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报送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报送业务范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报送。
开发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报送,省、市重点工程应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
临时性建设工程、个人自建住宅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报送。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九条、第十条5.《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公告第90号)第四十六条6.《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八条7.《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规〔2018〕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期限: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报送:5个工作日办理程序:受理——办理——接收——整改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报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完成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专业验收;(二)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要求整理完毕,并已形成与纸质档案目录相一致的电子目录;(三)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完成工程档案自查,并签署书面意见,形成验收报告。
注:上述提交材料及要求如有不同,应以各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最新发布办事指引为准。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报送管理工作流程图。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以下简称企业库)管理,推进我市建筑企业信用建设,我委决定开展企业信息清理核实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核实范围和标准(一)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企业库企业信息登记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劳务分包、检测、施工图审查等11类企业办事指引(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宣教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引。
链接:http://www.gzcc.gov.cn/gzcc/jszxbszy/zszl_list.shtml)为标准,对企业基本信息(含企业基础资料信息、资质信息、企业领导人员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等,下同)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已注销、已暂停的企业不纳入本次核查范围。
(二)所有在企业库的业绩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不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新的业绩登记办事指引要求的(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宣教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引。
链接:http://www.gzcc.gov.cn/gzcc/jszxbszy/zszl _list.shtml),予以清退。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4.16•【字号】穗府[1984]21号•【施行日期】198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4)21号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城建技术档案馆制定的《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向市城建技术档案馆反映。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六日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下同)的管理制度,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302号文件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纪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和必要条件,是建设、设计、施工责任和产权的法律依据。
城建档案的充分利用,对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子孙后代造福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意义。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城建档案要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凡有城建档案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机构,配备干部,制定本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细则。
要把城建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城建管理的工作程序,列入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有效地开展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城建档案馆,下同)是我市城建科技事业单位,由广州市城乡建委领导,归口广州市规划局管理,业务上受广州市档案处指导。
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城乡建委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指示、规定;(二)负责接收和保管我市永久性保存的城建档案和重要资料;(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汇编各种综合材料,为城市建设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五)对全市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档案局•【公布日期】1995.05.05•【字号】穗建办[1995]108号•【施行日期】199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穗建办[1995]108号)建设系统各局、总公司,各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及各有关建设单位: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
我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因此要求城建档案工作必须跟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收集城市建设中的丰硕成果。
市建委、市档案局和市城建档案馆为切实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经研究,特发此通知,明确有关规定,望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及时地按质、按量做好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及《广东省实施冲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资料”。
因此,各建设单位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资料归档,并报送一套完整竣工档案资料给市城建档案馆。
二、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归档按建设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档案材料整理按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规定,具体要求接穗建[1988]005号文《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内容和组卷顺序的暂行规定》和穗建办[1992]003号文《广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整理和档案移交工作办法》的规定整理资料,并使用标准化的卷内目录。
三、根据建设部办公厅[90]建档办字41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档办发[1989]57号文<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城建系统各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必须是原件。
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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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 , 其中一套包含原件的档 案应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其余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 保管。
4.11
地铁、园林绿化和水利部分可参照本规范进行编 制,或按照 GB/T 50323 、 DA/T 18 和 QJ 1587 要求进行 竣工档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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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纸质档案整理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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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统一折叠成 A4 幅面
( 297mm × 210mm ),横向按手风琴式折叠,竖向按顺时 针方向向内折,图标栏露在外面,具体要求按 GB/T 10609.3 进行。
11 . 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图的测绘应符合专业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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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立卷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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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0609.3 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GB/T 50323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GB/T 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C JJ / T 1 5 8 - 2 0 1 1 城 建 档 案 业 务 管 理 规 范
DA/T 18 档案著录规则
●竣工图章尺寸宜为 80mm × 50mm ,示例如图 1 所 示:
竣工图 施工单位
编制人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
审核人
编制日期 现场监理
竣工图章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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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
须以变更图章标明变更修改依 据,变更图章尺寸宜为: 40mm × 15 mm ,可采用的形 式如图 2 所示:
4.案卷封面应按以下要求编制:
a) 案卷封面样式符合附录 D; c)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具体 要求专题介绍。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验收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二、业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不包括临时性建设工程、个人自建工程。
三、办理依据:
(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第90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各1
规划部门验收意见为复印件,其它为原件
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要求,装订至工程档案中
3
城建档案移交目录册
2
原件
4
纸质档案
1
原件
100卷以下提交,重点后仍须提交)
5
电子档案
1
光盘
6
声像档案
1
光盘
一般项目只提供照片,重点工程项目提供照片、录像等
五、审批范围:
(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第136号)第九条、第十条
(三)《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1
原件
在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下载打印,加盖公章
2
工程档案专业验收报告
1
原件
3
城建档案移交目录册
1
原件
4
纸质档案
1
原件
100卷以下提交(预验收后退回),重点建设项目或100卷以上可现场核查
5
电子档案
1
光盘
6
声像档案
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试行)(1)
C2-1 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9 验收记录 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报告 施工记录 检测报告
C2-2 地下结构工程(混凝土)施工及验收记录……………………………………13 验收记录 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报告 施工记录 检测报告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记录
C2-3 地下结构工程(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记录……………………………………16 验收记录
1
建筑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报告 施工记录 检测报告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记录 C3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19 C3-1 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19 验收记录 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报告 施工记录 检测报告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记录 C3-2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22 验收记录 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报告 施工记录 检测报告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记录 C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24 验收记录 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报告 施工记录 检测报告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记录 C5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26 验收记录
I
目次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1 第二部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52 第三部分 管线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89 第四部分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范围.............................. 99 第五部分 移交有关注意事项 .................................... 101
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技术规范1. 引言建设工程是指在土地上建造、改建、扩建或者修缮的用于生产经营、公共服务或者作为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档案是记录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全过程信息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工程的宝贵财富。
为了规范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加强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率,提出本技术规范。
2. 术语和定义•建设工程档案:记录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全过程信息的档案。
•档案编制:按照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将建设工程的相关信息整理、归档和编制成档案的过程。
•档案管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整理、保管、利用和处置的过程。
•档案利用率:指档案被使用的频率和效率的度量。
3. 档案编制的基本要求3.1 统一编制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应统一采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标准,确保档案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2 完整记录工程信息建设工程档案应完整记录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全过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和施工记录•验收材料和验收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和维权投诉记录3.3 规范文件的编制和整理档案编制过程中,应按照文件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和整理,确保文件的有序性和易查性。
3.4 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到工程的机密信息和个人隐私,必须加强对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4. 档案编制的具体流程4.1 档案编制前的准备工作在档案编制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制定档案编制计划•编制档案编制流程图•确定档案编制责任人和工作人员4.2 档案编制的具体步骤按照档案编制流程图,完成以下具体步骤:1.收集工程相关信息,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等。
2.整理和分类文件,确定归档文件目录结构。
3.编制档案封面和目录,填写档案登记表。
4.将文件按照目录结构进行归档,并编制文件目录。
5.档案编制完成后,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广州市城建档案密级及保管期限
广州市城建档案密级及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穗建档字(1997)第25号为了科学地保管好档案,更有效地开发利用我市的城建档案,根据建设部建办档(1993)第103号《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 的通知》的归档项目,参考建设部(1989)建办第541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 的通知》和(1988)城办字第29号《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的通知》,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1条保密等级分为“机密”、“秘密”和“内部”三种。
(1)“机密”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
(2)“秘密”指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
(3)“内部”指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人员使用。
第2条查阅城建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
属“机密”、“秘密”级的档案,查阅需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如因工作需要复制材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复制件按原文件密级归档管理,并限于本单位有关人员使用。
城建档案一般不借给国外人员查阅,如查阅需经主管领导签批。
第3条定期对城建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范围。
第4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
凡定为短期、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视其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
第5条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1)凡是能够反映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历史面貌,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城市建设研究中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
(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我市城市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长期保管。
(3)凡是在短时期内,对我市城市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应作短期保管。
(4)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建档案,其保密期限一律从长。
第6条保管期限满后,应由城建档案鉴定小组会同移交档案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业务人员或档案人员参加,共同对已到期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鉴定工作。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2008年5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9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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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根据载体的种类主要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本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列入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进行进馆验收;(三)接收和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包括地下管线档案;(四)征集和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珍贵历史档案;(五)参与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六)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依据相应规定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为统筹管理单位,各级建设系统专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和质量要求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水利建设工程;8.城市防洪、抗震工程;9.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工程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房地产权属档案由市房地产档案馆负责接收与管理。
(四)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城市古旧地图、历史建筑构件等珍贵实物档案。
(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八条报送、移交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档案应为原件。
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办理产权所需的其他管理性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二)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
(三)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且签字手续完备;竣工图的修改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
(四)声像档案应当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重点工程应当有专题片。
(五)电子档案的内容须与纸质档案、声像档案一致,其存储格式、载体和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管理标准的要求。
(六)档案的整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要求,纸质档案、声像档案与电子档案的目录数据须一致,条目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的编制报送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环节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作为附注内容之一,明确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先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并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输入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该系统与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信息系统相连接,实现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列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业务时,对未办理城建档案预验收的工程应督促其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列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
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文件,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年至5年后,按本办法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藏档案在涉及机构撤并、库房存储空间不足等影响档案完整和安全保管情况时,应当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历史城建档案,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各类单位或者本人形成的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资料。
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使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捐赠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丰富馆藏档案,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捐赠档案,按有关规定给予捐赠人奖励。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鉴定、利用和统计工作。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利用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建档案目录数据库,利用政务网络平台,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构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城建档案信息网络;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现馆藏档案资料数字化、档案资料接收数字化,建立数字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安全、高效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5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住建部公告第723号)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等的防护设施,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馆藏重要纸质档案和所有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其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还应当转成纸质或缩微胶片。
第二十二条保密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档案信息,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纂档案史料,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利用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我国公民、组织凭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建档案。
境外人员或组织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在档案利用时,应当逐步以缩微品、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对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补报建设工程档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按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