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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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一、总则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利益表达、讨论和决策的重要场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各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议事程序1.召开:(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3)大会召开需要达到法定人数的业主出席方可进行。

2.议程:(1)业主大会的议程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小区管理规则的制订及修改;-公共设施的维修与设备更新;-物业服务公司的选择与更换;-小区安全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公共收支的审计与决策;-其他需要业主决策的事项。

(2)业主在召开大会前7天内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议新增议程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业主委员会在评估后决定是否予以添加。

3.学习和讨论:(1)业主大会前,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提供与议程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4.决策:(1)业主大会的决策需依法依规进行,并采用程序公开和透明的形式。

(2)决议的通过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决议事项获得法定出席业主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内容得到法定出席业主的超过三分之二同意。

5.记录:(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并对大会的讨论、决策和表决过程进行记录。

(2)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三、管理规约1.活动秩序:(1)业主大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

(2)在大会期间,请业主保持安静,听取其他业主发言,不得有干扰大会进行的行为。

2.言论自由:(1)在业主大会上,业主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任何业主都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和对议题的看法。

(2)业主发言的时间应根据议程和大会时间安排进行控制,每人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是业主们共同参与小区管理的重要形式,为了保障大会的秩序和顺利进行,制定并遵守一定的议事规则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示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供参考。

第一条:议事会的主要目的和职责1.业主大会是小区内业主们行使权益、参与决策和监督管理的民主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公平公正的小区管理,推动小区的和谐发展。

2.业主大会议事会是由各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参与管理决策和监督的机构,行使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

第二条:议事会议事权和议事流程1.议事会拥有决定业主大会议题、提出议题、表决、问询、监督和决策的权力。

2.业主大会议事会的议事流程包括:开会、确定议事主席、审议议事纲要、进行各项议程、表决和闭会等。

第三条:议事会议事程序1.开会:议事会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召开,由议事主席主持。

准时参会是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2.会场秩序:参会业主应保持会场秩序,不得喧哗或妨碍会议进行。

3.发言顺序:议事会发言采用先到先发言的原则,每人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长度。

4.议题讨论:议事会按照议事日程逐一讨论议题,重要事项可提前进行备案,确保充分讨论和决策。

5.表决规则:议事会的表决结果按出席人数的多数决定,如遇特定事项需经过全体业主同意才能通过。

6.会议记录:议事会应有书记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并在会议结束后进行整理和公示。

第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参会权利:所有业主均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议事会,并行使发言、提案和表决等权利。

2.遵守规则:议事会成员应遵守议事规则,积极参与讨论和决策,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

3.服从决议:议事会成员应尊重会议的决议结果,不得私下破坏或阻挠其执行。

4.保密义务:议事会成员应保守会议内容的机密性,不得将会议信息泄露给未参与会议的人员。

第五条:议事会议事纪律1.不得滥用发言权,发表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2.不得恶意中断他人发言或进行人身攻击。

3.不得有损公序良俗的言论或行为。

4.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谣言。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一、议事规则1. 会议召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召集通知应提前至少7天发出,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资料。

2.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召集人提前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公布。

议程内容应包括审议上次会议纪要、业主建议和意见征集、物业管理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重大决策事项等。

3. 会议主持会议由召集人或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主持人应确保会议秩序井然,按照议程进行。

4. 发言顺序会议期间发言应按照事先确定的发言顺序进行,每位业主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意见和建议。

5. 决策方式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以多数通过为准,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决策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

6.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结果,并及时向所有业主公布。

7.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布,确保所有业主了解会议内容和决议结果。

二、管理规约1.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财务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会议决议制定小区的财务预算和收支计划,并向业主公开财务报告,确保财务透明。

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设施完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4.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和整治,确保小区的环境整洁。

5. 业主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困难。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以上就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所有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 会议的召开:业主大会应按照业主自治规约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向所有业
主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提前一定时间,并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2. 出席权和表决权:业主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通常根据业主在物业上的权益比例来
确定。

每个业主都有权在会议上表达观点,并在适当时机进行表决。

3. 议程的确定:议程应提前公布,一般包括会议主题、待讨论的议题、文件材料等。

业主也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希望讨论的议题,并在适当时机予以考虑。

4. 议事程序:会议应按照议程的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议题的发言顺序应有规定,通
常是由业主委员会主持按照登记顺序依次发言,并设有固定的发言时间限制。

5. 决策方式:决策一般采取表决制,根据业主的表决结果作出最终决策。

通常情况下,决策需要获得过半数以上出席业主的同意。

6.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应准确记录会议讨论和决策的内容,并由
与会业主签字确认,以作为后续执行的依据。

7. 信息公开:会议的决议结果和相关信息应及时向所有业主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渠道
进行传达,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公告栏、业主专属平台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个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参与业主大会的业主应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并遵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是一个重要的议事机构,可以让业主们共同讨论和解决各种房产管理问题,并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然而,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必须遵守,以确保所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供参考。

1. 会议通知。

业主大会应提前通知所有业主参加。

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以及议程和文件等。

2. 出席和投票权。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由在会业主的多数投票决定。

每个业主应根据其拥有的单位或房屋面积,具有相应的投票权。

投票代理人必须是被授权的业主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在会议前提交授权书。

3. 会议主席和秘书。

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秘书来主持和记录会议。

主席应按照议程和程序处理会议。

秘书应保证会议记录准确无误,并按规定保存会议文件。

4. 议程。

会议应根据议事规则设置议程,确保会议有条不紊地进行。

议程应进行逐项讨论,确保重要事项得到充分讨论和决定。

5. 讨论和表决。

议长应确保每个业主都有机会发言,并确保讨论有序和有益。

表决应明确,确保每个业主都有机会进行投票表达意见。

6. 决议和表决结果。

会议决议应根据规则被采取和记录。

表决结果应该尽快宣布给在场业主,并通过会议记录和通知方式发布。

7. 议事记录和文件。

会议记录应收集并记录所有决定和提案。

文件应保存在物业管理公司日常管理档案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准确、安全和私人信息保密。

总之,业主大会议事是解决房产管理问题的一个关键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规则和程序。

良好的议事规则有助于确保公正、公平、透明和高效的决策过程。

对于主持议事规则的业主大会,其实现必须在所有业主之间建立充分的信任与合作。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怎样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怎样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怎样制定业主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

那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怎样制定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怎样制定呢?关于这一问题,我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下。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为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1. 会议主席带领议事,确保会议秩序和公正性。

2. 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应提前通知业主,并向所有业主
公开。

3. 业主可以在事先提出议题,但需要提前通知业委会。

4. 会议开始前,应进行报到登记,确保出席业主的身份。

5. 提案应由出席业主提出,可写成建议书或口头提出。

6. 业主作发言时,应尊重他人,讲话内容务必与议题相关。

7. 议事内容必须围绕议程展开,不得擅自引入非议程内的
议题。

8. 会议期间,业主可以互相提问,但必须尊重对方的观点和发言。

9. 会议记录员应及时记录会议主要内容,以备后续参考。

10. 会议决议时,应通过民主投票或一致同意方式进行,确保多数人意见被采纳。

11. 会议结束后,应制定会议纪要,对会议内容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及时通知业主。

12. 会议纪要公示一段时间后,正式生效。

以上规则仅供参考,具体的规则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

48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制定物业服务资料、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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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一)业主大会名称:海悦城·嘉园业主代表大会(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三)物业类型:住宅(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公共停车位/库平方米,位数个;物业经营用房平方米;物业办公用房平方米,人防工程平方米;其他1:平方米;其他2:平方米。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并经业主大会筹备组审核。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投票权数过半的选举票数通过产生。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发布决定前应听取其建议,并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做好社区治安防范等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的有关资料送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业主第七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业主不得占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业主转让房屋,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公共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业主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有权请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四)物业服务合同;(五)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业主义务。

第十四条业主与物业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相关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和相关业主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使用人签署管理规约承诺书或通过其他形式承诺遵守管理规约。

同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按规定应缴纳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不得实施下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三)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四)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五)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六)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形状、颜色等外观;(七)违反规定开挖地坪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八)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九)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和场地。

第十八条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熟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办事认真负责的业主,优先推荐为业主代表以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在竞选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不得以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诺来为自己谋取竞选或拟竞选的职位,在当选后被查实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取消当选资格。

第十九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限制其行使上述权利,在缴清欠费后予以恢复。

在后期进行维修资金筹集时,应积极履行义务和缴存,并配合维修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业主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构成侵权的可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规章制度;(六)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依法处分共有部分;(十一)明确停车、经营用房的经营方式、收费标准。

决定停车费、经营用房等共有部位收益的用途;(十二)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确定的应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607 人,有投票权数585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15日,应将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送至各业主。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

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业主大会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以下决定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采用以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逾期不参加投票,或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海悦城·嘉园小区公示栏(入户大堂)(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50%。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一)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二)有书面委托书;第三十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六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对共有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停车费、经营用房、公共部位经营收入,业主大会讨论并表决使用。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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