏税法规定,债务⼈以⾮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减去账⾯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务⼈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这主要是由于,债务⼈发⽣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会计上按资产账⾯价值结转)。
值得⼀提的是,债务重组多见于关联企业之间,如果允许债务⼈在税收上承认重组损失,这将会成为税法的⼀个漏洞,⽽被纳税⼈从避税的⾓度加以利⽤。
所以,2003年1⽉23⽇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条件,例如,债权⼈“应收账款”账⾯价值200000元,重组协议规定,债务⼈以⼀批账⾯价值180000元、公允价(或计税价)200000元的产品清偿债务,增值税税率为17%。
此时,债务⼈在会计上确认的重组损失为:200000-180000-200000×17%=-14000(元)。
五种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种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 以上,可以在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 号)债务重组,本来就是因为债务人货币资金不够还钱,债权人不得不让步所以才发生的。
因此,当债务人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应税所得(包括非货币资产抵债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利得)太大(税法规定是占总应税所得的50% 以上),债务人的正常经营获得的货币资金就不足以用于在当期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了,为了让债务人能够在债务重组后能持续正常经营,摆脱困境,税法允许因债务重组产生的应税所得向后续年度递延,分期计入未来年度的应税所得中。
那么,债权人是否可在当期确认因让步而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财税【2009】59 号文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确认损失是纳税人的税收权益,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原则,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对于债务重组中发生债转股的交易,由于债务人在重组交易中根本没有取得任何货币资金收益,只是把负债转入所有者权益,因此,税法允许债务人的债转股交易暂不确认所得。
债权人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按照原来应当收取债务人的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二、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的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论借壳上市的会计处理问题
论借壳上市的会计处理问题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来实现快速上市和融资。
借壳上市是指一家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家未上市公司,来实现其自身上市的目的。
这种方式有助于未上市公司快速进入资本市场,但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会计处理问题。
借壳上市的会计处理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业务整合在借壳上市过程中,上市公司和被收购公司需要进行业务整合。
这意味着两家公司的财务数据需要进行整合和调整,以符合上市要求和标准。
在这个过程中,会计处理问题会经常出现,比如如何处理两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如何调整两家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
二、资产评估在借壳上市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和净资产公允价值。
这涉及到资产的减值测试、商誉的确认和计量等会计处理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避免因为评估结果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会计处理错误。
三、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借壳上市过程中,由于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而产生的溢价部分被称为商誉。
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对于公司的财务报表有着重要的影响,会计处理问题非常复杂。
在借壳上市过程中,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和规定来确认和计量商誉,避免出现商誉溢价计入损益或直接计入资产减值准备等错误处理。
四、业绩调整在借壳上市前后,由于上市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数据需要进行整合和调整,可能会导致业绩调整的会计处理问题。
这涉及到如何调整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财务数据,避免出现重复计入或漏报等问题。
五、公司治理借壳上市后,上市公司和被收购公司需要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整合和规范。
这涉及到股东权益、管理层报酬、董事会组成等方面的会计处理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会计准则来进行会计处理,保证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分公司亏损了为什么总公司还给我分摊所得税款?
分公司亏损了为什么总公司还给我分摊所得税款?背景甲建筑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近年在外省成立了三个分公司,分别为A分公司、B分公司和C分公司,总分公司均已办理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总公司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020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总公司和三个分公司的利润表部分数据如下,单位万元:1、甲公司应预缴税额是多少?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公司总部和三个分公司应当合并计算实际利润,盈亏互抵后,甲公司一季度的实际利润应为4000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为4000×25%=1000万元,这个金额是确定的。
2、1000万元的税交在哪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实行两步分摊法:第一步,甲公司总部应在其机构所在地预缴全部应纳税额的50%,即1000×50%=500万元。
第二步,剩下的50%对应的税款500万元,应分别在ABC三个分公司所在地预缴,具体金额的划分依据是以三个分公司上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计算分配比例。
如果公司总部存在具备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三项因素可以单独核算,那么这个具备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也要作为一个虚拟的分公司与ABC三个分公司一起参与二次分配。
假定本例中,总公司不存在具备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ABC 三个分公司的分配比例经过计算以后分别是0.6、0.3和0.1,则三个分公司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300万元(500×0.6)、150万元(500×0.3)和50万元(500×0.1)。
3、A分公司是不是多交税了?我们已经注意到一个问题,A分公司个别利润表上显示为亏损,但它却需要向其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考虑到它2000万元的亏损本来就有500万元(2000×25%)的抵税效应,相当于它吃了800万元(300+500)的「亏」。
上市公司壳资源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估值
Qiye Keji Yu Fazhan1壳资源的界定1.1壳资源的法律概念在借壳上市过程中要对壳资源进行理性估值,首先要明确壳资源的法律概念。
对此,学术界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概念方面的认定。
百度百科中将壳资源解释为“壳资源是指股份制公司的股票能够在二级市场流通的资格”。
因此通俗来讲,壳资源相当于一种资格。
作为壳资源的载体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经营不善、盈利亏损或者准备退市的公司。
对于那些需要通过上市增强公司实力,吸收外来资金的公司来说,在一级市场上市门槛较高、难度大且失败的风险高。
因此,这些具有上市流通资格却经营不善的公司就成为其他公司进入市场的一种资源。
1.2壳资源的界定标准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而面临退市风险的公司比比皆是,那么对于借壳方的公司来说,何种公司可以认定为壳资源的载体成为首要问题。
这就需要分析壳资源的界定标准,从而便利投资者对壳方公司进行划分、挑选。
这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证。
从资源本身的词源进行分析,它指在人类社会能够用以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具有一定量的积累的客观存在形态。
由此,可以衍生以下关于壳资源的界定标准。
第一,市场流通性。
这一标准是具有“壳”外表的公司其能够作为资源获得投资公司青睐的核心要素。
作为壳资源的公司必须是上市公司,该公司可以在市场中发行股票进行流通。
这种市场流通性为投资方提供了进入市场的敲门砖。
第二,价值性。
虽然非上市公司获得壳资源的直接目的就是使自身具备上市流通的资格,从而进入资本市场,但是这并非借壳公司的最终目标,其终极目的是获得上市资格后,在市场发行股票、获取融资、为公司创造更多的财富、提升公司影响力等后续的发展。
无论是物质上的财富增加还是企业形象地位上的提升,这些归根结底都来源于壳资源的取得。
壳资源作为资源,要体现经济效益与财富创收的本质特征。
2壳资源的类型分析在明确壳资源的界定后,需要对壳资源的类型进行分析,为不同的投资者在重组时提供选择方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借壳上市”型重整中企业亏损抵税价值的分配企业亏损可以减少企业未来的纳税义务,从而可以减少现金流出,因此也属于一项资产。
但是出于对会计谨慎性原则和破产企业的实际状况考虑,会计计量中企业亏损抵税价值往往被减记为零。
企业亏损抵税价值需以企业主体存续为前提,因此企业亏损抵税价值在破产清算中是不存在的,而只存在于破产重整中。
但是企业亏损毕竟不仅仅是一项资产,或者一项权利,它更是一项可以货币化并在市场上进行转让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其所包含的抵税价值的分配不能将债权人排除在外。
然而现实是重组方在取得破产债务人股权时,未对股权因为亏损抵税价值的存在而增值部分付出对价。
作为破产企业实质所有者的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只获得非常低的清偿,完全被排除在这项财产的分配范围之外。
笔者认为,必须对企业亏损抵税价值分配制度进行重构,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对普通债权人的分配。
因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往往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满足,因此也就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分配。
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则往往较低,因此亏损抵税价值的分配落到制度层面就是要将亏损抵税价值合理分配给普通债权人以提高其债权受偿比例。
要实现这一点,核心就是如何利用亏损抵税价值来提高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
由于修改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不可行性,我们只能是依靠法院自由裁量,裁量的标准就是当重整清偿率>(清算清偿率+N)(N为企业亏损抵税价值为普通债权人带来的清偿)时,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人是公平的,否则,即是不公平的。
为了确定N值,则又需要法院利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将初始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也即是信息披露义务,而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人企业亏损抵税价值比债务人提出的高,则债权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本论文共计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简要阐明了亏损抵税价值分配制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学者的研究综述及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即论文第一章,在界定了“亏损抵税价值”和“‘借壳上市’型重整”两个概念之后,主要论证了亏损作为一项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是从亏损抵税价值的资产性、可转让性和可计量性这三个特点来论证亏损具有的价值性、财产性等特性,最终说明企业亏损不仅仅是一项资产,或者一项权利,它更是一项可以货币
化并在市场上进行转让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如何分配企业亏损所代表的税收资产就显得非常重要。
第三部分,即论文第二章,主要分析了亏损抵税价值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分配模式。
首先,论述了重整状况下分配的含义以及当前企业价值分配的根本问题在于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和博弈能力被消解之后,原股东在重整价值中的分配就成为了重整计划的核心。
亏损抵税价值成了原股东和重组方之间私下争夺的目标,普通债权人则被排除在外。
其次,文章介绍了三种类型的重组,尤其分析了“借壳上市”型重整中的亏损抵税价值的分配模式,并简要概述了重整计划制定权对亏损抵税价值分配的影响。
最后,论文探讨了亏损抵税价值分配不合理的原因。
具体而言,破产法关于债务清偿率的制度和强制批准制度的设计导致了普通债权人的在重整谈判中的博弈能力被消解,缺乏参与亏损抵税价值分配的谈判能力。
第四部分,即论文第三章,主要是对亏损抵税价值分配制度的构想。
具体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重整计划公平性评估制度以及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等。
第五部分为结语部分。
主要是总结本文的观点和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