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于成文与判例之间 ——指导性案例的编纂与推广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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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浅议

指导性案例浅议

指导性案例浅议作者:黄梦笛奚亚一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黄梦笛(1990-),女,汉族,安徽宿州市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奚亚一(1982-),女,汉族,上海市闵行区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书记员。

【摘要】我国的判例历史源远流长,早在秦朝就有“廷行事”,汉朝的“决事比”,宋朝的“断例”,明朝的“固事生例”及清朝的“以例断案”,民国时甚至直接称之为判例法,发展到今天的中国,虽然我国已无判例法之说,但是判例却是无处不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正是这一制度在当代的变化和发展。

指导性案例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争议和问题,本文从指导性案例实施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对比域外相关判例法制度中值得我国行政审判学习与借鉴的地方,加以梳理和介绍。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判例法;审判A study of the Guiding Case——The Investigation and Reference of the Extraterritorial Relevant Case Law SystemHUANG Men-di,XI Ya-yi1.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 200042;2.Shanghai minhang people?s procuratorate,shanghai201199【Abstract】 The case in China has a long history,the Qin Dynasty、the Han Dynasty、the Song Dynasty、the Ming Dynasty and the Qing Dynasty all have the analogous system.When people were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hey even called it Case Law directly.It doesn’t have the so called Case Law in nowadays’ Chin a,but case is everywhere.The case guidance system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is the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it.As the guiding cases have appeared many questions and disputes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I will start from the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case guidance system,and introduce the useful parts of other areas.【Key words】The case guidance system;the guiding case;the Case Law;trial确定依据是进行法律适用的基础性环节,而法律渊源又确定了法官寻找法律依据的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应当无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处依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仅适用于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时,并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条件的参照规章;①援引司法解释;自主决定是否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②WTO规则不直接适用于我国行政审判中,而是转化为国内法后再适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内容提要: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通过权威、规范的案例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抓实诉源治理、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

案例库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体例规范、要素齐全,重在规则指引,兼顾规范引领,入库标准严格。

入库案例具有权威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补充、更新、清理相关案例。

首批入库案例具有精准服务大局、注重案件“新鲜度”、直面法律争议问题、注重规范引领等特点。

关键词: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背景功能定位入库流程效力定位体例格式文章目录引言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背景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功能定位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历程四、入库案例的筛选流程和效力定位(一)参考案例的入库标准(二)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三)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四)参考案例的效力定位五、入库案例的体例格式(一)关于编号(二)关于标题(三)关于副标题(四)关于关键词(五)关于基本案情(六)关于裁判理由(七)关于裁判要旨(八)关于关联索引(九)关于姓名等信息的处理六、首批入库案例的基本情况(一)精准服务大局,助力高质量发展(二)注重案件“新鲜度”,确保案例时效性(三)直面法律争议问题,保证案例品质(四)注重规范引领,助推社会治理结语引言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指导性案例法律渊源(3篇)

指导性案例法律渊源(3篇)

第1篇一、引言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来,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渊源,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指导性案例与既有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

二、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渊源概述1. 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来源。

根据法律渊源的分类,可以将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法理、学说等。

2. 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渊源属性指导性案例属于非正式渊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渊源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2)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作用;(3)指导性案例可以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对司法实践具有补充和完善作用。

三、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 指导性案例的地位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非正式渊源,指导性案例具有与正式渊源同等的法律效力;(2)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3)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2. 指导性案例的作用(1)提高司法公正: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2)统一司法尺度:指导性案例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审判依据,有助于减少司法不统一现象;(3)推动法律完善:指导性案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为立法机关提供了改进法律的参考;(4)促进法学研究:指导性案例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有助于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

四、指导性案例与既有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1. 指导性案例与正式渊源的关系指导性案例与正式渊源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同等的地位。

指导案例典型案例 简介

指导案例典型案例 简介

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简介
指导案例是指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情境下,为了帮助他人更好地理解某种知识或技能而进行的案例分析和指导。

典型案例则是指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通常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启发性,能够为其他类似情况下的决策或行动提供借鉴和指导。

在教育领域,指导案例通常被用于教学实践中,通过分析真实或虚构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培养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法律领域,指导案例则是指以往判例中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被用来指导法官和律师在类似案件中的处理和辩护。

典型案例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医学领域,医生会通过研究典型案例来总结治疗经验,指导临床实践。

在经济管理领域,企业也会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来总结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指导未来的经营决策。

总的来说,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都是通过案例分析和总结,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经验借鉴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类似情况或问题。

通过研究和分析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导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导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导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导案例是指国家或者政府为引导社会发展和推动法治建设而发布的一系列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意义的案例。

这些案例通常由国家监管机构、最高法院等权威机构发布,旨在解释法律法规的适用与执行,明确法律上的模糊地带,为公众和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导案例的发布、解读和执行区别于普通的案例判决,其主要作用和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适用解释:指导案例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和公众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要求,避免因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和不公。

2. 理论补充和完善:指导案例可以对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一些模糊、漏洞或者未明确规定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和补充,以实现法律的完善和科学化。

3. 应用示范和借鉴:指导案例通常是经过慎重选择和严格审查的典型案例,其发布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行政执法具有借鉴和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公正性。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导案例虽然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意义,但并不能取代法律的规定和普通案例的判决。

当法律和指导案例之间存在冲突时,法律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外,指导案例的发布应当遵循透明、公正、权威的原则,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公信力。

指导性案例的法源意义与确认路径

指导性案例的法源意义与确认路径

指导性案例的法源意义与确认路径----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私法性指导性案例为研究对象李学成*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于《规定》相关内容的模糊性,产生了两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一是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否存在相同的裁判逻辑与法律效力,进而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法源意义;二是指导性案例的功能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是应该重视从法解释学层面去理解。

本文先以民法解释学为视角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私法性指导性案例作以梳理和剖析,明确私法性指导性案例具有确认和发现法规则的功能和价值。

然后从“法与法律区别”的自然法观视角,认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所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在我国当代具有私法法源意义。

最后,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方面,提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的法源地位确认路径和具体建议。

关键词私法性指导性案例法源意义确认路径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11月26日正式公布实施。

目前共公布六批二十六个指导性案例,涉及民商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等诸多领域。

①《规定》目的就在于“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②,树立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规定》公布前后,司法界和理论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撰文认为,案例指导制度有独特功能,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判例制度,应立足于我国的政治架构、立法制度、法律传统和司法现状来认识,案例制度制度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法律权威,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实现司*作者简介:李学成(1979-),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①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包括公、检、法三部分的案例指导制度体系,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是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9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案例研究法的理论与应用

案例研究法的理论与应用

案例研究法的理论与应用案例研究法是一种研究方法,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教育学、管理学等领域。

它通过对个别或具体事物进行详细的观察和分析,以揭示普遍规律或评估政策和实践的有效性。

本文将从基本概念、理论支持和实际应用三个方面来探讨。

一、基本概念案例研究法是对现象的深入研究,以构建实证理论或验证某种理论的方法。

案例可以是个人、社群、组织、事件或政策等,通过对案例的观察、采访、文献分析等手段,来获取详实的数据和信息。

研究者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揭示案例背后的因果关系和发展过程。

二、理论支持案例研究法的理论支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案例研究法与个案分析理论相关联,个案分析理论认为个别案例对于理论构建和验证非常重要。

个案分析理论强调,通过仔细研究个别案例的特征、环境和背景,可以揭示出普遍规律和通用原理。

其次,案例研究法也借鉴了自然科学中的实证研究方法,如观察研究、实验研究等,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实际应用案例研究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首先,在社会科学领域,案例研究法可以帮助研究者深入理解社会问题的本质和原因,提供实践经验和政策建议。

比如,通过对某个地区教育发展的案例研究,可以发现教育政策与教学实践之间的矛盾和差距,为改进教育改革提供参考。

其次,在教育学领域,案例研究法可以帮助教育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比如,在教学设计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抽象概念、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在管理学领域,案例研究法可以帮助管理者了解组织内部的问题和挑战,提供决策依据。

通过对成功或失败的管理案例的研究,可以总结出管理经验和教训,指导管理实践和组织发展。

综上所述,案例研究法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个别事物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揭示普遍规律和总结实践经验。

它在社会科学、教育学和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然而,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如个别案例的代表性、一般化问题等。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 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 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 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目次引言一、指导性案例概况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三、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引言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得以初步确立。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十五批共计77例指导性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六年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如何受到广泛关注。

本报告拟从裁判文书的角度出发,针对这77例指导性案例,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在简单介绍指导性案例概念、特征和发布情况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其司法应用的特点和规律,进而探讨其在发布及司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完善建议。

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指导性案例概况(一)指导性案例的界定指导性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的、对审判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6]根据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7]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每一个指导性案例均应由七个部分组成: 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其中,最重要的是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部分。

对于这部分内容,发布者并不是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照搬,而是通过重新梳理对其所作的提炼和总结,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二)指导性案例的特征通过上文对指导性案例的含义及编写结构的简单说明,本报告将指导性案例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发布主体一元化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8] ,又被称为创制主体,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例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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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于成文与判例之间——指导性案例的编纂与推广应用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这标志着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上,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已从争议得擂台走下并迈上具体实践得征程,考虑到我国现行得法律传统,要照搬英美法国家得判例制度,既缺乏历史渊源又不具备操作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得基础上,适当地引入案例指导制度,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事物进展多样性与法律滞后性得矛盾,而且顺应了两大法系不断交叉、融合得主流趋势.毕竟如何建立这一制度并逐步完善,实现从立法到司法之间得良性互动,尚需更多得探究和研究.笔者以指导性案例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为前提对指导性案例得编纂和推广应用作了初步探讨.
一、指导性案例得编纂
1、发觉机制
指导性案例,之因此能对其他类似案例产生指导意义,这与指导性案例典型性、复杂性、突破性、先决性分不开得.在入选标准方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得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易发、多发案件,适用法律精当、有典型代表意义;(2)疑难复杂案件,裁量准确、有突出借鉴意义;(3)新类型案件,正确运用法律原则裁判,
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对社会价值取向和以后法律进展有明显积极意义;(5)其他类型案件,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条款有普遍指导意义.要从纷繁复杂得各类案例中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查寻具有指导性得案例,需要一定程度法律素养,劳动强度之巨也是难以想象得,仅靠少数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来发掘是完全不够得,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建立一套下级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上报指导性案例得机制,而这些指导性案例上报程序,与当前法院系统内部案例上报体制相比依然有着更高得制作标准和程序要求得,如所报案例必须附有判解意见,典型意义和指导性案件范围,以及需通过本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等;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可就亟待解决得法律适用咨询题或典型复杂、疑难案件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确定案例指导得重点,向下级法院征集相关案例,有针对性地研究确认哪些案例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再次,作为指导性案例发觉方法得补充,各法律院校、律师团体及其他法律职业者,也可就指导性案例进行推举,从而进一步拓宽指导性案例选送渠道.Wm
2、审查机构
肖扬同志曾经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推广案例指导制度;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公布案例指导办案,但不宜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得案例相抵触”,由此可见,指导性案例得公布主体应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而指导性案例决定机构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因为审判委员会得职责确实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得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得咨询题”.近年来,理论界对法院审判委员会得质疑之声不绝于耳,然而,绝大多数得质疑集中于审委会只重视这三大职能中得第二项,即“讨论重大或者疑难得案件”,而忽略了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得咨询
题”这两项极其重要得职能,而相关于指导性案例而言,有可能是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更重要得是研究如何将这些具有指导、示范意义得案件上升到审判经验,便于今后类似案件得具体操作.这就必须由审判委员会去发挥后两项被弱化得职能,实际操作中可采取如下模式:在日常事务性工作方面,可增设新得机构如“指导性案例编纂委员会”,并由一、两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负责指导性案例得初步遴选工作,由其初步审定后,再由其提交到审委会讨论决定.
3、确定程序
在入选程序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可将已生效得符合上文中实体条件得案例逐级上报,然而所有报送候选得案例应由该级法院得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送案例应按规定得格式撰写,并附有判决书,如前所述,关于审判实践中重大疑难咨询题与亟需解决得咨询题,最高人民法院也能够向各人民法院和社会上法律界人士如:律师、检察官、学者征集相关案例,从中择优选取.作为指导性案例上报得案例到达高级法院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予以严格审查把关,有利于提高指导性案例得质量,并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得工作效率,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和地点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能够设立指导性案例方面得专职审委会委员得以减轻其他审委会委员得工作压力,讨论程序上指导性案例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得审判委员会多数通过.
4、撰写内容及框架
在美国,每一个判例,一般都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判例得标题,例如:“××诉××”或者“关于××得破产案”等等,在标题后,便概述法院判决意见得概要,间或也包含律师得论据摘要,或案例报告人对事实得陈述,之后便是正文部
分,这部分是法院得意见阐述,也确实是法官对案件所阐发得判决理由,以及法律观点得分析,这些是判例中得权威性部分,核心要素,最后是判决得结论,如维持原判、反判、发回重审等等.至于我国指导性案例得撰写形式,笔者认为,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得案例形式较为可行,但重心和着眼点应落实在三个方面:一是裁判要旨必须突出裁判所衍生出得法律规则;二是突出裁判讲理;三是要提炼出案件得关键词,尤其是案由和技术性语言,便于检索和查询.此外,应按照案例指导性得不同,区分类型,并依照情形不同区不编纂:如系法律法规整理得,将案例案号附于相关法律条之后;如系案例汇编得,可依照公布时刻,相关法条秩序等方法予以汇编.但不管采取何种体例,其目得应只有一个,即为便于检索、援引.
二、指导性案例得推广应用
如前所述,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已具备了法律土壤和制度基础,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也在不断地探究案例指导制度从应然走向实然之路.如何实现指导性案例得内在价值,就成为了编纂者们最为迫切得内心需求.从目前我国法院得现状来看,法官对如何适用法律,差不多轻车熟路,法官对各种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奉之为“金科玉律”,甚至沦为了工匠般得“法律奴婢”,这是大陆法传统“演绎推理”得负面效应在裁判方法上得体现,然而,在最高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各类型典型案例进行提炼,升华为指导性案例后,如何又将指导性案例指导于具体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革新.
1、公布载体
指导性案例既然要指导实践,要将规范作用延伸至各个司法层面和领域,就必须有
更为宽阔得公布平台.笔者认为,除保留目前得以最高法院公布公报以及各高级法院编纂案例汇编外,还应将有关指导性案例,以专栏得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中国法院网()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进行刊载以便律师、学者、广阔法律学习者、一般群众能随时查阅最具权威得指导性案例动态,进而指导法律实践工作.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及中国法院网上尽管都有典型案件栏目,但明显不能习惯指导性案例得公布要求,咨询题表现在:一是这些网站只是简单地将典型案例上传到网站上,并未标明这些案例是否有指导实践得意义,即是否有拘束力,使得这些典型案例成为可有可无,可参考也可规避得一般案例;二是公布得案例不符合相关格式要求,不论是最高法院官网依然中国法院网均出现仅反将案件判决书原封不动得复制到网络上,少数案件得判解讲评不够详尽、细致、讲理部分欠缺论据,不能形成公信力;三是公布时刻严峻滞后,极少进行及时更新,最高法院官网得典型案例最新上传时刻为2005年7月19日,也确实是讲,最近3年没有新得典型案件上传公布,典型案件公布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中国法院网出现相似情况,最新更新得案例也是在2007年6月25日上传得,其他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也鲜有指导性案例得定期公布机制,以致于网络科技迅猛进展得今天,法官和法律工作者却无法利用网络资源来了解新类型案件得最新进展,公众对指导性案例了解渠道相对闭塞造成了法治进程速度与社会经济高速进展极不协调.
2、识不与援引
案例得援引必须面对识不咨询题,即指导性案例何以可被援引为后案得裁判标准.在判例法系国家,判例得识不援引取决于系争案件与法定案型(或判例)之间得“类似性”程度得推断.笔者认为,由于案例指导制度要紧焦点在于法律适用得合理性
论证,其事实与结论之间得联结要求不如判例法要求那么严格,因此,在“类似性”得推断上不应存在较大得识不困难.
关于援引得表述咨询题.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得重心在于论证适用法律得合理性,其作出裁判得依据仍应是相应法律条文规定.因此,指导性案例即使被援引,后来得案件作出裁判得依据仍应是法条,只只是前后两案所引用得法律条文应为同一而已.但为求司法受众、同行得信服以及出于法律监督角度,笔者建议在后案判决书后应附加记载指导性案例得案号.
3、拓展应用效果
基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模式得缘故,“法条至上”仍是法官群体长期以来形成得固有观念,大多数法官在寻不到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不清晰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时,没有从既往生效判决中查找裁判思路得适应,关于整个法院系统而言,更没有形成研究指导性案例,依据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得浓厚氛围.因此,笔者认为,在人民法院内部,如何切实做到指导性案例指导审判实际,具体应做如下几点:一是加强法官培训学习.随着经济社会得高速进展,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层出不穷,直截了当导致了法律适用咨询题也如潮水般不断涌现,法官本身得知识库需要进一步更新,这就包括指导性案例得学习.一方面要通过理论培训,提高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得认识,使他们逐步转变唯法条是从得观念,另一方面通过法官业务知识轮训,研究各指导性案例与所承办案件得内在联系,达到融会贯穿,学以致用得效果.二是借鉴德国juris系统得做法,所有判例均可从该系统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应开发一套指导性案例应用软件,并推广适用到全国各级法院,将指导性案例按不同得类不、案由进行分
类,或按时刻先后顺序排序,以及按不同地域划分,提炼关键词,目得在于方便搜索查询,便于操作,同时不断进行清理,对指导性案例与新颁布得法律、解释相冲突得案例应及时更新、移除,以避误导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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