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税收工作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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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中国税收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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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发展史一、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

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

(一)税收产生的条件概括地说,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的前提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二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历史上,私有制先于国家形成,但对税收而言,是同时存在这两个前提条件,税收才产生。

可以说,税收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

(二)税收产生的历史过程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

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

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

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

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

”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

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

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

”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

建国后我国税收发展

建国后我国税收发展

建国后我国税收发展我国有大约4000年的赋税发展史。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各个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收改革发展翻开了新的一页。

建国以来,我国税制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即1949年至1957年,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时期;1958年至1978年,历经“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这是中国税制曲折的发展时期;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税制改革也进入新时期。

一.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时期(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社会主义新税制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

当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有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除了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外,先后公布了各个税种的税法,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是一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格局。

这种复税制结构既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同时也适应了当时经济上的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同时并存的局面。

新税制的建立,对于我国政府迅速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医治战争创伤、扭转财政经济的困难局面以及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1953年修订税制1953年1月,为了适应我国有计划、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家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

主要内容包括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修订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修订其他各税。

修正后的工商税收还有12种,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

建国以来惩治涉税犯罪大事记

建国以来惩治涉税犯罪大事记

5名人名言信息快递涉税犯罪知多少?通俗地说,跟“税”沾边的犯罪就是涉税犯罪。

司法实践中指对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税收制度犯罪行为的总称。

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偷税罪。

涉税犯罪中最常见、最典型、最“古老”的一种,发案率最高、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大。

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逃避纳税义务,情节严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抗税罪。

涉税犯罪里行为方式最为激烈的一种。

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胁迫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款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增设的新罪。

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并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期间,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

《补充规定》中增设的新罪。

指从事商品出口的企业事业单位,出于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利用各种虚假退税凭证,虚构已税商品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新增的罪名。

指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决定》中新增的罪名。

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除以上几种罪外,《决定》中还增设了其他新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罪等。

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

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

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来源:中国会计视野发布时间:2011-07-081949年1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立会计制度处,1950年9月改设为会计制度司,由该机构承担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制度的任务。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图1)公布《中央金库条例》,其后财政部制订《施行细则》。

金库会计制度是新中国在会计核算制度方面颁行的第一部行政规章。

1950年10月27日,财政部召开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会议讨论并于会后试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首次为国家财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确立了体系完整的统一规范。

1951年6月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的决定》,规定全国国营企业的资产和资金重新清理登记。

经两年工作,查清固定资产原值223.6亿元,净值158.9亿元,流动资金15亿元。

196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内容。

1978年9月,国务院修改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首次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及其具体内容作了原则规定。

197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正式恢复会计制度司建制,并开始办公。

1979年,我国恢复招收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0年1月8日,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会长王丙乾,秘书长杨纪琬。

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号主席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81年1月1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此系新中国第一家由财政部批准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981年1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厦门大学和上海财经学院设立首批会计学专业的博士点,批准葛家澍、娄尔行教授为博士生导师。

历年税收重大事件

历年税收重大事件

历年税收重⼤事件具有历史重⼤意义的若⼲税收事件回顾通过对每⼀阶段的简要回顾, 我们可以总结出⼀些具有历史重⼤意义的税收事件。

第⼀, 1994年分税制体制建⽴。

中央和地⽅实⾏分税的财政体制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上所普遍采⽤的⼀种⽅法, 是⼀项成功的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国际惯例。

我国财政体制建国之初是⼀种连续实⾏了20年之久的原苏联的统收统⽀的中央集权体制模式; 1980年开始改⾏“分灶吃饭”的分权体制; 1988年后⼜改为多种形式的“⼤包⼲”财政体制和财税管理制度。

直到1994年, 我国对税制进⾏的改⾰, 才实现了真正的“质变”, 由⾏政性分权改为经济性分权, 这是我国税收⼯作的⼀个重要转折点。

这次改⾰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 结合了我国国情, 建⽴了分税制的基本框架, 既调动了中央政府和地⽅政府的积极性, 更是⼤⼤提⾼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 有利于中央政府进⾏宏观管理, 加速了我国经济建设。

1994年的分税制改⾰是建国以来财政管理体制的⼀个重⼤进步, 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突破。

第⼆, 2006年废⽌农业税。

在农业与⼯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三农”问题已经明显制约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峻形势下, 经过⼏年的试点改⾰后, 2005年12⽉29⽇下午, ⼗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 ⼀届全国⼈⼤常委会第九⼗六次会议于1958年6⽉3⽇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2006年1⽉1⽇起废⽌这⼀伟⼤壮举标志着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历史, “皇粮国税”寿终正寝, ⼯业反哺农业的历史即将到来。

第三, 2008年统⼀企业所得税。

本着国民待遇原则, 我们在税收政策上, 要适当“优待客⼈”, 但同时不能过分“克⼰”。

“⼆税合⼀”的实现, 标志着从1994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双轨制”就此终结, 原来内外资分别为33$%的企业所得税率正式统⼀为25%。

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

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

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2012-2-1 12:56:40中国会计视野字体:大小1949年1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立会计制度处,1950年9月改设为会计制度司,由该机构承担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制度的任务。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其后财政部制订《施行细则》。

金库会计制度是新中国在会计核算制度方面颁行的第一部行政规章。

1950年10月27日,财政部召开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会议讨论并于会后试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首次为国家财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确立了体系完整的统一规范。

1951年6月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的决定》,规定全国国营企业的资产和资金重新清理登记。

经两年工作,查清固定资产原值223.6亿元,净值158.9亿元,流动资金15亿元。

196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内容。

1978年9月,国务院修改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首次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及其具体内容作了原则规定。

197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正式恢复会计制度司建制,并开始办公。

1979年,我国恢复招收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0年1月8日,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会长王丙乾,秘书长杨纪琬。

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号主席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81年1月1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此系新中国第一家由财政部批准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981年1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厦门大学和上海财经学院设立首批会计学专业的博士点,批准葛家澍、娄尔行教授为博士生导师。

1950年大事记

1950年大事记

1950年大事记一月1月6日——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全中国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

二月2月14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在莫斯科签订,根据这些协定,苏联同意放弃在中国的特权,在1952年之前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和财产无偿移交中国政府。

苏联军队从旅顺口撤退,中国政府偿付苏联自1945年以后在此外的建设费用。

大连的行政由中国管辖,苏联在大连临时代管和租用的财产于1950年内由中国政府接收。

苏联政府贷款3亿美元给中国政府(年利1%)。

2月22日——西南军区成立,贺龙为司令员,邓小平为政委。

2月24日——中国政务院通令禁毒。

三月3月1日——蒋介石在台北宣布继续行使中华民国总统职权。

3月30日——教育部规定6月1日为儿童节,废除旧的“四四”儿童节。

四月4月1日——中国与印度建立外交关系。

4月13日——中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月16日至5月1日——人民解放军解放海南岛,歼灭国民党薛岳所部3万余人。

五月5月16日——蒋介石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提出“一年准备,两年反攻;三年扫荡,五年成功”。

六月6月25日——朝鲜内战爆发。

6月2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关于要求联合国会员国协助南朝鲜的决议”,支持美国干涉朝鲜内政。

同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宣布武装干涉朝鲜内战,同时排遣第七舰队进驻台湾海峡“阻止对台湾的任何进攻”。

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30日公布施行。

《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1950年契税暂行条例

1950年契税暂行条例

(一九五0年三月三十一日政务院第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0年四月三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一日财政部奉政务院(54)政财习字第48号批示以(54)财农范字第58号通知修改)(编者注:本条例被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废止)全文第一条为保证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并便利其移转变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施行区域,乡村以完成土地改革地区为限,城市全国通用。

第三条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

(编者注:根据宪法规定,土地不准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故不征收契税,下同。

)第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之县(市)及相当于县(市)之人民政府征收之。

第五条契税税率之规定如下: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百分之六。

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百分之三。

三、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百分之六。

第六条先典后买之买契税得以原纳典契税额,划抵买契税款,但以承典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

继承原承典人之直系亲属及配偶以同属一人论。

第七条交换之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

第八条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

(编者注:关于免税的补充规定:甲)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六日(54)财经(财)字第128号函《复陕西省关于免纳契税范围问题的函》规定,私立学校购房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契税;乙)财政部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九日(54)财农范字85号《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农民的房屋被国家征用后,以所领的补偿费购买房屋,经乡人民政府证明,免征契税;丙)财政部一九六三年财农申字第371号《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问题的复函》和一九六三年财农申字第797号《函复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问题》规定,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家属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均给予免征契税的优待;丁)财政部一九八五年三月九日财农字第22号《关丁城市个人购买公用住宅征免契税问题的函》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确定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试点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一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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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税收工作大事记1950年税收工作大事记2009-9-7 8:49税收资讯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

1月3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贸易部副部长姚依林为主任,财政部、重工业部等有关部门代表13人为委员。

1月2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统一全国盐政。

该决定规定,为照顾财政需要,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

规定各区税额为:东北每担征高粱175斤,西北土盐每担征小米80斤,潞盐每担征小麦90斤,华东淮南盐每担征大米80斤,除内蒙税额另定外,其他各地盐税每担一律征小米(或大米)100斤。

为了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率30%征收。

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

该决定指出,为统一全国税政,加强税收工作,减少财政赤字,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未公布的各项条例,仍按原税法进行征收;健全、加强税务机关并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与业务水平。

随决定附发的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12条,其中规定,要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

在短期内逐步实施全国统一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将中央及地方的税收确定为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

明确税收立法权限、加强税务机构领导和建立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共26条。

该规程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职掌事宜、隶属关系、税务章则制定权限等内容。

其中规定全国设立6级税务机构,即财政部税务总局,9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省、盟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及省市税务局,县、旗、市、镇税务局,税务所。

经上级同意,可以在铁路、河运沿线、矿区或特殊区域设特种税务局、所、稽征组、队或稽征员、驻厂员。

重要城市还可以设专局。

同时,规定各级税务机构的干部编制和编报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均受财政部领导,总局以下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外,大行政区管理局并受同级财政部的领导,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的领导。

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税务所,并受当地政府的监督。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共6章、29条。

该条例规定,凡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章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

营业额部分缴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缴纳所得税(公营企业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缴纳所得税)。

国家专卖、专制事业、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纳工商业税。

营业税的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依营业收入额计算的,税率为1%至3%;依收益额计算的,税率为1.5%至6%;所得税的税率,依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分14级计征,税率为5%至30%。

第一级所得额未满100万元(此为旧币)。

以下凡是在1955年3月1日以前发出的文件所讲的人民币均为旧币。

旧币1万元等于1元新币——编者注)者,税率为5%;第十四级所得额在3000万元以上者,税率为30%。

对需奖励的,如机器制造业、矿冶业、电业、车船制造业、化工制造业等行业,分别减税10%至40%。

《货物税暂行条例》共15条。

该条例规定,凡所列货物,均依章缴纳货物税。

货物税一律从价征收。

税目分烟类、纤维类、饮食类、用品类、工业品类、建筑器材类、化妆品类、迷信品类、农林产品类和矿产品类,税率为3%至120%不等。

减免权在中央财政部,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税或免税。

凡已税货物,行销全国不得重征。

征收方法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等3种。

进口货物由进口商于缴纳关税时,由海关一并代征货物税。

1月31日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2月13日至2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决定财政收支工作统一到中央,关税、货物税、效税、工商业税为中央财政收入。

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

该指示有4项内容:一、规定华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的新解放区实行分配土地改革的时间进度。

二、所有新解放区,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一律实行减租;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一切耕种土地者的收获权利,不许荒废土地;禁止一切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

三、规定各级政府征收公粮的政策,中央政府所征公粮在新解放区不得超过农业收入的17%;地方政府附加公粮不得超过正粮的15%。

应按照各户实际收入规定其公粮征收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农业总收入的60%,特殊情形不得超过80%。

公粮征收面,一般不少于农村人口的90%,并对地主、佃农的负担作了明确规定。

四、对各新解放区做好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该决定规定,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

同时,强调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经济恢复所需现金的最大来源。

为了完成征税工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同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责成各级党委务必立即从全国每一市、县党委中各抽一个现任部长职务的干部,担任各该市、县的税务工作,克服干部思想上存在着的轻视税务工作的错误观点,以保证当年税收计划的全部完成。

宁使其他各部缺少一个部长,而不要让税务机关成为一个弱的工作机关。

同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公营企业应纳工商业税,除属于所得额计算部分由中央人民政府另定提取利润办法外,属于营业额计算部分,纳税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照章纳税(各机关、各部队、各团体所经营的生产事业,按一般工商业征税,不适用本办法)。

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报请中央或大行政区财政部,省、市财政厅、局,将其应缴纳税款从欠款单位应领经费中扣除,或从其在人民银行存款内扣除,无存款者限期补缴。

对欠缴税款单位除按日课以所欠税款3‰的滞纳金外,并对其单位负责人,依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3月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该决定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

海关总署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采保证中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

为统一海关政策,政务院决定:一、准许海关总署在新海关税则规定施行前,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但某些方面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订正。

二、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人输出货物的新海关税则,为了制定新的海关税则,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

三、专门委员会在制定海关税则时应按照以下基本原则:(一)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在进口这类商品时,海关税率应规定高于该项商品的成本与中国同样货品的成本间的差额,以保证国家民族生产。

(二)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订更高的税率。

(三)在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

(四)凡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输人免征或减征关税。

(五)海关税则对进口货物有两种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关系的国家,要规定比一般较高的税率。

(六)为了发展中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对于经由中央人民政府所奖励的一切半成品及加工原料的输出,只订很低的税率或免税输出。

3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行统一盐税税额办法的决定》。

其中规定,盐税税率以粮为标准,由中央统一分类分区等差核定。

3月16日财政部公布《各级税务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其中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属各级税工人员实行奖惩。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升级,除上述奖励外,并给予物质奖励。

惩戒分为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有涉及犯罪范围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同时,对税工人员奖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同日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凡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之摊床小贩,均依该办法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

其在公共营业场所,固定营业的摊商,以坐商论。

凡资本总额满20万元者(约等于小米200斤,依物价变动调整),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

不满20万元者,领取免税营业牌照。

摊贩牌照税采用定期定额征课办法,共分14级,第一级资本额20万元,每季定额0.5万元;第十四级资本额超过180万元至200万元,每季定额12万元,按季征收。

3月17日根据《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的通知》,规定自1950年起,全国公营企业的所得税一律作为利润,由其主管部门集中向财政部缴纳(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则向地方财政部门缴纳);其营业税除铁路可由铁道部集中向财政部缴纳外,其他各业均就地缴纳。

3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税收在我们国家工作中的作用》的社论。

社论指出,中国的财政工作现在正在进行着一个重大的转变,就是把城市税收在整个财政收人中的作用提高,使之与农村的公粮收入并重。

税收是人民国家重要的经济工具。

它不仅是保证我们国家财政收入,平衡收支,回笼货币,保证币值,保证物价平衡的工具,而且有下列重大作用:一、调节利润,调节收益,即有保护劳动和节制资本的作用。

二、在生产事业上,有鼓励和限制的作用。

三、集中国家的分散着的资财,用到对国家当前有决定意义的方面。

四、对国营企业征税,则可以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制的建立。

3月24日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

该决定指出,为了克服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为了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政务院决定: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税收制度、财政收支程序、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及全国总预算、决算,均由财政部根据收支总概算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或编制,报经政务院或转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此决定于当年4月1日发布施行。

同日,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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