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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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2-01【生效日期】1998-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符合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要求,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员的素质。

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设立健全行业管理机构,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乘客有权享受出租汽车提供的安全、快捷、舒适的出行条件,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行业协作机制,共同维护行业的秩序和发展。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合法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所需的车辆和驾驶员;(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营业执照;(三)车辆合格证、车辆行驶证和车辆保险单;(四)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和驾驶证;(五)经营管理能力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经依法审查合格,可连续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显著标明证件的有效期、车辆信息和企业的名称、地址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经过年检合格,具备安全、舒适的乘坐条件。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应当配备车辆合格证、车辆运营证、车辆行驶记录仪等必要的证明和设备。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营状态。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随身携带身份证等必要证件。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7]23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7]23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7〕237号)各出租汽车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费的管理,保障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租汽车承包费是指与司机签订承包合同的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维持企业正常经营、保证车辆达到运营条件的费用。

二、本市范围内(不含花都、番禺、从化和增城,下同)的出租汽车承包费,适用本通知规定,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承包费实施管理,并负责制定和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的管理原则及办法。

四、出租汽车承包费的管理应遵循合理补偿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成本、保证司企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变动、行业管理需要等对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进行适当调整。

六、我市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为:一类企业8450元/月,二类企业8250元/月,三类企业(及未评定等级类别企业)8050元/月。

七、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包括了出租汽车企业提供以下管理和服务内容的成本:(一)缴交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堤围防护费、车辆通行费(广州市年票)、养路费、计价器检定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12月22日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车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广州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管理办法

广州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管理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从事以里程计价的出租小汽车,必须安装里程计价表,并办妥有关手续,方准营运。
第五条 营运里程价格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 对与计量准确度有关的部位(如三叉、传感器等)必须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进行铅封,不得擅自启封、拆除和改变其结构。
第七条 计量监督、客运管理和物价检查人员有权现场检查里程计价表的使用情况,并按规定权限依照本办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章 检定管理
第八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营运的出租小汽车的里程计价表,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及其授权单位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的周期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受检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检定费。
第九条 里程计价表经综合检定合格后应加封铅印,发给统一合格证。合格证应张贴在汽车的显眼位置上。
第十七条 擅自启封、拆除铅封,破坏里程计价表的准确度或者改变与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造成计价不准的,除没收其里程计价表及违法所得,多收部分退还乘客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发现与计量准确度有关的部位没有铅封者,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阻碍、刁难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格证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新购买或经修理的里程计价表须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方准使用。
第十一条 里程计价表的检定周期,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审定。
第十二条 里程计价表的综合检定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以里程计价的出租小汽车未安装里程计价表而投入营运的,除责令立即停止营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8]112号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8]112号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2月8日广州市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和行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范围内经营或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各类旅游汽车、中、小、微型出租车及专线客车、机动三轮车。

下同)的国营、集体、中外合资和个体联营企业(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份,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统一规划和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客管处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统一管理、规划和布局,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办法;(二)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计量等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开业(含歇业、停业)审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及收费票据,并加强对车辆里程计费器的管理。

属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总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并负责对有关经营线路走向和站点设置的审批工作;(四)制发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人员的年度经营服务证件,对经营者的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对市内车站、码头、机场、交易会、宾馆和风景名胜地区等公共场所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场、点等客运市场秩序进行管理;(六)受理乘客对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投诉和有关纠纷的仲裁。

广州市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综合定额标准

广州市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综合定额标准

广州市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综合定额标准广州市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综合定额标准的探讨随着城市发展的需求,公务用车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支出和管理,广州市制定了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综合定额标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分别对此标准进行探讨。

1. 广州市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综合定额标准的背景及内容广州市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综合定额标准旨在规范公务用车的租赁费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该定额标准根据车辆品牌、型号、日均行驶里程、租赁期限等信息进行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费用定额。

2. 从广度角度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广州市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综合定额标准是政府管理的一项具体举措。

在现实中,政府工作人员经常需要使用公务车辆出行,而租赁费用的支出直接关系到每年的财政开支。

通过制定合理的租赁费用定额,可以提高公务用车的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滥用公车、浪费财政资源的情况发生。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广州市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综合定额标准对具体的公务用车租赁企业也有影响。

该定额标准规定了不同品牌、型号和租赁期限的车辆的租赁费用上限,企业在进行公务用车租赁时需要根据标准进行定价。

这就要求租赁企业要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并合理定价,以保证企业的盈利同时不超过市定定额。

3. 从深度角度分析在深度分析该综合定额标准时,我们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3.1 实施效果评估通过对广州市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综合定额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可以了解到该标准对于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的控制效果如何,以及是否达到了节约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预期目标。

3.2 管理机制完善广州市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综合定额标准的实施需要一个完善的管理机制来监督和执行。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公务用车租赁企业的监督,确保租赁费用定额的有效执行,防止过高或过低的定价存在。

3.3 加强信息共享为了更好地实施该综合定额标准,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的信息共享平台,与租赁企业共享车辆信息、定价标准等,以增加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的透明度,并促进市场竞争。

广州的士夜间收费标准

广州的士夜间收费标准

广州的士夜间收费标准在广州市,的士是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尤其是夜间出行。

夜间的士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市民关注,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出行成本。

因此,了解和掌握广州的士夜间收费标准对于市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广州的士夜间收费标准,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的规定,夜间的士收费标准是在晚上11点至次日早上6点。

在这个时间段内乘坐的士,乘客需要支付夜间加价费用。

夜间加价费用是基于白天的士起步价和里程费的基础上增加的。

其次,广州的士夜间加价费用是根据里程来计算的。

夜间的士里程费是在白天的士里程费的基础上增加50%。

这意味着,在夜间乘坐的士时,乘客需要支付更高的里程费用。

这也是夜间乘坐的士成本较高的原因之一。

除了里程费的增加,夜间的士还会对乘客收取夜间加价起步费。

夜间的士起步费是在白天的士起步费的基础上增加1元。

虽然这个数额看似不多,但对于一些短途乘客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另外,广州的士夜间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即夜间的士不得拒载。

这是为了保障市民夜间出行的权益,避免出现因为夜间加价而导致的拒载现象。

因此,乘客在夜间遇到的士拒载情况,可以向交通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广州的士夜间收费标准相对于白天有所增加。

乘客在夜间乘坐的士时,需要支付夜间加价的里程费和起步费。

同时,夜间的士不得拒载,这也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因此,市民在夜间出行时,需要提前了解夜间的士收费标准,以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了解广州的士夜间收费标准对于市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了解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市民才能更好地掌握自己的出行成本,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广州的士夜间收费标准,为夜间出行提供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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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颁布单位)
19910516(颁布时间)
19910516(实施时间)
穗府办[1991]48号(文号)
广州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检定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的管理,保证计费准确,维护国家和乘客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里程计价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市区范围内出租小汽车的里程计价表实行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从事以里程计价的出租小汽车,必须安装里程计价表,并办妥有关手续,方准营运。

第五条营运里程价格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对与计量准确度有关的部位(如三叉、传感器等)必须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进行铅封,不得擅自启封、拆除和改变其结构。

第七条计量监督、客运管理和物价检查人员有权现场检查里程计价表的使用情况,并按规定权限依照本办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章检定管理
第八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营运的出租小汽车的里程计价表,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及其授权单位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的周期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受检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检定费。

第九条里程计价表经综合检定合格后应加封铅印,发给统一合格证。

合格证应张贴在汽车的显眼位置上。

合格证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新购买或经修理的里程计价表须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方准使用。

第十一条里程计价表的检定周期,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审定。

第十二条里程计价表的综合检定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三条以里程计价的出租小汽车未安装里程计价表而投入营运的,除责令立即停止营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里程计价表不按规定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除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不使用里程计价表或不按里程计价表所显示的数目收费的(不包括规定的附加费),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多收部分退还乘客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伪造铅封或合格证书的,除没收铅封、合格证书和违法所得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擅自启封、拆除铅封,破坏里程计价表的准确度或者改变与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造成计价不准的,除没收其里程计价表及违法所得,多收部分退还乘客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发现与计量准确度有关的部位没有铅封者,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阻碍、刁难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检定人员故意出具错误检定数据或检查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计量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市属县的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广州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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