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社保费与非税收入网上申报操作培训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单位申报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告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单位申报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单位申报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告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上线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参保单位申报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推行“不见面”办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参保单位应以申报当月在册职工为对象,以职工本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2年度的缴费工资。
无2021年月平均工资的,以2022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2年度的缴费工资。
无2022年月平均工资的,以申报当月工资作为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工资。
二、申报资料(一)《申报承诺书》一份(附件1);(二)《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一份(附件2)。
三、申报时限申报时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申报流程参保单位通过“不见面”方式办理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具体申报流程如下:1.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需先注册法人用户),通过首页“特色服务”中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湖北省政务服务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社保网上申报界面。
2.进入社保网上申报后,目录选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输入申报人、手机号码,勾选阅读须知,点击“下一步”,操作模式可选择“单个添加”或“批量添加”。
3.选择“单个添加”的,确认申报年度“2022”,下方出现当前可申报人员信息,在下方列表中据实输入每个职工的“上年月均工资”和“手机号码”,勾选职工信息前面的小方框后,再点击“添加校验”。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依申
法人、其 省、
请办
√
他组织 市、县
√
√
理
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
备注
省社保局
—5—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社 会保 险登
记
1.5 职 工参保 登记
1.4.2 机关 事业 单位 注销 社会 保险 登记
1.5.1 企业 职工 参保 登记
依申 请办
理
依申 请办
理
自然人 自然人
行使 层级
办理形式
窗口 办理 (√)
网上办理(√)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县
√
√
√
即时办结
县
√
√
√
即时办结
—8—
责任单位 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
备注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8 缴 费人员 减少
1.社 会保 险登
1.3.3 工程 建设 项目 人员 增减 申报
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5〕49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 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 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7〕66 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 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 〔2014〕10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3]15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3]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676f3a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51.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3>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就业经费和待业保险基金是劳动部门保证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和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要集中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工作重点需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经费和基金的管理,防止经费和基金在使用上出现问题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要保证就业经费和待业保险基金真正用于就业工作和扶助待业职工生活、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
各地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0>36号)和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第110号)的规定,在近期对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或已经发生挤占、挪用的开支,要限期清理回收。
对虽已投入扶持生产资金,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项目,要下决心停下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同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明纪律。
二、就业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必须坚持有借有还、有偿使用,并按照“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扶持那些投资少、见效快、安置待业人员多,并具有资源、技术保证条件的生产、加工、服务项目。
扶持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程序审批,严禁弄虚作假和搞计划外工程。
省级劳动部门举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一般不得使用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解读—关于“减免”
减免的经办流程:
注意事项
●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社保费应缴费额
,并在信息系统中增加字段记录已减免金 额,同时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费 率、减免费额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信 息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通过社保费共享平 台及时传递税务部门。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
重点针对随人社发 〔2020〕1号和随 医保发〔2020〕4 号进行解读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解读
免、减、延、缓四类政策适用效果有何不同?
社保费免、延、缓是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 尽快恢复生产而实施的组合拳。
减免政策是为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缓解缴费压力, 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而释放的政策红利;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出台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正常经济 社会秩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一定 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 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 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稳定社会预期,2月21日,国家医 保局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 医保发﹝2020﹞6号,要求各省指 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 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 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 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对象认定中涉及到跨层级参保登记而难以 认定的用人单位,由上一级人社、医保部 门商编制部门,统一获取相关登记信息。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 关问题的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0〕 7号)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解读—关于“减免”
减免期限:
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30日,共5个月 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社保费,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 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 策范围。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 社保费,仍可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全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努力完成今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决定在10月下旬至12月底,集中开展“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
一、强化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一)加大专账资金使用效能。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工代训和技能扶贫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快专账资金使用执行进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二)激发以工代训政策新动能。
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精神,发挥专账资金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积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
(三)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充分利用就业补助资金,重点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
二、强化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并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项目新政解读

实行减半征收。
减征期为2020年2-4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参照执行。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 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 金。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减免政策 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 灵活就业人员。并且只适用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 (二)缓缴政策 1、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也可办理三项社保费的缓缴。 2、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 的企业和完全停产停业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3、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 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 支持政策的公告》 第三条: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 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谢谢
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 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实 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最新)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最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为高质量完成交接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县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组成立社会保险费交接工作专班和非税收入交接工作专班。
社会保险费交接工作专班由县编办、县税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X县支行等部门参加;非税收入交接工作专班由县编办、县税务局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X县支行等部门参加。
建立联席会议、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择机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我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及时解决交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交接任务。
二、交接内容(一)社会保险费交接内容。
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交接包括工作情况衔接、现有基础数据交接、征缴服务承接和信息化系统对接等四个方面内容。
1.工作情况衔接(1)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费各险种计费及征缴、服务、管理等政策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人员配备;社会保险费审核、征缴模式、操作流程以及X年和X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情况。
(2)目前税务征收机构设置职责及税收申报征收模式、操作流程及税收征管情况。
2.现有基础数据交接(1)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信息(含单位参保登记信息、职工参保登记信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等)。
(2)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档次)信息。
(3)社会保险核定应征信息。
(4)社会保险缴费入库信息。
(5)社会保障卡发放信息。
(6)当地平均工资信息。
(7)社会保险特殊缴费业务信息。
(8)社会保险缴费异常业务信息。
(9)社会保险缴费对账信息。
(10)办理税务登记情况。
(11)其他需要交接的信息。
3.征缴服务承接社会保险费现由第三方代征点整体承接至税务部门。
4.信息化系统对接(1)税务部门优化改造“金税三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存在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的缴费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
(二)存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三)《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四)《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全文。
(五)《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第一条。
(六)《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二条。
(七)《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二条。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全文。
(九)《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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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社保费与非税收入网上申报
操作培训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保费网上申报工作,减轻大厅工作压力,让缴费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以更方便快捷的服务,提高缴费人办事效率,提升缴费人的获得感,促进网上申报质量提升。
经县局研究决定,对税务管理人员、缴费人开展有关社保费网上申报系统操作的培训,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9年7月4日下午3点--6点
二、培训地点:县税务局办公区八楼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1、各分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联络员:陈永波、储成林、王秀芳、罗宇翔、罗伟、郑禛、付勇、王琦、王军、但小兵、王忠安、江永俊、刘星源、王芳、郑显敏、杜雯雯、王少彬、石磊、梅乐贵、曾凡群、韩其伟;信息中心、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股全体人员:许明、黄玉涛、周辉、明维、胡禄、邓光怀、乔娉、林茂先、陈飞舟。
2、各分局所属辖区缴费人员,可通知辖区内1-5户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参训。
四、培训内容
(一)学习有关社保费文件
(二)电子税务局系统培训
1、缴费人端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企业五险、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工会经费、残保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税务端电子税务局维护方式
3、社保费管理平台维护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分局要强化责任意识,要把培训工作作为分局上下的一件大事组织好、协调好,完成好培训任务。
县局将根据各单位培训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二)严格要求。
一是各参加培训的人员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时间参加培训,不得请人代会。
二是学习培训结束后,按照应知应会的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能独立完成整个业务流程的操作并能作为所属分局的师资力量,对电子税务局申报还不熟的缴费人进行指导。
国家税务总局郧西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