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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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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同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2、管理规约;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根据业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完整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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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小区300户及以上的可采用代表大会制,代表以单体楼或单元为单位,每位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业主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及人数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业主大会成立程序第六条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提议。

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有如下情形:(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的倡议,第七条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按照《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八条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九条征询意见。

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十条回收统计意见。

筹备组通过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可邀请所在街道办见证)。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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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格林威治酒店式公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格林威治写字楼7楼F室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规约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资质管理职责,并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的建议。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一)项目名称:(二)占地面积:(三)总幢数:(四)建筑物总面积: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平方米,其他共用建筑平方米。

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不含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本业主大会决定内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九)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利益,提高业主自治的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业主权益、决定业主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共同治理和管理房屋及相应共用部位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业主大会依法制定与房屋及共用部位使用、管理有关的内部管理规约和经费预算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业主大会的召集第四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人员)召集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业主。

第五条业主大会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事事项、参会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业主大会可以在书面通知中征求业主提出的议题,并在议事日程中安排相应讨论和决策。

第七条业主大会通知应当在小区内的显眼位置和业主共用部位公示一周,确保所有业主都能了解会议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的参加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所有产权属于业主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代表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统计,并在业主大会前提前3天公示。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议程包括主席台报告、主要议题讨论和决策、其它事项等。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主席台报告应当包括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和收入情况、物业维修和服务情况等。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议题应当包括小区的公共设施改建、环境卫生整治、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

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由业主大会选举临时主席。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的辩论和决议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保证所有与会业主行使发言权、表决权。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与会业主进行投票,无论是产权人还是租赁人,每个单位仅有一票。

第六章会议纪要和决议执行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纪要应当记录主席台报告、主要议题的讨论过程、决策结果等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纪要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业主通报,供业主监督和参考。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1、2、3、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

48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制定物业服务资料、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为维护(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本物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物业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四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1、全体业主大会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少于或等于300户的,由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表决;2、业主代表大会形式:物业管理区域超过300户的,由推选产生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9、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本物业业主大会采用全体业主大会形式的,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五条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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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XXXX小区201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重庆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于XXXX年X月XX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本规则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工作环境。

第六条本规则不从事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活动。

第七条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一、业主大会名称: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四至及附图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路三、物业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计套,非住宅平方米,计套,投票权票,其他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计入投票权数)。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的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

业主(代表)大会依法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修改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修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继筹方案;(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后补委员,选举、罢免业主监事会监事;(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业主大会活动经费;(七)审议决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小组的工作权限;(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十)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 )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三)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计业主沟通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三)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由全体业主参加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大会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每幢楼或每个单元产生一名业主代表;( 2)业主代表可以推荐或自荐的形式产生;( 3)首先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通过以上方式产生筹备组成员。

第十一条业主代表的职责凡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大会会议 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

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选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大会表决形式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流动投票箱,上门投票,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投票箱由居委会负责封箱,由筹委员会制定专人保管,居委会、筹委会共同当面开箱验票为准。

第十三条召开大会会议的条件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议无效。

第十四条 (召开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 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的大会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业主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种计算方式确定:(一)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二)按自愿投票或弃权,最后业主票数过半有效。

业主在大会会议上投票权,凡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确认。

第十六条业主的代理(一)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本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三)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四)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六)审核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财务报告;(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八)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九)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十)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大会决定;(十一)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大会决定;(十二)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大会决定;(十三)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大会决定;(十四)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大会决定;(十五) 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疏导、教育、劝诫;(十六) 为保持业主委员会的公信力,不利用公共物业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七)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 名,其中主任 1名,副主任 1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入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应当在1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中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四)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六)提出书面辞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委员资格中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八)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按业主代表票数的多少替补,转正为正式委员。

第二十三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 /年;(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1) 费用;(2) 费用;(3)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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