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追诉实用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8.07【实施日期】2020.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制定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下面将围绕立案追诉标准进行阐述。
立案追诉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应当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危害社会较大、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采取严厉的立案追诉标准,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此外,还应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动机,对于有较大主动性和恶意的犯罪行为,也应考虑加大立案追诉的力度。
其次,立案追诉标准还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证据。
只有有充足的客观证据支持,才能确保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是有根据的。
同时,应考虑到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确保证据能够确凿地证明犯罪事实,以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再者,立案追诉标准还应关注犯罪行为的危害预防和社会影响。
对于出于特殊原因,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应考虑加大立案追诉力度,以示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此外,对于有潜在危害预防效果的犯罪行为,也应予以及时的立案追诉,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蔓延和滋生。
最后,立案追诉标准还应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和特殊情况。
对于在特殊历史时期或特殊环境下发生的犯罪行为,应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情况,合理确定立案追诉标准。
此外,对于涉及到敏感问题的犯罪行为,也应慎重处理,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客观证据、危害预防和社会影响、社会背景和特殊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确保立案追诉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只有合理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才能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立案追诉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
立案追诉标准一是指在刑
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事实和证据是否清晰明确
的标准。
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立案追诉标准一要求能够明确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
信息。
只有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后,才能进行后续的侦查工
作和法律程序。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必须做到准确
无误,不能存在任何疑点和模糊之处。
其次,对于犯罪事实和证据,立案追诉标准一要求能够清晰明
确地描述犯罪事实,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犯罪事实应当包括犯
罪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等具体信息,而证据则应当包括直接
证据和间接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只有
在犯罪事实和证据清晰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并最
终进行审判和定罪。
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和证据后,才能够根据
法律规定,依法立案追诉,并进行后续的侦查、审判等程序。
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对犯罪
嫌疑人的身份、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清晰明确的描述和确认,以保
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实现。
只有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要求,才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
法律权益的稳定和统一。
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第九十条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追诉的标准和程序。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依法得到处理和解决。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办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依法得到处理。
首先,对于立案追诉标准一,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立案的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二是主观上具备犯罪故意或者犯罪动机;三是具备犯罪的法定要件和法定情节。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齐备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立案。
其次,对于追诉的标准是什么?在案件侦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公安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追诉标准。
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或者犯罪动机;三是犯罪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和法定情节。
只有当这些标准都符合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办案,严格依法办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过程中,要加强对证据的搜集和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审讯工作,充分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确保案件的办理质量。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公安机关办案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办案,才能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对立案追诉标准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办案水平,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一、适用范围《立案追诉标准(二)》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二、立案追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且涉嫌的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2.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4. 犯罪嫌疑人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
5. 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犯罪的可能。
三、立案追诉的程序1.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等。
2. 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追诉,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3. 公安机关接到立案追诉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并收集证据。
4. 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
四、追诉期限1. 对于涉嫌一般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5年。
2. 对于涉嫌重大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10年。
3. 对于涉嫌特别重大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20年。
五、追诉时效的中止1.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追诉时效中止。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追诉时效中止。
3.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追诉时效中止。
六、追诉时效的恢复1.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终止的,追诉时效恢复。
2. 犯罪嫌疑人治愈严重疾病的,追诉时效恢复。
3. 犯罪嫌疑人被解除羁押的,追诉时效恢复。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一、适用范围《立案追诉标准(二)》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二、立案追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且涉嫌的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2.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保证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时、正确地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下简称移送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过程中经调查取证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移送案件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抓》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行政案件判定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均应依照《移送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前款所称“发现”,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取证,根据移送案件的判定依据,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立案查处后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合并处理。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于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司法机关在接受案件后,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和追诉的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基于法律规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明确、追诉时效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当案件符合这些法定的标准,才能够被依法立案追诉。
其次,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不能随意放任或者滥用职权。
只有严格依法审查,才能够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同时也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再次,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
严格的立案追诉标准能够避免司法机关因为审查过于宽松或者主观随意而导致案件积压,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最后,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只有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格追诉,才能够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同时,对于那些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能够避免因为滥用职权而对其进行追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对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不能随意放任或者滥用职权。
只有严格依法审查,才能够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同时也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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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16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触犯刑律的,对责任人员依据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兽药、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六、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计量法》第二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