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处方书写制度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才能坐诊处方。

2.处方使用中文或拉丁文,以蓝黑墨水或黑墨水书写。

3.处方内容应包括:诊所全称、门诊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病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字、配方、发药人签字、药价。

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遵照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6.药品及制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XXX)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7.药品剂量、数量一律使用公制和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浓度、含量。

8.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同开一张处方。

9.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不准代签,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具名。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10.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11.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或处方错误等特殊情况需修改处方,应告诉医师修改具名后才能分配。凡分歧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回绝分配及发药。

12.药剂师(士)有权审核处方,指导并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对于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及范文格式制度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及范文格式制度 1)处方内容: 正文:以 Rp 或 R (拉丁文 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 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2 )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 完 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 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 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 、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 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 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 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 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 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 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 、用量。一般 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 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 、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 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 剂量、规格、 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 中成药、 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 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 得超过五种药品。 7、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 号,

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 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 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 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14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 须为国内通用写法。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mg )、微克5 g、纳克(ng )为单位;容量以升(I)、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 )、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示例处方:[示例处方1]总量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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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处方书写规范及范文格式制度 ( 1)处方内容: 正文:以 Rp 或 R (拉丁文 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2)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 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 、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 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 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 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 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 得超过五种药品。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 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 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 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8、用量。一般 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 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 诊断。10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 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 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 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 内通用写法。 13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 批准的名称一致。 14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 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 g )、毫克(mg )、微克(μ g、)纳克( ng )为单位;容量以升( l)、毫升( ml )为单位;国际单位( IU)、单位( U )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 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15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 应有病历记录。示例处方: [示例处方 1]总量法形式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是医疗机构规范门诊医生开具处方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目的是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下面将详细介绍门诊处方书写制度的要求和标准。 一、处方格式要求 1. 处方纸: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印制的处方纸,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医生姓名、职称等基本信息。 2. 处方内容: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处方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3. 处方签名:医生应在处方上亲笔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处方书写要求 1. 清晰可辨:医生应使用工整的字迹书写处方,确保患者和药师能够清楚地辨认处方内容,避免因字迹模糊而引发错误。 2. 规范用词:医生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药品名称,避免使用模糊、不明确的词语,以免产生歧义。 3. 详细说明:医生应在处方上详细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疗程等信息,以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4. 避免缩写:医生应避免使用过多的缩写,尽量使用完整的词语,以免造成误解或产生错误。 三、处方审核要求

1. 药师审核: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师审核岗位,对门诊处方进行审核,确 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处方审核记录:药师应在处方上签名并注明审核日期,同时在医疗机构的处 方审核记录表上填写相关信息,以备查阅和追溯。 四、处方管理要求 1. 处方存档: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存档系统,将每一张处方进行编号、 归档,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定的时间。 2. 处方查询:医疗机构应提供处方查询服务,患者可以凭借个人信息查询自己 的处方记录,以便及时了解自己的用药情况。 3. 处方统计分析: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方进行统计分析,以评估医生的用药水平、药品的使用情况,为临床用药提供参考依据。 五、处方培训要求 1. 医生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生进行处方书写规范培训,提高医生的处 方书写水平和规范意识。 2. 药师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药师进行处方审核规范培训,提高药师的审 核水平和专业知识。 总结: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是医疗机构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而制定的重要制度。它要求 医生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处方,药师进行审核,并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通过严格遵守门诊处方书写制度,可以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处方培训,提高医生和药师的专业水平和规范意识。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及范文格式制度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及范文格式制度 (1)处方内容: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2)处方书写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示例处方:[示例处方1]总量法形式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才能坐诊处方。 2.处方使用中文或拉丁文,以蓝黑墨水或黑墨水书写。 3.处方内容应包括:诊所全称、门诊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病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字、配方、发药人签字、药价。 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遵照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6.药品及制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XXX)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7.药品剂量、数量一律使用公制和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浓度、含量。

8.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同开一张处方。 9.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不准代签,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具名。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10.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11.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或处方错误等特殊情况需修改处方,应告诉医师修改具名后才能分配。凡分歧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回绝分配及发药。 12.药剂师(士)有权审核处方,指导并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对于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及范文格式制度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及范文格式制度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及范文格式制度 1)处方内容: 正文:以 Rp 或 R (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2 )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 用药。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 、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 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 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 、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 、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 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 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 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 号, 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 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

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 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14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 须为国内通用写法。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mg )、微克5 g、纳克(ng )为单位;容量以升(I)、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 )、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示例处方:[示例处方1]总量法形式 50%Inj.Glucosi 20ml x 2 Sig 10ml t.i.d a.c 胃蛋白酶合剂 100ml 示例处方 2]单量法形式 Tab.vit.clOOmg x 40 维生素 C 片 100mgx 40 100mg 示便处方 3 ]单量法形式 Inj.kanamycin0.5 x6 示例处方 4] Mist.Pepsini 100ml 用法 10ml 3 次 /日饭前 S.

处方书写制度

处方书写制度 处方书写制度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 提高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下面将详细介绍处方书写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处方书写规范 1. 处方纸: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使用规范的处方纸,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以及医生的姓名、职称、执业证书号码等个人信息。 2. 处方内容:处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以及病情描述、诊断结果、用药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对于特殊药物的处方,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应注明用药目的和特殊注意事项。 3. 处方语言:医生在书写处方时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明 确的词语。同时,应注意用药名称的准确性,避免出现错别字或药名混淆的情况。 4. 处方签名:医生在开具处方后应在处方上签名,并注明开具日期和时间。签 名应清晰可辨,避免模糊不清或涂改的情况。 二、处方审核与管理 1. 处方审核: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岗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或药师进 行处方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以及用药安全性等方面,确保处方符合规范要求。 2. 处方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包括处方的登记、归档、保 存等环节。处方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同时,应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处方培训与考核

1. 处方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处方书写规范培训,包括医生、药师等相关 人员。培训内容涵盖处方书写规范、用药安全知识、药物相互作用等方面,提高医务人员的处方质量和用药安全意识。 2. 处方考核: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生的处方进行考核,评估处方的准确性和合 理性。考核结果作为医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处方不规范或存在问题的医生,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进行再培训。 四、处方质量监控 1. 处方质量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方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处方的合理性、 准确性、用药安全性等方面。评估结果可通过抽样调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处方进行整改。 2. 处方错误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错误报告制度,鼓励医务人员主动报告 处方错误或不良事件。对于报告的错误处方,应进行及时分析和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处方质量。 五、处方信息管理 1. 处方电子化:医疗机构应推行处方电子化管理,建立电子处方系统。通过电 子处方系统可以实现处方的电子开具、审核、传输等功能,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效率。 2. 处方数据分析:医疗机构应对处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了解医生开具处方 的情况和用药趋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可以通过数据分析为临床研究和药物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处方书写制度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处方质量、保 障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处方书写规范、审核与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处方质量和用药安全意识,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是指医疗机构门诊部门在开具处方时需要遵循的一套规范和 流程。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生书写处方准确、规范,能够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并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一、处方书写规范 1. 处方纸: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使用规定格式的处方纸,包括医疗机构名称、 医生姓名、职称、执业医师证号等基本信息。 2. 处方内容:处方应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等个人信息,以及药物名称、 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对于特殊情况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患者,应在处方上注明相关注意事项。 3. 书写要求:医生在书写处方时应使用工整、清晰的字迹,避免使用模糊、潦 草的字迹。药物名称应使用标准的药品名称,避免使用缩写或简称,以免引起误解。 二、处方审核流程 1. 医生审核:医生在开具处方后,应自行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 和合理性。医生需要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开出不必要的药物或剂量过大的药物。 2. 药师审核:药师在药房接收到处方后,应对处方进行审核,核对患者个人信 息和药物信息的准确性。药师还需检查处方中是否存在重复用药、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建议和解释。 3. 系统审核: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电子处方系统进行自动审核,以确保处方的合 理性和安全性。系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历史进行判断,提醒医生和药师注意潜在的问题。

三、处方存档管理 1. 存档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存档管理制度,将所有处方按照患者 姓名、就诊日期等信息进行分类存档。存档材料应保存完整,包括处方原件、复印件等。 2. 保密措施: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存档的保密措施,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 全性。只有经过授权的医务人员才能查阅和使用处方信息,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将处方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3. 存档期限:处方的存档期限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确定,一般为3-5年。存档期满后,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以防止信息泄露。 四、处方追溯和评估 1. 追溯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追溯制度,对处方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和记录。追溯包括患者是否按时用药、用药效果如何等情况,以及对处方合理性和安全性的评估。 2. 效果评估: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电话随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患者进行效果评估,了解处方的疗效和患者的满意度。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医疗质量提升的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门诊处方书写制度是医疗机构门诊部门在开具处方时需要遵循的一 套规范和流程。该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医生书写处方准确、规范,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并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流程、存档管理制度,以及处方追溯和评估机制,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及范文格式制度及范文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及范文格式制度及范文 (1)处方内容: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2)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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