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5-2007《普通硅酸盐水泥》第2号修改单

GB175-2007《普通硅酸盐水泥》第2号修改单
GB175-2007《普通硅酸盐水泥》第2号修改单

附件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

第2号修改单

一、相关条文改用新条文

1)将6.3条中的“、复合硅酸盐水泥”等字删除。

2)6.3条后补充新条文,6.4:

“6.4 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32.5R、42.5、42.5R、

52.5、52.5R五个等级。”

二、相关表格更改为新表

1)表3更改为新表: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其不同龄期的强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单位为兆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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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最新检验规范第2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6、2.8、2.9、2.10、 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

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的修改 1. 表3-4 增加四种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 2. 将注3-6修改为:“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时饱和蒸气压(表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设计压力的确定存在除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因素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 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并且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要求。” 3. 将3.11.7(3)修改为:“罐体的装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4. 将 5.1内容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媒介。办理使用登记的新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5. 将5.3(5)修改为:“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6. 增加: “5.17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 增加: “5.18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 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8. 在6.4.1(12)后增加:“(13)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行应当正常。” 9. 增加: “7.5改造为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 “(2)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改造; “(3)改造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改造施工过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6)禁止使用期限到期后进行改造。” 10. 将8.4第二款修改为:“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检测、金相分析、材料分析、强度校核或者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对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当检查是否装设卫星定位系统,并且具备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 11. 增加: “8.5.3高纯液氨罐式集装箱免除罐体内部检验条件 “充装纯度不低于99.9999%液氨的奥氏体不锈钢罐式集装箱,运行期间无异常情况的,首次全面检验以及年度检验时可免除罐体的内部检验项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第2号修改单

附件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杂物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 3、2. 8、2.9,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 (2)修改为“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杂物电梯;” 3.将1.1 (3)修改为: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的型号,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 (4)修改为: “门锁装置(层门锁紧需要电气证实时)、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 5.将1.1 (7)调整为1.2 (4),并修改为: “用于安装该杂物电梯的机房及井道布置图或者土建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 “审查相应资料。 (1)~ (4)在报检时审查, (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 (5)、(6)在试验时审查;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修改单第2号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2号,对2004年8月第1版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 1 目录修改内容 注:具体页码按照实际进行排列 2 正文修改内容

3 附件修改内容 (1)将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及其内容插入第47页; (2)删除原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的全部内容。 (3)附件三的内容如下:

附件三: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一、总则 (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5立方米且总容积不大于10立方米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面检验按照本专项要求执行,其中符合本规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应该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二、全面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验人员应该审查以下资料: 1. 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受压元件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 制造单位资格、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等; 3. 安装资料、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 4. 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5. 使用登记证; 6. 设备的运行记录; 7. 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查记录; 8.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9. 安全附件校验记录; 10. 使用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二)检验人员应该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制订检验方案,对于同一类型的压力容器,也可以制定通用检验方案。 (三)使用单位应该确保检验现场具备以下条件: 1. 进行现场环境氨浓度检测,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允许值; 2. 检验现场保持整洁,做好检验与非检验区域的隔离与安全防护,不能有影响检验的各种杂物,不得有威胁到检验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

(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附件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附件2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 修改) 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的修改 2. 将注3-6修改为:“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 质50℃时饱和蒸气压(表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设计 压力的确定存在除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因素时,设

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并且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要求。” 3. 将3.11.7(3)修改为:“罐体的装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4. 将 5.1内容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媒介。办理使用登记的新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5. 将5.3(5)修改为:“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6. 增加: “5.17 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 增加: “5.18 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8. 在6.4.1(12)后增加:“(13)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行应当正常。” 9. 增加: “7.5 改造为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 “(2)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改造; “(3)改造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改造施工过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第2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 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

“(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 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 (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 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 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 (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十三)每年用于科研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乙类检验机构除外)。” (三)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 (一)表头的修改

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再版说明 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前言 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辽宁省安 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河北省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广州市特种机 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 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设计变更通知单

设计变更通知单 设计变更通知单 工程名称:昆明子君山生态旅游运动及配套工程项目办公用房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云南宗逸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变更缘故和内容: 1、圆形花池高度调整为360mm,宽度调整为370mm。 2、方形树池高度300mm调整为240mm。 3、屋顶横向山墙(1-10轴)圈梁处,砖砌体向上提高180mm,构造柱相应提高,构造柱钢筋焊接锚入上部圈梁钢筋,浇筑圈梁砼高度可进行微调,以便檩条在同一水平面上。 4、(1)-(2)轴B轴处取消门安装,门洞口保留,(2)A-B轴处砌筑120砖墙至窗顶,抹灰刷白(同室内饰面)。 5、原瓷砖800800部分(包含其他公司办公室),除大厅及走廊不变,其余部分改为木地板,木地板踢足线相应改为木质踢足线,木地板铺设预留厚度为15mm。800800瓷砖四周边设波打砖。 6、茶水间瓷砖改为800800。 施工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计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理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设计变更通知单 编号:通知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图号 施工单位

变更缘故: 变更内容: 设计变更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单位 (签名) (签名) (公章) 年月日

第三篇:设计变更通知单 工程名称: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单项工程 建设单位

三(通)关于设计变更的管理规定

1.0 设计变更含义 1.1一般设计变更:对原设计欠合理、欠经济或错漏碰缺等地方进行的设计修改。 1.2重大设计变更:对于影响房屋功能、结构、立面效果等,可能引起客户投诉的变更, 或者设计变更会造成重大费用(如单次大于50万元)发生的设计变更。 1.3上述变更统称为设计变更 2.0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 2.1施工图纸因素:施工图出现的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 变更事项; 2.2政府政策、公司决策因素; 2.3市场、顾客(涉及销售合同)因素:甲方营销中心提出的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 功能、增减工程内容等,而导致做法变更、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2.4管理职能因素:甲方设计中心、采购中心、成本管理部等提出的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 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2.5现场因素:甲方项目部、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及现场 施工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3.0工作程序 3.1设计变更的实施及确认 3.1.1设计单位接甲方项目部或设计中心通知后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 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编号、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并作变更前后主要差异的简要说明。 3.1.2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单位作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 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变更专用图章,报送甲方发出变更指令部门,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及时发甲方项目部。甲方项目部负责的设计变更复印件加盖项目部受控章后发设计中心备案。

3.1.3甲方项目部接批准后的设计更通知后,及时交由监理按合同分类编连续号后发施工单位 进行施工。 3.1.4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变更》后5天内以《设计变更实施确认单》的形式申报实 施的情况,监理在3天内确认,甲方项目部在5天内确认完成后,由监理返回施工单位。 3.2设计变更的审价与结算 3.2.1施工单位在收到已经确认的《设计变更实施确认单》后,10日内按合同原则编制 每份“设计变更通知单”的报价上报监理和甲方项目部,监理和甲方项目部审核后7日内发函至甲方成本管理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超过一半合同工期的设计变更),可在发出设计变更单后按上述程序报价。 3.2.2施工单位在每月的3号前将上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审核情况形成跟踪汇总表 (按签“设计变更通知单”编号顺序编制),表中反映“设计变更通知单”在监理、甲方项目部、成本管理部处理的进展情况,经监理和甲方项目部审核后于当月8日前报甲方成本管理部(含汇总表的电子版)。审核后的报表反馈施工单位。3.3.3甲方成本管理部按合同计价原则对施工单位的报价进行核价或估价,并在每月的 成本月度简报中反映上月签证单审核情况。 3.3.4施工单位不得以未定价为由拒绝施工。 3.3.5结算时,施工单位报送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的编号必须是连续号,不得断号,以 避免类似减少工程量、扣款等“设计变更通知单”的遗漏。

设计变更控制程序

图样(文件)更改通知单 图样文件代号:图样(文件)更改通知单号: 名称: 更改级别:秘密□一般■ 有无二维或三维图:二维图■有三维图■更改理由(依据): 更改前:封存旧版本更改后:换发新版本 通知部门:通知人: 库存及在制品处理意见批准意见: 库存 在制品 备件 更改标记 b 处数 1 生效日期 设计校对审核标准化工艺日期日期日期日期日期 今目标共享库更改签字 纸质文件存档 签字日期日期 会签产品签字 工艺 签字 标准化 签字日期日期日期

1.目的 为加强产品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工作程序,保证设计变更的可靠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类产品更改的全过程。 3.职责权限 营销部:负责代理商和用户有关变更需求反馈信息的汇总和传递;负责本部门提出的变更后样品的审核确认。 研发部:负责新产品试产问题点或老产品改良因素的变更需求的提出;负责变更的技术资料输出;负责变更进度和质量的跟进与协调;负责变更完成后相关技术资料的更新和保存。 制造部:负责变更措施的具体实施,保证进度达成和修改后的产品符合变更要求。负责变更执行和订单生产时间冲突时的协调安排;负责变更前产品物料的处置决定。 4.程序内容 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的提出和实施,分以下情况: a.新产品试产阶段,由研发部针对试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发出《图样(文件)更改通知单》,经研发部负责人 批准后,由制造部负责具体实施。 b.生产定型即量产后的更改,由制造部根据生产线出现的问题,发出《更改需求申请单》反馈于研发部, 经研发部与营销部确认后发出《图样(文件)更改通知单》,由制造部具体负责实施。 c.如需使用新材料或者增加新供应商,由制造部发出《更改需求申请单》,由研发部进行确认后发出《图样(文件) 更改通知单》, 由制造部具体负责实施。 d.产品投放市场,由营销部售后服务部针对顾客反馈的质量异常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以市场质量调查报告的形式 提交制造部立案追踪。制造部对市场质量调查报告反映的异常情况核实后分析原因,如需设计更改的,填写《更改需求申请单》报研发部处理。 e.如需增加产品新功能,由营销部发出《更改需求申请单》,由研发部进行分析评估。 f.以下几种情况的设计变更必须先由总经理批准后,再由研发部处理:1、涉及结构变更,需改动设备或模具;2、 实施变更的周期较长;3、涉及资金数额较大。 设计变更的试验、验证与确认 4.2.1不影响整机性能指标的设计变更(如增减紧固件、标贴等),由制造部发出《更改需求申请单》,由研发部确认 后发出《图样(文件)更改通知单》直接实施。 4.2.2如设计变更涉及产品性能、技术参数或指标调整,器件改良或更换,应由研发部按照设计变更的要求,发出 《试验跟踪单》,由制造部按要求进行试产,经测试部验证达标后,交由变更提出部门确认(如涉及电器元件的安全认证应提交权威机构进行检验和确认)。确认可行后实施正式更改。如试验失败,则需研发部重新寻求对策,直至更改得到确认。

最新-电梯安装自检报告(检规2号修改单)-参考版-提供了2016稿整机型式试验报告的才用

No.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电梯安装/大修/改造施工自检报告书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代码: 设备类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自检日期:年月日 XXXXXXXX电梯有限公司编制

说明 1、本报告书是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及其第1号、2号修改单中对于施工自检报告的要求所制作的标准格式范本,进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的自检。 2、本报告书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驱动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自检。 3、自检质量合格的声明应由制造单位和其书面委托的施工单位盖章确认,上述单位应对记录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4、报告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使用计算机出具,但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确需更正时,应在原错误处划删除线“=”,在其上方书写正确内容,并加盖或签上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标注更改日期。 5、“自检结果”一栏中需要填写测试数据的要填写实测数据;其他无数据要求的,合格的可填“符合”,不合格的用简要文字说明不合格原因;若无此项目时,填“无此项”。“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等单项结论。 6、如全部项目均合格,则自检报告的结论为“合格”;否则,应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由自检员确认并在整改情况栏中填写了相关项目的复检合格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7、注C-3: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2.7(5)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注C-4:“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8、一般情况下,条文序号为1.1~1.4、2.1~2.13〔2.8(5)除外〕、3.1、3.2、3.4~3.16、4.1~4.11、5.1~5.3、5.5、5.6、6.1~6.12、8.1~8.13的检验项目(共73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3〔2.1(3)、2.3(3)除外〕、2.5~2.13〔2.6(4)、2.7(5)除外〕、3.1、3.2、3.4~3.16、4.1~4.11、5.1~5.3、5.5、5.6、6.1~6.12、7.1~7.4、8.1~8.13的检验项目(共76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条文序号为 1.1~1.4、2.1~2.11〔2.7(3)、2.8(5)除外〕、2.13、3.1、3.3~3.16〔3.15(5)除外〕、4.1~4.11、5.1、5.2、5.4~5.6、6.1~6.12、8.3~8.8、8.13(共66项)的检验项目,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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