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电厂4.16人身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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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行业生产人身伤亡安全事故汇总

全国电力行业生产人身伤亡安全事故汇总

2017年全国电力行业生产人身伤亡安全事故汇总总计:有人身死亡的事故53起,死亡人数61人(包括失踪人数)一月份(4起,死亡4人)1、1月5日,湖南四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灌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进行农网升级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拆除旧线时随断裂电杆摔落,造成1人死亡。

2、1月10日,华能集团所属上海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在江苏华能金陵燃机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LCI装置(负载整流逆变器LOAD COMMUTATED INVERTER)6千伏开关仓内工作时,发生触电,造成1人死亡。

3、1月11日,河南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三峡集团所属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进行2号锅炉捞渣机检修时,因锅炉垮焦被压,造成1人死亡。

4、1月20日,大唐集团所属河南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公司燃料质检部在对火车来煤进行采样过程中,了望人员被卡在采样机与水泥柱之间,后坠落至距采样机操作间4米的地面处,造成1人死亡。

二月份(4起,死亡4人)1、2月12日,哈尔滨三发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华电集团所属哈尔滨第三发电厂进行4号锅炉电除尘振打器检查工作中,打开保温箱时发生触电,造成1人死亡。

2、2月17日,广东重仪机械服务检修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粤电集团所属珠海发电厂进行石灰石卸料斗检修时,被卷入斗提机,造成1人死亡。

3、2月24日,江苏常熟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电电力投资集团所属常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锅炉空气预热器顶部防雨棚进行防腐油漆作业时,作业人员从防雨棚顶部(标高约31米)滑跌至零米地面,造成1人死亡。

4、2月23日,陕西汉中中航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所属镇巴供电分公司进行35千伏开关跳闸故障处理过程中,由于长时间的暴雪天气导致线路拉力过大,作业人员在进行横担矫正和瓷瓶更换时,电杆倾倒,造成1人死亡。

三月份(5起,死亡5人)1、3月18日,国电集团所属山东石横电厂2号斗轮机堆煤过程中,值班司机用铁锨清理旋转平台洒落的积煤时,被卷入附近辊筒与皮带之间,造成1人死亡。

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 1987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序号事故类别名称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3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和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防止输煤系统人身伤亡事故的措施

防止输煤系统人身伤亡事故的措施

1. 总则1.1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止输煤系统人身伤害,加强输煤系统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制定本措施。

1.2 本措施是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013版)》(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规定(2013版)》的补充,作为火力发电企业制定防止输煤系统人身伤害事故相关工作计划、“两措”计划及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依据。

1.3 本措施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各环节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2. 一般要求2.1 从事输煤系统作业的人员进入现场时,必须严格按照《安规》等有关规定着装,衣服和袖口不应有被输煤皮带或转动机械绞住的部分,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运行的输煤皮带或其他设备的转动、移动部分。

2.2 清车(清船)作业现场、储煤场、卸煤沟等处作业人员及调车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条的工作服(背心)。

2.3 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作业现场,必须按照《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要求,设置齐全、规范、完整、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

2.4 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作业现场的临边、洞口、吊装孔等边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牢靠的固定式护栏;沟道、井孔等盖板必须齐全牢靠,且有明显的黄黑相间漆色条纹标志。

2.5 严禁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燃料机械设备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

严禁将手或其他物体伸入设备保护罩及栅栏内。

清扫、擦拭运转设备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把抹布缠在手上使用。

2.6 燃煤接卸、转储、输送作业开始前,值班人员必须清理工作区域内与作业无关的人员,收回有关工作票,检查设备上确无人员作业;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燃煤接卸、转储、输送作业区域通行或逗留。

2.7 认真完善并落实车辆调度、煤炭接卸及输煤系统作业时的联络措施,联络不畅时,必须停止相应作业。

2.8 移去煤中雷管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严禁将雷管放在衣兜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 D C G B6441—8 6 (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3.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眉山供电公司4.16人身事故心得

眉山供电公司4.16人身事故心得

眉山供电公司4.16人身事故心得电力事业是个充满危险的工作,但只要掌握电力运行规律、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警惕性,防微杜渐,认真对待每一次工作任务,是完全可以驯服“电老虎”的。

我们手里的《安规》和种种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就是给这只凶恶的“电老虎”设计的层层牢笼和枷锁。

通过学习,主要有以下几点心得:1、安全生产,不是口号安全生产,这是我们电力工作者每时每刻都能听到或者看到的警句。

但是这不仅仅是个口号,更是我们工作的第一准则,是我们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不能因为以前的安全就忽略了以后的危险。

忘记了这个准则,就是把自己加上作料送到“电老虎”的笼子里。

2、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如果没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电力工作的危险程度要远远大于战争。

因为战争并不是每个人都会牺牲,而电力生产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的保障,任何人都躲不过“电老虎”的魔爪。

打仗如果没有运筹帷幄、如果没有灵活指挥、没有各兵种、各单位协调配合,就要输掉战争。

电力工作也一样,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为武器、如果没有严格的指挥,松松散散、各自为战、不服从指挥,就很有可能造成自伤、误伤事故,甚至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同时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绝不亚于输掉一场战争造成的后果。

因此电力工作就要象军队那样,纪律严明,指挥到位。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安全生产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是啊,你个人不遵守安全生产准则,后果可能是对别人造成伤害,这就是“谋杀”罪!也可能是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这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你也是“玩忽职守”罪。

我们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如“两票三制”,工作人员如果不能严格遵守,而是走走过场形式主义,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就是威胁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就是犯罪。

“蚌埠5.12”事故中就存在工作票“代签名”、“未签名”现象、也没有严格执行工作间断、转移签名制度,就是没有把遵守工作安全保障制度上升到遵守“法律”的高度。

国内发电厂重特大事故案例汇编

国内发电厂重特大事故案例汇编

国内发电厂重特大事故案例汇编近年来,国内发电厂发生了一系列重特大事故,这些事故给社会和环境带来了巨大损失。

以下是一些国内发电厂重特大事故的案例汇编:1.神华阳泉煤电公司电厂事故(2002年):2002年7月18日,山西省阳泉市神华阳泉煤电公司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129人死亡,27人受伤。

事故原因是燃煤锅炉区域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至发电机组区域,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八里台发电厂事故(2024年):2024年8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八里台发电厂发生重特大事故,导致三台汽轮机汽缸发生爆炸,造成一名工作人员死亡、五名工作人员重伤。

事故原因是汽轮机系统内部存在缺陷,导致高温高压下汽缸发生爆炸。

3.东北电力集团鹤山发电公司事故(2024年):2024年4月28日,辽宁省鹤岗市东北电力集团鹤山发电公司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原因是锅炉爆炸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河北省泊头市华能热电有限公司事故(2024年):2024年12月1日,华能热电公司5号机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原因是高温高压下,机组设备发生故障导致爆炸。

5.平谷区京能发电厂事故(2024年):2024年11月28日,北京市平谷区京能发电厂发生重特大事故,导致2名工作人员死亡。

事故原因是一台燃煤锅炉发生燃爆,引发火灾。

总结起来,这些国内发电厂重特大事故多数是由于设备疏漏、管理不善以及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所致,给人员和财产带来了巨大伤害。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发电厂需要加强设备维护、加强安全培训以及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对发电厂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确保发电厂的安全运营。

这样才能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针对四川眉山4.16人身事故心得体会

针对四川眉山4.16人身事故心得体会

针对四川眉山4.16人身事故心得体会
针对四川眉山4.16人身事故通过这次安全教育,我学习到了许多安全知识。

我知道了在踩踏事件中,最易受伤的地方是头和胸腔,所以要用肘力量交叉保护头部和胸腔;我明白了在儿童意外死亡事故中,交通是排在第一位的。

通常情况下,是3点疏忽造成的:
1、儿童在过马路时没有提高警惕意识;
2、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超速或注意力不集中;
3、儿童在乘坐汽车时没有坐安全座椅或没有系安全带。

只要做好了这3点,儿童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就会大大降低……
通过这次学习,我还学到了一首踩踏事故中避免儿童伤亡的一首小诗:“人多拥挤易踩踏,认清出口顺序走。

人被推挤先护胸,弯腰提鞋万不可。

一旦摔倒莫惊慌,保护头部卷身体。


在造成青少年儿童意外死亡的案例当中,交通事故、溺水、猝死、坠楼坠崖、热液烫伤都是非常普遍的。

所以,我们要保护好自己,不要出现危险行为。

教育部基础一局王定华局长说:“学生安全,至关重要。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何谈发展?何谈幸福?希望全社会的人,都来关心学生的安全,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教育,呵护年轻的生命。

为他们健康成长,撑起一
片蓝天!”我为此欢欣鼓舞,因为我安全,我健康,我快乐!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

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

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

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85669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856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58.382 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 1987年2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瓦斯爆炸015.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3.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4.2.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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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热电厂“4·16”人身伤亡事故快报
2019年4月16日,河北某热电厂检修部一名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失足落入循环水沟道,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事故简要情况如下:
一、事故经过
4月16日上午,该热电厂检修部汽机队水泵组组长卢某某安排班组成员李某某(死者)、吴某某准备进行11号机水塔排污泵护罩修复工作。

上午10时左右,李某某在排污泵盖板上测量护罩尺寸过程中,盖板翻落导致失足落水。

事故发生后,热电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进行救援。

15时50分在循环水清污机前将落水人员救出,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相关要求
(一)各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事故快报,组织全面检查现场安全隐患,发现安全设施缺失或不完善的,必须立即恢复或采取防护措施,坚决防范人身事故。

(二)各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要全面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控,扎实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充分辨识作业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可控在控。

(三)各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防范重大风险确保安全稳定”百日专项行动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狠抓问题整改,强化考核问责,保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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