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

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 多条,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举措、新亮点,是一部要求严格、内容全面、

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基础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概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共计52 条,对原《安全生产法》60% 以上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将法律条文总数增加至114 条,其中:

(1) 新增条文16 条,占总数的14% 。

(2) 在原条文基础上进行较多增删改动的32 条,占总数的28% 。

(3) 进行局部字词改动的27 条,占总数的24% 。

(4) 保留原条文没做任何修改的39 条,占总数的34% 。

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完善

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内容,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则基本没有变化。

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

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

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

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目标的保障。此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以及承担安全

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等安全生产专业机构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的重要力量。新修订《安全生产法》除去总则中立法目的、原则、方针、政

策以及附则中补充说明的内容外,主要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

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以及专业机构服务等六个方面做出规定和要求。

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在国家体制改革、政府转变职能、转变经营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

扩大了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自主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主体责任更加明确。生产经营单位

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满足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

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保障。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相应的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①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

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相关规定。

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安全设备的相关规定。

⑥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

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

⑧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4、第17、第19~21 、第25~42、第44~48、第63、第78~79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94~103 、第105 、第108 ~109 、第111 条)。

(2)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①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

②安全生产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③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

规定。

④安全检查及处理的相关规定。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5、第18、第22 ~

24、第43、第80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90~93、第106 条)。

2. 关于“职工参与”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分布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岗位上,最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从法律上规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助于调动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

问题,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职工参与安全生

产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第 6 和第49~56、第58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104 条)。

(2) 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相关规定。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有着特殊的

作用,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因此,强化工会在安全生

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有着重要意义。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7 和第57 条。

3. 关于“政府监管”的规定

在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中,都将安全生产与国家管理社会事务联系在一

起,作为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责任。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

机制,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协调的功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监管部门的主

观能动性,从全局的高度监督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①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

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相关规定。

③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④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相关规定。

⑤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相

关规定。

⑥组织事故抢救和事故调查,发布事故调查报告的相关规定。

⑦统计分析和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8、第11、第14~16、第59、第73、第76 ~77、第82~83、第86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107 条)。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第9 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包括:

①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的相关规定。

②享有检查权、处理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的相关规定。

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要求的相关规定。

④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和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9~10、第60 ~62 、第64~67、第70 、第75、第81 、第84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87 ~88 条)。

4. 关于“行业自律”的规定

行业自律主要是指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有关协会组织是政府与会员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

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防患于未然等工作上,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行业自律主要包括对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

领域的职能定位的规定(第12 条)。

5. 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不仅是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同时

也需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对社会力量的监督权利

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举报权(第71 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履行报告义务的规定(第72 条)、宣传舆论单位有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权利的规定(第74 条)。

6. 关于“专业机构服务”的规定

在安全生产实际工作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需要,经常要求既独立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又独立于接受评价、检测、检

验或认证的单位的第三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这也是国际上通

行的做法。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对这类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的法律职责进

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1)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

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

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13 条)。

(2)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69 条)。

(3) 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89 条)。

三、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亮点

这次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

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

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1.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

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

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

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

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2.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

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

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

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

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目标的保障。

3. 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做出了如下规定:

(1)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 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 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

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

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

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

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

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 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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