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T7001-2009 第2号修改单(对照表)

TSG T7001-2009 第2号修改单(对照表)
TSG T7001-2009 第2号修改单(对照表)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

2. 附件A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3. 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栏

4.附件A中的“检验方法”栏

5.附件B和附件C

按照修改后的正文和附件A做对应修改。

5.4专家意见修改说明

山东中纤越弘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硼酸及副产品 3.5万吨/年硝酸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修改说明 序 号 专家评审意见对应修改情况 1 纠正设计专篇首页及页眉的项目标题错误;明 确设计范围。 已修改首页及页眉的项目标题错误, 改为5万吨/年硼酸及副产品3.5万吨 /年硝酸钠项目;P9对设计范围进行了 修改,明确为生产一车间两条生产线。 2 设计依据补充法律、法规、文件年号;纠 正引用GB50058 等标准、规范的错误;补充《危 险化学品名录》 (2015版)、《化学工业建构筑 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依据、HG20571-2014, 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 (2015版)对涉及的危 险化学品进行辨识及分析;表4.2.3依据标准 按GB50016-2014进行设计;专篇中不应引用《安 全生产法》老版有关规定(P92)。 GB50058去掉爆炸和;对危险化学品辨 识依据改为《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 版);表 4.2.3中依据标准改为 GB50016-2014;P95-96对涉及的《安 全生产法》按新条款进行了修改。 3 补充项目距离东侧高压线、闲置房防火距 离分析;核实主要建筑物平面布置距离表中生 产车间距离西侧、南侧围墙距离及符合性分析; 补充硝酸罐与道路的间距分析;确定厂内主、 次要道路的宽度。 P28补充与高压线、闲置房的距离及符 合性分析;P55-56对车间距离围墙间 距符合性进行了分析说明;表 4.2.3 补充硝酸罐与道路的间距分析; P56-57对主、次要道路宽度进行说明。 4 核实硝酸用量与储存能力匹配性说明;核 实表2.3中硼酸的存储方式;补充硝酸分解出 二氧化氮气体毒性分析。 P20对硝酸用量与储存能力匹配性进 行了修改说明;修改了表2.3中硼酸 的储存方式为袋装;P40补充了硝酸分 解产生二氧化氮气体的毒性分析。 5 应急救援器材配备表中不应列入个体劳动 防护用品;纠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 错误。 P87修改了应急器材配备表,删去工作 服等;P80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进 行修改为专职安全员4人。 6 安全设施一览表中不涉及项目不应下符合 性结论,纠正对安全带数量的统计错误(p117), 明确液位计选型,安全阀、淋洗器数量。补充 腐蚀性管道法兰处防喷溅措施。 P113修改安全设施一览表;补充、修 改安全带数量4条,液位计选型改为 磁翻板液位计、安全阀、淋洗器改为4 个;补充腐蚀性管道法兰处防喷溅措 施(安装防喷溅罩)。 7 纠正工艺流程简述中的错误叙述内容;补 充项目物料平衡设计数据;反应方程式说明吸 放热。 P11修改了工艺流程错误叙述;P13补 充项目物料平衡表;P12反应方程式补 充吸热内容。 8 设计图纸的凉水塔、消防水等公用工程与 设计叙述内容不一致,需核实纠正其错误;补 充消防水管网设计描述,补充事故污水池的设 计叙述内容;补充项目用电负荷设计;补充硝 酸钠仓库的防雷设计。 总平图设计凉水塔两套;P84补充消防 水管网设计描述;P93对事故污水池设 计进行了叙述;P63对用电负荷进行了 说明;P64防雷设计中补充了硝酸钠仓 库防雷内容。

专家意见模板

先进封装用关键材料球形硅微粉的产业化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会评估意见 武汉新江城环境事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7日在主持召开了《先进封装用关键材料球形硅微粉的产业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技术评估会。参加会议的有武汉市环保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帅尔光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湖北天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评价单位)等单位的代表共计人。会议邀请位专家(名单附后),负责技术评估。 与会专家和代表踏勘了建设项目厂区及周边环境,会上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分别汇报了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和《报告表》的主要技术内容,会议经过质询、充分讨论和认真评估,形成以下专家组技术评估意见: 一.项目概况 二.建设内容 三.环保措施及环境影响分析 (1)施工期 (2)运营期 ①废水 ②废气 ③噪声 ④固体废物 ⑤其他影响分析

四.评估结论 项目选址符合武汉市城市规划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针对该工程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在建设单位确保环保资金投入、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修改完善报批后的《报告表》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将能有效地控制和减缓工程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五.《报告表》编制质量 《报告表》编制规范,评价内容较全面。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建设内容及环境现状阐述较清楚,工程分析基本体现了行业特点,环境保护措施有一定针对性,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报告表》按评估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可呈报武汉市环保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审批。 六.《报告表》修改、完善时应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内容,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修改前修改后 目录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无第六章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九章附则 则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

专家意见修改说明一览表【模板】

专家意见修改说明一览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地址、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目录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18) 3、环境质量状况 (27) 4、评价适用标准 (31) 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33) 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48) 7、环境影响分析 (50) 8、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87) 9、结论与建议 (89)

附件: 附件1、环评委托书 附件2、营业执照 附件3-1、项目引用监测报告1 附件3-2、项目引用监测报告2 附件3-3噪声现状监测报告 附件4、现有工程环评批复 附件5、现有工程验收意见 附件6、采矿许可证 附图: 附图1、地理位置图 附图2、环境保护目标图 附图3、监测点位图 附图4-1、本项目矿区平面布置图 附图4-2、本项目生产加工区平面布置图 附图4-3、本项目生产加工区现有环保措施图附图5、靖州县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图附图6、本项目矿山扩界前后范围对比图 附图7、本项目与靖州县生态红线关系图 附图8、开采最终境界平面图 附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含自查表)

针对审稿专家意见的修改

针对审稿专家意见的修改 专家意见: 1.本方法有无与传统眼袋整形术进行对比?手术效果、并发症有无显著差异?应有统计学数据比较说明采用该手术方法比传统方法术后的满意率有显著提高,且新方法与传统方法两组数据应为同一手术者或同一手术科室完成才有可比性。 2.请补充术中照片,尤其是良好显示下睑切开后改良肌皮瓣、肌瓣的清晰照片。最好补充手术示意图,以便于读者更好理解手术方式。 3.本研究为近5年内的手术患者,而最长的随访期为12个月,不足以说明远期效果(传统的简单去皮眼袋整形也能维持1年左右),请补充术后2-3年以上的随访效果统计与术后效果照片。 4.本文方法部分:“2%利多卡因5ml,加入终浓度1/100000肾上腺素,混合后双侧眼袋处皮下及眶隔内注射浸润麻醉,下方超过眶下缘5mm且适当注入骨膜下”。审稿者认为:一般麻醉药注射层次在皮下和眶隔之间,过深会引起球结膜水肿。请作者就麻醉方法进行解释 5.手术步骤:“②用组织剪于轮匝肌内锐性剪开,深度为牵拉缝合浅面,以肌皮瓣形式继续往下方分离,皮肤上仅保留一层厚约1mm的轮匝肌,肌皮瓣剥离范围可到达眶下缘,形成改良肌皮瓣。电凝对分离层上下方进行充分止血”,审稿者认为:采用此方法剥离,可能对轮匝肌的损伤较大,术后淤青较重,为什么不采用完全在轮匝肌下剥离的方式。请作者予以解释说明 感谢专家提出的极其专业而又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1.已按照专家意见,补充加入本术式与传统术式的效果、并发症等统计学对比。两种手术 方法均由同一人完成。 2.已补充术中照片,良好显示改良肌皮瓣、皮瓣及眶隔;但因绘画功底有限,未能补充手 术示意图。 3.已补充随访至3年的资料统计及术后效果照片。 4.一般麻醉药注射层次的确在皮下和眶隔之间,过深可能引起球结膜水肿。但根据术者经 验,打开并整理眶隔脂肪的时候,受术者可能由于脂肪牵拉产生痛胀感,而将麻醉剂适量注入眶隔内可有效避免这一不适。为使表述准确,已改为:“2%利多卡因5ml,加入终浓度1/100 000肾上腺素,混合后双侧眼袋处皮下浸润麻醉,并适量注入眶隔内”。5.这步操作位于轮匝肌内进行分离,从而形成肌瓣和附带较薄肌肉的肌皮瓣,前者的用途 在于独立地加强眶隔前壁和下睑板,后者目的在于牵拉收紧皮肤、去除皱纹的同时,能避免单独使用皮瓣时,可能产生远期收缩的弊端。操作的确对轮匝肌损伤较大,但充分止血即可避免术后淤青的发生,术后观察证实,仅1例于术后1月存在淤青,与传统方法比较无统计学意义。而完全在轮匝肌下分离,即和传统的肌皮瓣眼袋整形术没有分别。

浅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保险法作业 ——浅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浅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保险法》修改历程回顾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法。 ·2002 年10 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2004 年10 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准备工作。2005 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7 年12 月04 日,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形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9 年2月25 日至28 日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保险法》修正案(草案)经三次审议,并在此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我国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订的,2002年进行了首次修订,02修订主要是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所以对《保险法》的修改基本上都是围绕保险业法展开的,没有触及保险合同法的内容。保险合同法存在很多不够明确和不够完善的地方,现实中保险纠纷主要都是因保险合同争议而引发的。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准备工作,历时4年余,几易其稿,该法终于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公布,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次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幅度远远大于上次。保险法的修订“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既照顾弱势群体,又兼顾公平原则;既力促发展,又确保稳定。” 此次对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修改还是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保险审判实践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同时对保险公司展业、核保、核赔、条款制定费率厘定乃至整个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下面我就将两次修改的内容和目的做简单梳理。 一、保险法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目的 第一次修改主要涉及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兑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所作的修改——外部环境应对: A.原保险法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均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法律上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保险监管的主体地位。 B.根据我国加入WTO文件中关于非寿险20%的法定分保比例将在我国入世后逐年降低5%,4年内取消的承诺],将原保险法第101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改为第102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C.根据我国加入WTO文件中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合资、独资及分公司的形式的承诺将原保险法第148条“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改为第154条“中外合

24号文件修订前后对照表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修改对照表原规定修订情况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专家修改意见回复

需要的修改、补充与删减的部分: 一、摘要和引言须再压缩凝练。 (1) 摘要“本文从导纳的角度研究了多台并网逆变器并联运行的低频谐振问题。首先建立了基于LCL滤波的并网逆变器闭环输出导纳模型,通过分析其阻尼特性可以发现,由于软件锁相环的影响,输出导纳在低频处存在负阻尼。另一方面,随着并联逆变器台数的增加,并网逆变器和感性电网阻抗所构成的阻抗网络的谐振频率降低,由于输出导纳低频区域的负阻尼特性,容易导致低频谐振。为了消除负阻尼,抑制低频谐振,本文通过在电流指令值中引入电网电压前馈,构造一个虚拟阻尼补偿量。接着在对输出导纳其它频率特性影响最小的基础上,推导出补偿系数的最小理论值。最后,实验结果验证了理论分析的正确性以及负阻尼补偿方法的有效性。” 修改为 摘要“本文从导纳的角度研究了多台并网逆变器并联运行的低频谐振问题。由于软件锁相环的影响,基于LCL滤波的并网逆变器输出导纳在低频区域存在负阻尼,而随着并联逆变器台数的增加,并网逆变器和感性电网阻抗所构成的阻抗网络的谐振频率降低,当位于低频区域时,输出导纳的负阻尼特性容易导致系统不稳定。为了消除负阻尼,抑制低频谐振,本文在电流指令值中引入电网电压前馈,并在对输出导纳其它频率特性影响最小的基础上,推导出前馈补偿系数的最小理论值。最后,实验结果验证了理论分析的正确性以及负阻尼补偿方法的有效性。” (2) 引言第一段中“因此研究多并网逆变器并联运行的稳定情况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发电、提高系统发电容量一个难点问题”删除。 (3) 引言第二段中“为建立并网逆变器和电网所构成的阻抗网络模型,首先需要求取并网逆变器的闭环输出导纳。文献[2]以单相LCL滤波的PWM整流器为研究对象,根据平均线性化模型,推导出其闭环输入阻抗。”修改为“本文从阻抗/导纳的角度研究并网系统的稳定问题,首先需要求取并网逆变器的输出阻抗/导纳模型。文献[2]采用平均线性化方法推导出单相LCL滤波的PWM整流器输入阻抗模型。”。 (4) 引言第二段中“本文则结合文献[14, 15]中所推导的考虑锁相环影响的输出导纳模型展开研究”修改为“文献[14, 15]采用谐波线性化法推导出考虑锁相环影响的输出导纳模型”。 (5) 引言第三段中“由于并网逆变器的输出导纳在低频处呈容性,而电网阻抗呈感性,当以上两者所构成阻抗网络的谐振频率处无阻尼或负阻尼时,系统容易不稳定”修改为“当并网逆变器和电网所构成阻抗网络的谐振频率处无阻尼或负阻尼时,系统容易不稳定”。 (6) 引言第三段中“尤其是当多台并网逆变器并联运行,输出导纳负实部叠加,并网系统阻尼特性逐渐减弱”删除。 (7) 引言第四段中“然而考虑到系统本身的控制性能,通过调节以上参数减小输出导纳负实部的能力有限”删除。 (8) 其他较小改动直接在文中红色标出。

新《消法》全文修改前后对照表(红色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现行法定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 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剖析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草案送审稿)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四、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五条,删除第三项,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

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五、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公司治理报告、资金运用报告、信息安全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六条,将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 七、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前款规定的资本保证金达到人民币2亿元的,可以不再提取。” 八、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偿付能力目的的责任准备金应当遵循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 “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订后修订前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评审规则修改对照表

评审规则修改对照表 (2014年1月9日,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 现行规则(2005年)规则修改稿(2014年)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案件审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阐明制定评审规则 的目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 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 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 1.根据新法法条序 号及程序设置变化进 行相应修改 2.对各类评审案件 所涉商标规范表述。 1

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 动,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 式办理。 1.删除“争议案件 的”表述,避免引起歧 义; 2

保险法修改意见

保险法第十六条“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规定在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单方解除保险合同,这一规定有效的减少了投保人隐瞒事实订立保险合同并借此骗取保险金的风险,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公平诚信的现实意义。在2009年保险法修正案中,该条款后面又加上了两年的不可抗辩期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中的这条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英国,是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信誉而出现的。在当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的履行。这意味着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时,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或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使这个行为对于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因此,有很多已经生效数十年的保险合同,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一旦发现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的事项,都能以此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行赔付义务。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1930年,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州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不当得利。如今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我国也与2009年新保险法中引进了不可抗辩条款。但与国外人寿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较为具体的规定相比,国内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不可抗辩条款与如实告知原则的冲突问题没有做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说来,不可抗辩条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没有对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加以明确,因此导致该条款效力不受限制,无形中使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投保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存在多种情况,比如故意不告知;过失未告知;欺诈骗取订立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代表恶意串通等。保险公司都有国家参股,因此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就与国家利益相关,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都应当属于无效合同。由于保险法作为特别法,在冲突时效力高于合同法,这也就导致许多订立合同时恶意隐瞒事实,待两年的时效过去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事件发生,极大的损害了国有财产利益,影响保险市场正当公平运行。保险法第十六条虽然规定了该两年的时效从订立保险合同时起算,却没有对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该期间作出明确规定,究竟是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计算还是到保险理赔时计算,存在着较大争议,倘若有一个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的期限内,但是当事人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效,此时保险公司能否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由于保险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出现两种不同解释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一种理解,这就可能导致投保人在发生事故后并不急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拖延到两年期满再申请,这是变相加大了保险人的责任,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利益受损,同时也不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保险金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经济救助,无形中使伤害进一步加大。 我认为,保险法第十六条首先应当规定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倘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或恶意串通等情形时,不适用该不可抗辩条款。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诚实信用,既保护了善意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又避免了保险公司责任的过分扩大。 另外,我认为应当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期限认定作出立法解释。明确到底应当如何认定该期间

修订对照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修订对照表 (阴影加粗部分为修改,双删除线部分为删除) 修订稿原条文第六章期转现交易新增 新增 第四十四条期转现交易是指交易双 方协商一致,同时买入(卖出)交易 所期货合约和卖出(买入)交易所规 定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 交易行为。 新增 第四十五条客户进行期转现交易应 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应当按 照交易所规定进行备案。具体条件由 交易所另行规定。 新增 第四十六条在交易所办理期转现交 易相关业务的,应当是符合交易所规 定条件的结算会员,并需向交易所进 行备案。会员办理期转现交易相关业 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满足开展期转现交易 业务需要的从业人员; (二)具备满足开展期转现交易 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期转现交易业 务管理制度;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户应当通过符合前款规定条 件的会员参与期转现交易。 新增第四十七条会员办理期转现交易业 务备案,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期转现交易业务会员备案 申请书; (二)期转现交易业务准备情况 说明书;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 件或材料。 新增第四十八条会员不再符合交易所规 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申 请取消期转现交易业务备案。 会员申请取消期转现交易业务 备案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取消期转 现交易业务备案情况说明。 新增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规定 的备案申请材料或者取消备案申请 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 或者取消备案,并通知会员。

者其他相关合约范围、期货合约成交 价格应当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 新增第五十一条交易双方就期转现交易 意向达成一致后,应当按照交易所相 关规定提交期转现交易申报。 新增第五十二条通过期转现交易达成的 期货合约交易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 生效,交易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 履行相关义务。 交易所确认期货合约交易申报 后,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交易所可以对期货合约交易申 报不予以确认,期货合约交易申报不 生效。交易双方应当妥善处理相关有 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交易。 新增第五十三条通过期转现交易达成的 期货合约交易,其成交结果不计入相 应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交割结算 价、最高价、最低价、开盘价、最新 价、收盘价等价格的计算。成交量、 成交额、持仓量在交易所确认生效 后,计入相应期货合约的成交量、成 交额、持仓量。

《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解析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 —28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三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8

专家审稿意见修改说明

专家审稿意见修改说明 1)请补充作者简介:(已经修改,见修改稿)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省市(县)人,民族,学位,职称,主要从事方面的研究,发表论文篇。电话:(区号),E-mail: 通信作者:姓名,电话或E-mail: 2)建议将文章题目改为:纳米磁性探针转染大鼠外周血内皮祖细胞的磁共振成像实验研究;(已经修改,见修改稿) 3)主要试剂和设备:内容太多,建议试剂和设备分别描述;(已经修改,见修改稿) 4)氧化铁纳米的合成并与精氨酸耦联部分:要求作者介绍合成方法的依据(引用文献或创 新)?我们知道,在合成Fe3O4时需要在氮气保护下以避免合成物因为氧化而生成Fe2O3,而本文使用的标记物为Fe2O3,为何还需要氮气保护下制备?如何知道所合成的产物为Fe2O3水基磁流体?如何知道合成物的浓度,是用什么方法测定的?合成物的磁性如何,是否具有超顺磁性?(见本实验室已经发表SCI论文[参考文献13,14,15]) 5)大量文献报道标记细胞选择葡聚糖包被的Fe3O4,本文选择精氨酸耦联Fe2O3转染细 胞,优势何在?(由于细胞膜、SPIO均带负电荷,所以本实验采用带正电荷的精氨酸耦联Fe2O3转染细胞,使带负电荷的细胞通过非特异性膜表面吸收过程摄取铁颗粒进入细胞内) 6)1.2.4 部分提到根据文献及预实验,没有介绍相应的文献;(已经修改,见修改稿)7)1.2.5 部分叙述不清楚,动态观察所选用的时间段没有在文章中体现;(已经修改,见修改稿) 8)建议在结果部分配备相应的图片;(作者认为无配备价值) 9)2.3 部分提出纳米粒子平均直径为17nm,是用什么方法测定的?是核心Fe2O3直径还 是耦联精氨酸后的直径?饱和磁化强度如何测定,建议还应该增加剩磁、T1及T2磁豫率等参数;(见本实验室已经发表SCI论文[参考文献13,14,15],是耦联精氨酸后的直径) 10)讨论部分提到本实验室应用SPIO成功标记了......,建议作者提出相应的文献。此外, 对于提出的未见到SPIO标记EPC,作者应首先说明本文所采用的纳米是否为SPIO;(已经修改,见修改稿) 11)本文提到标记细胞的MR成像,在三个序列中均出现信号减低,而讨论部分第2段 又提到SPIO为一种典型的MR阴性对比剂,如何理解前后的说法?(前后一致,不矛盾,SPIO为一种典型的MR阴性对比剂故在三个序列中均出现信号减低) 12)请对以上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并把附页(每条意见修改说明)与修改稿上传到本系 统。(已经上传,见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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