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提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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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引发的问题不断出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房屋抵押类贷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不够审慎规范,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屋抵押经营行为,加强房屋抵押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客户准入关,坚持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目标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作为发放贷款的基本前提条件,从严审核其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信用程度、诚信状况。
抵押物等第二还款来源只能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因素,避免简单依据第二还款来源选择目标客户。
二、严格抵押物准入制度,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安全、合法、有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拟抵押房屋的审查和评估,根据其价值、使用年限、变现能力等,审慎选择抵押物并合理确定抵押期限和抵押率。
严禁接受无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房屋权属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清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落实抵押物持续管理制度,强化对抵押物的动态监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抵押物管理办法,针对各类抵押物的性质、特点等,合理设定不同抵押物的监控方式、内容和频率。
对于房屋类抵押物,应按照双人实地原则,至少按季对其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持续跟踪。
银行授信过程中抵押登记的法律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以一则司法案例为例

法律事务Legal Affairs80《中国信用卡》2024.04在涉及银行大额授信和复杂抵押物情形下,确保抵押权有效设立并有效管控相关法律风险对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以一起司法案例为例,简要阐述抵押登记过程中银行和抵押人的责任划分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对银行有效防范抵押登记相关法律风险有所帮助。
一、案情概要2015年9月15日,A 银行与李某签订《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金额为80万元。
同日,张某、赵某分别与A 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前述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限额80万元的担保,同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中的“缔约过失”条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抵押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
由此使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张某和赵某均未就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
2015年10月5日,A 银行与李某签订《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借款合同,借款共计75万元。
之后A 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该笔贷款,而李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只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
A 银行遂起诉被告李某、张某、赵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张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赵某的两个抵押权未设立,虽然A 银行主张这是因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而导致的,但其没有证据证明,故无权要求张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A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张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称张某、赵某是抵押登记义务人,未办理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案涉抵押权未设立,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
1.案涉抵押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本案中,案涉两份抵押合同均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王辰辉银行授信过程中抵押登记的法律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以一则司法案例为例法律事务812024.04《中国信用卡》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经营管理摘要:本文以《民法典》担保物权变化的规则解读为切入点,从商业银行经营实际出发分析应对策略,防范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以牢牢把握风险防控主动权,更好推进依法治行工作。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全新征程。
《民法典》对我国担保物权规则作出重大修改,以信贷业务为主体业务的商业银行如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遵循《民法典》最新法律规定,控制法律风险、规范信贷投放、保障主体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成为商业银行尤为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担保物权规则变化的背景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发生特定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物权。
简言之,就是以物担保债权以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
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优越于债权不确定性的明显优势,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债权人自身权利的实现,防止债权难以全部受偿的风险。
担保物权规则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早期的商品交换多数采用以物易物的现货交易模式,交易结构比较简单,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交易流程往往即刻完成。
卖方不用因为钱货交易所产生的时间差而担心债权无法实现,也就没有进行债权担保的必要。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进步,商品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买卖双方交钱和交货的行为之间出现明显时间差、地域差,如何保证后履行一方的债权得以实现就成为了摆在交易双方面前的难题。
在这个基础上,现代担保方式应运而生,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认可并运用的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的范围和类型不断创新,商业银行愈加重视采用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将其作为控制风险、信贷审核的重要部分。
同时,不同于银行业的社会融资担保类公司大量涌现,担保业务发展迅猛,宏观上对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担保触及的业务范围更加普遍,在交易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为不同经济主体提供便捷,在消费、融资、进出口等各个环节都施展出重要作用。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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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与租赁权关系的法律条款包括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 记的抵押权。”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连 续有效。”
是应逐条审核租赁合同的条款,查看合同中是否明确告知租赁物已被抵押及相关的抵押物处
发放贷款。
置风险、租赁期限是否设置合理、租金支付方式是否为按月(季)定时分期支付等。
四是办理好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方可对抗在后
最终,实行针对性的掌握措施是关键。虽然在后成立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登记设立
(二)抵押人向银行申请出租抵押物。 银行在接到此类申请后,如一律持否定态度则会使抵押人闲置的抵押物无法体现其经济 价值,对抵押人来说不仅有失公正,也会对抵押人的还款力量产生不利影响。银行在确保抵 押人诚信的前提下允许其出租抵押物的,可同时实行以下措施防控风险: 1.除从前在签订抵 押合同时设定的出租抵押物应经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款外,还应在抵押合同中补充商定对抵 押人的租金收取进行监控的条款,要求抵押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租金收取专用账户。当贷款消 失不良时,银行可自行从该账户扣划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2.要求抵押人将租赁合同交由银行审核,确保合同中包括以下风控措施:租赁物已被抵 押及有关承租风险的告知;租赁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匹配,不得长于借款期限;租金分时(段)给 付,不得一次性支付;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即时无条件自动终止(解除);租金收取专户设在 贷款银行并由银行监管,当贷款消失不良时,银行有权扣划租金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最高额抵押担保在银行实务中的应用研究

原 因证 明材料 ; ( )抵押人 与抵押权人 同意将该债 二
权纳入 最高额抵押权 担保范 围的书面材料。 ”
二、 关于最 高额抵押所担 保债权的确定 问题
1 最 高额抵押所担 保债权确定 的概 念及情形 .
在银行 实务 中应用较 多。 然而 由于 立法规定 不健 全 ,法律 上存在 较 多风 险 ,因此有 必要针 对最 高额抵 押 的设
立 、债权确定 以及 最高 限额等 几个 主要 问题进行研 究 ,以防范和 化解银行风 险。
关键词 :最 高额抵押 ;设立 ;债权 确定 ;最 高限额
中图分类 号 :F 3 80
20 0 0万元 。2 0 0 8年 6月 2 0日,A银行 与 B公 司就上 述 抵押 事项办 理 了抵 押登 记手续 。在该 案 中 ,A银 行 与 B公 司 没有 明确 约定 债 权 确 定期 间 .因此 . 自最 高额 抵押权 设立之 日起 两年 ,即从 2 0 0 8年 6月 2 0日 起算 ,至 2 1 0 0年 6月 2 0日后 ,A银 行或 B公 司均可
言 ,具 有一定的特殊性 ,因此 ,在实 务操作 中应 注意
以下 几 个 方 面 问题 ,注 意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一
确规定 ,我们认为 可借鉴参考建设 部公布 的 《 房屋登
记办 法》 的要求 。该 办法第 5 条规 定 : “ 1 申请最 高
额抵押权设立 登记 ,应 当提交 下列材料 : ( )登 记 一
2 最 高额抵押权设立登 记应提交 的材料 . 最高额抵押 权设立登 记应 提交 的材料法律 未作 明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最⾼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最⾼额抵押担保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最⾼额抵押担保决算期如何确定?最⾼额保证是保证⼈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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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最⾼⼈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23、37条分别就最⾼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最⾼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应当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最⾼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额保证约定有保证⼈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起6个⽉;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最⾼额保证终⽌之⽇或⾃债权⼈收到保证⼈终⽌合同的书⾯通知到达之⽇起6个⽉。
最⾼额保证是保证⼈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额的确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
决算期是保证⼈与债权⼈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决算⽇期,是确定最⾼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期。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23条规定:“最⾼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应当对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最⾼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作为最⾼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
最⾼额抵押担保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种情况:①当事⼈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②在最⾼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与保证⼈协议终⽌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之⽇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③保证⼈⾏使任意解除权。
在当事⼈对最⾼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的书⾯通知到达债权⼈之⽇,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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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5篇

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5篇篇1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是指借款人将自己名下一处或多处房屋抵押给贷款机构,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反复使用这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的一种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用于有多处房产的借款人,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房产的价值,提高贷款额度,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
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越来越多的借款人选择使用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来解决资金问题。
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具有以下优点:1. 最大限度地发挥房产价值。
通过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可以将名下的多处房产进行抵押,最大限度地提高贷款额度,解决融资问题。
2. 灵活多变。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选择抵押哪一处房产,灵活多变,便于应对不同的资金需求。
3. 降低利息成本。
由于多处房产的抵押可以提高借款人的抵押品价值,降低贷款利率,减少财务成本。
4. 便于再次融资。
借款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反复利用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方便再次融资,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当然,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注意事项:1. 风险较高。
由于借款人将多处房产进行抵押,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有可能导致多处房产被贷款机构拍卖,造成财务损失。
2. 需要谨慎选择贷款机构。
借款人在选择贷款机构时,要谨慎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机构,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3. 注意合同条款。
借款人在签订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避免误解和纠纷。
在签订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借款人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按时还款,避免违约行为;贷款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资金安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房产的价值,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
但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和贷款机构都需要谨慎对待,遵守合同约定,保护自己的利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将为借款人带来更多的融资机会和发展空间。
公司信贷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王禹晴

工商银行舟山分行,放了800万的流动性贷款,有一家宁 波的公司提供担保,四个股东(一个宁波人,三个上海人) 这四个股东一起到银行来面签.客户经理要求出示身份证,挨 个核对完毕,完全相符,即核保成功,签完了贷款发出去,一年 以后贷款逾期。开庭的时候,信贷员坐在法庭上,放眼望去, 四个人只有宁波当地的那个人见过,其他三个股东都没见过. 三个上海人否认提供过担保。后来证实借款人和宁波的股东 是亲戚关系,宁波的股东背着上海的三个股东对外擅自提供 担保,并且伪造了三个身份证.
17
公 2、《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 司 业 风险控制措施(四) 务
三种主要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
质押分两大类
① 动产质押 定义:《担保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 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 价款优先受偿。
26
公 司 4、《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担保应当 业 注意的问题(一) 务
最高额抵押期间(俗称:放款期)
通俗的理解:要想使每一笔授信都可以受 最高额担保,必须把每一笔债权的发生日, 必须要放在这个期间内。
27
公 司 4、《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担保应当 业 注意的问题(二) 务
最高额抵押期间(俗称:放款期)
提纲
1
2 3 4 5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风险控制措施 共有房产假冒抵押案
《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抵押与租赁的冲突及风险规避
14
公 司 业 务
2、《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 风险控制措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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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提示目前,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我行较常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但在担保实践中,仍然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及操作环节中的风险隐患,法律部门曾多次就其中一些风险点发出过风险提示,但问题仍时有发生,为此,我们对最高额抵押担保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梳理分析,以期能对目前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关注最高额抵押合同填写方面的法律风险我行制式合同文本《最高额抵押合同》适用于抵押人以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担保的业务,与《动产抵押清单》、《房地产抵押清单》等配套使用。
虽然作为制式合同,需要填写的部分不多,但在业务检查和诉讼中,曾出现过诸如将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债务人写错、空白处未以斜线划去导致出现阴阳合同、主从合同未衔接等低级错误。
因此信贷业务人员应高度重视合同文本的规范化填写,除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外,还需注意以下必要条款:(一)关于被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
我行使用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一条“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应该如何填写?理论及实务曾经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本金最高限额说和债权最高限额说,前者认为,最高限额是本金,至于本金所生的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等,本为抵押效力所及,应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后者认为,最高限额是指本金、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的合计最高金额。
目前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均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债权最高限额说。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和适用》一书条文释义部分也称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论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是否已经存在,都属于抵押担保最高限额的范围。
目前我行在湘潭、永州等地也相继发生了法院按照最高限额说判决的案例,即按约定的最高债权余额判决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部分的利息等不享有优先权。
因此在确定债权最高余额时应根据担保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将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预算在内,以防范因按本金填写而导致债权发生额控制不当,造成担保人对实际债权余额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推荐填法:(1)按总行制度填写:总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61条:订立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约定债权发生期间1年以内(含1年)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应不小于项下主债权本金合计的1.2倍,1年以上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应不小于项下主债权本金合计的1.35倍。
(2)从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角度出发,建议在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处可填写抵押物的评估值。
(二)正确勾选被担保的主债权业务品种范围。
我行制式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1)项要求对最高额担保的债权选择相应业务种类,在勾选时应覆盖授信批复所规定的业务品种。
推荐填法:宁多勿少、全部勾选,并将未列明但有可能会办理的信贷业务品种写明在“其他业务”栏中。
(三)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应注意主从衔接。
《物权法》第203条第1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即将来之债,同时将《担保法》没有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即既成之债也可纳入担保范围之中。
我们在填写中一是应注意借款合同借款期间与借款凭证借款期间的区别。
我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1)项约定“抵押权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鉴于实践中借款合同借款期间和借款凭证上债权实际形成日存在间隔期,实际办理业务时,应确保贷款实际发放日不超出此约定期间。
二是如需将已发生但未到期的贷款纳入到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需要填写第一条第1款第(2)项。
实践中有部分经营行采用在“其他事项”条款中注明的方式,只要能明确表示出银行与抵押人均同意对此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合意,法律上亦不存在风险,但从合同规范角度,建议尽量填写在第一条第1款第(2)项中。
二、关注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一)抵押登记机关要求使用登记机关制式合同文本。
实践中,在办理登记时,部分登记机关要求使用登记机关的制式文本,填写也得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这往往会导致抵押合同的部分内容与我行同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致。
如部分抵押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中注明为最高额抵押,但在担保的债务最高额填写上仅填写了贷款的本金,且约定抵押权的有效期间。
抵押权的有效期间是法定的,登记机关的此项约定当然无效,但其有关担保债务最高余额的约定则大大增加了我行的法律风险。
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我行的权益,在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应当首先建议登记机关在其抵押合同中载明最高额抵押的相关内容,包括在合同中表明为“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确定期间、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等。
而从抵押合同的总体效力来讲,最好办法是在登记机关的制式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内容与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等)不一致时,以银行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为准”的条款,以此来避免因两份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约定无效的后果。
(二)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对抵押物分摊登记。
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中,大多数客户往往采取以多套房地产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有些登记部门采取的方式是:每套房产均担保一定额度的债权,多套房产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加起来等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
这样产生的风险是,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即便其中一套房产的拍卖价款足以清偿所有贷款,但是法院只支持银行在该套房产所担保的额度内优先受偿。
同时,分摊登记所引起的另一个不利后果是:导致《他项权利证书》上所载的债权金额加起来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不一致情形的出现,即所有《他项权利证书》上所载的债权金额加起来大于或小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当《他项权利证书》中所载的债权金额小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时,就可能出现部分债权脱保的风险。
(三)关注顺位抵押问题。
法律规定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我行制式合同中已有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进行再抵押。
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有需要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的情况,如在需重新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时,有些借款人因贷款金额大无法同时归还贷款,由于不能注销原抵押登记(因为原抵押登记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注销可能存在一段时间的脱保),又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此时就只能采取顺位抵押的操作模式。
但该种操作模式需要登记部门的高度配合,有些县(市)的登记部门不同意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所以我们在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咨询当地登记部门的做法。
顺位抵押的先后顺序主要以“登记在先、时间在先”的原则受偿,我行在发放抵押担保贷款时,如有他行第二顺位抵押,应避免因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受偿顺序由第一顺位变成第二顺位。
三、关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其他法律风险(一)将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最高额抵押权混为一谈。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签订是取得最高额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建工程等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资产被查封、扣押以后的问题。
一是在抵押资产被查封、扣押以后不得继续发放贷款。
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以后,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新增的债权将处于“脱保”状态。
虽然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
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并不履行这样的通知义务,因此,银行在每笔贷款发放前,在放款审核时应密切关注抵押物状态,决不能一抵了之。
二是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以后解压、解封的问题。
实践中,有时经常会出现抵押物被扣押、查封后,又被有权机关解封的情形,那么查封、扣押后新发放的贷款是否自然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性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抵押物被依法查封后又解封的最高额抵押权不会自动恢复。
如果查封、扣押后新发放的贷款仍然需要原最高额抵押进行担保的,需要重新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是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原贷款展期的问题。
《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既已确定,就不应该展期。
因此,在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不得对原贷款实施展期。
(三)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转让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财政部、银监会于2012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已允许金融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现行法律中对于转让一般抵押合同担保项下的贷款债权的行为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如果是将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项下的主债权转让,则需注意:应当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项下的不确定债权转为确定债权时转让,且应当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四、结语最高额抵押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在正确使用、适当运用时才能发挥其功能。
上述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分析并不能全部涵盖所有风险,银行员工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业务时,应审慎妥善应对:一是高度重视合同填写,妥善处理衔接手续。
二是协调办理抵押登记、确保登记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后,抵押登记程序和流程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应注意保持与登记机关及时沟通,尽量达成一致意见,确保登记手续合法合规。
三是对抵押物在放贷前做好调查,避免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项下债权已确定后仍发放贷款而致脱保。
四是重视对抵押物的贷后管理,在法定的和约定的债权确定情形出现后,及时行使抵押权。
关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和最高额质押担保可参照前述分析。
担保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
来源:(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提示/w/db/344811.html)精彩推荐:典当行里‘当优惠’/w/db/389705.html菏泽典当融资房屋类占83%/w/db/389704.html金价变现渠道受限典当行仍可轻松变现/w/db/389703.html典当行发力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w/db/389702.html黄金典当价攀上历史最高峰/w/db/389701.html典当行黄金收购价超过铂金/w/db/389700.html典当行备战年底融资潮/w/db/389699.html当票统一典当行还需设法适应/w/db/389698.html典当行放快钱可用银行低息还/w/db/389697.html典当行融资的优势/w/db/389696.html典当行绝当黄金销量高位提速/w/db/389695.html中小车商借道典当行寻出路/w/db/389694.html加强典当行业现场监管/w/db/389693.html全国统一典当标准(2017最新)/w/db/389692.html典当行资金门槛将提高/w/db/389691.html降风险典当主的头疼事/w/db/389690.html缓解中小企业之困典当融资规模大幅增长/w/db/389689.html资金趋紧典当需求大增当品评估值降低/w/db/389688.html典当企业融资的第二条‘血脉’/w/db/389687.html长春小老板典当房产‘倒短’/w/db/389686.html暑期来临典当行成寄存处/w/db/389685.html典当行息费不会因加息拉高/w/db/389684.html房产典当风险究竟多大/w/db/389683.html济南典当行8成收入来自中小企业/w/db/389682.html典当基础知识必备/w/db/389681.html福建典当行去年净利6667.6万元增长40.7%/w/db/389680.html 盘点世界各国典当的期限/w/db/389679.html黄金回收机构利用价差‘截和’典当行/w/db/389678.html黄金‘典当价’水涨船高/w/db/389677.html深圳典当行金融危机就是典当业的商机/w/db/389676.html典当行业真实面目都是做的哪些买卖/w/db/389675.html福建典当行增资呈集中爆发状态/w/db/389674.html帮你走出典当误区/w/db/389673.html天津典当房产占‘半壁江山’/w/db/389672.html典当业规范是正道/w/db/389671.html华夏典当行开启艺术品融资新模式/w/db/389670.html典当法律风险与防范/w/db/389669.html典当业门槛或涨至500万/w/db/389668.html典当行下调折当率应对汽车新政/w/db/389667.html深圳典当企业已有71家/w/db/389666.html浅论楼花按揭中开发商保证责任/w/db/389665.html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w/db/389664.html 聚源为你叩响黑夜里希望的钟声/w/db/389663.html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w/db/389662.html如何顺利走出典当误区/w/db/389661.html小物件现身典当行因便宜实用受欢迎/w/db/389660.html汽车典当骤增八成用于企业融资/w/db/389659.html书画质押贷款就到绿城典当行/w/db/389658.html款式少需求量大典当行‘绝当品’价涨30%/w/db/389657.html另类使用典当服务减少利息和服务费/w/db/389656.html金价连涨黄金典当价一月涨三次/w/db/389655.html中美动产担保法律制度比较研究/w/db/389654.html金价攀高黄金典当日趋增多/w/db/389653.html艺术品融资拍卖典当两不误/w/db/389652.html典当行淘宝要手疾眼快/w/db/389651.html银行收紧房贷典当行业务迅速升温/w/db/389650.html海口整治再生资源回收点典当业/w/db/389649.html试谈保证人的资格/w/db/389648.html典当行黄金收价一个月内调3次突破200元大关/w/db/389647.html 拓展典当品种开辟典银合作/w/db/389646.html湖南典当行兴旺折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w/db/389645.html济南市典当行业协会成立/w/db/389644.html部分典当行资金现‘应接不暇’/w/db/389643.html与银行贷款相比现代典当有哪些优点/w/db/389642.html中小企业资金链条紧绷催生典当行业繁荣/w/db/389641.html襄樊亿金典当开业/w/db/389640.html一克金首饰涨到240多元/w/db/389639.html什么东西可以典当/w/db/389638.html福建典当加强信息化管理/w/db/389637.html典当行疑问解析/w/db/389636.html抵押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主债权诉讼时效后请求除去不动产抵押物之上权利障碍不/w/db/389635.html东平大押改造变身典当博物馆免费开放/w/db/389634.html开启融资新渠道奢侈品频现典当行/w/db/389633.html质权的若干问题及其适用/w/db/389632.html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要求提供押金、担保违法/w/db/389631.html 汽车典当相比银行汽车质押优势何在/w/db/389630.html快速融资用好典当六种思维/w/db/389629.html华夏典当行再开商场店/w/db/389628.html典当行上网门槛更适合大众/w/db/389627.html让与担保研究/w/db/389626.html个人融资难催热典当生意/w/db/389625.html论财团抵押/w/db/389624.html浅论混合共同担保制度/w/db/389623.html典当行业乱象丛生待规范业内呼吁提高准入门槛/w/db/389622.html 新政下典当房产只折四成/w/db/389621.html个贷业务中申请人及保证人配偶的角色定位及责任认定问题探讨/w/db/389620.html典当行管理亟待建立跨部门监管合作机制/w/db/389619.html华夏典当行汽车业务上半年增长超过40%/w/db/389618.html盘点欧美各国典当业的概括/w/db/389617.html福州典当行黄金收价突破200元/克/w/db/389616.html公务员最受典当行欢迎/w/db/389615.html因房屋典当引发的纷争/w/db/389614.html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类型及其效力分析/w/db/389613.html典当行里淘‘七夕礼物’/w/db/389612.html长春黄金典当价格超过铂金价格/w/db/389611.html国内首个典当博物馆今天上午正式开馆/w/db/389610.html武汉百余富豪欲开典当行/w/db/389609.html典当行将迎绝当品淘宝高峰/w/db/389608.html 苏州典当行数量金额全省第一/w/db/3896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