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职责3.1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 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管理规定4.1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4.1.1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____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规范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行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和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建筑控制区进行养护、维修、挖掘、安装、架设及其他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遵循严格管理、文明施工、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周密、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标志规范。
第四条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审查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二)与养护(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三)检查、指导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四)保护养护(施工)作业区域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完好;(五)对养护(施工)单位违反作业现场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实施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经路政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发放(养护)施工作业许可证后见,方可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保证金,保证金自批准(养护)施工作业之日起5日内交至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七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现场管理责任人和现场执勤人员配备;(二)工程批准文件(或者养护计划)、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三)作业路段的交通流量、作业路段车辆通行能力;(四)涉及分流的,提供分流线路名称、技术等级等公路概括资料;(五)作业现场管理措施,包括交通、通讯、施工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等;(六)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过的措施;(七)材料堆放、机械停放的场地位置及占用道路情况;(八)编制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维护、通讯装备、交通标志等经费预算.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二)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三)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隔离区以外;(四)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五)不准随意横穿高速公路,确因施工作业需要穿越高速公路的,必须在保证安全和不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通过;(六)不得有其他违反高速公路管理的行为;第十一条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区域,应注意观察并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二)不得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三)不得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四)严禁穿越中央分隔带;第十二条养护(施工)作业完成后,养护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扫隔离区域路面,撤除交通管制标志,恢复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状态。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是指对高速公路进行维护、保养和修复的工作,包括路面修补、护栏维修、路灯维护等。
第三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养护工程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人员须经过相关的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复审。
第六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以确保自身安全。
第七条养护工程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养护工程作业应根据天气情况和交通流量合理安排,避免对交通造成过大影响。
第九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设备和材料须经过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养护工程作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章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合格的安全培训,并在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了解相关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作业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穿马路或影响交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身体健康,不得饮酒或服用药物。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作业现场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作业计划。
第十九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应急演练,掌握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作业情况,并遵守保密要求。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高速公路的养护施工作业是保障公路安全和保持道路良好状态的重要工作。
为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施工质量,制定本《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施工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工作内容、安全规范和应急措施。
2.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施工单位应检查施工所需的工具、设备和材料,确保其符合安全规范和质量要求。
三、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协调各方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制定安全措施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
2.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施工区域的划定、危险区域的标识和安全提示标志。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紧急情况的处理和个人防护措施等。
4.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工具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出色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四、施工作业的应急措施1.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制定相应的施工作业应急措施,包括突发事件的处理、施工人员的疏散和救援措施等。
2.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3.施工单位应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和处理能力。
五、施工作业的质量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作业的质量检查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关键工序进行检查和评估。
3.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作业的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
六、总结本《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的提高。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特点和安全要求,制定本规定,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管理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的规划和布置。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确定施工区域、施工期限、施工方法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施工区域,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配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设备,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检测,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重点施工部位的安全评估和控制,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过程和安全要求。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各个环节,包括养护设计、施工组织、作业设备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应当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实施,确保工程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工程作业。
第六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对工程作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作业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工程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二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标示施工现场,确保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的安全隔离。
第十三条养护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栅栏、安全标志、警示灯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爆炸、坍塌等事故。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人员,及时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人员伤害和其他事故。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防止杂物堆放和交通混乱。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明确施工现场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目录一、总则1. 安全管理的重要性2. 适用范围3. 安全管理的目标4. 安全管理的原则二、安全生产责任1.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2. 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三、安全生产综合治理1. 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2. 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责任3. 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2. 安全教育培训的方式3. 安全教育培训的频次和周期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 作业现场的划定与标示2. 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3. 作业设备的安全使用规范六、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的编制2. 应急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职责分工3.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流程与要求七、安全检查考核1. 定期安全检查2. 不定期安全检查3. 安全考核与奖惩措施八、附则1. 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2. 安全事故的处理与报告3. 本规定的解释与修订一、总则1. 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是涉及广大道路使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管理是确保养护作业稳定、有效进行的关键。
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是为了落实养护工程的安全责任,预防事故和减少安全风险,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养护施工单位、养护工程监理单位和养护人员等。
3. 安全管理的目标(1)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2)提高养护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3)预防和控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保障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 安全管理的原则(1)预防为主,防范为先;(2)责任明确,管理有序;(3)合理布置,安全设施;(4)综合治理,全面监管;(5)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二、安全生产责任1.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所有参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主管人员、作业人员和监理人员,都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作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作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养护工程的建设、维修的人员。
第三条养护工程的建设、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作业规范,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严格遵守施工方案和安全作业规范,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做到人人参与、共同维护安全。
第五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协助施工人员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养护工程作业适用的安全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如有需要,作业单位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制定临时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八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好安全记录和台账,并定期报送有关部门,接受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明确责任人,并将其责任明确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方案,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安全作业要求。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施工材料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整理相关资料,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并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意外和事故。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确保具备养护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并按照作业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必要时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地围栏、安全网、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保障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和消防设施的完好,并将各类设备、材料、机械、工具等予以正确使用和保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岗,明确安全责任,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按照规程执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作业的日常记录和安全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发布通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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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处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养护维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养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处范围内所有养护作业行为。
第三条养护作业,按规模分日常养护、维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三大类;按工程性质分路面、路基、桥梁、结构物、沿线设施五个方面;按作业区分超、行车道区、中央分隔带区、路肩区、边坡边沟区五个区域;按照作业时间分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四类。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在维持正常交通情况下养护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养护作业人员、构造物的安全和道路的舒适与畅通。
第五条养护作业单位在上路作业之前,应到分处养护科办理有关进入施工手续,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
分处养护科负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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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办理市处及路政部门审批手续。
第六条养护作业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参加养护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文明生产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同时,养护单位应积极参加市处及分处组织的高速公路安全作业培训,认真学习高速公路有关公路法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否则不许进路施工。
第七条养护单位每天开展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向分处养护科报告施工作业占道计划。
分处养护科负责向路政及信息(分)中心等部门进行报备。
养护作业过程中养护单位要听从分处相关部门及高速交警部门的管理,必要时(遇交通管制、车队保障及压车等情况)应及时无条件采取停工保畅措施。
第八条上路作业的养护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作为本工程的直接责任人,不但要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还要建立安全作业、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立牌提示,要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到实处。
第九条养护作业现场的交通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和要求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禁止驶入标志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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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工作人员要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严禁越过安全区作业,作业过程应接受路政人员的检查,确保交通车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养护单位的雇员、设备等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养护单位承担一切伤亡、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
第十一条养护单位的养护、施工用车辆应具有合法手续、牌照齐全,并相对固定,开工前将“施工车辆登记表”报分处养护科备案。
第三章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开展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前,分处应组织制订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并报市处养护科、路政科备案。
第十三条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维修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
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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