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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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

第三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区域名称:物业服务区域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总面积: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第四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共有和共同管理重大事项。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六条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物业服务区域调整、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标准,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补贴标准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条第一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范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范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格林威治酒店式公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格林威治写字楼7楼F室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规约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资质管理职责,并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的建议。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一)项目名称:(二)占地面积:(三)总幢数:(四)建筑物总面积: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平方米,其他共用建筑平方米。

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不含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本业主大会决定内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九)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利益,提高业主自治的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业主权益、决定业主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共同治理和管理房屋及相应共用部位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业主大会依法制定与房屋及共用部位使用、管理有关的内部管理规约和经费预算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业主大会的召集第四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人员)召集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业主。

第五条业主大会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事事项、参会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业主大会可以在书面通知中征求业主提出的议题,并在议事日程中安排相应讨论和决策。

第七条业主大会通知应当在小区内的显眼位置和业主共用部位公示一周,确保所有业主都能了解会议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的参加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所有产权属于业主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代表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统计,并在业主大会前提前3天公示。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议程包括主席台报告、主要议题讨论和决策、其它事项等。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主席台报告应当包括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和收入情况、物业维修和服务情况等。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议题应当包括小区的公共设施改建、环境卫生整治、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

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由业主大会选举临时主席。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的辩论和决议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保证所有与会业主行使发言权、表决权。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与会业主进行投票,无论是产权人还是租赁人,每个单位仅有一票。

第六章会议纪要和决议执行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纪要应当记录主席台报告、主要议题的讨论过程、决策结果等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纪要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业主通报,供业主监督和参考。

苏州《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苏州《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O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O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并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下列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S)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A)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一);(二);(S)O如有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本业主大会决定。

本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条本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o本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本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定以下内容:(一)业主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的情况;(二)业主委员会拟订的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S)业主委员会制定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四)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五)O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包括但不限于拟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计划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等;(S)O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1、2、3、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关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有关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有关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商、住混合占地面积:**第一章业主大会一、本业主大会由本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二、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服务管理体制,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武都区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区物管办)的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保障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三、本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本业主大会设立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议事内容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制定本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八)决定本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需要解决的其他事项。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转;(三)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六)制定本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七)制定本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九)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使用和筹续专项维修资金;(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依据《管理规约》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进行处理;(十一)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按期交纳费用;(十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十三)需要解决的其它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陕建发[2009] 107号陕西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物业管理模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年度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及人员薪酬;(九)制定、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公共管理制度;(十)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十三)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四)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十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十七)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十八)。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的准备工作:(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定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制定征询意见票或表决票,做好会务组织、会务记录等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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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格林威治酒店式公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格林威治写字楼7楼F室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规约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资质管理职责,并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的建议。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一)项目名称:(二)占地面积:(三)总幢数:(四)建筑物总面积: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平方米,其他共用建筑平方米。

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不含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本业主大会决定内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九)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本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式采取以下形式:1、集体讨论决定;2、书面征求意见决定;第八条本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送达方式为:1、当面送达;2、投入本物业所在地各户业主的信箱或者房屋内;投入信箱或者房屋内时,由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两人以上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

会议通知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采用集体讨论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当场签名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在日内收集业主签名的书面意见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汇总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15日。

第十条已送达通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业主大会,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参加会议表决的多数票。

业主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其表决权、被选举权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本物业区域(是/否)采用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以上形式的,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的业主推选本单位的业主代表。

推选采用集体讨论□书面表决□的形式,参与推选的业主应超过本单位业主总数的50%。

业主代表的表决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和所代表的业主总人数计算。

第十二条本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根据物业区域内实际拥有专属部分人数计算,共计票,未出售的专属部分投票权为一票。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参会人数以表决签名的业主数计算。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三)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十六条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本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1、采用当场签名表决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表决日期15日前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小区内书面公示,以便业主了解并签名表决。

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依据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3日内将征询意见和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通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再次筹集方案;(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九)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5-11人单数),候补委员()名(1-3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1至2名),执行秘书1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得票相同的,业主委员会经征询得票相同的候补委员本人意见后决定递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设监事1名,由街道指定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讨论的事关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必须邀请监事参加,做出的相关决定必须经监事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属于分期开发项目。

分期开发的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按每期项目的开发面积和物业总面积的比例,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确定每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首次业主委员会人,二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人,三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人,四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人,……后期项目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其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后期项目的业主推选相应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推选采用书面表决的形式,但应有后期项目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推选。

后期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剩余任期。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业主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招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须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全体委员人数达半数以上同意并书面签字。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七)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同;(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下列事项应当在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业主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予以公告:(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不履行委员职责的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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