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
广州市大岭村保护与整治

广州市大岭村保护与整治大岭村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西北部,拥有良好交通区位和自然环境背景,具有680余年的历史,是全国历史文化名村之一,有丰富的历史遗存、民俗文化,是研究岭南传统村落的活书本,具有很高的历史保护价值。
但是,大岭古村建设曾出现一些问题,包括:基础设施不完善,风貌景观受到破坏,村容村貌较差等。
2007年,广州市编制的番禺区大岭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及整治规划,对大岭古村的保护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具体内容包括:1.规划原则关注作为历史村落背景的整体自然环境,包括周边必要的山、水、田园等要素都应保护;保护其所具有的历史、文化、科学和情感等各个方面的价值,不能只保护物质遗产而忽略非物质遗产。
坚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原真性,任何对历史建筑的修缮、整治行为应遵从可读、可逆1的原则。
保护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逐步改善居民生活质量,适当保护与利用历史村镇与历史建筑,在发展中保护历史村镇的活力。
小规模、分阶段和适时谨慎的渐进式保护开发更具实效。
2.大岭村的保护与控制措施登记保护的文物建筑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执行;历史建筑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历史风貌,应对其进行修缮、维修或内部改善;对于历史风貌无严重冲突的一般建筑,如滨河路吊脚楼、棚屋等传统建筑反映了大岭村沿河独特风貌,完好者予以保留整修、改善。
保证沿河街界面的传统风貌、连续性与完整性,保护传统街巷风貌完整性,保护范围内古树、河岸、埠头、古井、石板街等历史环境要素。
允许小型机动车进入沿河玉带河的菩玉路,限制机动车进入内街、内巷。
地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按现状控制,保持不变。
3.整治措施1 可逆的原则:源自《威尼斯宪章》(1964),意即修复的添加构建物不损坏本身历史建筑文物。
大岭村玉带河 大岭村显宗祠按“修旧如旧”的原则,整治建筑界面,保留传统面貌,表达极强的岭南传统建筑文化特色;对现代建筑造型、体量、材料、色彩要求与历史建筑相协调,达到整体环境的统一;街道铺装以原样恢复为主,允许局部更新;绿化方面对原有古树进行严格保护,保护农田种殖功能,农田不允许开辟为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
2024年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

2024年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传统村落是我国乡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独特的乡土风貌。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现代化的发展,传统村落面临着严重的保护和传承困境。
为了加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保护目标1. 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乡土特色的传统村落进行科学保护,保留其原始风貌和独特的历史文化特征。
2. 引导传统村落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乡村经济的繁荣和村民的福祉提升。
3. 增强村民对传统村落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三、保护措施1. 制定专项规划针对具体的传统村落,制定保护规划,明确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原则,合理规划村落内的土地利用和建筑布局。
2. 制定保护标准根据传统村落的特点和历史文化价值,制定相应的保护标准,明确建筑风格、村落布局、村庄功能等方面的要求。
3. 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和盗窃文物等违法行为。
4. 加强修缮和维护对传统村落的古建筑、文物和环境进行修缮和维护,保持其原汁原味的历史风貌,同时采用适当的手段保护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5.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传统村落的保护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科学措施修复和保护生态系统,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
6. 引导合理利用引导传统村落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乡村经济繁荣,培育特色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等,增加村民收入,提高生活品质。
四、实施步骤1. 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设立专门的传统村落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保护工作,制定具体的保护计划和工作方案。
2. 实施保护规划依法制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明确保护区域划定、保护目标和主要保护措施。
3. 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展览、讲座、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村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
4. 落实保护标准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标准,进行保护工程的实施,修缮和维护古建筑,保护文物和环境。
黄埔火村实施方案

黄埔火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黄埔火村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古村落。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黄埔火村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如村落环境脏乱差、传统文化日益衰退等。
因此,为了保护和传承黄埔火村的历史文化,制定并实施一项科学合理的黄埔火村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标1. 保护文物古迹:加强对黄埔火村内文物古迹的保护力度,修复和保护古建筑,保留历史遗迹。
2. 传承文化遗产:通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传统节日等方式,传承和弘扬黄埔火村的传统文化。
3. 提升乡村环境:改善黄埔火村的环境卫生状况,提升乡村整体形象,打造宜居宜游的乡村环境。
4. 促进乡村振兴: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推动乡村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
三、实施措施1. 加强保护力度: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制定详细的文物保护规划,加强对古建筑和历史遗迹的修缮和保护工作。
2. 开展文化活动:举办黄埔火村传统文化节、民俗展览等活动,吸引游客参与,增加对传统文化的了解和认同。
3. 环境整治:加大对乡村环境的整治力度,清理垃圾、改善道路、绿化村落,提升乡村环境品质。
4. 发展乡村旅游:利用黄埔火村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发乡村旅游产品,吸引游客前来观光、体验乡村生活。
5. 扶持乡村产业:支持农民发展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提高乡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推动乡村经济发展。
四、实施保障1. 资金支持:政府加大对黄埔火村保护和发展的资金投入,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2. 政策扶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黄埔火村的保护和发展,为实施方案提供政策保障。
3. 社会参与: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黄埔火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形成多方合力。
五、预期效果1. 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黄埔火村的历史文化得到传承和发展。
2. 乡村环境得到改善,乡村旅游业蓬勃发展,为乡村振兴注入新的活力。
3. 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乡村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六、总结黄埔火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和传承黄埔火村的历史文化、改善乡村环境、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0.09
•【字号】粤建节〔2021〕165号
•【施行日期】2021.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普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指导,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9日(联系人:程璐萍;联系电话:************)。
2024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2024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引言:传统村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遗产。
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中,许多传统村落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消失的危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的文化价值,本方案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工作措施,以期在2024年实现传统村落保护的目标。
一、传统村落保护目标:1. 保护传统村落的原汁原味,确保村落整体风貌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 保护村落的传统建筑,修缮和维护老屋,保存传统建筑的历史记忆;3. 保护传统村落的乡土文化,鼓励村民传承和发展传统手工艺、民间音乐舞蹈、传统节日等。
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内容:1. 修缮和保护传统建筑:(1)建立传统建筑修缮管理机制,编制修缮计划;(2)加强传统建筑的保护技术培训,提高修缮工人的专业水平;(3)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传统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2. 保护村落整体风貌:(1)编制各村落的保护规划,确保村落整体风貌的统一性;(2)加强对违规建设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在村落内进行破坏性的改造;(3)加强村落环境的整治,改善村落的卫生环境和景观绿化。
3. 传统村落的人居环境改善:(1)改善村落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村落的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2)加强村民居住环境的整治,改善老屋的居住条件;(3)推动村民住房改造,鼓励保留传统建筑的风格,同时提升居住舒适度。
4. 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1)举办传统文化活动,如传统手工艺展示、民间音乐舞蹈表演、传统节日庆祝等,增加村民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2)支持传统手工艺的传承和发展,鼓励村民通过手工艺创业,增加村民收入;(3)加强对传统村落乡土文化的研究和保护,编撰村落的乡土文化手册,记录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
三、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制:1. 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办公室,负责整体协调管理工作;2. 建立村落保护专家团队,负责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3. 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队伍,参与村落保护宣传、修缮和文化传承等工作;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如文物部门、规划部门、旅游部门等,共同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推动。
南沙区南横村实施方案

南沙区南横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南沙区南横村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底蕴的古村落。
近年来,随着南沙区的快速发展,南横村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南横村的历史文化,提升村落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品质,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保护文物建筑。
1. 对南横村现有的古建筑进行保护和修缮工作,确保其原汁原味的保存。
2. 加强对历史文物建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擅自拆除或改建。
三、改善村落环境。
1. 清理村落周边的垃圾和杂物,保持村道整洁。
2. 积极开展绿化工作,种植花草树木,打造宜人的村落环境。
3. 完善村内的基础设施,改善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条件。
四、发展乡村旅游。
1. 挖掘南横村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文化活动和展览,吸引游客前来参观。
2. 发展特色民宿和农家乐,提供给游客更加丰富的住宿和餐饮选择。
3. 设立游客接待中心,提供游客导览和咨询服务。
五、促进农村经济。
1. 支持农民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
2. 鼓励农民开展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
3. 发展乡村特色手工艺品制作,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
六、社区建设。
1. 加强社区管理,建立健全的自治组织和居民委员会。
2. 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丰富村民的业余生活。
3. 加强社区安全防范,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七、宣传推广。
1. 制定宣传方案,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南横村的历史文化和发展成果。
2. 打造南横村的品牌形象,提升其知名度和美誉度。
3. 组织各类宣传活动,邀请专家学者和媒体记者前来采访报道。
八、监督检查。
1. 建立南横村发展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进展进行评估。
2. 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推动南横村实施方案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南沙区南横村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全面推动南横村的保护和发展,为村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机遇。
希望通过各项工作的落实,能够让南横村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成为南沙区乃至广州市的乡村振兴示范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粤建村函[2013]1832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粤建村函〔2013〕183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文物旅游局),财政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水利局、文体旅游局、财税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组织开展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并公布了第一、二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单。
目前,我省共有91个中国传统村落。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102号)要求,现就我省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的指导意见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工作。
要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保护发展资金,建立政府指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协同保护发展机制,改善传统村落的生活生产环境,增强传统村落活力,合理发展特色产业,大力增加村民收入,科学有序地推进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
二、抓紧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文广新局、财政局要继续指导本地区的传统村落在做好科学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建村〔2013〕102号文关于中国传统村落档案的制作要求,完成纸质和电子文件档案的制作(两种文件的数据要完全一致),尽快建立“一村一档”的传统村落档案。
广东古村落的保护利用

广东古村落的保护利用摘要:广东古村落是广东的文化名片,保护古村落要围绕三大价值,以广东名村落花都塱头村为例展开论述当前古村落保护难点,思考古村落保护原则与保护方法,建议提倡全民参与古村落保护行动。
关键词:古村落;保护;原则广东古村落大都建于明清时期,保存较完整,集中体现了明清时期的岭南建筑风格。
古村落反映了中国人历史上重读书、求功名、讲风雅的传统,具有很高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应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
花都区炭步镇塱头村就是广州古村落中具有特色的其中一个,它还是首批“广东古村落”之一。
广东省古村落是指在广东省的范围内,清代以前形成,现存历史文化实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丰富和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民俗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村落。
1.以花都塱头村为例分析1.1三大价值1.1.1历史文化价值塱头村位于花都炭步镇西南面二公里,总面积4.8平方公里。
村民多姓黄,元朝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迁至此立村。
该村的南面原是大片湖泽,而村立于湖边的小岗上,故名塱头。
塱头村古建筑群是目前花都最大的古民居群,分塱东、塱中和塱西三社,其中塱东社和塱中社相连,与塱西社以一条名叫“深潭”的小河涌相隔。
塱东、塱中社左右阔约210米,塱西社左右阔约170米。
1.1.2.科学价值该村建筑坐北朝南,布局规整,古建筑保存较好,现保存完整的明清年代青砖建筑有近200座,其中祠堂、书室、书院共有近30座,炮楼、门楼共3座。
村内还有20多条古巷,以及历史悠久的升平人瑞牌坊和青云桥。
村前有水塘,水池边种大榕树。
该村落保存较完整,建筑与环境整体保留原有风貌,对研究古村落留下宝贵的实体资料。
塱头村东侧有一座花岗石双孔拱桥,横跨鲤鱼涌,建于明正德二年(1507),为黄皋被放归故里时为方便村人所建,距今400多年。
桥长20.85米,面宽4米,高4.7米。
桥西侧嵌一石匾,刻“青云”两字,字大盈尺,据传为黄皋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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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深度挖掘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和振兴,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且尚未被评为历史文化名村,而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传统风貌和格局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村落。
原则上为村落户数不少于30户、相对独立的自然村。
第三条(保护原则)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有序修复、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协调机制,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健康发展。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实施传统风貌建筑修缮、风貌整治等实施方案和相应项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指导在传统村落内适度有序地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地方责任)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报告;(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风貌建筑的构件,并及时交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告;(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六条(部门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并且负责建立传统村落及其各类保护对象的档案,制作并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屋、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保护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等工作。
政府资金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应当向传统村落倾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八条(专家库、驻村专家与村级联络员)省、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广东省“三师”专业志愿者1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库。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1-2名驻村专家,负责对其驻地传统村落档案建立、规划编制、修缮整治、项目实施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
传统村落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民中推荐1名村级联络员,负责宣传传统村落相关政策、监督项目实施等工作。
1广东省“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简称“三师”)专业志愿者下乡服务”活动自2014年9月启动,通过发动国内外城乡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师生参加志愿服务队,引导其自愿与村镇结对,从传统村落格局、特色风貌建筑以及环境改善等方面展开针对性的工作。
第九条(社会参与和鼓励)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原住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十条(申报标准)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且尚未被评为历史文化名村的村落,可以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一)选址、布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自然有机融合,环境自然,尺度宜人,体现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二)传统风貌建筑总量超过自然村建筑总量的1/3或集中连片分布,建成年代在30年以上,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特定时代印记,或者承载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等岭南特定地域文化特色的建造传统和建筑风格;(三)能够承载乡愁记忆和归属感,具有地域影响的祠堂、牌坊、古桥、戏台、古井、老树等历史遗存保存较好;(四)具有传统岭南特色和区域代表性,能够体现农耕文明、海洋文明时期的地域特点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种植、养殖、捕捞、手工制作技艺和加工制造工艺等;(五)具有较为鲜明的岭南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仍保有活态。
第十一条(调查申报)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传统村落资源调查工作,摸清传统村落情况,根据申报标准确定候选名单,向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条件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而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提出申请的,省住房和建设厅和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督促地方履行调查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递交材料)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村史概要,包括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等内容;(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传统特色制作技艺或者制造工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清单和相应图文资料;(四)社会经济、房屋空置率等资料;(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六)对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村委会以及五名以上村民代表的意见相关材料;(七)其他有关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认定公布程序)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部门对候选名单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名单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批准认定名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列入广东省传统村落名录。
广东省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向上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在已经认定的广东省传统村落名录中,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文化、科学、社会、经济价值的传统村落,向住房城乡和建设部推荐中国传统村落,并指导所在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村庄被依法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从严管理。
第十六条(建档挂牌)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档案等部门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传统村落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公布后半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面向公众的授牌仪式,并将保护标志牌设立在传统村落显著位置。
标志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设计,传统村落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作。
第十七条(动态监护和退出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传统村落督察员制度,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保护发展情况进行督察。
发现因不可抗力导致传统村落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
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十八条(编制期限)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已编制保护规划的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不需要重新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期限应与村庄规划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规划内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遵循“一村一策”,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必要时包括环境协调区;(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五)山水环境与传统格局、传统风貌建筑、村落环境要素等保护对象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他当地传统民俗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要求;(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二十条(规划协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发展定位、保护内容和要求、人居环境规划等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传统村落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其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已经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公众参与)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并以村(居)民代表大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村(居)民、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上报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草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规划草案公示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报送审批的文件中应当附具对上述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公布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通过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规划修改)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一)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重大变更的;(三)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