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十一项现场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措施

农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措施为了营造一个良好和谐的施工环境,确保不拖欠施工的农民工工资,我公司对于本工程的工程款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足额发放民工工资:1、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工程开工后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医疗保险,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
招用农民工名册上报业主备案。
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2、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台帐,并在开户银行凭身份证给每一个农民工办一张工资卡,一人一卡,在每月计量支付款到位后,按照工资表由银行直接打入农民工工资卡中。
3、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疏通处理渠道,专人负责、处理及时、客观公正。
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不相互推诿。
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
4、劳务工资支付必须按劳动合同执行,确保每个季度支付超过80%的农民工工资,年终必须支付全部农民工应得的报酬。
劳务人员离开工地,项目部将其工资全部结清,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5、设立民工工资存储专户,对民工工资实行专户储存,确保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6、我公司在招收农民工后,立即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措施,以保证工程完工、工资结清,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8、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项目经理部对下部所有农民工签署劳务用工合同,由项目经理部直接按时发放工资,把对农民工的管理纳入到项目管理中。
9、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台帐。
财务部对每个民工办理银行卡,由每个民工亲自到财务部领取银行卡,然后每月1日将上月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部,财务部在10日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XX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XX办发(20XX)XX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一)调整充实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州、县两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人员。
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XXX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联络员组成。
(二)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州、县两级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围绕全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州、县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和沟通对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研究推进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工作。
州、县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并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同级领导小组。
(三)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原则上每季度听取一次领导小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上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排查、调处台账至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同级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按月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新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新项目开工、停工项目恢复施工等情况。
各级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小组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按月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新项目开工、停工项目恢复施工等情况。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及发放检查规定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及发放检查规定
为响应国家政策,保障本项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创造和谐稳定的施工环境,根据甲方相关管理程序文件,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乙方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取表及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分包单位应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一份用工协议,协议内容包含工种、义务和权利、工资标准、工资发放办法(指每次发放比例)等信息。
乙方应为签订协议的每一个农民工在当地指定的监管银行办理一张工资卡,所有农民工工资必须进卡。
2.甲方将不定期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联合总包、业主及监理单位,到施工现场对实际发放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如发现工资发放表与实际发放不符或存在拖欠情况,甲方有权从工程量结算额中,按照拖欠差额的肆倍扣除并代为发放。
3.本管理规定包括如下记录及检查表格,详细内容附后:
表格1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取表
4.如出现属于乙方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事件,干扰了施工现场的正常工作或生产秩序,乙方应在事发当日进行解决。
如乙方未能在事发当日解决其承包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事件,则甲方可在第三方(总包、监理、业主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下,代乙方垫付,由此发生的垫付费用,由甲方从工程量结算额中收回,不足部分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扣回。
且每发生一次实施如下处罚:按垫付费用的肆倍扣除工程款,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还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事件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十大法定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十大法定制度为了根除我国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国务院根据多年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验颁发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多项制度。
本文依据条例梳理出十项制度与关心条例实施的人士进行讨论。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6年1月17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该通知要求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的要求。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支付条例》”),《支付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人工费用的专户制度、人工费用的分账管理制度、现场维权公示制度、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工资支付代发代偿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治理拖欠联合惩戒制度、地方政府预防拖欠目标责任制度等多项制度。
这些制度将对建设单位、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署及履行总分包合同产生巨大影响。
一、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实名制是指企业以被招聘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对其进行管理,以方便政府对被招聘人员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进行监管。
准确认定劳动者的身份是规范工资支付的前提,因为要保证工资直接发放到劳动者手中,就必须搞清楚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身份、文化程度、工种、技能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和从业信息(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等。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国办发〔2016〕1号文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重点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重点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有几个亮点需要注意的是:一、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工资支付形式1、《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2、要求编制书面台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工资清偿3.1、用人单位:《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3.2、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条例》第十七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3、拖欠使用个人、不具合法经营资格单位或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3.4、《条例》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出工作责任制度1. 前言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出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订立本《农民工工资支出工作责任制度》。
2. 责任部门及人员2.1 人力资源部为农民工工资支出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公司各部门、项目部门的工资支出工作。
2.2 项目部门负责农民工的工资核算,将核算结果及时报送人力资源部。
3. 工资计算与核算3.1 项目部门每月依据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协议等相关文件,依照《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民工工资支出管理方法》执行,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3.2 项目部门应及时核算农民工的工时、加班情况、绩效考核等因素,并将核算结果及时报送人力资源部。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核算结果的合理性,并依照规定的工资支出时间为农民工支出工资。
4. 工资支出方式4.1 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农民工支出工资,确保工资支出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将核算好的工资金额定时足额转入农民工的银行账户。
4.3 人力资源部应保护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严禁泄露或以任何形式滥用。
5. 工资支出时间5.1 工资支出时间为每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不行抗力因素影响工资支出时间,将提前通知农民工并及时支出工资。
5.2 人力资源部应提前向项目部门和农民工发布工资支出时间表,并保证定时支出工资。
6. 工资支出记录与凭证6.1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完善的工资支出记录与凭证,确保工资支出工作的可追溯性。
6.2 每笔工资支出应有明确的工资支出凭证,包含支出时间、支出金额、农民工姓名、银行账户等信息,凭证应保管至少两年。
7. 异常情况处理7.1 如发现工资支出错误或遗漏,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矫正并向农民工解释情况,确保农民工权益不受损害。
7.2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人力资源部应协调解决,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7.3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人力资源部应与法务部门合作,采取合法措施维护农民工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一、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所直接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所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应当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劳资专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三、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台账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和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2、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3、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的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六、农民工资支付标准、形式、周期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足额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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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十一项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应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十一项制度(可参照十一项制度资料附件)。
(一)实名制管理制度1.施工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以红头文件格式制定实名制管理规章制度及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每天上传更新人员信息。
3.依托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督平台以及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施工现场设立实名制指纹(人脸识别云平台考勤系统)考勤闸机通道,闸机必须开机使用且与农民工监管平台联网,记录施工现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班组、工种、进出时间以及工资发放。
未在农民工监管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每月打印纸质记录存档,备上级相关行政部门检查,实现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进出项目清。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日常巡查内容,强化对未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工人信息共享的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项目部的监督检查。
文件资料盒内存放: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细则(需红头文件)、实名制管理责任承诺书、实名制平台首页截图照片、实名制考勤闸机通道照片、实名制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单、实名制工资发放公示照片、实名制通道照片。
(二)劳动合同制度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总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全部上传农民工监管平台,每天上传更新人员信息。
合同明确用工期限(建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资结算方式(计时或计件)、工资支付时间(按月或按天)、工资支付方式、劳动争议处理(各单位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和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有补充协议,写明补充内容。
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合同的签订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列入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内容,每月填写《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
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建立实名制花名册、日常考勤表、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
3.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
集中开展农民工与劳动合同调研服务活动,通过提供主动服务,完善预防措施,防止年底集中爆发欠薪现象。
要全面摸底,以县区司法局为主,深入劳务用工、工程建设属地,在辖区内对所有企业劳动合同与劳务用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4.劳动合同中首页附加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黏贴处下方加注农民工本人手机号;劳动合同尾页有用工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签字,农民工本人签字及手印。
5.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应在施工企业承包(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以后,同时吻合各工序进场时间。
6.劳动合同签订一式三份,施工企业、农民工各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备查。
制作劳动合同花名册,劳动合同与人员花名册一一对应,劳动合同分工种、按班组人员入职时间先后顺序存放。
7.在2019年底前,根据《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司发〔2019〕2号)集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
文件资料盒内存放:劳动合同签订台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花名册(全体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材料、劳动合同全部上传农民工监管平台截图。
(三)劳资专管员制度1.施工企业制定本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规章制度,明确劳资专管员职责。
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所有材料的整理、编制及归档;做好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通过计酬手册或信息化实名制等管理手段,记录施工现场作业的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负责本项目采集农民工个人信息、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劳资专管员应具备劳资专管员资格证书、施工企业出具的任命书(加盖单位公章)。
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文件资料盒内存放:劳资专管员委托通知、劳资专管员任命书、劳资专管员信息资料、劳资专管员管理台账、劳资专管员的职责制度、劳资专管员公示资料、施工人员考勤、用工管理台账、工资支付台账、保险、劳资管理员管理实施细则。
(四)银行代发工资制度1.为保证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双方委托银行为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
建设单位每月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
施工企业每月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银行,由银行从工资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2.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工程项目如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协议》,协议需双方签字加盖公章,留存工程项目部备查。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3.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合同的签订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列入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内容,每月填写《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
文件资料盒内存放: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协议、工资发放银行总流水/个人流水账单、农民工工资表、工资发放表公示资料、农民工实名制工资发放的银行卡复印件、建设单位清欠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银行卡。
(五)防拖欠目标责任制度1.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递交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
2.施工企业应制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措施和农民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件资料盒内存放:施工企业以红头文件格式制定的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措施、农民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
(六)工资保证金和工资预储金制度1.施工企业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工程总造价核算工资保证金、工资预储金数额。
2.工资保证金(1)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指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主管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再行返还。
(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同等金额和形式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3)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方式采用现金担保、银行保函、保险三种形式,各单位可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4)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应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专项条款的具体补充,在办理在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时,应当把建设、施工单位相应的担保证明材料(现金担保托管协议,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单)与建设工程合同一并提交给合同备案机构和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单位。
(5)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发生拖欠的单位应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3.工资预储金(1)住建、交运、水务各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25%、10%、15%缴纳,由建设单位按月支付至施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内。
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交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文件资料盒内存放:两金缴纳通知书和缴纳两金的银行凭证或回执单、保证金监管协议、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甲乙双方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单据、银行转账证明。
(七)农民工工资卡制度1.施工企业应收集并留存所有农民工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将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提供给银行,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2.施工企业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时间、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和农民工签名按手印等内容。
3.农民工工资卡盒内需存放农民工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工资发放流水,当月的农民工考勤表、花名册,工资支付台账。
4.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
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文件资料盒内存放:农民工工资卡制度、农民工工资发放流水、农民工银行卡复印件、劳动计酬手册(考勤、工资单)、项目工资单。
(八)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每月将工程款中的人工工资费用及时打入民工工资专户。
施工企业应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发民工工资,并向银行提供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包含姓名、身份证、银行、帐号、月工资额度等信息),银行应确保工程民工工资款安全。
主要做法是:1.专用账户设立(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依据济建行发字【2018】8号文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