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安全生产,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车间、班组和岗位。
第二章保证金缴纳第四条保证金缴纳标准:1.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按年度缴纳;2. 风险等级越高,缴纳标准越高;3. 新成立的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规模,确定初次缴纳标准。
第五条保证金缴纳方式:1.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缴纳标准向企业财务部门缴纳;2. 财务部门在收到保证金后,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章保证金使用第六条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用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修和更新改造;2. 用于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培训及宣传;3. 用于事故应急救援、赔偿和善后处理;4. 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第七条保证金使用程序:1. 使用保证金前,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企业领导审批;2. 企业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办理支付手续;3. 使用保证金后,使用部门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章保证金退还第八条保证金退还条件:1.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降低,缴纳标准相应降低;2. 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整改,达到安全生产要求;3. 企业安全生产无事故,连续两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保证金退还程序:1. 企业在符合退还条件后,向财务部门提出退还申请;2. 财务部门审核申请后,按照审批意见办理退还手续;3. 退还的保证金应扣除使用部分,余额退还企业。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确保保证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对保证金缴纳、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保证金缴纳、使用的监督检查。
安全文明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施工、监理、设计等参与方。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设立安全文明保证金,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内容第四条保证金金额及缴纳1. 保证金金额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度、工期等因素,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2. 保证金应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缴纳比例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确定。
第五条保证金使用及退还1. 保证金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2.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无安全事故和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退还。
3. 发生安全事故或违约行为,按以下规定扣除保证金:(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扣除保证金总额的10%;(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扣除保证金总额的20%;(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4)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扣除保证金总额的50%。
第六条保证金管理与监督1. 建设单位应设立保证金专户,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对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罚则第七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由建设单位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或隐瞒事故的,由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扣除相应比例的保证金。
第九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保证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准。
银行安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安全保证金管理,确保银行资产安全,维护银行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保证金是指客户为保障其在银行办理业务的资金安全,按照银行规定存入专户的保证金。
第二章安全保证金的设立与缴纳第四条客户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缴纳安全保证金:(一)存款业务中的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业务;(二)贷款业务中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企业贷款等业务;(三)其他经银行批准需要缴纳安全保证金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安全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根据客户业务类型、金额及风险程度由银行制定。
第六条客户缴纳安全保证金时,应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证明和开户资料。
第七条安全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现金、转账、支票等,具体缴纳方式由银行规定。
第三章安全保证金的保管与使用第八条安全保证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确保账户安全。
第十条银行应定期对安全保证金账户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在以下情况下,银行可以动用安全保证金:(一)客户因故需要提前支取存款;(二)客户贷款逾期,银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三)银行因业务需要,经客户同意后,依法动用安全保证金;(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银行动用安全保证金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通知客户。
第四章安全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三条客户办理业务完毕后,银行应及时退还其缴纳的安全保证金。
第十四条银行退还安全保证金时,应核实客户身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银行应设立安全保证金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银行应定期对安全保证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银行应加强对安全保证金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建筑安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保证金管理,保障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建筑安全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保障工程安全生产,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缴纳的,用于赔偿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损失的资金。
第四条建筑安全保证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缴纳第五条保证金缴纳标准:1. 保证金金额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周期、施工工艺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2%。
2. 特殊工程或高风险工程,保证金金额可适当提高。
第六条保证金缴纳方式:1. 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工程合同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
2. 保证金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第七条保证金缴纳手续:1.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保证金缴纳申请。
2.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第三章保证金使用第八条保证金的使用范围:1. 赔偿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损失。
2. 支付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停工、修复等费用。
3. 用于安全生产设施的购置、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保证金使用程序: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报告。
2.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3. 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4. 建设单位应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施工单位使用保证金。
第十条保证金使用监督:1. 建设单位应设立保证金使用专户,专款专用。
2. 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保证金。
第四章保证金退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条件: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施工单位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证金缴纳1. 各部门、子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2. 保证金金额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安全风险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 保证金缴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缴纳。
4. 保证金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前,逾期未缴纳的,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
三、保证金管理1. 安全生产保证金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取、保管和使用。
2. 保证金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保证金用于以下用途:(1)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2)安全生产检查、培训、宣传等费用;(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赔偿;(5)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4. 保证金的使用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保证金退还1. 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无违法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2. 申请退还保证金的企业需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安全生产保证金退还申请表;(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无生产安全事故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安全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退还条件的,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五、监督检查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证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2.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保证金管理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证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安全保证金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缴纳的,用于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赔偿责任的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缴纳、使用、退还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缴纳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保证金:(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企业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特种设备生产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
具体缴纳比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保证金缴纳方式:(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季度缴纳保证金;(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缴纳保证金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保证金缴纳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开具《安全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保证金缴纳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
第三章保证金使用第八条保证金用于以下用途:(一)支付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支付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产生的罚款;(三)支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调查、鉴定、鉴定评估等费用;(四)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保证金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并需要支付罚款;(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调查、鉴定、鉴定评估等费用。
安全保证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业务和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二章安全保证金管理第四条安全保证金是指公司为保障安全生产而设立的一定金额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安全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2. 安全生产技术改造;3. 安全生产培训及宣传教育;4.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5.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6. 安全生产奖励;7.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安全保证金的管理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安全保证金的使用程序:1. 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说明使用理由、金额、用途等;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本制度规定;3.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使用单位按照批准的金额和用途使用安全保证金;4. 使用单位在使用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交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章安全保证金监督第八条公司设立安全保证金使用监督小组,负责对安全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安全保证金使用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1. 对安全保证金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2. 定期检查安全保证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3. 对安全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监督;4. 对违规使用安全保证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对安全保证金使用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规使用安全保证金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通报批评;2. 经济处罚;3. 取消相关人员的奖励资格;4. 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企业安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车间、班组及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安全保证金的管理、使用和退还等事项,确保安全保证金的有效运作。
第二章安全保证金的管理第四条安全保证金是指公司为保障安全生产,按照规定向员工收取的保证金。
第五条安全保证金的收取标准、金额及缴纳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保证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全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等工作。
第七条安全保证金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章安全保证金的使用第八条安全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调查、处理及赔偿;(二)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员工伤亡、医疗救治及抚恤;(三)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维修及更换;(四)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环保、安全设施维修及更换;(五)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及奖励;(六)其他因安全生产需要而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安全保证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第十条使用安全保证金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安全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一条员工在离职或调离公司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退还安全保证金:(一)员工因工作原因离职,无违法违纪行为,且离职前一个月内未发生安全事故;(二)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无违法违纪行为,且离职前一个月内未发生安全事故;(三)员工因公司原因被辞退,无违法违纪行为,且离职前一个月内未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员工符合退还安全保证金条件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人力资源部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安全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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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有限公司安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施工单位安全施工行为,建立工程安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施工单位
3 安全保证金缴纳对象、方式
公司所有施工(土建、安装、装饰、桩基施工等)单位都必须缴纳安全保证金。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到财务部办理安全保证金缴纳手续,由财务部开具安全保证金缴纳收据(一式三联,财务部、安环处、施工单位各一份)。
4 安全保证金缴纳标准
工程造价范围缴纳保证金额度
小于20(万元) 20000
20--50(万元) 30000
50--100(万元) 50000
100(万元)及以上 80000
5 针对安全保证金扣款的使用
5.1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5.2 安全技能培训支出;
5.3 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出;
5.4 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5 对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考核。
5.6 用于奖励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到位、文明施工成绩突出、完成安全目标的施工单位,及施工作业中劳动防护用品穿戴齐全、规范作业、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积极参加抢险救援的施工人员。
5.7 安全保证金扣款全额用于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公示。
6 安全保证金的管理
6.1施工单位按缴纳标准一次性缴纳安全保证金,否则不得入场。
出现安全保证金不足(被扣款),由施工单位在3日内补齐,逾期者每天加罚1%的滞纳金,10日内仍不补交即责令停工,切改施工单位。
6.2 财务部负责安全保证金的收缴、支付和保管工作。
开设安全保证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依据工程处、安环处共同出具的《竣工安全保证金考核表》返还保证金。
6.3 针对新入场的施工单位,招标部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安全保证金交纳标准、方式等条款。
(或另附协议)
6.4 安环处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合同》,拒不签订者不予入场。
6.5 工程处、安环处每月依据《安全保证金考核细则》向财务部上报对施工单位奖励与考核,并在工程会上通报,在公示栏内公示。
安环处建立台帐,作好详细记录。
6.6 工程竣工,施工单位须提前7天携带工程安全保证金缴纳单据、考核单据到安环处、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安环处根据工程开工时签订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平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考核,根据考核得分返还相应安全保证金。
7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考核,自2012年2月12日起执行。
8 附件:《安全保证金考核细则》
《竣工安全保证金考核表》
**化工有限公司竣工安全保证金考核表(试行)
公司负责人:安环处:工程处:注:每一考核项目扣分累加不超过该项标准分值,超过按标准分值扣分。
返还比例:得分90分以上者全部返还;
得分80-90分者返还75%;
得分70-80分者返还50%;
得分70以下者为不合格,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化工有限公司安全保证金考核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