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档案。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便捷的原则,坚持信息化管理和实体档案管理相结合,推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制,完善档案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第五条所有涉及城市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档案管理义务,配合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内容、用途和形式分类归档,建立清晰的档案目录和档案库房。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整理原则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整理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档案整理任务。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鉴定和鉴定委员会,对重要的城市建设档案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检索和查阅制度,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存和利用。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档案的复制和备份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推广档案数字化和在线查询等技术手段,提高档案利用的便捷性。
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密和安全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密制度。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济政办字[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市城乡建设委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报送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按照城建档案收集范围和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以及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房地产权属档案由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集中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在当地行政审批中心设置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窗口,方便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移交。
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行业城建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档案报送移交质量。
二、切实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着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体、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重点工程档案工作的跟踪服务和检查监督,确保重点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重视工程声像档案的收集建立工作,全力收集、单独备份管理各类建筑节能工程档案,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建设工程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推进电子档案接收工作,尽早实现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的数字化转换。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要。
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保障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首先对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每个城市都应该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城市建设档案;建立档案库和电子档案系统,提供便捷查询和协作;定期开展档案整理和修复工作,保证档案的可读性和长期保存;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复制和提供服务。
二、档案的分类与存放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础资料档案、规划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等多个类别。
这些档案应该根据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存放。
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用于城市规划和决策的参考。
规划设计档案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施工档案则是记录具体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和技术要求,用于质量验收和工程管理。
档案的存放应该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如档案库、防火库等;采用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材料,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随时可查和取用。
三、档案的利用和保密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础。
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档案的利用权限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使用者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同时,档案的保密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
城市建设档案中可能包含一些敏感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移交工作指南基本规定和职责一、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三、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四、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含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档案的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
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3.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对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出具电子文件质量保证书。
5.收集和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6.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先对照工程档案的要求对工程档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档案移交(含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竣工测量及地下管线档案)。
未取得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工程档案的验收和移交必须专人负责。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六、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七、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包含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竣工测量及地下管线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管理、利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2. 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阶段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的登记、整理、编目、存储等工作,以确保档案的顺利管理。
4.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存和保护工作,包括定期检查、修复、整理等,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篡改、销毁、转移城市建设档案,违反者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6. 城市建设档案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但必须经过档案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
7.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和宣传工作,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8.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9.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10.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建议。
第 1 页共 1 页。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是指对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将城市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包括规划档案、设计档案、施工档案、验收档案等。
2. 档案归档:规定档案的归档程序和方法,明确每类档案的归档部门和责任人,并规定归档前需要进行的鉴定、整理和编号等工作。
3. 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不同类别的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期限,包括永久保存、定期保存和暂时保存等。
4. 档案利用:规定档案的利用方式和范围,包括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开展研究和编制建设规划等。
5. 档案安全保护:明确档案的保密级别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档案的防火、防水、防腐、防盗和防病毒等工作。
6. 档案转移和借阅:规定档案转移的程序和办理手续,明确档案借阅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
7. 档案销毁:规定档案销毁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销毁工作的责任人和监督机构。
总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保障作用。
第 1 页共 1 页。
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市城建裆案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进行竣工测绘。
第九条 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利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综合图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图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地下管线图不按时进行修改补充并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的;
(四)工程结束不进行竣工测绘的;
(五)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地下管线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地下管线档案损失的;
(七)擅自提供、公布地下管线档案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上管线和建筑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提出利用城建档案的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提出的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利用城建档案;
(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技术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有效和高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和便利的原则,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共事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密切结合,互相支持、衔接和协同发展。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档案的安全、准确和便捷。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档案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综合调查,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鉴定工作,并编制档案管理目录和档案编研计划。
第十一条区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助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做好综合调查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归档。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城市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不履行管理责任和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和服务工作,为政府决策、学术研究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档案信息的咨询和借阅服务。
第三章档案收集和整理第十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类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济南市城建档案馆 二○○五年八月目第一章 总 则... 1录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 1 第三章 建设单位职责... 2 第四章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3 第五章 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 4 第六章 声像档案归档内容及技术规范... 6 第七章 电子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9 附件 1. 9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 9 附件 2. 16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16 附件 3. 17 园林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17 附件 4. 18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式样... 18第一章 总则一、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 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济南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 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城市防洪、 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以下简称竣工档案) 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竣 工测量资料、声像资料以及相关的管线竣工测量资料。
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 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五、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前,应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并取得该 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在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办公室总受理窗口办理报建手续时, 出具城建档案馆认可的地下管线现状资 料,领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建档报送告知书》。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签订《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 管理,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内容和整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全过程中 形成的文件材料,确保竣工档案完整、准确、规范。
四、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提请预验收时,建 设单位应填报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印制的 《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以及 《房屋建筑工程 (项 目)级著录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级著录单》、《城市管线工程(项目)级著录单》。
五、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档案馆出具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文件,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未取得工程 竣工档案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将包括竣工验收文件在内的全部竣工档案材料,按标准整理 一套合格的竣工档案,附档案明细目录一式二份,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由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接 收备案单》。
七、建设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竣工档案的,必须及时到城建档案馆申明原因,并填写《缓交工程 竣工档案情况登记表》。
对逾期未报送竣工档案且未申明原因的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将按规定予以处 罚。
第三章 建设单位职责在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 质量、移交时间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二、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 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五、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 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未取得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文件, 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六、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按规定归 档、按标准整理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章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一、归档文件材料应该包括: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到工程竣工,形成的符合归档内容、有价值的建 设工程文件材料。
二、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材料应为原件。
工程档案必须同时向其它部门移交报送, 其归档材料与城建档案馆收集的归档内容发生冲突的, 原件由 城建档案馆保存。
城建档案馆提供档案文件材料原件的复制件,并加盖城建档案馆证明专用章,效力等 同于原件。
如工程竣工档案原件确实无法报送城建档案馆保管,由城建档案馆将其工程全部竣工档案制作成缩微 片,城建档案馆保存缩微片,效力等同于原件。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 和规程。
四、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五、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退色的书写材料,如: 红色墨水、纯兰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六、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七、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 A4 幅面(297mmх210mm)。
凡小于 A4 幅面的,可由 A4 幅面纸以衬托法衬托,大于 A4 幅面的应折叠成 A4 幅面。
八、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 是新蓝图。
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九、竣工图的制作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加盖“竣工图”标志章。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完全按图施工,无变动者,可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章。
(二)在施工过程中有一般性设计变动,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且不影响图面质量的,可用碳素墨 水笔对变更部位进行扛改或划改。
采用修改施工图作为竣工图的方法时,应当注明变更依据及内容,修 改、说明和注记应在适当空白处,不得与原施工图内容重叠,不能破坏原施工图的内容。
如图纸局部变 更图应按国家规范绘制,然后附在原图后。
在修改过的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章。
(三)凡是工程项目改变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 1/3 的,应 按国家有关规范重新绘制竣工图,加盖“竣工图”标志章。
十、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 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竣工图章中所列各项签署者应为第一责任人。
竣工图章尺寸为: 50mmх80mm。
图例如下:竣 工 图 施工单位 编 制 人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 监 现场监理 审 核 人 编制日期十二、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十三、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采用手风琴式折叠法统一折叠成 A4 幅面(297mmх210mm),图标 栏露在外面。
第五章 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一、立卷的原则、方法和卷内文件排列 (一)立卷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二)一个项目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项目级综合文件材料应独立组卷,工程文件按单位工 程组卷。
(三)工程文件应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顺序排列。
(四)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
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 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图纸材料按建筑结构、给排水、暖、电气设备等专业排列组卷,组卷时应保持各专业材料的相互联系和 完整。
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五)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
(六)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 40mm。
二、案卷的编目 (一)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
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二)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
折 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三) 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材料, 自成一卷的, 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 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四)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五)卷内目录的填写。
卷内目录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 1 依次标注。
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
有多个责任者时,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文件编号:填写工程文件原有的文号或图号。
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
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日期。
页次: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
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六)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首页之前。
(七)卷内备考表主要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照片张数),以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 的说明。
(八)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九)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档案馆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 共几卷、第几卷。
(十)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提示卷内文件的内容。
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专业名称、卷内文件 的内容。
(十一)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十二)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十三)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内封面应采用 70g 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幅面统一采用 A4 幅 面。
三、案卷装订、装具 (一)文字材料必须装订。
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一般距左侧 20mm,装订线不得压字, 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文字材料每卷不得超过 30mm; 图纸单独立卷,一律不装订,每卷厚度可分为 20mm、30mm、40mm;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
(二)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三)卷盒的外表尺寸为 310mmх220mm,厚度分别为 20mm、30mm、40mm.(四)卷夹的外表尺寸为 310mmх220mm,厚度为 20-30mm。
(五)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六)案卷脊背的内容包括档号、案卷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