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板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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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如何规范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

范本如何规范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

范本如何规范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在商业和法律文件中,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是至关重要的事项。

它们决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和法院管辖权。

正确和规范地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条款,能够为各方提供明确的规范,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并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解决。

本文将介绍如何规范中的范本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

一、法律适用的规范在范本中确定适用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合同各方的权益。

法律适用条款应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体系,并排除其他法律体系的适用。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应基于以下因素进行选择:1. 当事人的国籍或所在地:如果合同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在不同的国家居住,应明确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 合同的执行地:如果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应考虑选择与合同执行地相关的法律。

3. 法律可行性:选择的法律应具有可行性,并能够为合同各方提供足够的保障。

范本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可以采用以下格式:“本合同适用于(国家或地区名称)的法律,并排除其他冲突法规定。

”二、管辖地选择的规范在范本中制定规范的管辖地选择条款,有助于明确适用的法院管辖权,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解决。

以下是一些规范的管辖地选择条款的要点:1. 管辖法院:明确选择适用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任何一方或多方协商一致选定的特定法院,也可以是根据合同履行地的司法管辖规定。

2. 司法管辖法: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司法管辖法,以防止争议发生时,涉及司法管辖权的不确定性。

3. 争议解决方式:在管辖地选择条款中,可以附加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范本中的管辖地选择条款可以采用以下格式:“任何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管辖法院名称)的专属管辖,并适用(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司法管辖法。

”三、管辖地选择的国际性规范在国际商务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地尤为重要。

为了满足国际合作的需要,有一些国际公约和协定对法律适用和管辖地选择提供了规范。

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在商业活动和各种合作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明确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而其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的约定,更是至关重要。

它直接关系到一旦出现纠纷,各方将通过何种途径、在何处解决争议,从而影响到解决争议的成本、效率和结果。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在合同书中如何妥善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通常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

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的优点在于成本低、效率高,能够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同时,可以约定协商的期限,以避免一方无限期拖延协商。

2、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在第三方协助下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特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的好处是较为灵活,调解结果通常也能被双方接受。

但需要注意的是,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3、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等特点。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争议时,需要明确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等关键要素。

选择仲裁的优点在于:(1)仲裁员通常是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

(2)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进行定制。

(3)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裁终局,减少了争议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仲裁费用相对较高。

(2)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跨境仲裁的情况下。

4、诉讼解决诉讼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合同中约定诉讼解决时,需要明确管辖法院。

诉讼的优点在于:(1)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2)法院的审判程序相对规范和透明。

但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1)诉讼程序较为繁琐,时间较长。

(2)诉讼过程公开,可能会对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管辖的约定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争议应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无效合同中地域管辖之确定

无效合同中地域管辖之确定

无效合同中地域管辖之确定【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中地域管辖之确定无效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地域管辖?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依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中地域管辖之确定无效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地域管辖?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依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即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其理由是,如果将无效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依有效合同来确定,就会产生程序性裁定与实体判决之间的矛盾。

即在确定管辖进行程序性处理时,推定合同有效,而在实体处理时却又判定同一合同无效,从而形成裁定书与判决书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笔者认为,对无效合同纠纷一般亦应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确定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分析以上法条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名或盖章,合同即告成立;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生效则还须具备“依法成立”这一条件。

可见,合同成立是对合同事实的评价,而合同生效则是对合同价值的评价,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无效合同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法律规定,是对无效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的价值否定,但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对合同的价值否定只能及于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于合同的有效成立。

合同纠纷管辖_法律规定(3篇)

合同纠纷管辖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因合同内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而合同纠纷管辖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

二、合同纠纷管辖概述1. 合同纠纷管辖的概念合同纠纷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审判范围。

在我国,合同纠纷管辖主要分为法定管辖和约定管辖。

2. 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分为一般管辖、特殊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合同纠纷管辖法律规定1. 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的地方。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地方。

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地,则按照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

(3)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法定住所地。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

2. 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是指针对特定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

(1)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船舶碰撞、沉没、触礁、火灾、爆炸等海上事故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管辖地模板

合同纠纷管辖地模板

合同纠纷管辖地模板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全称及联系信息]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全称及联系信息]
鉴于甲乙双方就[合同标的]达成一致,为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地,特制定本条款。

第一条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 提交至[甲方或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依法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管辖地
1. 若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地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为[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

2. 若双方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诉讼地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三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变更、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国家/地区]法律。

第四条其他
本条款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正文与本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合同编号、甲方和乙方的全称及联系信息,以及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等信息。

在使用前,请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由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纠纷时有发生。

当我们面临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诉讼的便利性、成本以及最终的结果。

那么,究竟如何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管辖原则。

其中,最常见的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通常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住所地来确定。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管辖法院,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很好理解,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而合同履行地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履行情况来判断。

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就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相对复杂一些。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除了地域管辖,还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通常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则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纠纷中,还有专门的管辖规定。

例如,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域管辖调研报告

地域管辖调研报告

地域管辖调研报告1. 背景介绍地域管辖是指政府或组织对特定区域的管控和管理范围。

不同地域的管辖范围会根据法律、政策和行政规定等因素发生变化。

了解地域管辖的情况对于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地域管辖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2. 调研目的和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不同地域的管辖范围、管辖权力和管理机制,并分析其对地方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影响。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采用了以下调研方法:1.文献资料收集: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研究报告等,了解地域管辖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实践经验;2.专家访谈:与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深入交流,了解他们的看法和经验,以及他们对地域管辖的建议;3.实地调研:选择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实地考察其地域管辖的实践情况,了解其管理机制和问题。

3. 调研结果和分析经过调研,我们得到了以下主要结果和分析:3.1 不同地域管辖的范围和模式存在差异在中国,地域管辖的范围和模式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

一般来说,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层面的管辖,省级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管辖,地市级政府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的管辖。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自治权。

例如,特别行政区在一些领域拥有高度自治,而经济特区则享有更多的经济管理权。

3.2 地域管辖对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地域管辖的范围和模式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效果。

如果地域管辖范围过大或过小,都会导致行政效率下降和社会治理困难。

因此,合理划定地域管辖范围,确保上下层级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促进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3.3 地域管辖的改革和创新是提高行政效能的关键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一些地区在地域管辖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通过简化行政程序、优化管理机制和推行电子化管理等方式,提高了行政效能。

同时,地方政府还加强了协同合作,推动了跨区域治理的发展。

4. 建议和展望基于对地域管辖调研的结果和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制定统一的地域管辖原则和标准,确保各级政府的权责清晰明确;2.推动跨区域治理的发展,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协作与合作;3.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进行地域管辖的改革和创新,提高行政效能;4.加强对地域管辖实践的研究和评估,推动地域管辖的理论与实践的深入发展。

劳务合同_争议管辖

劳务合同_争议管辖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 地域管辖: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履行地点,则以该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 级别管辖:劳务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劳务合同纠纷,也可以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中,涉及不动产纠纷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劳务合同争议的管辖问题上,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劳务派遣争议: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可能涉及劳动争议和劳务派遣服务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应向派遣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跨区域的劳务派遣,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所在地不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派遣单位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劳务分包合同争议: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分包合同争议的管辖范围通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

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劳务合同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 协商:这是解决劳务合同纠纷的首选途径,通过双方的协商,可以快速、和平地解决争议。

2. 调解: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以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劳务合同纠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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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模式探析王太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异地合同不断地涌现,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异地合同纠纷案件也不断地增加。

人民法院在审理异地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和人民法院之间争夺管辖权(以下统称管辖权争议)已是司空见惯的情况。

管辖权争议一旦发生,案件不得不中止审理,中止时刻少则一月,多则数月,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审理,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制约了经济的进展,同时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为了遏制管辖权争议的发生,笔者试图对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模式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异地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有所裨益。

一、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现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由被告住宅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6条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宅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上简称《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物资,由被告住宅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地在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能够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对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其他条款是对专门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特不规定。

上述条文均规定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同时享有管辖权,从而形成了管辖权冲突,导致了管辖权争议的频繁发生。

管辖权的争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原告向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维持受诉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定,这种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就转化为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二是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当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依照《民事诉讼法》35条的规定,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两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最先立案时,就形成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关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之间往往力争管辖权,互不相让。

为争得管辖权,一些人民法院往往把立案时刻提早,甚至要求原告修改起诉状的日期。

案件一旦发生管辖权争议,诉讼就不得不中止,待管辖权争议解决之后,诉讼才能接着进行。

造成管辖权争议的缘故是多方面的,争议的发生是各种缘故结合的结果。

要紧缘故有:一是体制上的缘故。

由于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当地党委和政府,地点党委和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往往对法院施加阻碍,要求法院依照其意志为本地当事人“服务”。

法院迫于压力,勉为其难。

二是法院自身的缘故。

由于法官队伍整体素养不高,在涉及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时,一些素养不高的法官因受本地人情关系或者其他因素的阻碍,往往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自觉或不自觉地偏袒本地当事人,在涉及管辖权问题上给本地当事人出谋划策不足为怪,在一些法院内部对此问题甚至形成共识。

上述一、二方面的缘故确实是典型的地点爱护主义思想。

三是法律规定的缺陷。

如前所述,多数合同纠纷案件都规定了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享有管辖权,为管辖权争议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缘故的存在,当本地当事人在外地法院成为被告时,本地当事人为了能在本地法院诉讼,本地法院为了能为本地当事人“服务”,都在法律上查找有利于本地的依据,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争管辖权,管辖权争议的产生也就顺理成章、合理合法、水到渠成了,管辖权争议愈演愈烈也就不足为怪了。

在审判实践中,管辖权争议的产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当事人造成了无谓的苦恼,阻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处理,扩大了因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同时也阻碍了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阻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管辖权争议的产生与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格格不入。

因此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有必要从立法上予以解决。

二、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笔者认为,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模式时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两便”原则。

既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又便利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贯遵循的原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便”原则体现在确立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模式方面应从整体上予以考虑,既不能只考虑一方当事人的方便而不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和法院审判的不方便,也不能只考虑法院审判的方便而不考虑当事人的不方便,应当从全局的角度统筹考虑,取舍利弊。

因此在考虑法院审判和一方当事人方便的同时,确信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方便,这是专门正常的。

因为一项制度的出台不可能十全十美,同样,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模式的出台也不可能既方便法院审判又方便所有的当事人。

比如“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模式方便了法院和被告,但对原告来讲就不方便,而“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则只方便了原告,对被告和法院来讲就不方便。

(二)幸免管辖权冲突原则。

管辖权冲突是指在法律规定上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由于管辖权冲突的存在,加上地点爱护主义思想的作崇,管辖权的争议也就必定产生。

为幸免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在地点爱护主义思想仍有较大市场的背景下,就必须尽量幸免管辖权冲突。

因此,管辖权冲突不可能完全幸免,因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差不多模式是“原告就被告”,当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被告,而两个以上的被告又不在同一法院辖区时,管辖权的冲突就不可幸免了。

(三)最低诉讼成本原则。

诉讼成本是指在诉讼中花费的时刻、精力和费用。

最低诉讼成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及案件当事人以最短少的时刻和精力、最低的费用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这一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差不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准则。

诉讼成本是指法院和各方当事人的共同花费,是法院和各方当事人所花费的成本总和,即总成本。

最低成本是指总成本的最低,而不是诉讼主体一方的最低成本。

因此,为了降低总成本,可能会增加一方的成本。

比如“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模式,为了降低总的成本,却增加了原告方的旅差费、在途时刻等花费。

假如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则法院办案人员需要异地办案,尽管减少了原告的花费,但增加了法院和被告的花费。

三、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模式的重构要完全解决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管辖权争议必须从改革人民法院治理体制和全面提高法官整体素养入手,而改革人民法院治理体制和全面提高法官整体素养不是一朝一夕或者在短时期内能够达到的目标,必须通过较长时刻的努力才能逐步达到。

在现行的人民法院治理体制下,在法官整体素养有待提高的背景下,要幸免管辖权争议的频繁发生,必须重新构建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模式。

(一)确立以被告住宅地(经常居住地,下同)法院为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差不多模式。

被告住宅地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案件管辖的最差不多的管辖模式。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宅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差不多原则。

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专门的案件,在管辖模式方面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究过程。

早在《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曾经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宅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由于当时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刚刚起步,法院之间对异地合同纠纷案件有相互推诿的现象,这一规定对爱护当事人的诉权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事到现在,合同纠纷案件早已由法院之间的相互推诿转化为法院之间相互争管辖权,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管辖权争议。

尽管《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的“合同签订地”删除,但并没能遏制管辖权争议的发生,而是随着时刻的推移,管辖权的争议愈演愈烈。

要遏制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的发生,就应尽量幸免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享有管辖权,也确实是讲在法律规定上一个案件最好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这就需要在立法上选择一个最适当的法院,那个选择并不能做到十全十美,但至少要做到相对完美。

笔者以为,只有被告住宅地法院才是最佳的选择。

第一,被告住宅地法院管辖是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差不多模式,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模式应与其保持一致或差不多一致;第二,由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主动性和被告在诉讼中的被动性,案件由被告住宅地法院管辖,法院能及时地通知被告应诉、传唤原、被告到庭开庭审理;第三,在审判实践中,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原告胜诉的占绝大多数,“恶人先告状”的情况怎么讲少,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对象一般差不多上被告方,因此由被告住宅地法院依照其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对被告进行执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幸免了法院异地执行或托付执行所带来的种种不便和推诿;第四,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没有实际意义,它只会给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和一些法院争管辖权提供依据。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比较多的购销合同纠纷中,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以交货方式确定的履行地,既不能方便法院和当事人进行诉讼,又不能在诉讼中降低成本,可谓有害无益。

也许有人会提出,合同纠纷案件仅仅由被告住宅地法院管辖不利于爱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这种担心不无道理。

因为在审判实践中特不是在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地点爱护主义思想有相当的市场。

然而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地点爱护主义思想的阻碍不仅仅表现在被告住宅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审理中,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审理中也同样存在。

假如仅仅从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作文章来达到消除地点爱护主义的目的,那是比较稚嫩的方法。

要完全消除地点爱护主义,只有从提高法官整体素养和改革法院治理体制入手,因此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民事诉讼法》第24条中的“或者合同履行地”七个字删除,而删除之后的第24条与第22条第一款前半部分重复,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4条应全部予以删除,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直接适用第22条确定的民事诉讼最差不多的管辖模式,不需要作出特不规定。

(二)扩大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宅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宅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不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一规定将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的法院限定在上述五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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