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2019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2019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古建中国-开启建筑文化的新纪元!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2019年4月

目录

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3勘察设计通论9施工通论15监理通论22监理实务26古建筑(设计师)31古建筑(工程师)36石窟寺及石刻(设计师)41石窟寺及石刻(工程师)46古遗址古墓葬(设计师)50古遗址古墓葬(工程师)56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设计师)61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工程师)68壁画(设计师)73壁画(工程师)78保护规划82附件88

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2019.04

1行政法基础

1.1法、法律与法律规范

1.1.1了解法律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

1.1.2熟悉我国法律体系架构

1.2行政法基础知识

1.2.1了解行政法学概念与原则

1.2.2了解行政法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内涵

1.2.3熟悉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2.4熟悉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相关知识

1.2.5熟悉行政许可的程序与相关知识

1.2.6熟悉行政复议的程序与相关知识

1.2.7熟悉行政处罚相关知识

2我国文物保护法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1.1熟悉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的分类

2.1.2掌握文物的权属类型

2.1.3熟悉各级人民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职责

2.1.4掌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程序

2.1.5熟悉文物保护工作的奖励措施和各类法律责任

2.1.6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公布程序及强制性要求

2.1.7掌握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强制性要求

2.1.8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

3我国文物保护行政法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1.1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专门管理机构等工作的基本要求

3.1.2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原则和公布程序

3.1.3熟悉违法、违规开展文物保护工程的法律责任

3.2文物保护其他行政法规

3.2.1熟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2.2了解《长城保护条例》

4我国文物保护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4.1我国文物保护部门规章

4.1.1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4.1.2了解《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7年)

4.1.3熟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

4.1.4熟悉《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4.1.5了解《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

4.2国家文物局规范性文件

4.2.1熟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4.2.2熟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4.2.3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4.2.4熟悉《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4.2.5熟悉《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2011年)

4.2.6熟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

行)》(1991年)

4.2.7熟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4.2.8熟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4.2.9了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2003年)

4.2.10了解《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2006年)

4.2.11熟悉《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2018年)

5文物保护行业政策方针

5.1国务院文件与公报

5.1.1掌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5.1.2掌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

年)的意见>》(2018年)

5.1.3掌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2018年)

5.1.4熟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

5.1.5熟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

5.1.6熟悉《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

5.1.7熟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

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

5.2国家文物局政策性文件

5.2.1掌握《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17

年)

5.2.2掌握《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2016年)

5.2.3掌握《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2016年)

5.2.4了解《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

年)

5.2.5了解《关于加强20世纪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

5.2.6了解《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2006年)

5.2.7了解《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2007年)

6文物保护工程的行政管理

6.1文物保护工程的现行工作框架

6.1.1熟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管理办法

6.1.2掌握勘察设计方案报批及审批程序

6.1.3掌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程序要求

6.1.4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要求

6.1.5掌握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和竣工报告的编写要求

6.1.6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管理要求

6.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6.2.1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的分类和定义

6.2.2掌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程序与基本要求

6.2.3掌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与验收工作的程序与基本要求

6.2.4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的奖励与处罚机制

7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7.1相关法律法规

7.1.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1.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7.1.3熟悉《风景名胜区条例》

7.1.4熟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7.1.5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1.6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1.7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7.1.8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8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执业准则

8.1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的执业准则

8.1.1熟悉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

8.1.2掌握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

注:

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和准则均以现行版本为准。了解:对该条目内容有初步的认识,知道该条目的基本知识点。熟悉:对该条目内容有全面的认知,知晓该条目的全部知识点。掌握:对该条目内容有全面的理解,能灵活运用该条目的知识点。

参考法律法规、重要文件与规范:

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勘察设计通论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2019.04

1文物保护的基本理念

1.1我国文物保护的发展历程和当代理念

1.1.1了解我国文物保护的发展历程

1.1.2熟悉我国的文物保护理念的演变过程

1.2国际文物保护的发展历程和当代理念

1.2.1了解国际文物保护的重要流派

1.2.2了解国际文物保护理念的演变过程

1.2.3熟悉《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

1.2.4熟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2.5熟悉《奈良真实性文件》

1.2.6了解《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

1.2.7了解《西安宣言》

1.2.8了解《会安草案》

1.2.9了解《北京文件》

1.2.10了解《文化线路宪章》

1.2.11了解《关于城市历史景观的建议书》

1.2.12了解《下塔吉尔宪章》

2 2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1《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编制与修订

2.1.1了解《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编制与修订过程

2.1.2熟悉《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在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指导意义

2.2《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应用

2.2.1掌握文物古迹的定义与分类

2.2.2掌握文物古迹本体与环境的区分和界定

2.2.3掌握文物古迹价值的分类及评估标准

2.2.4掌握文物古迹保护的重要原则

2.2.5掌握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程序

2.2.6掌握文物古迹保护措施的分类及实施准则

2.2.7掌握文物古迹合理利用的意义及实施准则

2.2.8熟悉《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对条款内容的阐释

3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常识

3.1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常识

3.1.1熟悉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层级

3.1.2掌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信息

3.1.3了解我国文物普查工作相关成果

3.2我国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实例

3.2.1熟悉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各类型的典型实例

3.2.2了解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新类型和代表性实例

4世界遗产基本常识

4.1世界遗产基本常识

4.1.1熟悉世界遗产的分类

4.1.2了解《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4.1.3了解世界遗产保护的国际动态

4.1.4熟悉我国重要世界遗产实例

5文物保护工作基础知识

5.1中国古建史基础知识

5.1.1熟悉中国古建史及其经典案例

5.1.2熟悉中国古建筑不同建筑类别的区分

5.1.3了解中国古建筑构件名称

5.1.4了解《营造法式》、《园冶》、《清工部工程做法》等中国古代建筑典籍

5.2中国近现代建筑史

5.2.1了解中国近现代建筑史

5.2.2了解中国近现代建筑代表性实例

5.3中国科技史基础知识

5.3.1了解中国科技史

5.3.2了解见证中国科技史重要发展成就的文物古迹

5.4中国美术史基础知识

5.4.1了解中国古代美术的发展历程

5.4.2了解中国古代造型艺术的特征

5.5考古学基础知识

5.5.1了解我国考古学诞生与发展的过程和主要成就

5.5.2了解考古学文化的基础知识

5.5.3了解考古地层学的基本原理

5.5.4熟悉考古调查与发掘工作的基本概念

5.5.5了解考古发掘报告、简报及相关图纸的阅读方法

6勘察设计业务通识

6.1文物保护工程前期勘察研究

6.1.1掌握文物保护工程中保护对象价值评估的目的和方法

6.1.2熟悉中国古文献资源在勘察研究中的应用

6.1.3掌握对文物原状特征的研究判断原则和方法

6.1.4掌握文物古迹测绘的基本知识和技术方法

6.1.5了解卫星影像遥感及摄影测量等技术在文物古迹测绘勘察中的应用

6.1.6掌握对文物古迹残损病害及致因分析的技术路线

6.2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6.2.1掌握根据勘察、评估结论制定保护措施的技术路线

6.2.2掌握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技术要求与规范

6.2.3熟悉保护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要求

7文物三防工程

7.1文物三防工程的管理

7.1.1熟悉文物三防工程的资质管理要求

7.1.2熟悉文物三防工程的申报、审批管理要求

7.2文物三防工程的技术要求与规范

7.2.1熟悉《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7.2.2了解《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7.2.3了解《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8文物保护行业标准与规范

8.1行业规范性文件

8.1.1掌握《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

8.1.2熟悉《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8.1.3了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8.1.4了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

8.1.5了解《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8.2行业标准

8.2.1了解《文物保护单位标志》(GB/T 22527-2008)

8.2.2熟悉《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WW/T 0024-2010)

8.2.3了解《文物保护项目评估规范》(WW/T 0070-2015)

8.3相关行业标准

8.3.1熟悉《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10)

8.3.2了解《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8.3.3熟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8.3.4了解《建筑设计抗震规范》(GB 50011-2010)

8.3.5了解《近景摄影测量规范》(GBT 12979-2008)

8.3.6了解《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程》(CHZ 3017-2015)

注:

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和准则均以现行版本为准。

了解:对该条目内容有初步的认识,知道该条目的基本知识点。

熟悉:对该条目内容有全面的认知,知晓该条目的全部知识点。

掌握:对该条目内容有全面的理解,能灵活运用该条目的知识点。

参考法律法规、重要文件与规范:

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施工通论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2019.04

1文物保护的基本理念

1.1我国文物保护的发展历程和当代理念

1.1.1了解我国文物保护的发展历程

1.1.2了解我国的文物保护理念的演变过程

1.2国际文物保护的发展历程和当代理念

1.2.1了解《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

1.2.2了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2.3了解《奈良真实性文件》

1.2.4了解《北京文件》

2《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1《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应用

2.1.1熟悉《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在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指导意义

2.1.2熟悉文物古迹的定义及其分类

2.1.3了解文物古迹本体与环境的区分和界定

2.1.4掌握文物古迹价值的分类及评估标准

2.1.5掌握文物古迹保护的重要原则

2.1.6掌握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程序

2.1.7掌握文物古迹保护措施的分类及实施准则

2.1.8了解文物古迹合理利用的意义及其实施准则

2.1.9熟悉《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对条款内容的阐释

3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常识

3.1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常识

3.1.1熟悉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层级

3.1.2掌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信息

3.1.3了解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相关成果

3.2我国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实例

3.2.1熟悉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和重要实例

3.2.2了解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新类型和代表性实例

4世界遗产基本常识

4.1世界遗产基本常识

4.1.1了解世界遗产的分类

4.1.2了解我国重要世界遗产实例

5文物保护工作基础知识

5.1中国古建史基础知识

5.1.1熟悉中国古建史及其经典案例

5.1.2熟悉中国古建筑不同建筑类别的区分

5.1.3熟悉中国古建筑构件名称

5.1.4了解《营造法式》、《园冶》、《清工部工程做法》等中国古代建筑典籍

5.2中国近现代建筑史

5.2.1了解中国近现代建筑史

5.2.2了解中国近现代建筑代表性案例

5.3中国科技史基础知识

5.3.1了解中国科技史

5.3.2了解见证中国科技史重要发展成就的文物古迹

5.4中国美术史基础知识

5.4.1了解中国古代美术的发展历程

5.4.2了解中国古代造型艺术的特征

5.5考古学基础知识

5.5.1了解考古学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术语

5.5.2了解考古发掘报告、简报及相关图纸的阅读方法

6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基础知识

6.1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基础概念

6.1.1熟悉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定义

6.1.2掌握施工单位项目部组成及其主要人员的主要职责

6.1.3熟悉总体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定义与区别

6.1.4掌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主要工程阶段及其基本工作内容

6.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一般规定

6.2.1掌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

6.2.2掌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主要原则

6.2.3掌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对传统工艺做法的要求

6.2.4熟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对科研工作的要求

6.2.5熟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对施工记录、资料整理的要求

6.2.6了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对公众开放的要求

6.2.7掌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业主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6.2.8掌握文物保护工程中对传统材料的质量要求

6.3相关技能

6.3.1熟悉文物古迹测绘的基本方法

6.3.2掌握配合工序记录的影像采集要求和技术方法

7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准备阶段

7.1现场复核

7.1.1熟悉设计文件的确认流程

7.1.2掌握现场复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7.1.3掌握复核情况记录的方法和要点

7.2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7.2.1掌握文物保护勘察设计文件的类别及其读图方法

7.2.2了解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及确认流程

7.2.3了解设计交底的组织方式、参加人员和流程

7.2.4掌握设计交底的主要内容

7.3施工组织设计

7.3.1掌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方法、内容和报审流程

7.3.2掌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并会绘制进度计划网络图

7.3.3熟悉项目施工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编写要求

7.4现场布置

7.4.1掌握现场平面布置的各主要分区及其要求

7.4.2掌握现场文物的文字、影音录像记录和临时性保护的要求

7.4.3熟悉现场围挡和标识的基本要求

7.4.4熟悉现场临时用水用电、消防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基本要求

7.5组织项目部

7.5.1了解项目部的主要职责

7.5.2熟悉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主要分工和岗位职责

7.5.3掌握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7.6上岗培训和安全防护

7.6.1熟悉上岗培训的主要分类和培训时间与内容的要求

7.6.2掌握人员上岗安全防护的要求

7.7技术准备

7.7.1了解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内容

7.7.2熟悉准备阶段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的内容和要求

7.8专业分包

7.8.1熟悉可进行专业分包的条件及内容

7.8.2熟悉对专业分包单位资质、人员的要求

8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实施阶段

8.1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一般流程

8.1.1熟悉新老材料的处理原则和要求

8.1.2掌握保护罩棚及脚手架搭设的要求

8.1.3掌握施工拆卸的顺序、步骤和拆卸构件保护的要求

8.1.4了解样板制作及报验的要求

8.1.5掌握施工组织与实施的步骤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

8.1.6熟悉施工技术、质量检查的分类与要求

8.1.7掌握各类工程验收的步骤和要求

8.2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8.2.1掌握设计变更的条件、步骤和要求

8.2.2掌握工程洽商的条件、步骤和要求

8.2.3掌握必须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原审批单位)的变更及洽商

8.3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8.3.1了解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内容

8.3.2掌握安全管理的实施要点

8.3.3熟悉安全检查的形式与要求

8.3.4熟悉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安全问题的处置方法

8.4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管理

8.4.1熟悉施工进度管理的方法

8.4.2熟悉施工延误的处理方法及上报流程

8.5造价管理

8.5.1熟悉造价管理的内容

8.5.2熟悉工程结算的内容与步骤

9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

9.1基本概念

9.1.1了解竣工验收的主要分类和作用

9.1.2熟悉不同级别保护单位竣工验收的组织部门

9.1.3熟悉竣工验收时应到场的各单位人员构成

9.1.4掌握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编制内容及合同履约情况

9.2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9.2.1掌握竣工验收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10文物保护工程的保修

10.1保修期限与制度

10.1.1了解文物保护工程的保修期限

10.1.2熟悉文物保护工程保修阶段的巡查制度

10.2对施工质量缺陷的修复

10.2.1了解质量缺陷的发现与责任判断流程

10.2.2了解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和需承担的费用

10.2.3了解施工单位的保修工作流程

11工程档案与工程资料

11.1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11.1.1熟悉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要求

11.1.2掌握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方法

11.1.3了解工程各阶段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11.2工程档案

11.2.1熟悉工程档案的组成内容

11.2.2熟悉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11.2.3掌握重要备案归档资料表格的填写要求

11.2.4了解工程档案移交程序

11.2.5了解工程档案与四有档案的关系

11.3工程报告

11.3.1了解工程报告的提交方式

11.3.2了解工程报告的出版要求

12文物古迹的三防工程

12.1文物三防工程的管理

12.1.1熟悉文物三防工程的资质管理要求

12.1.2了解文物三防工程的申报、审批管理要求

12.2文物三防工程的技术要求与规范

12.2.1了解文物三防工程的技术规范

12.2.2掌握文物保护工程与三防工程实施的衔接要点

注:

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和准则均以现行版本为准。了解:对该条目内容有初步的认识,知道该条目的基本知识点。熟悉:对该条目内容有全面的认知,知晓该条目的全部知识点。掌握:对该条目内容有全面的理解,能灵活运用该条目的知识点。

最新整理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考点: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考点: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水 下文物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 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受保护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将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将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 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

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物保护单位的 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存文 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 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二级或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第七条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 (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

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 2.听取工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 3.调阅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专家发表意见(专家意见表详见附录三)。 (五)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及建议三部分内容构成。 第九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业主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未经初验或者初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依照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完成后二年内未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如发现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验收程序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相关当事者责任,并撤销验收结论,责成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第六条一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万元以上。 第七条二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 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 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 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 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以上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 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 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四、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5]18号 颁布时间:2005-8-22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 会反映良好。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2005年8月22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附件2: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工作,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原则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考试 第三条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编制和定期修订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协会根据考试大纲,建立动态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题库,逐年扩充、调整,考试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三个科目: 1、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是指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准则等内容。 2、施工通论是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包括规范和标准。

3、工程实务是指按照考试设定的条件,编制或完善文物保护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实务按照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分别考试。 第五条协会组织考试,提前三个月公布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报名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协会报名,并提交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 第七条协会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提前一个月发布准考通知。 第八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协会发放的准考证。 第十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可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复核试卷总分。 第十三条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五类中至少

01 附件1文物保护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20131219

附件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应符合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要求。 一、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78号)计算济南市历城区100亩地的青苗补偿费如下: 济南市历城区100亩地青苗补偿费=100亩*900元/亩=90000元。 (三)研究试验费。 1. 按照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研究试验费是指为项目提供和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所进行的必要的试验费用以及设计规定在项目实施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费用。包括自行或委托其他部门研究试验所需人工费、材料费、试验设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中国古建筑学会2007-10-10 15:37: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4310)

附件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 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 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 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 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 , 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 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 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 后 3 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 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 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 见附录一); (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 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 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 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 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 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 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 为不少于 3 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 , 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 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 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 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 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 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 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 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 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 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 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 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 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 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

施工项目文物保护措施

文物保护措施 一、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设置文物保护领导小组,主管生产的副经理长为组长,由安全质量部主管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对施工期间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管理,调查处理施工期间的文物破坏事故。各施工队也要成立相应的文物保护组织,并设置兼职文物保护监督员。监督员必须热爱本工作,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由责任心强、讲原则、能吃苦、讲奉献的先进工程师或职工担任。 二、文物保护职责 1、在参加设计交底时详细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施工图中列入的文物保护工程内容,掌握设计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措施及要求。 2、主要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落实。施工前,要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报安质部批准。 3、在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安质部批准。 4、经常进行施工现场巡视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文物保护措施及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铁道部及湖北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本标段施工中要特别加强文物工作。 (1)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律,增

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明白文物对祖国悠久历史、灿烂文明的意义和历史文物的不可再生性。让所有施工人员懂得文物和地质遗迹属国家所有,是珍贵的国家财产,必须倍加珍惜,悉心呵护。 (2)施工前熟悉本工程《文物普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树立文物保护的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与当地文物部门联系,了解当地的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部门的支持;了解当地文物古迹、地质遗迹的分布范围,在其附近施工时加强观察,谨慎作业。 (3)在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 (4)若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要在施工现场作出明显的标志说明,并根据文物的性质、上级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5)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或地质遗迹,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防止其被移动或损坏,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文物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私自挖掘、移动和处置,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严格按上级单位的意见处理、继续施工。 (6)在文物附近施工时,减少或避免重型机械施工,施工道路绕避通过,对文物进行隔离并设立明显标志。 (7)在下达技术交底时,我们将文物保护内容列入,让每一个现场施工的工人都明白文物保护的重大意义。 (8)土方填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各项目经理部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

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责任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编制说明

附件 2 《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 任务来源:2018、2019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 协作单位: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昊海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焦占红、张峰亮、刘大可、孙艳群、何广斌、王叶红、李博、李华新、马春喜、金超、申迪。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北京是著名历史文化名城,拥有大量文物古迹,根据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北京市现有世界文化遗产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16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数百处,共计3840处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建筑往往是一段历史的产物,代表中华民族一个时代劳动者们的智慧结晶,它是历史的见证物,是现代人们熟悉了解历史,发扬民族自豪感,向全世界展现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保护工程的修缮是采取最传统做法、复杂

工艺、使用传统的材料进行最大限度的恢复和保留历史信息。工程资料管理作为文物保护工程其中重要的一环,需要记录每一次工程修缮的信息,传统工艺的使用,原有建筑的历史信息,从而保证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的继承,为后世提供真实的档案资料。 文物建筑保存着丰富的文化信息及珍贵的研究资料,承载着大量历史价值。因此,加速推进中国古建筑的资料存档、保护修缮工作刻不容缓。但我国的文物保护专业资料管理人员数量偏少并且普遍文物专业技术知识程度不高,大部分均是由现代建筑工程方面的资料管理人员转行过来,这就造成了文物资料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本身就欠缺,又没有相关专业的资料管理标准文件作为帮助,造成了文物保护工程中资料管理的困局及难点。而以木质材料为主的中国古建筑保存难度却很大,木材易腐易燃,一旦发生自然因素破坏或人为因素损毁,文物建筑在研究领域与文化领域的价值损失不可估量,且永不可逆。现阶段想要降低损失的危害和风险,就必须做好各项文物保护工程中资料保存、记录工作,为以后人们了解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历史信息提供依据。 标准化建设是“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法制保障”、“体制机制保障”。“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北京市文物保护标准化发展,既是构建首都标准体系的有力支撑,也是提升首都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书 项目名称:江永县上甘棠古建筑一期维修工程项目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工程业主单位(甲方):江永县文化局 工程施工单位(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江永县上甘棠古建筑一期维修工程合同书 工程业主单位:江永县文化局(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上甘棠古建筑群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甘棠村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这一重要文化遗产资源,因风雨侵蚀和年久失修,腐朽严重。现急需对部分公共建筑进行维修,甲乙双方就本维修工程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点:永州市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 二、工程内容:1、维修工程包括步瀛桥、忠厚祠、前芳寺、九母庙、一单门、五单门、四单门、九单门、南槽门、北槽门; 2、改造工程包括12号铺面房改造、五单门北侧铺面房改造; 3、排水沟整修及其他房屋零修工程。 三、工程造价、取费及审计依据: 1、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2、工程量:以乙方提供的工程量签证单,经甲方签证为准。 3、有关费率的计取:按原湖南省修缮工程一级企业标准以定额直接费用为基数计取,其费率如下: ①综合费22.42% ②利润7% ③其他直接费2.5% ④远地施工增加费2.35% ⑤税金3.348% ⑥人工工资单价62.00元/工日

4、定额采用1996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明、清分册为依据。 5、工程材料甲、乙双方共同采购,价格以甲方签证为准。 四、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五、工程质量:优良 六、开、竣工日期:本工程于年月日正式开工,要求2010年月日前竣工。(如遇天气、材料不能及时供应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施工,工期则相应顺延)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开工前,甲方尽量为乙方提供施工方便、做好“三通(通电、通水、通路)”,协助搞好施工人员暂住等事宜,其三通费用由甲方承担,人员暂住费用由乙方承担。 2、施工中,甲方派驻同志为工地代表,乙方派驻同志为工地代表,以便于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处理现场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甲方代表并对施工的工程量和隐蔽工程及时进行签证。 3、在维修施工中,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严格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坚持使用原来的传统材料和工艺,保存原来的形制结构和外观现状,恢复历史风貌,如乙方在施工中不按有关技术要求施工,或其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返工,其停、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4、施工中,如甲方需变更原约定的修缮内容,由业主、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或批准;但由此造成的误工等损失均有甲方承担。 5、在拆除腐朽构件时,乙方应做到轻、细、准,即轻拆、

施工期文物等保护措施

施工期文物保护措施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万科·双月湾一期 建设单位:惠州市利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深圳市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深圳市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万科双月湾花园工程由惠州市利万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兴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海镇双月湾旅游度假区,项目占地面积近8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该工程场地狭长,南北向长约2500m~2700m,东西向长约260m~360m,西面濒临平海湾,东面有内海湾;现阶段施工为一期工程,工程总占地面积近18万平米,总建筑面积近24万平米,位于场地中部,由酒店行政楼、样板房、40栋2层别墅、11栋5层洋房、2栋18层公寓和6栋23~28层高层住宅组成。 场地占地面积大,场地及周边无文物建筑,场地内有少量的当地村民临时建筑物,不具有文物保护价值。但场地内多坟地,为当地居民墓葬聚集区域。 二、现场施工注意事项 1、工程开工前,主动与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施工区文物分布情况,积极的采取文物保护措施。 2、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和建设单位对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文件。

进场后,由施工技术部门主动与肩负起文物保护的责任,施工时注意,全过程监控,使施工过程的文物保护处于受控状态。 3、对已落实为文物保护区的工地,施工时严禁大型机械施工,均采用人工配合小型机械施工的方法,以防文物受到破坏。 4、现场场地平整及土方开挖必须在当地居民将场地内墓葬迁走之后方能进行,未能及时迁移的由业主出面解决后方能进行施工。 5、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应暂停施工,封闭现场,防止文物被损坏或流散。施工队伍应立即通知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部尽快通知业主和当地有关文物管理部门,对文物进行保护。 三、文物保护措施 1、加强教育、提高安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3、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如古墓、钱币、化石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或其它有价值的地下构造物,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立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尽快向工程师、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 4、一旦发现文物,应遵守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 (2)尽快向工程师、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 (3)按照工程师、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 (4)文物保护部门处理完现场,并接到业主、工程师和文物保护部门可以继续施工的通知后才能重新开工。 5、不准随意乱刻、乱画、破坏文物,坚决打击、抵制贩卖文物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文文号:文物保发【2005】18号 法规类别: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 税收优惠 地区:全国 颁布日期:2005-08-22 生效日期:2005-08-22 失效日期: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会反映良好。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2005年8月22日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其中,一级资质和壁画、石窟寺、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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