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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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5年11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奋斗目标本世纪末,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试行住房包干使用,搞活住房存量,搞好住房增量,初步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初步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初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二、基本内容(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实施原则。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参加全市房改住房基金的统一运转。

亏损企业也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

特困企业、严重亏损企业的公积金必须按规定报市、区房改办审批后方能作缓缴处理。

凡违背上述原则的单位,不得享受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2、缴存标准。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

1995年度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分别为5%。

今后,建立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并适时调整缴存率。

3、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首先确保职工个人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的支取,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其次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第三用于单位购建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贷款和保值增值。

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1号_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1号_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三章支持政策第四章供应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第四条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力度,成立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房产、发改、财政、人社、规划资源、城乡建设、金融、公安、税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单位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

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各区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编制、项目审查和认定、供应管理等工作,成立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2022南京市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

2022南京市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

2022南京市公积⾦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南京市公积⾦借款跟提取新政最近南京出台的公积⾦借款跟提取新政,让许多朋友都极其关注。

好多⼈都不能再贷公积⾦了,也有好多⼈连提公积⾦还贷,都被禁⽌了,⽓得吐⾎。

⽆论怎样,政策既然出台,⼤家都要遵守。

还是看看南京最新的公积⾦借款跟提取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市公积⾦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最新的南京公积⾦借款政策⼀、购房⾸套房1、家庭名下⽆住房,第⼀次运⽤公积⾦借款,⾸付三成,利率基准。

2、家庭名下⽆住房,第⼆次运⽤公积⾦借款,上次公积⾦借款结清,⾸付三成,利率基准。

⼆、购买⼆套房市公积⾦1、家庭名下已有⼀套住房,⾯积⼤于100平⽶或⼈均超过32平⽶,⽆论是否请求过公积⾦借款,都没法请求。

2、有关个⼈理财的论⽂家庭名下已有⼀套住房,⾯积⼩于100平⽶或⼈均⼩于32平⽶,第⼀次或第⼆次请求公积⾦借款,都是⾸付三成,利率上浮10%。

市公对⼈均要求宽松,即使单⾝⼀⼈或夫妇没有孩⼦,房屋⼩于100平⽶,只要这个家庭房屋不到100平,⽆论多少⼝⼈,就能够⽤。

省公积⾦1、第⼀次请求省公积⾦借款,不受家庭名下已有房产套数跟⼈均⾯积制约,⾸付三成,利率基准。

2、第⼆次请求省公积⾦借款,家庭名下已有⼀套住房,⼈均⼩于32平⽶,⾸付30%,利率上浮10%。

⼈均超过32平⽶,限贷。

省公对⼈均要求严厉,⼀家三⼝房屋⼤于96平⽶不⾏,夫妇两⼈没有孩⼦房屋⼤于64平都不⾏,单⾝⼀⼈房屋⼤于32平⽶不⾏,⼈均严厉依照32平⽶算。

三、购买三套房省公: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次运⽤省公的,⾸付三成,利率基准,⼆次运⽤省公积⾦,限贷。

市公:名下已经有两套房,⽆论加起来⾯积⼤⼩,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论是否贷过,限贷。

四、⽤过两次公积⾦,限贷。

五、⽤过⼀次公积⾦,未结清,限贷。

六、组合借款,市公积⾦即使符合⾸套借款条件,若是商业借款被认定为⼆套房以上,商业借款利率要上浮,则公积⾦利率也要上浮。

南京市劳动保障协理员业务知识竞赛题库试题

南京市劳动保障协理员业务知识竞赛题库试题

南京市劳动保障协理员业务知识竞赛题库试题一、填空题1、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讲话中提出,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3、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领导人会议于2009年12月18日在丹麦举行,10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以及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等国际组织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会并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立场、主张和举措。

11、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2010年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其中,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15、国际奥委会第122届全会2010年2月11日在温哥华决定,南京市获得2014年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承办权。

16、南京市提出的‚三个发展‛战略是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

17、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工作,实现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19、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是民生问题。

20、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

21、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

22、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24、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5、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

2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符合宁劳社就管【2009】18号文件中明确的9大类型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017-2018南京购房限购政策解读

2017-2018南京购房限购政策解读

2017-2018南京购房限购政策解读高房价一直是困扰中国人生活水平提升的难题,广受普通人民群众的诟病。

为对房价进行有效调控,中国政府出台了房产限购政策,以其对房价调整起到积极的影响作用。

南京市楼市调控政策再次升级?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南京购房限购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南京购房限购政策我市楼市调控政策再次升级。

昨天发布的楼市新政明确:居民首套住房贷款不结清购买二套住房首付提至80%;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南京购房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

新政将从今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这是我市今年以来第六次出台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体现了政府持续不断、加大调控的决心和态度,也体现了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调控目标。

外地人南京购房需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人才不在调控之列面对疯涨的房价和潜在的泡沫风险,自9月30日至10月4日,短短5天时间,北京、天津、苏州、成都、郑州、无锡、济南、合肥、武汉、深圳、广州、佛山共计12个城市先后发布新楼市调控政策,多地限购、限贷政策加码。

昨天,我市也再一次对9月26日起正式实施的限购政策实行“再升级”。

升级版新政明确: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此招将严打外地在宁的投资客,对一些外地投资客扎堆的楼盘来说将是‘晴天霹雳’。

”南京林业大学教授孟祥远表示。

不过,记者了解到,硕士研究生、工程师、高级技师等人才并不在本次调控之列,“人才是城市创新发展之本,还将沿用此前出台的人才住房政策。

”相关负责人表示。

假离婚没用了,单身居民只能购1套房9月26日,我市正式实施的“主城区限购政策”明确,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

为此,不少家庭通过“假离婚”之举规避这一新政。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综〔2003〕155号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财政局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做好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安排(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2003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2002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在职职工。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2003年3月,各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宣传,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4月,受理住房补贴申请,进行住房补贴发放。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要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

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发放购房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现为720元/平方米)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

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南京市副局级干部12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布日期】1998.12.31•【字号】宁财综[1998]第968号•【施行日期】199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宁财综[1998]第9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依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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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
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贷款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特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承办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审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管理中心"委托工、农、中、建、交、商业、中信七家银行承办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业务,职工贷款时可选择七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所指定的网点申请贷款。

二、贷款对象
(一)、贷款范围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暂不列入贷款范围。

(二)、户口证明问题
借款人必须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市属各县的,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三)、缴存年月问题
借款人所在单位属公积金新开户且连续缴存不足6个月的,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办理缓缴手续1年及1年以上的,均不予贷款。

(四)、托管人员问题
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贷前审批手续。

(五)省直、铁路系统人员问题
借款人配偶方若在省级机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缴存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建行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铁路系统公积金缴存行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暂按夫妻双方可贷额度办理。

(六)共有产权问题
如职工所购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在申请贷款时,除须办理正常贷款手续外,所涉及的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还须办理有关公证和抵押手续。

三、贷款条件
(一)购房手续问题
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契约》,属"公有住房"的还须提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属集资建房的,借款人所在单位还须提供《工程投资进度证明》、《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二)借款人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付款证明》,且购房总价=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政策性+商业性)+房款差额;首付款与房款差额须具有《付款证明》。

四、担保方式
目前只开展抵押担保方式
1、抵押范围
(1)用借款人所购房产抵押的,开发商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2)借款人所购房产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可用他人房产抵押,贷款银行认为需要评估的,应由"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抵押。

2、抵押率
为房产评估值的70%,并不得将剩余房产价值再另作抵押。

3、他人房产短期抵押转为借款人所购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因各种原因不能用所购房产抵押而采用他人房产抵押的,在借款人所购房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要求变换抵押物的,须提前30天通知贷款银行,并按规定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变更抵押物和注销原抵押物手续,同时办理公证、保险等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执管。

4、售房单位或中介机构短期担保转为借款人所购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因所购房产不能直接办理抵押手续,须由售房单位或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供短期担保的,在借款人所购房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按规定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执管。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额度
在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80%的前提下,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含单身职工)可贷额度最高为1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贷额度最高为20万元。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10年以内的职工,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含单身职工)每接近退休年龄1年(超过6个月按1年计),可贷额度减少1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每接近退休年龄1年((超过6个月按1年计)),可贷额度减少2万元。

(二)期限
在法定退休年龄范围内和每月还本付息额不得低于贷款时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月收入15%的前提下,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三)利率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3.6%;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05%。

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1年期的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利率执行;1年期以上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执行。

六、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工、农、中、建、交、商业、中信)指定的网点领取"贷款须知";
(二)借款人凭"买卖契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金卡或单位和职工公积金帐号以及20%首付款收据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三)贷款银行查询借款人或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审阅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发放"一本式"贷款文本;
(四)借款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后,到售房单位加盖担保章,并付清扣除首付款、实际贷款额后的剩余房款并在"补充付款证明"上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并将完备手续后的材料交贷款银行;
(五)贷款银行将初审后的有关材料交"管理中心"终审;
(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根据所确定的担保方式办理相关的公证、自愿保险、抵押手续;
(七)借款人将保险单及抵押权凭证交贷款银行执管;并在贷款银行开设"还款帐户"用于归还贷款。

(八)贷款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七、贷款的偿还
(一)贷款本息的偿还可根据借款人的需要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每月按期从该帐户中扣收。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承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处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四)部分提前还款可由借款人选择缩短贷款年限或减少每月还款额两种方式,提前还款一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每年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不受此最高额度限制)。

(五)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后,若缩短贷款期限一个月以上的,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退保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此类贷款适用于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后,购房资金仍然不足的购房人,贷款银行可同时提供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其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最长贷款期限可达30年,利率分别按政策性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本年度商业性贷款利率为:1至5年,年利率为4.77%;6至30年,年利率为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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