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税后弥补亏损相关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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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亏损”需作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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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总有些股东、经理、或者董事长等询问会计人员:企业亏损了怎么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殊不知,这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与会计利润的核算方法不一致造成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表现为亏损。

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调整后的金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笔者就需要调整的内容归纳如下。

营业收入(所得)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总额除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超期未支付应付账款及包装物押金收入等。

同时还要按照规定剔除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及免税项目的免税收入(所得)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产品的减计收入。

此外,对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的销售收入、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收入、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应按分得产品日期确认的收入,等等,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的捐赠可否全额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的捐赠可否全额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的捐赠可否全额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发[2008]21号文规定: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还有12%的比例限制?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在五年内弥补?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企业亏损,即会计利润核算为负,此捐赠已经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全额进行了扣除,既然总局出台此项优惠政策,那么应该是对所有的企业,不应该区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

既然承认亏损,也允许税前扣除,那么亏损就成为企业的法定亏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弥补。

否则只允许当年扣除,对于亏损企业来讲没有意义。

允许扣除形成亏损,又不能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扣除,那应该如何处理?难道是将捐赠部分剔除么?所以,我认为亏损企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亏损也可以5年内弥补。

第二种观点该文件捐赠扣除的精神和企业所得税法是一致的,即亏损不可以扣除捐赠额。

该文件仅是对盈利企业扩大优惠了,即不再按12%的比例计算限额。

而且国发[2008]21号中明确规定: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也就是说假设亏损企业可以税前扣除,也只能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刘志耕我同意第一种观点。

1、从国发[2008]21号文件的精神上来看,该文没有对捐赠企业究竟是亏损企业还是盈利企业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应该理解为适用所有企业,即包括盈利和亏损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纳税人。

2、国发[2008]21号文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说明此类捐赠不受按会计利润12%扣除比例的限制,可以捐赠多少扣除多少,不再受会计利润高低的限制,也不再受有无会计利润及会计利润是否亏损的限制,即可以无条件全额税前扣除。

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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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据了解,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大都采用了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形式。

事务所从业人员可分为出资律师、雇员律师,两种人员分别缴纳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2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税缴纳作了新的规定。

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通过案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此对新政进行解读。

【案例】某律师事务所由张某、王某合伙成立,2013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营业收入400万元,其中张某、王某分别承揽业务收入80、120万元;
(2)发生营业成本26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30万元(其中广告、业务宣传费12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万元);财务费用6万元;
(4)销售税费4万元;
(5)营业外收入8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支出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80万元(其中合伙人张某、王某工资,分别为40、50万元);
2013年12月雇员律师李某当月取得分成收入3万元,还取得工资收入0.3万元。

发生职工福利费15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其中参加。

浅析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

浅析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

浅析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对于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下面将进行一番浅析。

首先,税前补亏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优先从应税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下的亏损额,然后再计算所得税。

税后补亏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优先扣除当年利润中的亏损额,然后再计算所得税。

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具体操作如下:对于税前补亏,企业需要先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从中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得出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可以抵扣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是在3-5年内。

若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企业不需要交纳所得税,反之则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于税后补亏,企业需要首先计算当年的利润额,然后从中扣除当年的亏损额,得到税后利润额。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可以在未来年度中抵扣该年度的亏损额,从而减少未来的所得税负担。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亏损企业或者企业在其中一年度发生了大额亏损的情况。

在会计处理方面,对于税前补亏,企业需要将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进行记账处理。

一般来说,以前年度的亏损额需要建立一个亏损借记账户,而当年的利润额需要建立一个利润贷记账户。

当计算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额后,可以将这两个账户进行抵销,得到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税后补亏,企业需要将当年的利润额和亏损额进行记账处理。

当年的利润额需要建立一个利润借记账户,而当年的亏损额需要建立一个亏损贷记账户。

当计算所得税时,先从当年利润额中扣除亏损额,得到税后利润额。

若税后利润额为负数,则将其记入亏损贷记账户,用于未来年度的抵扣。

总的来说,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是针对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额的不同方式。

在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并合法合规地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202302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202302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20230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基本规定的亏损约补年限为5年。

2022年所得税汇算时,对于不同的类型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一、五年内弥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八年内弥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十年内弥补财税【2018】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四、政策性搬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税收筹划

以后年度 的所 得予 以弥 补 ,不得并 八母 f ) 总 公司 的 亏损 额 , 不得 冲 也 抵 其 他 成 员 企 业 ( 位 ) 的所 得 单
额。 ( )分 立 、兼 并 、股 权 重 组 的 二 亏 损 弥 补
法规规 定 ,可 以结转 以后 年 度弥补 的 亏损 ,应 该是 冲抵 免税 项 目所 得 后 的余额。 此外 ,虽然 应税项 目有 所 得 ,但 不 足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免税 项 目的所得 也 应用于 弥补 以前 年度 亏损。纳税 人从 被投 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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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前弥 补 亏损 的适 用范 围 根据 《 华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 所 中
业纳 税 申报表 及有 关 资料 ,必要 时
进 行 查 账 。 同 时 ,建 立弥 补 亏 损 的 企业 台账。
亏提 , 区别不 同_ 应 情况妻 罂 : 被 兼 并 企 业 在l 兼 并 后 l 续 被 继
3 0—2 0=1 元 ) 0c 万
尚未弥 补 的经 营亏 损 ,在税 收法规 规 定 的期 限内 ,由其以 后 年度 的所
得逐 年 延续弥 补 ,不得 用兼 并企业
的所 得 弥 补 。
被 兼 并 企 业 在 被 兼 并后 不 具
有独 立纳税 人资格 的 ,其兼 并前 尚
未弥 补 经 营亏损 ,在税 收法 规规定 的期 限内 ,可 由兼并 企业 用 以后 年 度 的所 得逐 年延续 弥补 。
具 有 独 立 纳 税 人 资 格 的 ,其 兼 并 前
得税 暂 行 条例 》 第 十 一 条 的规 定 ,
实 行 独 立核 算 ,并 按 规 定 向 税 务 机 关报 送所 得 税 纳 税 申报 表 、 会 计 报 表 和其 他 资 料 的纳 税 人 发 生 的 年 度 亏 损 .可 以用 下 一 纳 税 年 度 的所 得弥 补 , 下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所 得 不 足 弥 补 的 ,可 逐 年 延 续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精)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精)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据此,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以分为两类;(1)税前利润补亏,简称税前补亏,指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简称税前利润),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2)税后利润补亏,简称税后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又称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挂帐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

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实质区别在于:(1)税前补亏实质上包含着国家以相当于补亏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

税后补亏不论是以当年净利润弥补往年亏损,或者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当年亏损,都是企业以自己的留存收益弥补亏损,不包含国家以减收所得税形式对企业亏损进行的补贴。

(2)国家税务总局[1997]132号文件规定,当年所得用于弥补往年亏损,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这样,税前补亏不但可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而减征所得税,而且还可能因补亏后剩余所得的税率降低而少交所得税。

二、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及会计处理(一)税收操作。

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大致可分为亏损额的审核、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的设置、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和补亏的审批等几道程序。

1、亏损额的审核及亏损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报。

国家税务总局[1998]18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解析弥补亏损的不同情形

解析弥补亏损的不同情形

解析弥补亏损的不同情形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每年的1月-5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弥补亏损是所得税汇缴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笔者归纳了亏损弥补的部分规定,提醒纳税人注意。

企业筹办期间亏损年度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不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例如,某企业筹建期开办费为1000万元,筹建期历时3年,2011年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如果2009年-2010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年。

而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2011年作为开办费扣除,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

如果2011年仍没有足够所得弥补亏损,可选择作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如何弥补亏损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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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据此,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以分为两类;(1)税前利润补亏,简称税前补亏,指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简称税前利润),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2)税后利润补亏,简称税后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又称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挂帐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

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实质区别在于:(1)税前补亏实质上包含着国家以
相当于补亏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

税后补亏不论是以当年净利润弥补往年亏损,或者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当年亏损,都是企业以自己的留存收益弥补亏损,不包含国家以减收所得税形式对企业亏损进行的补贴。

(2)国家税务总局[1997]132号文件规定,当年所得用于弥补往年亏损,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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